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

2009-06-20 08:45廖小文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6期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廖小文

摘要:文章揭示了美国自建国以来对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的立法保护,总结了美国科技立法的四个特征,结合我国的科技立法状况,提出了我国科技立法应该加强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立法等四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科技立法;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科技立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6-0010-02

美国建国200多年,世界科技革命的核心从二战后由欧洲向美国转移,至今美国无论从研究开发的投入或者是从科技产品的产出上都已经成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科技核心大国。第一次科技革命时期,美国的富尔顿在1807年发明了轮船;第二次科技革命时期,美国在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及技术产品创新方面都是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美国也带动了以原子能技术、航天技术和电子计算机应用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

为什么在短短的200多年里美国能够取得如此多的科技成就,并且利用这些成就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是:美国自建国以来,都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立法。因此美国的科技立法史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尤其是美国对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的立法保护。

一、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对专利权的保护

美国是实行专利制度较早的一个国家。在1783年制定的《合众国宪法》第8条第1项中就明确规定:“国会有权对作者和发明人各自的著作和发明,授予一定期限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依据这一规定,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才形成现行的专利法。美国的专利法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专利法比较,有其独特之处。如美国在专利申请上实行发明在先原则,在专利审批方面实行完全审查制,这与英、法等国所实行的申请在先原则和延迟审查制不同。美国的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专利三种,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比较广泛。

(二)对版权的保护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美国第一部《版权法》是在1790年颁布的,该版权法仅给予书籍、地图等书面作品版权保护,以后的版权保护才延伸到戏剧表演、音乐、照片及其他一些艺术作品。美国的现行版权法是1976年颁布的,该版权法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并且此法对“印制条件”、“注册制度”以及“转让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与说明。

(三)对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是一种标记,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美国第一部《商标法》是在1870年颁布的。现行商标法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该商标法规定,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商标权在美国可以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但商标转让时必须连同企业本身或企业信誉一起,而不能单纯转让。

(四)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随着计算机事业的不断发展,软件的作用越发显得重要。软件是不同于硬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知识产品,按当前的技术水平而言,极容易进行复制和仿制。在这种形势下,为维护美国经济权益,保护计算机软件这种特殊形式的知识产品不受侵犯,美国利用专利法、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

(五)对集成电路芯片的保护

美国是最早制造出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国家。世界上10大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公司中美国占4家,其销售额占10大公司总销售额的45.8%。1979年美国国会就开始讨论“以知识产权保护集成电路掩膜”的议案,1984年美国通过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并把它列为现行版权法的第九章。由此,美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单独立法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国家。

二、美国对高新技术的法律保护

(一)对生物技术发展的立法

1976年美国颁布了《美国国家卫生院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准则》的宗旨在于:使生物技术研究继续下去,而又恰当地防止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准则》的基本内容是细分各个可能进行的实验等级,从而确定目前应允许进行哪些试验并制订出为这些试验的遏制重组有机体的程序。《准则》还详细规定了重组DNA的有关科学家及他们所在的大学、这些大学的生物灾害委员会、国家卫生院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地位。

(二)对材料技术发展的立法

美国很早就认识到材料特别是战略材料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在材料领域内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法规。如1946年《战略和关键材料贮备法案》和1980年《国家材料和矿物政策的研究开发条例》。自1986年首次发明高温超导(HTS)材料以来,鉴于它潜在的重大军事与经济价值,美国政府迅速作出反应,为确保超导研究居世界领先地位,1988年国会通过了三个与超导研究有关的法案,分别是《贸易与竞争综合法》、《国家超导与竞争力法》、《国家超导体制造工艺技术法》。

(三)对信息技术发展的立法

信息技术主要包括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等相互关联的技术。它对当前和未来经济以及人类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就开始重视与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直接相关的立法。主要有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84年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等。跨入80年代后,美国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日益成熟,在1984年相继颁布了三项法令:《小企业计算机安全与教育法》、《信用卡欺骗法》、《伪造信息存取设备与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

(四)对空间技术发展的立法

空间技术主要包括卫星技术、航天技术和遥感技术。早在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法》,这一立法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空间技术的发展。为解决政府与私营企业共同开展通讯技术商品化活动,1962年国会颁布了《通信卫星法》,1980年又通过了《太空工业化法》,这部法律为美国私营航空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此外,美国还在1984年颁布了《地面遥感商业化法》以及《商业空间发射法》等。

此外,美国还为促进本国科技进步发展提供资金方面的保障。美国在1950年颁布了《国家科学基金法》,并依据此法设立了国家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该基金会是美国国会与总统的最高科技幕僚机构,其主要任务为规划具有前瞻性的科技发展方向,补助各大学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计划。

三、美国科技立法的特点

从美国自建国以来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与时俱进的科技立法政策

美国的科技立法非常注重与时代的同步性,科技立法政策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和适应。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开发工作和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规,如修改反托拉斯法;颁布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颁布促使科研成果商品化的1986年《联邦技术转让法》;支持小企业创新活动,制定1982年《小企业创新研究法案》及1987年《技术竞争力法案》。

(二)特别注重对科技前沿领域的法律保护

纵观美国的科技立法,其保护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芯片和空间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些对于促进美国的科技发展与创新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也使得美国的科技成就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总是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科技成果更是源源不断。

猜你喜欢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发展前景广阔的淮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高新技术在跨境并购中的价值评估
“中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等你!”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国家重点支持的环保相关高新技术介绍
知识产权为“互联网+”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