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改革开放三十年贵州农村互助合作之路

2009-07-02 08:36郭志民
消费导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物质利益互助合作

李 俊 郭志民

[摘 要]人们从事各种生产活动,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形成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为了利益的实现。互助合作是利益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试图结合贵州改革开放前后的发展,对贵州农村互助合作之路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贵州农村 精神利益 物质利益 互助合作

贵州地处我国西南山区,其地理环境有着很大的特殊性,生活在这里的人们由于地域因素、政治发展的影响,互助合作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的互助合作

解放初期,中国农民当家做了主人。然而,在许多方面还沿习旧俗。据《贵州省志·农业志》记载,“土地改革后,一些农户因缺少生产资料或劳动力,被迫卖房卖地,出卖劳力,借高利贷。”[1]互助组、合作社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我们把这一时期称作农村互助合作的形成期。[其实,互助组早在解放前就已有发展,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国民党统治区就把合作社引入到农业领域,比较著名的例子是梁漱溟在山东邹平试点的“棉花合作社”[2],这里之所以说形成期,是想要清理出一条新中国自成立以来至今互助合作发展的大致脉络。

总的来说,互助组、合作社在贵州产生过积极的作用,因为贵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可以使人们在互助合作中实现他们的利益宿求。贵州小农经济在农业科技极端不发达的背景下,很难在山区贫瘠的土地上实现温饱不愁、衣食无忧。此时,互助合作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然而,到了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影响,农民的积极性被极大地挫伤了。加之贵州农村“互组生产管理,以互利为原则,以工分计算报酬”标准不一,执行不力,导致广大农户精神利益受损,于是窝工现象严重,最终物质利益的实现受到很大影响。这时的互助合作,可以说是消极的,不健康的。这并不是说互助合作不起作用,而是体制出了问题。“平均主义”“大锅饭”严重地打击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人们在为了实现精神利益的情况下打消了实现物质利益的激情。“我卖命干得到的工分和那些洋洋混混的人的工分一样多。谁还愿意卖命?要混大家混。”[3]在当时贵州农村,一方面,人们由于激情的燃烧,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开荒垦田,大炼钢铁(后果是贵州的森林资源受到大量破坏,从而使极度贫瘠的土地进一步石漠化,导致农业发展受到极大损坏)。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备受大锅饭、平均主义的“折磨”,农民们精神上产生了极大的歪曲,从而极大地打消了生产的积极性(后果是互助组、生产队和人民公社生产的粮食很难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人民生活极度贫困)。所以说,这时的互助合作,更多地表现为形式上的了。

二、土地联产承包之后的互助合作

贵州农村分产到户是在1980年7月,这一时期,生产队、互助组的一些好的传统被重新呼唤出来。《贵州省志·农业志》记载:“1980年贵州农村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省委认为,包干到户坚持了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符合贵州山区农业生产的特点。”[4]分产到户以后,物质利益的实现丰富了精神利益的内容。“我拼命劳动,勤劳的汗水换来了我应有的丰收;他好吃懒做,就没有理由到我家来分我的粮食了。”[5]尽管如此,贵州农村的地理现状仍未改变。只能说,贵州的小农经济可以实现农户解决温饱,却不能实现农户的发展。这时的合作互助,往往体现为友情基础上的换工劳作。这种换工劳作就是互助组、合作社时期的合作互助的延续,只不过其劳作的利益主体有了很大的变化。互助组、合作社时的利益主体是集体,换工劳作的利益主体则是农户自身。

事实是,联产承包之后,贵州农户们对土地的情感再难割舍。尽管自己手中的土地比较零散,他们也宁愿自己牛耕锄种,也不会想到再次用土地作为基础和人们联合互作。因为那个年代给他们留下太深刻的印象了。即使有些许互助合作,那也只是“换工”层面上的互助合作,是暂时性的,季节性的。即便是这种暂时性、季节性的互助合作,也因为改革开放后利益观念的冲击而变得更加趋利了。互助合作蒙上了一层冷冰冰的面纱。

随着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人们想要拉拢一下“冷漠之纱”似乎也变得很不可能了。于是,在“打工潮”冲击贵州农村的时候,贵州农村也就很快在潮水中被迅速淹没,年轻力壮者都随着潮水漂流而去,惟有老弱病残依然守候着那牛耕锄种的土地。当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时,一片片土地也就走向荒芜;留守耕地的人,守候的也就变成了对远方的牵挂。

三、当前的互助合作

打工高潮于2002年席卷贵州农村,农村用地大量闲置。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农业只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互助合作关系更趋冷漠。干农活辛辛苦苦一年所得,也只相当于外出两三个月所得,所以年轻一代更宁愿外出,而不愿在家务农。劳动力的不继,导致大量土地丢荒或闲置。

十七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新的农业用地政策,特别是允许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这对于像贵州这样的山区省份来说,本文认为这有着特别的意义。首先,它有助于农户实行新的互助合作,转变传统农业观念,发展新型农业。再以平坝县为例,有的乡镇周边的农户,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将田土集中成片种藕这一景象让农户看到,贵州山区农业一贯的水稻、玉米种植传统,其实也可根据自身特点发展新型的农业,如山林果树园、水源养鱼塘、城镇蔬菜棚之类。其次,它有助于合理利用资源。通过转让使用权,一方面,一部分农户可以有规模地发展规模农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一部分农户可以使闲置地发挥作用,因而自己实现一部分利益。第三、它有助于合理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形成规模农业,劳动力的就业就相对稳定和合理了。第四、它有助于小型机械化和新技术的推广。贵州农业由于受地理环境的束缚,现代化一直难以实现。当把土地集中起来以后,小型机械化就有了更大的用武空间,贵州农业现代化之路也就会铺展得更开。从长远来看,贵州农村的发展离不开新的互助合作。其次,新的互助合作还应该是制度化的互助合作,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群体的利益,而不是临时性的合作,只为实现一时的或个人的利益。最后,新的互助合作应该是因地制宜的,根据地域的不同应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而不应是千篇一律,照搬照套。

现在应该是我们重塑互助合作的时候了,惟有互助合作才是我们解决当前农村现实的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互助合作也将是贵州农民寻求发展、真正发展、赢得发展、获得收益的明智之路。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志·农业志》,第43页

[2]参考松际农网,2007年文章《农经专农:合作社应成为与公司平等对话的特派员》

[3]平坝县白云镇白云村调查时当地老人语,2008年10月29日作者注

[4]《贵州省志·农业志》,第54-55页。

[5]平坝县白云镇白云村老人语,2008年10月29日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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