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军 李莉莉
摘要:法律的人文精神是人文精神在法律领域内的张扬与显现,是法律蕴涵的一种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精神气质。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符合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潮流,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人文关怀以及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文精神;关怀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4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充分彰显了人文精神关怀。
1人文精神的内涵及其在法律文化中的体现
人文精神一词,源自西方,也可称作“人文主义(Humanism)”。从历史上看,人文精神的明确提出是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但在2000多年前的中国儒家学说就已经包含着人文精神的内容[1]。
人文精神(Humanities Spirit),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和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关怀。它是以人性的自觉与实践为核心贯穿在人生与社会的各个层面,是一种普遍的人类的自我关怀,是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是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是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人文精神的重要内涵包括人的价值、人性的内涵与道德的修养、人格尊严与社会责任心、人的生死,以及人的理想等方面,其核心是关于人的价值观念[2]。人文精神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原则,它内蕴的是一种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实现人的目的和理想的人本意识。
法律的人文精神是人文精神在法律领域内的张扬与显现,是法律蕴涵的一种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精神气质。其根本的指向性意义就在于以人为中心,并给予严肃认真的人文关怀。法律的人文精神有利于法律工具主义的破除、法律信仰的塑造和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法律文明的演进,法律不再是统治人的工具,而是更多地造福于人类,为社会中的个人创造了发展自己的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使人追求自由(这种自由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而非无政府主义)的理想和目标能够真正实现。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人文精神资源。中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礼治”等法律观念,讲究礼法的结合,主张礼乐刑互用,主张天人合一,达到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在西周初年,统治者就强调“明德慎罚”、“敬天天保民”,这突破了神法对人的控制,将他们的统治定位为“保民”上,认为只有保民,才能获得长久的统治,而且运用法律统治的时候,应当“明德慎罚”,慎重从事司法活动,体现了对人的保护和尊重,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自隋朝开始的死刑复核制度,以及后来的悯囚制度的刑法执行,体现了司法上相对完整的保护人权的制度,执法的过程中讲究执法者的道德,主张法律贵在严明,表现了对人的尊重,尤其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在法学领域,人文精神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生活中彰显人文精神的重要保障。宪法对人权的保护是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形式,人权的宪法保护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重要途径。而人权的法律保护是要以宪法对人权保护基本原则的确立为基础的,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因此,我国的宪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保障人权”。以宪法为依据,部门法使基本权利具体化,并赋之于操作性来体现人文关怀。法治进程中的人文关怀体现为部门法从多种类多方面的关怀,民法的人文关怀,行政法的人文关怀,还有刑法的人文关怀,等等。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后李永军在《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系统地提出了法律中的人文主义精神问题。该文认为,自罗马法开始的私法传统中,包含着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西方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将人文主义精神巧妙地规定于体系化的法典之中,成为民法的内在价值与基本精神。关心和保护弱者也正是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之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对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应受到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对残疾人和妇女的权益作了专门的保护。
2劳动合同法的研究现状
目前,有关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新劳动法进行了研究:新劳动法的解释、新旧劳动法的不同、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法的立法历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角色定位、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与劳动法的关系,等等。中国人民大学王立明教授认为,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扬州大学法学院邱爱民副教授从立法的目的谈起,倡导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应当树立各种正确的意识。学者何明轩就《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这种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利于保证稳定感并进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降低成本,因此,长远来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利的,鼓励用人单位应正确看待劳动合同法。还有学者针对农民工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论述。总之,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针对劳动法的具体条文所体现的寓意展开的,除了少数学者从人权角度出发,探讨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与劳动法的关系之外,真正从人文关怀角度展开的研究未见文献记载。
3劳动合同法与人文关怀相一致
人文关怀是近代文明。人文精神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原则,它内蕴的是一种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实现人的目的和理想的人本意识。法律的人文精神是人文精神在法律领域内的张扬与显现,是法律蕴涵的一种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精神气质。在法治社会,法律始终是为人而存在的。良法,合乎人性道德,考虑到人的最基本价值需求,体现人文精神,能够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恶法,则是违背人性和道德,不考虑人的基本权利,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规则的法律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意图宗旨深层次地体现了人文关怀。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有着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12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它突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倾听民声、广纳民意,从“部门立法”走到了“开门立法”,体现了法治建设中的人文关怀,使新一阶段的立法具备了更为扎实的民意基础,真正地把人文关怀寓于平等待人、维护人权的本质意义融入到法律当中。
4结语
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中国的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社会观念与社会结构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些都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劳动法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而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也深刻地影响着劳动法观念的变化。现代劳动法的发展,在规定劳动者原有劳动权利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到劳动领域,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者有自由权、言论权、隐私权、不受歧视权等。
当今的中国正不断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十六大以来,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这和人文主义的关怀从根本上相一致。中国的经济也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社会观念与社会结构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些都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劳动法的发展。随着劳动法的诞生,国家开始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干预劳动关系,规定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和劳动保护标准,以及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集体权利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的稳定。而对劳动合同法而言,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其与生俱来的品格。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符合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潮流,更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人文关怀以及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