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东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因此为了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成为国家的四有新人,青少年的维权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开展争创市、省、国家级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以对国家未来高度负责的使命感,担负起从法律保障方面培育祖国花朵的重任。结合我院几年来的工作实际,笔者谈一下对未成年维权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领导带队,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制度,切实提高维权意识
争创国家级青少年维权岗是检察机关阵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要有争先创优的争先理念。这对领导的争创理念、踏实的工作作风、服务大局的理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领导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群体维权意识。首先要成立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一把手成为主要责任人,强化对青少年维权岗的组织领导,带动全院上下的工作,使院内的干警都要提高维权责任意识,维权工作不是某一部门、某一人的工作,是全院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全检察机关的阵地,不是可有可无,要形成领导要维权、干警要维权、人人要维权意识;其次要带头落实责任,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岗的各项规章制度。该谁的责任谁要负起来,该谁的岗位谁要抓起来、担起来。做到带头有领导,岗位有人担,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负。
(二)领导带头开创青少年维权工作提高群体的争创意识。首先要带头明确工作目标,使全院干警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从我院1999年争创青少年维权岗的经历可以看出。争创市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时,各人员都按照市级的标准进行工作,争创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就围绕省级标准开展工作。分工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其次是带头开展工作,促使其形成上下联动。争创初期,检察长向党委汇报,与主管教育的县政府领导沟通,取得各方面的支持。我院与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与学校联系会议制度》,人员分工责任到人,使干警看到领导的决心和信心,自然而然形成自上而下的联动,形成了合力。向各校派出的法制辅导员各显神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应的措施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使這次工作形成兴旺蓬勃的大好局面。
(三)领导带头组织协调,提高群体合作意识。院领导带头组织指挥,对全院干警进行协调。青少年维权岗办公室负责时间安排,为法制辅导员制定统一辅导内容,办公室负责交通、食宿,技术室负责录音、录像、网络宣传制作,使全院上下一盘棋,形成整体合力;院领导带头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向政府通报,取得经费的支持,与宣传部门沟通,取得宣传部门的宣传支持,使全社会形成为了下一代,全社会都来维权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骨干力量都争当法制辅导员,为争创工作献力献策。
二、从源头上抓起、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体现青少年维权岗的本质
要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精神,就必须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从源头抓起,充分体现预防青少年犯罪,努力营造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这一本质要求。
(一)建立联系点,形成检校协作关系。检察院内设各科室都要与相应县乡各学校签订联系协议,定期定员到所负责的联系点开展法制宣传,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立相应的档案,并针对其心理特点和严重不良行为,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向所在的学校进行通报,协助学校做好必要的防范;与家长或监护人沟通,通报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配合家长或监护人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与未成年人交朋友、谈话,指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告之他们与自己的联系方式,随时作思想方面的沟通,校正其行为方式,教给他们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及求得学校、家长、社会保护的方式方法,建立起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有效措施。
(二)统一时间,统一内容,对法制宣传力求实效。为求得法律宣传收到实效,在法制宣传时,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就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统一安排部署,如在2008年时我院针对未成年犯罪有所抬头的情况下,由院里统一安排法制宣传时间,在与各学校协商,在学生可以集中的情况下,采取上大课的方式,由我院派出到各校的法制辅导员讲授由青少年维权岗办公室统一备课的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于我们采用了“三定”形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实际效果,法制宣传也成为了我院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使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因素不断得到净化。
(三)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受教人员多样,力求以点带面。“青少年维权工作不仅教育部门要做,宣传思想部门、政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全党、全社会都要来做”。这是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讲的。因此我们在做这项工作的同时,也要向各部门、全社会进行宣传,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我院为了使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未成年人心中,通过实际案例,以案释法,在全县中小学中巡回展出宣传版、宣传画,到街道社区散发宣传单,在有关单位授课时也不忘讲一讲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内容,我们还在学生当中开展“由你定罪”的大讨论。因此我院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有了一定的影响,我县大部分人都知道嘉荫县检察院有一个青少年维权岗,有些部门处理青少年问题时,都会考虑这个因素,并向我们询问未成年人维权的问题。
三、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维权工作融入检察工作
在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中,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使没有犯罪的青少年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使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时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一)落实高检下发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维护好青少年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实施等因素,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那些教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坚决严厉打击,同时也要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2005年提前介入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涉案人汪某、张某系两姨兄弟,初中在校生,为了摆阔产生了盗窃汪父犯意,经多次窃取,盗走汪父3 100元,后被二人挥霍一空。在侦查机关讨论案件时我院办案干警及时发表意见,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其直系亲属,又属在校生,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处理,应做撤案处理。我们的意见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同,做了撤案处理。
(二)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缓解未成年人心理压力,维护好青少年合法权益。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时,实行专人负责办理的原则,最好是女检察官负责讯问或询问。减轻未成年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提审时不应当使用械具,不使用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审讯室,应采用办公室谈话的方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产生距离感,不产生恐惧的心理压力,态度、语气上最好不使板面孔、严厉式,尽力营造一个缓和,宽松不失法律严肃性的氛围。确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没有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尽量避免在办公室进行,监护人一定要在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要特事特办,缩短诉讼期限,并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保密。要监督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使用过激的方法进行教育。如:我院公诉科在2006年办理一起在校未成年人王某某涉嫌放火案时,多次深入所在学校和家庭进行走访,与之沟通,学校不做出停学处理,家长不用打骂的方式进行教育,使此案得到圆满的处理。
(三)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维护好青少年合法权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释放后,往往会产生悲观的心理。情绪会非常低落,对社会、家庭容易产生抵处情绪;社会上,特别是有个别人会对其产生贬低、蔑视行为,更有甚者会产生嘲讽、谩骂的行为。这些因素都是产生反复犯罪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帮教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检察机关、社会各部门做好帮教工作。一是做好受害人的工作;二是做好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家庭工作;三是做好原学校或所在街道社区的工作;四是做好接收单位的工作,使之不产生歧视行为。为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存环境,杜绝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