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009-06-22 02:55张维银卜村吏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人身权民事权利人身

张维银 卜村吏

“人权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议题。”①我国《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对人身权作了比较集中、全面的规定,为在我国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保护人身权是尊重人权的重要表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研究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对于人们理解人身权与其他权利的差异,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②

人身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多权利的集合概念。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人身权不同于财产权,人身权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支配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一个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不享有某些具体的财产权,却不可能不享有人身权。不享有人身权的人是不存在的。但是人身权并非每个人生而有之、与生俱来的,它同其他权利一样,是法律赋予的。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进行保护,意在满足其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求,维持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一)人身权具有固有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指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人身权的固有性表现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同时产生、同时消亡。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法人自成立至消灭的整个期间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造成了人身权同其他民事权利鲜明的差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均不是自然人或法人出生或成立时就立即享有的,而是在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后才依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取得的。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权至自然人或法人死亡或消灭时终止。例如:侵犯尸体的行为直接伤害的是死者家属的感情,而不是侵犯死者的人身权,此时受到损害的尸体是物而非人身。

其次,人身权的固有性表现为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即人身权的存在与否不以民事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客观存在的权利,它的产生、消亡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是客观的、无因的(指在法律已经赋予民事主体以人身权的前提下)。

再次,人身权的固有性表现为它的专属性,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专属于本人。“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③放弃或者让与人身权,就是放弃或让与其人格,因而是决不允许的,也是不可能的。这种专属性在自然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法人可以转让其姓名权,这是一个例外。

(二)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割的利益。”④这种不可侵害的利害不仅不是财产性利益,同时也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人身权所包含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在一个社会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与民事主体密不可分。鉴于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人身权不能用金钱进行评价、估算。人身权的权利内容主要表现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并不等于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例如:肖像权基于民事主体的肖像所具有的美学价值,在当今商品经济条件下便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但这种利益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由肖像派生出来的财产利益,是间接的。

(三)人身权具有不可缺乏性

人身权的不可缺乏性是指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更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

人身权是一个社会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自然人或法人只有具备了人身权才具有了在社会中立足、行事的资格。只有具备了人身权,民事主体才能享有其他权利,如获得公平、平等对待的权利。不享有人身权的人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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