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琳
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
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 、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二、新闻立法是切实加强舆论监督的需要
新闻监督缺乏法律保障是影响舆论监督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2001年对安徽省新闻舆论监督状况所做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法律保障是批评报道难以进行的最主要原因,90%以上的受调查者认为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只有法律制度的刚性特质才能使得媒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依法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媒体的业务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教授认为,“唯有走法治道路,才能使新闻舆论监督摆脱个人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新闻舆论监督置于法制范围之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中的各种行为和现象,对阻挠和压制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制裁,对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保护。这样的话,就不会由于某个领导者个人的因素,而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三、新闻立法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益的需要
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于新闻活动来说,维护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就好像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以有力的支持又予以严格的约束。在我国新闻宣传工作实践中还存在若干背离人格尊严的错位认识和现象。这一点,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新闻官司中不难看出。
所有新闻都与人有关,但并不是人的一切信息都是可以广泛传播的。新闻的自由传播只应限于公开发生的社会信息以及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至于采集和传播纯属个人的信息包括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的有关内容,则应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不得任意干涉。
新闻自由是法律所赋予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权,可是现实生活中,这种“自由”有时却被冠以“普遍的”至高无上的天赋权利从而自吹自擂;另一方面,却由于缺少了有效的约束,以至于记者所行使的新闻自由权不断与被采访对象的隐私、名誉和安宁的权利相冲突。一些媒体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新闻道德开始滑波,新闻活动走向异化。这种把记者采访“权力化”的观点和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其主要危害则是会损害广大公民的人格权。因此,公众对新闻自由产生越来越严重的不信任感,对大众媒介滥用新闻自由的批评接踵而至。
四、新闻立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追踪报道热门案件,分析评述是非曲直,一直是新闻媒体的报道重点之一。可是,部分媒体为了追逐影响力,迎合受众,仅凭有限的法律知识和所掌握的片面的,甚至是捕风捉影的新闻线索,就大肆评论,妄下断语。例如,在大学生伤熊事件中,新闻媒介一轰而上的定罪之声;在报道“黑哨”事件中,不少媒体在给当事人定何种罪名的问题上大做文章,导致监督偏向于“审判”的错误位置。
“媒体审判”的结果虽然不能与法院的司法审判效力同日而语,但它却能够制造和引导不理性的舆论氛围,有可能造成“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有法学家指出,“报章对于案件及法院的审理过程当然可以报道,只是不可带有倾向性,因为那很可能给司法机关或法官招致不应有的压力,从而使报章而不是法院成为案件的裁判者。”在炒得沸沸扬扬的“夫妻看黄碟”案中,检察官就直陈“遭到了传媒宣传的巨大压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对于部分媒体这种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除了疾声呼吁和谴责之外,我们无可奈何。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新闻法》的出台,只有法律的武器才能杜绝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事实上,我国促进新闻立法的工作一直都没有停息过。2007年4月,新华社受权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删除了此前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可以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文章一经刊发,便被业界视为新闻法出台的一缕曙光。
相信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治文明的发展,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必将呈现于世人面前,使新闻媒体更充分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