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萍
摘要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信用经济,而我国目前仍被列入非征信国家。本文以一种法律文化的视角,从分析现代中国“信用”问题的表现和原因入手,在考察传统“信用”的基础上,提出要发挥法律在“信用”重建中的作用。
关键词信用失信信用重建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54-01
一、现代中国“信用”问题的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信用经济,而我国目前仍被列入非征信国家。 “信用”在中国不是一个新问题。不管是企业间的,个人间的,日常生活里的还是国家制度上的,都涉及到“信用”问题。这些问题以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表现出来,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成长和社会发展,成为一个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外资投资方面,许多地方的政府承诺给投资者各种政策上的优惠,以便招商引资。从法律的角度看,投资环境和法治建设的程度有很大关系。投资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如果政策和法律是明确的,含义清楚,而且不会马上改变,投资者就会放心去投资。这体现了政府的信用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信用问题也充分显现,比如,最近我们经常看到的报道:一些知名品牌牛奶和鸡蛋被爆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每天都有这方面的报道,让人不知道如何是好。这些都是“信用”问题。
有人认为中国没有“信用”是因为中国人没有宗教,我们民族的文化里没有“信”这个东西,我觉得这种论断过于轻率。任何一个社会,包括信用上很发达的社会,都存在各种各样的背信的现象,只不过在不同社会表现程度不同,所以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信”与“失信”的各种原因。
信用不仅是个人的道德实践问题,也是制度和原则问题。要求一个社会的成员不计利害,彼此以诚相待,实在困难。因为有很多人是机会主义者。比如,你希望并且努力做一个诚实的人,坚持在任何场合下都不说假话,凡事讲良知,对别人负责。但是你发现你周边有很多人是机会主义者,他们投机取巧,利用你的善良和诚实得到好处。更糟糕的是,他们的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有人因为有美德反而被看成是傻子。即使在一个不诚实的社会里,还会有一部分人愿意并且能够做一个诚实的人。但这些人如果不是圣人,也是一些意志非常坚强、有很高修有的人。从一种社会秩序建构的角度看,如果有很多人都在说谎,并且从中得到好处而不受惩罚,那么一个正面、不说谎的道德很难建立起来。
二、传统中国的“信用”考察
在中国传统社会“信用”有很深的根基。传统的“五常”包含五个德目:仁、义、礼、智、信。虽然“信”排在最后,但也非常重要,它和“义”的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些是基本价值。在这个基本价值之上,我们能看到很多实例、制度,都跟它有关系。比如,在商业方面,有“童叟无欺”这样一种说法。这种美德既是一种个人的道德,又有制度保障。比如“老字号”制度,这个制度并不是什么人发明出来的,一个字号“老”了,它就变成“老字号”了,但它为什么是“老字号”?这不是一个简单描述的观念,而是一种带有规范含义、体现某种价值的观念。其中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在当时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里,它能够留存下来,而且活得时间长,所以成为老字号,而它活得时间长是因为有信用。当然有信用只是一方面,它可能经营得很好,有祖传秘方。问题是祖传秘方不能保证有信用。今天用的可能真是祖传秘方,但祖传秘方的成本可能较高,最后就用假的东西掺和到里面,它可能就没信用了,祖传秘方就不灵了,字号可能就倒了。
古代法律方面,很多制度都体现了信用原则。比如,《唐律疏义》里的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就用了“诚”这个字。之后又有“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如果事情没做好,有“行滥短狭”一类事,是要追究责任的。过去讲的“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就是讲“信”作为一个政治正当性的原则的重要性。反过来,失民心意味着其正当性基础崩溃了,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从先秦的时候就有各种各样的盟约,统治者是不是遵守所订立的盟约,这是关乎到一个统治者信誉的问题。这个信誉可能在统治者之间产生影响,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上产生影响,也可能在一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产生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总之,即便在古代社会,“信”也不仅仅体现在个人行为道德和商业实践、法律制度里面,“信”的观念也体现在国家统治这个重大政治领域当中。
三、“信用”的重建
所谓“信用”的重建是指,过去的中国有一个相对完整的秩序,它是在一个非常深厚的根基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过去一百年里,这种秩序瓦解了,其根基也动摇了。现在我们有没有可能把新旧经验融汇在一起,建造一个新的文明,新的秩序?这不是简单的回到过去,但应包容、超越过去。在这个秩序中,法律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往往把体现人们之间诚实信用的规范用法律确定下来。可以说,法律就是对人们之间的诚信行为作出的规定。不仅如此,法治作为一种理性之治,其实质就是要使法律的创设与适用摆脱意识形态(道德、宗教、权力政治等)的影响,实现法律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因此,法治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实现法律的信用的过程。由此可见,法治天然地与信用是不可分的。当然,这个角色远远不是唯一重要的,它只是很多重要资源里面的一种,而且它自己不能独立获得成功,它需要靠很多别的东西来支持。
尽管我们相信要建立和维持一个正义的局面必须在制度上下功夫,但是无论正义的社会还是正义的国家,最后还是要落实到个人身上。所以,要建立一个值得和可以信任的国家,要重建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信用,需要在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同时用力,促成法律与社会规范、国家与社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社会信任的制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