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森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的关系,既有分工,也有合作。这一模式能较好地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具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我国现行的侦诉关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公诉引导侦查虽然在我国的检察实践中已有数年,但至今仍没有一套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的侦诉关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
(一)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在相互合作、互相支持过程中合力不够。公诉部门介入侦查、指导侦查是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为前提的,这使得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先天的被动性。在办案过程中,往往由于办案期限以及事隔太久的原因使得公诉部门在建议补充侦查时已错失了取证的时机。
(二)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薄弱、办案不规范。“重言辞,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是侦查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没有其他方面的证据得以证实。另外,部分侦查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只追求破案率,认为起诉是公诉部门的事情,对破案后的案件质量不关心,以致部分案件的证据因未达到起诉标准而无法提起公诉。
(三)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制约力度不够。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亦可自行侦查。但当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侦查人员若没有按照公诉部门的要求补充证据或者漠视公诉部门的建议,公诉部门亦无可奈何。这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如何保障公诉部门这一监督权和引导权没有规定,大大地限制了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公诉引导侦查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从诉讼阶段上看,侦查处于诉讼的起始阶段,其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较强,但因其远离审判阶段,因此对证据要求的把握相对较弱;公诉处于诉讼的中间阶段,其侦查能力较弱,但有较强的证据把握能力。因此,若能将侦查环节的侦查优势和公诉环节把握证据的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
(二)公诉引导侦查是现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
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公诉部门能够在当庭以充分有效的证据说服合议庭以获取胜诉,从而实现对犯罪的追诉。因此,侦查机关、公诉部门必须在诉讼证据的收集上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公诉引导侦查正是公安、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切入点,从而有效的改善侦查质量。
(三)公诉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制度
公诉部门对侦查的引导可以防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能更全面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能严把案件的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加强对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防止和纠正因证据原因而出现的错诉、超期羁押现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三、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上的完善
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的保障,立法的完善也是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合法性的体现。
首先,应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权的条文,从立法上给予公诉引导侦查这一制度法律的保障,使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时有法可依。
其次,可以出台关于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实施细则,对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取证,及该制度实施的具体规范、要求,通过法规予以明确。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途径及操作方法
关于公诉部门如何实现引导侦查的有效运作,根据我院在审查起诉中的实践经验,对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途径及操作方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实行个案引导机制。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的办案压力是最大的,其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推行并不意味着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引导侦查。引导侦查的对象必须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一般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常规性监督保证案件的质量;而对于一些重大、特大、疑难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公诉部门则应该针对该案件对侦查机关进行引导,给予侦查的意见。
2.更好地利用退回补充侦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利,这一权利对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十分重要。而公诉部门的经办人在建议侦查机关退回案件的同时,必须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为侦查人员指明补充侦查的方向,提高侦查的效率。
3.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加强捕诉衔接,实现捕诉共同引导侦查。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公诉部门应该提前介入,从起诉所需证据的角度对侦查机关进行引导。对于介入的时间,可以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后,甚至可以是在逮捕之前。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应该与批准逮捕部门互相衔接,在不影响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对侦查机关共同进行引导,使侦查机关能把握好取证的时机,将容易灭失的证据在案发后及时予以固定,减少诉讼风险。
4.加强诉、侦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司法实践证明,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及案件经办人一起进行沟通、协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和协商,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分析案件办理形势,通报审查起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情况,可使侦、诉双方更快达成共识,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
5.实行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乃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行的庭审制度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且随时要面对辩护人的质疑与反驳,这种高标准的证据要求是侦查人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无法体会和意识到的。因此,为了能让侦查人员对庭审的证据要求有一个直接、感性的认识,安排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乃至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一个十分有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