徐歌阳 杨 欣
摘要古代法是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而成文法又分为秘密时期和后来的法公开时期。在秘密法年代,执法者握有无上的权威。司法官仅凭自身对礼教道德的理解进行判案,有许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直至新兴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成文法颁布于天下,在其确立自身统治的同时,也开启了成文法时代的大门。本文力求从“信史”《左传》中挖掘一些史料,以期能窥见成文法启蒙时代的些许景象。
关键词《左传》法律实践成文法颁布秘密法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67-02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开端一般认为肇始于先秦春秋时期。“三月,郑人铸刑书。”豍在这之前,法律为极少数贵族阶层所掌握,处于“秘密法”的状态,“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生杀予夺也由少数代表的贵族阶层所垄断。社会控制手段是被喻为“礼”的由前世先王所创而世代传袭下来的习惯法,是不成文的。春秋后期社会的变迁,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发展需求,一种成文的、固定的、明确的统治工具成为新兴政治力量的迫切需要。原有的礼制被包装改造一新,或“铸于鼎”或“刻于书”登上了历史舞台。《左传》作为难得的“信史”记录下了这一过程。
一、秘密法时代的法律实践
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刑法一开始就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的确,早在西周时期乃至在西周之前,就已有刑法的存在。《左传·鲁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刑,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但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言:“‘习惯法以及它为一个特权阶级所秘藏的时代,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法律学处于怎样一个状态,其残留痕迹到现在仍旧可以在法律的和民间的用语中发现。这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知道的法律,不论这少数人是一个等级,一个贵族团体,一个祭司团体,或者一个僧侣学院,是一种真正的不成文法。”豎实质上,古代法是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而成文法又分为秘密时期和后来的法公开时期。
成文法秘藏于宫室和官府,不向老百姓公布,即“秘密法时期”,统治者的用意是“轻重不为刑辟,遇事临时处断”、“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因而奴隶社会的法律只调整奴隶主之间的关系,突出体现了奴隶主在法律上的特殊的地位。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中国也曾有这一时期。……一直到春秋之世,郑、晋、魏等国次第颁布刑律,法律才由秘密转为公开,不再是贵族的秘藏,这一重大的转变在中国法律史上是极端重要的事,这种改变对于治人者及治于人者,双方皆有重大的影响。”豏蒙文通在《法家流变考》中也指出:“是周之刑罚为秘密,掌于贵族之手。”
在秘密法年代,执法者握有无上的权威。《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关当时的法官以“以五声听狱讼”的论述,“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法官在庭审中以“五听法”观察审判对象,凭自己的判断认定证词,判决案件,颇具主观色彩。《周礼·秋官·小司寇》还提到“八议”:“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法有贵贱亲疏之分,可见周的刑法是不平等的。又《周礼·秋官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狱讼还要分等级而依据不同的规则。以上种种都可见秘密法执行起来的随意性、不公平性。
《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有段关于“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一案的记载,此事发生在晋铸刑鼎即颁布成文法之前。先是“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偏袒雍子,引起邢侯极大的不满,他于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案子转交叔向审理。叔向认为“三人同罪”,“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值,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这个案子,先后两个判官都是无“实法”可据,先者叔鱼可以凭个人意愿为贿赂者说话,后者叔向依自己的逻辑断定三人之罪。叔向对叔鱼尤其不能谅解,力数三恶,最后引《夏书》借皋陶之名给他定下重罪,而所谓“皋陶之刑”并不见其实,叔向是凭个人的理解对“昏墨贼”三字进行发挥,把叔鱼的罪行与“皋陶之刑”拉上关系。对于此举,孔子称赞不已:“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陷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灭。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判官在案件判决中拥有绝对的权威,执法者对于案件的判决无法可依,全凭个人意愿,可随意歪曲夸大案情,而法官判决的结果具有不可更改性,判决既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被判者自然也无从入手为自己申辩。这是古代尚未公布成文法时的一次断案过程的实录。
……大夫皆谋之。子产曰:“直钧,幼贱有罪。罪在楚也。”乃执子南而数之,曰:“国之大节有五,女皆奸之: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今君在国,女用兵焉,不畏威也。奸国之纪,不听政也。子皙,上大夫,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贵也。幼而不忌,不事长也。兵其従兄,不养亲也。君曰:‘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速行乎,无重而罪!”这段选自《左传·昭公元年》的记载也体现出当时仅凭对礼节的理解,就对生杀予夺的大事下定论。于产抓住公孙楚而列举他的罪状,说“国家的大节有五条你都触犯了。惧怕国君的威严,听从他的政令,尊重贵人,事奉长者,奉养亲属,这五条是用来治理国家的。现在国君在国都里你动用武治这是不惧怕威严。触犯国家的法纪这是不听从政令。子哲是上大先你是下大夫,而又不肯在他下面,这是不尊重贵人。年纪小而不恭敬这是不事奉长者。用武器对付堂兄这是不牵养亲属。国君说:‘我不忍杀佩赦免你让你到远地。尽量快走吧,不要加重你的罪刑”可见,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便是“国之大节”即亲亲、尊尊等古代礼教观。
与之相同的还有《左传·昭公二年》的案例:秋,郑公孙黑将作乱,欲去游氏而代其位,伤疾作而不果。驷氏与诸大夫欲杀之。……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这件案例子产也是通过对“天命”的阐释,定公孙黑的死罪。另外,《左传》的记载中也体现出先秦断案朴素的坐讼曲直意识。“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豑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这是晋国发生的一起司法腐败案件,叔向之子接受贿赂,不公正的断案,以致被杀。叔向是叔鱼的父亲,而能不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儿子而有所偏袒,公正地给出处理意见,难能可贵。从正反两方面指出了司法活动中要公正司法。正如孔子所评价:“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再如,“卫侯与元咺讼,宁武子为辅,鍼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卫侯不胜。杀士荣,刖鍼庄子,谓宁俞忠而免之。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寘诸深室。宁子职纳橐饘焉。元咺归于卫,立公子瑕。”豒也体现出先秦时期的诉讼便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结构样式,为后来的审判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成文法的创制与颁布
先秦春秋时期,成文法的颁布成为难以阻挡的潮流。“三月,郑人铸刑书。”豓“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豔新兴的政治阶级借助成文法的公布于众,将有利于自身的制度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定自身的政治统治。实际上,这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成文法公开的时代需求,法制昌明的进一步体现。
然而,每一项革新都在曲折中前进。新时代的确立需要相当长的时期,当时就对成文法的公开化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例如,郑国铸刑书后,晋国的贤臣叔向就向郑国执政子产提出了质疑,叔向寄书子产,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口,以徵于书,而徵幸以成之,弗可为矣。……”他认为先王对“百姓只使其由之,而不使其知之”,生杀予夺任意而行,才可“而不生祸乱。”豖而现在公布法律,丧失了法的神秘性,打破了原有的宗法秩序,会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而“铸刑书”的主导者郑国执政子产这样回答“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于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子产指出了现实的原因,“吾以救世也”。豗子产没有从理论上正面交锋,却指出了根本原因,即现实政治的需要。
对于成文法的公布,孔子也持反对意见,强调“尊古复礼”,恢复先王之法。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衍,所谓度也。”(语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叔向有同样的担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语见《左传·昭公六年》)秘密法时代,刑法掌控在贵族手中,贵族掌握了社会秩序的制定权、解释权、维护权,“以经纬其民”。
叔向和孔子从维护礼制出发,反对“作法造律”,但这只是一厢情愿的愿望而已,后世的儒家也不能认可,例如孔颖达在《左传正义》中指出:“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传》文,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于天下,悬示兆民,秦汉以来,莫之能革。以今观之,不可一日无律也。……所犯当条,则断之以律;疑不能决,则谳之上府。故得万民以察,天下以治。圣人制法,非不善也,古不可施于今。今人所作,非能圣也,足以周于用。所谓“观民设教,遭时制宜”,谓此道也。”豘他的大要是:时代不同了,情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古代先王良好的礼制,也不能一概照搬地用于当今。现实是天下归一、中央集权、幅员广阔,必须创造新的法律体制来管理。。豪横桀健者陵蹈、雄张,执法者有“懦弱”“强弱”之别,致使产生滥加“杀伐”与“任其纵舍”之弊。因而必须“作法以齐之”,以避免轻重由人之患,并有必要使法律成文化,“颁行天下,悬示兆民”。另外,还须指出的是, 新兴政治力量不仅要作法造律,还要维护立法的一元性,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如:“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豙郑国当时的执政郑驷歂(字子然,子产之子)以邓析扰乱国政的罪名将邓析处死,虽然所用的还是邓析所造之法。这也从反面表明,新兴的政治力量已经认识到,立法权必须牢牢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决不允许法出多门。
最后,史实证明成文法的公布有重大意义。《左传·文公六年》:“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典,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宣子把制刑法列为重要内容,成为治国的重要手段,并由上而下在国内推行,“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商君书·赏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方法。”这是针对贵族所掌的秘密法的等级有别而言,刑无等级,才能在整个统治区内由上而下推行,以为常法。 “铸刑书、铸刑鼎标志着宗法贵族君主制下的法制开始向君专制下的法制的转变。”豛事实上,“刑无等级”论、公开成文法有悖于“礼”所规定的等级分明的社会组织秩序,三代礼法不分的状态被打破了,取而代之“礼”与“法”并行、矛盾统一的组织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