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ぶ卫斫峁褂敕⒋锕家比较分析

2009-07-02 05:29申敏平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0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治理结构上市公司

申敏平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通过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探索适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14802お

1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1.1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又称为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因外部市场在公司治理中起主要作用而得名。这种公司治理源自于“盎格鲁美利坚”式资本主义,以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高流通性的资本市场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为存在基础与基本特征。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

1.2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又称为网络导向型治理模式。因股东(法人股东) 和内部经理人员的流动在公司治理中起主要作用而得名。这种公司治理来自于“日耳曼”式资本主义,以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如日本、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 为代表。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以股权的相对集中和主银行(或全能银行) 在公司监控方面的实质性参与为存在基础与基本特征。

1.3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是指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公司与家族合一,公司的主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进行配置的一种治理模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是家族企业和家族监控型治理模式存在的基础与基本特征。韩国及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是这种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

2美英和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2.1主要融资方式决定股权结构,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治理结构

以美国为代表的美英法系的国家,绝大多数企业主要是以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在美国由股东持股的股份公司数额占公司总数的95%以上,资本市场成为美国经济最重要的融资来源。广大中小股东主要依靠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即公司股价的波动)机制及其竞争性的职业经理市场所产生的压力等外部治理机制来规范核心管理层的非利润最大化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其直接融资方式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相对分散,而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其股东主权型(市场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欧陆法系的国家中,绝大多数企业主要是以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在采用德日模式的公司中,银行作为债权人既为公司提供贷款,又是公司的股东,银行兼债权人和股东身份于一身。间接融资的筹资方式使企业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法人和银行是股份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股权相对集中且相对稳定,证券市场的波动对经理层造成的压力相对弱化,即外部市场治理机制较弱,主要采用内部控制即“用手投票”机制。德日银行通过债权和股权共同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由此形成了股权加债权共同治理型(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2.2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治理目标存在差异

美英模式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由于企业融资结构以股权资本为主,其公司治理就必须遵循“股东至上”逻辑,以股东控制为主,债权人一般不参与公司治理。

德日模式以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目标。由于企业融资结构以股权加债权相结合和以间接融资为主,其公司治理就必须遵循“利益相关者”逻辑,形成了股权与债权共同控制公司。

2.3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同

与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的外部约束机制相适应,美英公司为激励经营者努力为股东创造利润,也借助于证券市场的作用。

与美英公司的高酬金激励不同,德日公司采取的是经营者年薪制和年功序列制的激励机制。经理的报酬设计主要是年薪而非股票和股票期权制。

2.4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不同

美英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一般由外部董事兼任,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

德日公司治理结构虽然都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但德国雇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其中监督董事会的地位高于管理董事会,监督董事会主要代表股东利益监督管理董事会,不直接参加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监督董事会招聘组成且具体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则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实际上,股东大会在日本是名存实亡,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不设外部独立董事,共同治理在日本已演变成了由经营者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2.5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综上所述,英美模式的利弊可以概括为:其优点是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约束机制以及竞争性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压力的存在,能对业绩不良的经营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配稀缺性资源。但这种模式的不足是由于过分担心来自市场的威胁,在内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易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为了克服弊端,美英公司的治理也开始借鉴德日模式,注重“用手投票”的监控作用。

德日模式的利弊可以概括为:其优点是银行直接“用手投票”的控制机制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代理矛盾内部化。缺点是:无法使某些代理问题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外部筹资条件不利,企业负债率高等。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德日公司治理也开始借鉴美英治理模式,注重“用脚投票”的作用。

3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的问题

3.1股权过于集中

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前提是公有制占主体,在股权方面表现为国有股、法人股持股比例高,一般超过50%,多的则达80%以上。 在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下, 因为国有股本身存在代理问题,产权模糊,出资者代表不明确,仍然沿袭计划经济的控制方式,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企业目标政治化,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

3.2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难免会出现总经理决定董事会人选的奇怪现象。其次,总经理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就难免会架空董事会和股东会两个法定机构的权力。

3.3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除了少数公司外,多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的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 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同时,由于权责利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问题, 也受不到相应的处罚。

3.4外部监控机制不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第二,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第三,经理市场是另一个从外部监督公司的重要机制。管理者自然就会约束自己过度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而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目前的股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经理市场在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由于没有建立起评价经营者管理才能的制度,经理市场培育在我国也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所以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

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4.1改善股权结构

我们应该模仿德、日改善股权结构,分散股权,但适度集中,少数大股东分享控制权;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也主要类似于德、日的双层管理体制,因此更应构筑一个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股权结构基础。

4.2改革内部组织结构

一是改变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权力并行的做法,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要求董事会同时对股东和监事会负责。二是引入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三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4.3建立有效的债权人治理机制

根据德日公司银行导向型治理模式运行的实践,结合我国公司制企业主要靠间接融资这一现状,为了保证债权人(银行)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应该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上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并在非常情况下(如破产清算时)拥有控制权。

4.4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根据融资方式决定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相应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一现实,我国应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环境,其中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是其重要环节,其可以实现企业股权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分散化,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的外部治理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无论是英美等国以外部控制权为依托的外部控制权体系,还是德日以内部控制权为依托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都有其存在和环境相适应的一面,对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具体到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体系建设,不应拘泥于某种具体的模式,应博采众长,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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