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追逃新模式

2009-06-27 08:21韦洪乾
百姓 2009年3期
关键词:贪官回国检察官

韦洪乾

作为一种海外追逃的新模式,“劝返”能否成为中国扼制外逃违法人员的利剑?

“去年,检察机关劝返外逃贪官近20人,有媒体报道说是7人,并不准确。”最高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

劝返是最高检察院在追逃外逃贪官的侦查实践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追逃新模式。因为主要是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说是一种侦查手段或者侦查模式的创新。

“在法律上讲,劝返就是让外逃贪官有个自首的情节,给其相应的宽大处理。”谈起劝返模式的特点,这位检察官认为,“其实,劝返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但效果比较明显,办案效率高。不管是劝返也好,引渡也罢,抑或是遣返,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贪官回国接受审判。”

劝返杨湘洪为何无功而返

温州市委原常委、鹿城区委原书记杨湘洪“出国不归”,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温州市委派出三人小组到法国劝杨湘洪回国。遗憾的是,杨湘洪避而不见,劝返小组无功而返。

“浙江方面在总结劝返杨湘洪失败的教训时,有一句话比较到位,就是单纯劝返,而没有辅以其他强硬措施。”某中央派出机构一位负责人分析说,“杨湘洪出国不归,是早有预谋。而温州市委竟然‘上当受骗,劝返失败后,还自我安慰说,对杨湘洪仁至义尽了。”

这位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家长让孩子去打酱油,孩子玩兴正浓,不肯去,家长一般会这样做:先用奖励的方式,如果再不去,家长就会挥拳头。表面上看,孩子是自愿去打酱油,但不去就要受到相关制裁,因此这个自愿是权衡后的自愿。同理,外逃贪官接受劝返回国,多数是在国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被迫做出的自愿选择。

而最高检一位检察官则以胡星案为例,分析了劝返杨湘洪失败的深层次原因。

这位检察官分析说,劝返成功的第一步是,先确定外逃者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确定了嫌疑人身份后,可以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发布红色通缉令。而外逃者一旦被通缉,再出境或者申请移民就会受到限制。以杨湘洪为例,如果发布了通缉令,他由法国到南非,就会受到限制。南非完全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杨湘洪入境和申请移民。而中国与法国签有引渡条约,杨湘洪在外逃前并没有取得法国的永久居留权,这样,杨湘洪长期在法国滞留不归,构成非法入境,在法国也构成犯罪,这就为引渡杨湘洪埋下伏笔。

其实,在去法国劝返杨湘洪之前,完全可以确定他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检察机关在查办温州市“周和进涉嫌受贿案”时,已经发现了杨湘洪涉嫌受贿的线索。目前,周和进受贿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周交代曾向杨湘洪行贿3万元。据此,浙江省纪委在杨湘洪出国前,曾找其谈话。

云南的胡星在外逃新加坡后,检察机关并不能确定他的涉案数额,而只能说他涉嫌受贿犯罪。“因为受贿犯罪是一对一,即使有行贿人的检举揭发,但由于嫌疑人外逃,也无法确认指控。因此,只有嫌疑人回国后,才能查清。”最高检这位检察官说,“劝返胡星前,中国司法机关将胡星涉嫌犯罪的相关资料传真给新加坡,要求新加坡方面协助我们让胡星回国接受司法调查。我个人认为,杨湘洪完全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这样的话,劝返的成功率会很高,即使失败,也可以适用引渡。”

这位检察官还发表了这样一个观点,杨湘洪除了涉嫌受贿犯罪,还涉嫌叛逃罪。杨湘洪经过批准出国考察,属于履行公务,擅自离岗,在境外叛逃,虽然一时尚未发现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肯定会给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面对越来越多的出国不归事件,建议‘两高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出国不归的,就构成叛逃罪。”

确定了外逃者的嫌疑人身份后,劝返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是“部门协调,恩威并施”。“在看到劝返杨湘洪的人员名单时,我就预测,这个劝返肯定要失败。要知道,劝返需要高智商,需要斗智斗勇,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对外逃者要恩威并施。”检察官举胡星的例子说,“劝返胡星,你知道多少人参与吗?动用了几百号人,云南省委派出了两个常委坐镇,随时可以调动任何力量。以对胡星的承诺为例,回国后不判处死刑,需要法院配合。而劝返杨湘洪的三人小组,行政级别太低,根本不能与杨湘洪对话,在法国劝返期间,杨湘洪宁愿给省委相关领导打电话,也不愿见劝返小组。”

劝返是引渡的“变种”

“引渡,外交部是总口子,案件涉及到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协助办理。”最高检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国际上,虽然引渡的历史比较长,但我国签署的引渡条约并不多,原因比较复杂。而劝返就是从引渡“演变而来”,是检察机关办理引渡广东“二陈”案件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二陈”指原广东某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园,两人系夫妻关系。1995年两人伙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相关人员,挪用公款4.2亿元,案发后潜逃至泰国。为隐瞒身份,陈满雄特意“洗心革面”做整容,并花钱买了泰国籍身份证,更换了泰国名字。有了正式身份后,两人开始利用从银行转移来的钱,兴办多家产业,并购置了两栋豪华洋房和三辆奔驰轿车,成为当地公认的富翁。陈满雄通过与社会名流打交道和大量捐款,成了当地的知名人士。

2000年11月,陈满雄、陈秋园被泰国警方逮捕,并分别被泰国清迈府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持有和使用骗取的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个月和11年4个月。2002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将两人从泰国临时引渡回国受审。200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分别判处陈满雄、陈秋园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

“因为我国与泰国签署了《中泰引渡条约》,所以泰国在判处‘二陈刑罚后,同意将他们引渡回国,把犯罪事实查清楚。”这位检察官分析说,“但泰国还有个要求,就是中国在审判完毕后,需再将‘二陈送回泰国继续服刑。这个引渡模式很独特。”

“二陈”在国内期间生病了,保外就医半年多。按照与泰国的协议,广东高院终审后,要将“二陈”送回泰国继续服刑。“这时,‘二陈提出,不愿意去泰国了。这对办案人员震动很大,但与泰国签署的是临时引渡协议,人还得送回去。”

“二陈”被送回泰国继续服刑不久,2008年8月,泰国法院最终裁定将“二陈”引渡回中国。“当时,陈满雄曾说,还是回祖国服刑好。一般来说,贪官的智商比较高,受教育水平高,如果在外逃亡也面临刑事指控和审判,这个时候,其就有了主动回国的意愿,这就是最初的劝返贪官回国构想。”

显然,劝返是从引渡而来。从引渡而来的,还有遣返。譬如,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就是从美国遣返回国受审的。“有条约的叫引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叫遣返。这两种回国方式,时间都较长,限制条件很多。譬如,遣返余

振东时,美国提出条件,中国只能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这个刑期是美国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根据中国的法律,肯定是死刑。相反,劝返就灵活多了。”

最高检积极为劝返创造条件

“2008年底,在最高检察院三楼会议室,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十余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坐在一起,共商追捕外逃贪官大计。”一位参加会议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次会议的议题是‘职务犯罪境外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第一次联席会议,不仅要让贪官回国,还要把贪官带走的资产追回来。”

因为追逃出色,中央有关领导多次表扬和肯定检察机关的境外追逃工作。“每年的全国‘两会,境外追逃都是一个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和提案,要求加大惩治外逃贪官力度。”

鉴于高层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早在2004年95,最高检就专门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商讨境外追逃工作。最高检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会议上,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抓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务的专门人才,提高境外追逃水平。

据了解,最高检已经从全国检察机关抽调了一批专门人才,聚集在反贪总局,并成立了专门的内设机构,正在对外逃贪官展开大追捕。“2008年缉拿的外逃贪官,是历年来最多的一次。其中,劝返立了头功。”

当然,劝返的背后,是最高检察机关这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对内来说,完善了追逃工作机制,在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对外,为弥补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给境外追逃带来的不利,最高检一直在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借助2006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的契机,最高检承办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探求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平台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境外追逃的合作机制。

“成功的劝返,离不开国际合作,否则寸步难行。国际合作有助于营造一种威慑环境,对在逃人员产生一种走投无路的压力。最近两年,世界各国对反腐败形成了共识,加大了打击力度,这也是劝返得以‘诞生的国际背景。”

目前,最高检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劝返模式初具雏形

劝返是检察机关追逃人员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方法,“程序上要求严格,又不违法,是侦查阶段的劝返。对外逃贪官来说,在国内有一些因素,可以让他去考虑,回国更好些,是一种权衡的结果。”

虽然劝返已经在追逃中显现出明显的优势,但因为劝返是检察机关最近才使用的一种追逃模式,因此,侦查人员还没有时间总结和概括,自然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形成一些制度性的规定。

“如果非要给概括一下,劝返一般分为两步走:一是贪官外逃后,先将外逃者的犯罪身份告知其所在国,也就是说,让所在国知道这个人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中国正在追缉。并尽量取得所在国警方的理解、配合、支持。二是,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方式,并承诺一些条件,希望其回国。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再让国内的相关人员与其通话。”

一位检察官分析说,概括说,劝返必须具备下面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如果连有没有犯罪事实都不明确,怎么劝呢?二是外逃贪官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胡星之所以能被劝返,实为走投无路所致。办案人员向新加坡警方提供胡星在国内涉嫌重大受贿犯罪的证据,取得了新加坡警方的理解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胡星在英国、香港等地被拒绝入境,迫使其在新加坡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之后办案人员才对其派出劝说小组。三是给被劝者承诺一些事项。专案人员在劝说胡星时就作出y--些“承诺”,包括“胡波(胡星的弟弟)帮助胡星出逃的事可以放过”、“如实交代经济上的问题,认罪态度好,可换取减刑”等。这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更需要有突破法律和政策界限的胆识。四是劝返人员必须有“说了算”的权力。劝返的人员必须权力很大才行,一方面,因为要对被劝者做出承诺,所以劝说者必须一言九鼎,能让被劝者感到信服;另一方面,可以承诺什么,不可以承诺什么,可以承诺多少,都需要劝说者有一定的决策的权力。一句话,所谓劝返,说白了就是“威逼利诱”,没有逼到走投无路,贪官不会坐上谈判桌;没有许以好处,贪官不会同意回来。

而黄风教授对“劝返模式”作了这样的界定:首先,它的对象是特定的,针对的是在国内受到刑事追诉,并逃往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劝返是在我国法律和相关外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由我国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通常还需要外国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的配合、协助;最后,劝返可能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它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境外追逃中的体现。譬如,外逃人员接受劝返回国,在审判中被认定为自首,得到宽大处理。

黄教授举例说,在胡星案中,法院便认定胡星接受劝返回国的行为构成自首,从而获得从轻处罚。“但作为对外逃贪官接受劝返的激励,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行为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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