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靓
摘要随着改革的推进,我国进入了全新的社会转型期。从改革开放开始的社会转型使得包括企业在内的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企业竞争环境和政府政策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商业交易费用的增加,而企业是否成功地运用政治权力获得潜在的利益,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业绩及企业竞争力。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家的有效政治参与将直接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进步和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企业转制政治行为政企关系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所谓社会转型,“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变动”,“这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它不仅意味着经济结构的转换,还意味着其它社会结构层面的转换,是一种全面的结构性过渡;二是指它是持续发展中的阶段性特征,是在持续的结构性变动中从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三是指它是一个数量关系的分析概念,是有一组结构变化参数来说明的。”有学者将社会转型解释为:“社会转型,是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转变的过渡过程”,“是从传统型社会形态向现代型社会形态的转变过程;是从农业或半工业化的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现代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是从封闭或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的现代文明社会转变的过程”。本文所指的转型期是特指中国从改革开放开始所经历的、还在持续的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转变过程。
从1949年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用社会学者的观点看,我国的社会是一种社会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国家对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中心高度重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对大部分社会资源的直接垄断。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还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第二,社会政治结构的横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高度重叠,意识形态是总体性的,政治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经济与其它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第三,从纵向角度看,消灭了统治阶级,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从改革开放开始,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已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已经多样化。在政治上,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到实践已经逐步深入。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已被打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成为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和一个既定的发展目标,民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在文化上,民主、平等、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意识形态笼罩整个文化生活的状况已不复存在,价值多元化、文化多样化,文化领域已呈现出一种全新的鲜活情景。
我国经济改革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拥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它们曾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重大的贡献。但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国有企业面对重新定位和改革的任务。经过理论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多年探索,我国现已明确国有企业要进行战略性改组: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关键行业,国有企业依然要占据主导地位,而在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企业要大规模地退出。也就是说,在关键、非竞争行业,我们要保留大型国有企业,对它们进行改造,使它们成为市场主体,而在一般性竞争行业,中小型国有企业要采取兼并、收购、出卖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对资产进行重组,以激活新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机制的经济形态,其运行的基本前提是产权明晰、分散决策、契约自由的市场主体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需要重新定位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分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的关系,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企业成为按规范运营的经济体,以建立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的社会转型走的是一条以改革为基本动力,通过体制转轨不断推动和促进全面转型的道路。在社会转型期间,原有的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人们只有不断突破原有的制度,才能寻找到新的制度均衡点。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在现实的企业活动中,政府政策经常会对行业内不同企业产生非对称性影响,是这种非对称性影响改变了企业所处的行业结构及企业的竞争格局,而影响到了企业所拥有的竞争优势和所采取的竞争战略。在我国的制度变迁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一直是政府。政府制定各项政策和颁布各种法律、法令,用以调控市场运行和约束交易者的行为。不可否认政府在制度的提供方面的确有优势,一些有利于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的产生甚至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政府毕竟是与市场不同的系统,尽管我国政府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有能力发挥主导作用,而且政府也通过各种规划使这场制度演变总体上能够有计划地展开,然而我国当前经历的社会转型是一场复杂的整体性的社会嬗变,改变是全面而频繁的,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事先难以预料的因素。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渠道,企业家对政府将要做出的制度安排便无从了解,而事实上我国的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恰恰就缺乏获取政府信息有效的渠道。政府在提供制度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发展,给处在转制时期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因某个政府制定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因国际上发生一些突发性事件,而使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政治风险的因素有政府制定的有关货币、金融、投资、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发生变化,战争以及政权更迭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等。这里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第一种,即影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正常活动的政治环境发生变化,或政府采取了未被市场主体所预期的行动时市场主体所要承担的风险。政府的作用越大,对权力的束缚越小,政治风险也就越大。政治风险的存在,使得市场活动的不确定性加大,企业的决策风险也增加了。不了解政府意图的企业家,就可能因此而受损。缺乏明确制度导致的市场秩序紊乱,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市场失效的原因之一。
制度不确定导致了企业参与政治热情高涨,对于企业参与政治所采用的普遍形式这一问题,因为研究问题的立足点不同,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表述,但基本上是从制度性政治参与和非制度性政治参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有学者认为企业管理者选择政治参与的形式有:(1)通过进入人大、政协,或者在工商联、青年联合会等组织中任职等传统参与;(2)政党参与,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加入民主党派实现政治参与;(3)选举参与,即他们凭借个人的社会资源或者在集团力量的支持下以个人的名义参加选举,通过选举胜利获得政治职务;(4)通过新闻媒介、刊物、举办经济论坛和座谈会等形式的舆论参与;(5)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形式的集团参与。有学者则认为企业管理者实现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有:(1)推举自己在政治上的代言人;(2)通过与政府领导人保持的私人关系,在日常联络中反映问题,或经常参加由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召集的座谈会来充分表达其政治意愿;(3)通过支持公益事业,通过选举担任社区领导人以及加入中国共产党等方式来实现参政。还有学者认为形式有:(1)在企业中保留中共基层党组织;(2)组建或参与企业家协会等民间协会和其他社团等。有学者认为企业政治参与的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有:(1)通过贿赂选民当选人大代表;(2)通过贿赂人大代表传递政治意愿;(3)传播小道信息或政治笑话以传达某种政治情绪。有学者认为通过拉拢收买当地一些主要政府官员甚至是某些主要政府部门,用金钱支配权力,直接影响当地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是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之一。还有学者甚至认为,唆使、鼓励、威胁或使用暴力,利用自己的经济等资源支持一些非法的政治活动也是企业管理者政治参与的形式。
在企业政治参与产生的绩效这一问题上,本文的观点是,对于企业家参政议政承认有其可取之处,同时也存在质疑,既有针对参政过程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也有对参政本身的质疑。首先,对于企业家参政的争论焦点在于企业家实际上所扮演着的双重角色。作为“兼职”的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他们能够投入的精力和了解的情况都相当有限,这是否会影响到企业家甚至整个人大政协应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企业家在这两个角色之间是否能很好地加以协调,在私利和公益发生冲突时是否能维护公共利益。从企业家政治参与的情况来看,“尽管他们可能有各种共同的经济或政治诉求,但他们彼此之间往往只在个体上相互认同,而没有集体性认知,更谈不上组织化,所以表达和追求的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要求,很难通过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去代表和反映其群体的意愿和利益。”他们的做法往往是依靠自己的政治地位获得政治影响力并与官员构筑起一张关系网,使自己的企业在这张保护网下顺利地发展。企业家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后,往往也仅仅是为个体或者是小团体谋利,依靠其政治地位而享有特权,比如较容易地获得信贷资金,提高同政府官员打交道时的效率。但是其他企业就没有相应的优势,这客观上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因此,对企业参政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企业参政的结果是使政府在政策、法律的提供上充满了偏袒和腐败。其次,对企业家参政的忧虑还包括可能对其他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害。与很多私营企业相比,工人,农民阶层确实处于不利的地位,拖欠工资问题、忽视工人工作环境、强占农地建造厂房等,都表明了一些私营企业正在对某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造成侵害。在民主制度尚不完善的今天,私营企业主参政可能会更加强势,而民工等弱势群体则可能会更加弱势。对于私营企业家政治参与问题的讨论,还涉及私营企业家参政是否能有效提供制度供给。企业对政府的游说不仅是要获得个人受益的机会,还要改变游戏规则,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都受制于新规则。由制度型企业家去倡导、组织制度创新,提供增进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潜在盈利机会,不仅可以从新制度中获利,更重要的是能使新制度更有经济价值。制度型企业家所指的企业家虽然同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中的企业家概念有所差别,但两者还是有很高的相关度,而且企业家中有参政资格的往往也是那些优秀的、对地区经济建设有贡献的部分,相对的也更具有开创精神。但制度型企业家的形成还是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政府官员有其自身利益,会追求效用最大化。但是他们也会致力于增加公共利益的努力,因为在道德伦理精神之外,还有一套约束激励机制在指导着他们。对于政府官员是如此,对于企业家也是一样。但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配合,而政府干预的不规范性确实造成了制度的不确定,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发展。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要解决由于政府干预所导致的制度不确定,还是要依靠法律和信息传输渠道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