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语法”观念的嬗变

2009-07-05 10:02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23期
关键词:义位语义学规约

赵 晶 李 瑞

摘要:“语法”有大中小概念之分,回顾了结构主义语言学、转换生成语言学和生成语义学对“合语法”的不同理解。讨论了义位的组合潜力和组合实现,区分了实词语义和文化规约意义,认为语义语法学背景下的“合语法”与可接受性并不完全等同,违反文化规约意义只能导致知识性错误但合乎语法。

关键词:合语法嬗变语义语法学

一、“语法”概念的大小

20世纪6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Lamb创立了层次语法理论,在1964年至1966年的第三阶段,他认为语法模式由四个层次构成:义位层、词位层、形位层、音位层。印欧语的句法分词位句法和义位句法两层。一般进行的词类划分及与之对应的句法成分之类的分析属于词位句法的范围,(俞如珍、金顺德1994:101)而“义位句法规定哪些义位的结合是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

“语法”概念有大小之分,有学者指出,“语法”在19世纪扩展为“语言法则”,“语法这一术语的窄化,是20世纪结构主义和描写主义研究对象日益择华的自然后果。语法即语言结构法则,包括语音结构法则、语义结构法则,以及以语音为手段将语义结构法则投射在表层上所形成的语形结构法则,还有受制于具体场合的语用结构法则。”(李葆嘉2001:296)小“语法”只包括词法和句法,大“语法”指全部的语言规则,也包括音系规则等。语义语法学的“语法”可理解为中概念,它比小语法大,比大语法小。它的单位不再仅仅指语言形式,而是“语义单位、语义类别及其结构关联。”我们进一步认为,语义语法的单位是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语符实体,形式是指语音形式,意义是指语符的一个意义即义位,所谓语法是指把小语符组配成大语符的规则。

二、“合语法”观念的嬗变

(一)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观点

凡是人们实际说出来的话语都是正确的,都是合格的。语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客观如实地描写这一结构系统,而无权规定人们应该怎样说,不应该怎样说。(《俞如珍、金顺德1994:17)

(二)转换生成语言学的观点

Chomsky认为“合乎语法”与“有意义”是两码事,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这个经常被提及的经典例句,在乔氏看来“合乎语法”,但“没有意义”。他认为,句法学独立于语义学而存在,其任务就是说明语言中语言单位的组合合乎不和乎语法。由此可见,转换生成语法所理解的“合语法”实际指的是形式序列合法,并不管意义能否被语主接受。

(三)生成语义学的观点

在生成语义学者看来,合乎语法与可接受性是一回事。比如下面两个句子:

a. John told Mary that she was ugly and then she insulted him.

b. John told Mary that she was beautiful and then she insulted him.

生成语义学认为a合语法,而b不合语法,因为英语语主总认为美是好的,而且是不好的,所以a句中,John告诉Mary她长得丑,所以Mary骂了John符合说者的文化背景;相反,b句就与说者的文化背景不符。由此可以看出,生成语义学实际上更进一步,认为一个句子合乎语法,必须满足形式序列合法、语义组合合法、与文化背景相符三个条件。

后来,生成语义学家认为,“合乎语法等语言分析概念是模糊概念,不能简单地把句子划为合乎语法和不合乎语法,可以接受和不可以接受。”(俞如珍、金顺德1994:250)从而去研究模糊语法。

三、语义语法学的“合语法”观念

结构主义语言学通常把语言符号分为表达(expression)和内容(content),但只注重表达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后,语义在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分量逐渐加大;但语义组合关系中语言所表达的百科知识是否是语言学家的任务还不清楚。事实上,百科知识和语言知识难以截然分开。

汉语研究也越来越认识到语符具体意义对语符组合的影响,义位组合研究正成为语法研究的新趋向。义位的义征应该都能够从某个角度影响它与其他义位的组合。

与生成语义学类似,语义语法学倾向于把“合语法”与“可接受性”相等同。笼统地说,可以认为“如果不包括虚字的调配,其实汉语的句法结构是否合法,完全取决于语义搭配是否恰当。”(李葆嘉2001:304)但实际上却面临着许多绕不开的难题,因为首先“语义”这个术语就很笼统,什么内容是语义什么不是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些句子因为违背常识而不可接受,但它们合语法吗?换句话说,我们有没有一种可操作程序来判断它们语义异常呢?

人对世界万事万物及动作情景、行状性质等的认识实质就是百科知识,固化的百科知识就是实词语义,大量过渡状态的存在使得语义知识和百科知识很难截然分开,但这并不妨碍把实词词汇意义和文化规约意义加以区分。人类关于专名的历史文化知识、临时表达的偶然知识、历史上积淀下来但没有固化为实词语义的经验知识都可归为文化规约意义。语义语法学认为,违背实词组合规则的陈述不合语法,而违背文化规约意义的陈述尽管不可接受,但可认为它属于文化知识错误而非语法错误。这样也就可以避免因为文化规约意义的过于庞杂而使得合语法的标准实际上难以确定。

可以认为,没有形态制约的汉语只需按照日常事理判断句子中义位的组合是否合法,是为语义语法学,以与传统的“语形语法学”相对。当然这种语法观念目前还仅限于理论性和举例性的讨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对语言事实的充分解释还冀于来日。

参考文献:

[1]李葆嘉著, 理论语言学[M].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296.

[2]吕叔湘、朱德熙著, 语法修辞讲话[M]. 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3. 4.

[3]马清华著, 文化语义学[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248~250.

[4]徐通锵著,语言论[M].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413.

[5]俞如珍、金顺德著, 当代西方语法理论[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1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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