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2009-07-05 08:14商婷婷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贷款人信贷业务物权法

商婷婷

摘要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存在着合同风险、物权风险、司法风险、刑事风险,这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信贷项目的存在和发展。法律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解决风险的有效方法应当以法律为手段,规范信贷市场,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促进信贷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54-01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业是一种经营信贷和高负债的行业,为了防范风险,《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强制规定。即使是在该规定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业的高风险的特点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构成是信贷业务,这意味着信贷能否安全进行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至关重要。

一般认为,风险是一种损失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可测性、不利性,以及和收益的对称性。商业银行的信贷广义的含义是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狭义的含义仅指放款业务。放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吸收的资金按照一定的利率、期限,像需要资金的客户发放贷款的活动。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损失的不确定性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指在信用贷款时贷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偿还贷款。具体有两种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实际违约和能履行合同但存在主观故意而不履行合同的预期违约。另外,保证人的违约也应归为违约风险。

(二)物权风险

物权风险是指在有担保的贷款中,担保物权不能实现。包括担保物的毁损,担保物权的瑕疵。

(三)司法风险

司法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寻求司法救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影响商业银行追缴债务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人变卖财产或抵押物,导致司法救济无法完整地实现。

(四)刑事风险

刑事风险是指涉及商业银行的刑事违法行为,比如信用卡持有人恶意透支,或者存款被非法冒领。

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一)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信贷风险存在于信贷业务流程的始终,作为借贷合同中的债权人,商业银行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审查是毋庸置疑的。合同法上虽然设置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但由于实行这些措施也有一些条件限制,真正实行起来并非易事,这就使得债权的实现仍然缺乏足够的保障,因此做好贷前严格审查和贷后妥善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排除。

(二)明确合同条款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不仅体现了公平、对等的原则,还保护了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所受到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鉴定合同时,明确合同条款中的违约责任有利于防范因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瑕疵所引起风险。通常应当约定以下条款:第一,贷款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借款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贷款人应负责违约责任;第二,借款人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罚息;第三,借款人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利息。第四,借款人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贷款人有权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折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三)利用《物权法》,积极防范担保风险

信贷按照保障不同,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担保物权,保障了抵押款和担保贷款的偿还,对于信贷风险起到了控制作用,商业银行应该利用好《物权法》,有针对性地防范担保风险。第一,《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规定不动产只有在登记后才能发生效力。并且禁止登记机关利用登记名义做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这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我国登记制度的完善,客观上会减少人为的错误登记,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第二,《物权法》相较《担保法》而言,允许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情形,而不限于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权。这就为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资产率提供了有利条件——不必等到债务人不具有清偿能力之时才处置担保资产,因为此时担保资产的价值有可能已经缩水。第三,《物权法》第192条规定,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允许抵押权不与债权一并转让的要求。从实践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抵押制度的不完善和不统一,银行在通过债权进行业务创新,例如证券资产化、保理等过程中常面临诸多障碍,借用此条,可以适当地回避抵押变更登记等难题,实现特定的业务创新。

(四)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以法律手段维护信用安全

加强贷款人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贷款条件并且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诚信调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客户的信用等级,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客户信用状况、道德水平及经济情况,并持续跟踪、及时更新。信贷部门事前审批贷款的时候要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综合考查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市场发展前景及贷款回笼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数目、贷款利率和期限;事中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贷款客户按审批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范违规使用贷款的事情发生;事后将贷款回笼和项目发展情况载入客户个人信用档案,调整其信用等级。同时开展有关金融和法律方面的知识讲座,提高客户的信用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在信贷机构内设立一个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对骗取贷款、违规使用贷款、恶意拖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追缴欠款,在一定情况下,寻求司法帮助,以法律为武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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