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思考

2009-06-24 09:53耿荣国邢晓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商业银行

耿荣国 邢晓娟

摘 要 在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及经营综合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关联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关联交易具有二重性,关联交易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遏制关联交易的负面作用, 维护商业银行及股东整体权益,保障金融安全。本文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作了界定,并且对其危害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对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关联交易 法律规制 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

银行关联交易引发利益冲突,是传递、放大金融风险的途径之一。关联交易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利益的不正当转移,所以,对关联关系的基本界定应当突出利益转移的实质。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界定

我国最早界定关联交易始于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其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的行为。在前述关联交易界定的基础上,银监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一次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交易经常可见,从本质上说,关联交易是一种中性的市场行为,有着双重效应:一方面,和其他交易主体相比,关联方之间的信息比较充分,可以根据彼此的要求达成协议,满足各自需要,节约经济成本,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与其他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关联方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成为非公平的关联交易,正因如此,才需要对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二、对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规制的必要性

上面阐述了关联交易的界定,并提出了规制的主要对象,下面主要从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危害来说明规制的必要性。

(一)非公平关联交易对国家利益的危害。

商业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来源,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非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借着这片土壤迅速发展起来,主要表现为:少数股东为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恶意控股银行,把银行当成圈钱的工具,使银行信贷资产大量违规流入关联企业中。在这种违规操作中,银行对关联企业注入的资金远远大于其关联企业所能担保的范围或超出其偿还能力,一旦关联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财务危机或破产,就会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带来巨大信用风险,由于金融行业具有杠杆性和传递性,风险会被放大和传递到其他行业,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也会对国家资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二) 非公平关联交易对资金市场和债权人的危害。

1、对我国资金市场的危害。商业银行不规范关联交易会降低企业的公平市场竞争力,不利于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些该得到资金的企业得不到,使其发展受阻,而那些和银行有关联的企业却能得到,使得参加市场竞争的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贷款金由于违规操作,会导致其流向缺乏合理性,使得资金资源得不到充分流动与利用,市场活力不能充分激活起来,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对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危害。银行业的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力清洗银行资产,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其大部分资金是公众的存款,也有中小股东的自有资金投入,这必然损害中小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使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人们投资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管理是很复杂的,渗透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关系到商业银行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存款人等多方利益,因此对其风险的控制应当是全方位的规制。

(一)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会渗透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带来的问题。实践中,如果银行没有对特定人的业务请求予以特殊考虑,而是根据业务规定和流程进行审批,这就基本说明该项交易条件未优于同类非关联交易。

(二)强化合法合规管理。

一要严格规范重大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二要做好关联交易的统计分析工作,遵循监管指标要求,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部门;三要重视法律风险分析,强调实质和形式上的合法合规,必要时可以请公司律师或审计师给出专业意见。

(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强制性信息披露能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市场纪律,使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少数股东等利益主体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对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明确的法规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及时、可靠和有效地披露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此外,还应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特别是大额的关联交易,要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朱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金融与保险,2009,(1).

[2]向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机理分析.科技经济市场,2007,(9).

[3]王华秀,朱方圆.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08 (5).

[4]余保福.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上海金融,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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