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璨
摘要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取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我国刑法学者对刑罚目的的研究始于上世纪50 年代,但当时尚未形成规模,进入80 年代以来,如何界定刑罚目的的内容成为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多种学说和主张。
关键词刑罚目的报应特殊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2-01
美国学者约翰·列维斯·齐林在《犯罪学及刑罚学》一书中曾言:“在规定刑事方案时所考虑的第一问题,就是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单为保障社会?在合理的刑罚学上,是否有报复的意义?刑罚史是否含有威胁理论的任何基础?从经验上看,我们应否保留刑罚作为儆戒的工具?感化罪犯和保障社会的目的有何关系?拟定刑事处罚的方案,应当对于刑罚的目的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应当利用关于人生各方面的科学。”豍刑罚目的不仅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也是一个古老而又现实的问题,它不仅历来为统治阶级所重视,而且也是历代法学家,思想家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及特征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取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刑罚目的不是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事执行三个环节之一或其二就能实现的,只有三者协同一致,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基于此,我认为刑罚目的具有以下两大特征:第一,刑罚目的虽然是一种主观愿望,但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辨证统一。刑罚目的是主体预先设立的,“所谓目的,并不是指某种客观的趋势,自然的指向,不是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的意识到了的活动或者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豎第二,刑罚目的贯穿于制刑,量刑和行刑的全过程。刑罚目的是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刑事法律活动前预先具有的一种观念,刑罚目的决定着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方向,支配着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全过程。刑罚目的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刑罚目的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赖以建立和具体运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二、我国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争论
进入上世纪80 年代以来,如何界定刑罚目的的内容成为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多种学说和主张。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即“教育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同时,这一性质还决定我们应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来教育和改造他们。
第二种观点即“惩罚改造说”,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为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第三种观点即“双重预防目的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第四种观点即“刑罚功能充发挥说”。该说主张:“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豏
第五种观点即“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终极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豐
第六种观点即“刑罚目的二元论说”,认为刑罚目的是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通过惩治犯罪满足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正当原则要求某一事物的存在要有其内在的根据。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上述诸种见解,应当说,都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又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使用的时候扬长避短。
三、我国刑罚目的的建构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惩罚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公正在刑罚上表现为有罪必罚、罚当其罪、惩罚罪犯。功利在刑罚上表现为国家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获取的实际功效和利益。根据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功利。因此,从刑罚的公正性和改造的功利性看,我国刑罚目的应该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
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一直追求的刑罚目的。常见于我国新闻媒体、法制宣传、刑事判决等各种载体的“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应有下场”等词汇,无疑是人们报应思想的朴素表达。而重刑在我国的广泛适用,轻刑在我国适用比例逐年下降,取消无期徒刑的监外执行制度,缓刑、假释等以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刑罚制度在我国适用比例的偏低,无疑都证明: 报应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刑罚适用所追求的日的之—。
报应与特殊预防作为刑罚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公正与功利的辨证关系在刑罚目的中的体现。公正为刑罚对报应目的的追求提供了正当的根据;功利又为特殊预防成为刑罚的目的作了合理的说明。没有功利,公正无所依存;没有公正,功利必成公害。功利与公害在刑法领域的关系是以功利为基础,同时功利受公正制约,即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和行使要受人权保障的制约。换句话说,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要受到基于公正基石上的报应目的的制约。“刑法中的惩罚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只有坚持刑罚目的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辨证统一,才会有公正而有效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