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志 靳文辉
摘要:对政府失灵及其缘由的追寻和考究,是经济法学人长期以来的不懈追求,也获得了诸多真知灼见。然而,鲜有人注意到,人性中的“强”、“群”、“乐”等因素,才是政府失灵更为深刻的原因,从干预者人性的角度对政府失灵进行解读,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可靠的认识论基础,也可为经济法克服政府失灵提供有效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 国家干预;政府失灵;人性;控制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任何一个现代政治系统都包含一个特定的干预经济的子系统,其存在的根据,在于其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功能联系——由于市场失灵作为市场的内生品格不可避免,通过来自国家的干预以有效消除市场机制的负效应便有了正当的社会基础。然而,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情势都表明,来自政府的干预并非“父爱”般地存在——这种隐含了秩序建构主义逻辑的行为,在实践中又会因可能出现的政府失灵对市场机制构成威胁和破坏;因此,准确认识政府失灵的内在机理,理应成为经济法思维的“起点和终点”,也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经济法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
政府失灵理论是在经济法学人长期不懈的追求之下,所获得的颇具真知灼见的理论观点,是构建经济法核心理论的支柱之一。目前诸多的文献对作为经济法核心理论支柱之一的政府失灵的论述,大致都围绕干预主体智识有限、利益偏好、能力不足以及由此造成的干预越位、干预错位、干预缺位等内容进行。这些论述的意义和贡献固然毋庸置疑,但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政府失灵的内在原因是什么?作为主体的“人”与政府失灵现象是否具有关联?有什么样的关联?导致政府失灵的人性基础是什么?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基于人性在科学中的作用,休谟还认为,如果我们对人性有了透彻的把握,我们的任何学科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因为一切学科的“首都和心脏”,便是人性本身[1]。在笔者看来,即便是最具工具理性和技术优势的制度,其产生和运行都不可避免地要与人发生关联,而人性发展和演化的规律才是政府失灵更为深刻的内因。只有从人的角度对政府失灵进行认知和解读,通过对隐藏在政府失灵背后的人性问题的探求和关注,才可能为我们正确解析政府失灵提供一个可靠的认识论基础,也才可能为最终克服政府失灵提供一个有效的路径和方向。
一、从人性之品格直面政治人的人性真实
“认识你自己”,这是古希腊阿波罗神庙前殿墙壁上雕刻着的箴言。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无数学人围绕着“人是什么”、“什么是人性”的问题,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哲学思潮和哲学流派。作为对人的自我追问,人性问题源于人的自我意识。对于人之所以为人来说,它具有前提的意义[2]。 然而,人的问题却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人性到底是什么?不管是传统“善”、“恶”的基本判断,还是“政治人”、“经济人”、“道德人”、“审美人”、“宗教人”、“社会人”的分类,以及人性究竟是人的本质还是人与动物之区别的分歧,似乎都说明人性是什么的问题本身是一个博大艰深、无法统一、难以捉摸的神秘命题。实际上,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而产生的天然心理倾向,这种倾向既包括人的社会性也包括人的生物性,它决定了人的意志和行为,因而也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也就是说,人性是人作为人的天然本能,是人的一切活动和外部表征的内在根据[3]。也许我们的确无法穷尽描述人性的方方面面,但正如有学者所论述的那样,“无力真实描述现象的方方面面,并不会使理论无效,相反,一种企图忠实复制经验世界全部真实性的理论却不是真正的理论,它只是一种描述”[4]。“就个体人性而言,生、性、群、强、乐是每一个人在完成自身生命历程中的必然追求”[5]。基于这样的理念检视政治中的人性,笔者认为,政治中的人性主要体现在人性的“强”、“群”、“乐”等3个方面:
(一)人性中的“强”与政治人的权力追求
与自然界中的“物竞天择”一样,社会中的人具有追求“出类拔萃”、“出人头地”、追求生存的强大与完美的心理倾向。“当人的活动从社会领域或经济领域进入以公共权力为载体的公共领域,就由社会人或经济人转化为政治人”[6]。事实上,进入政治系统只是人身份的转化,这种转化并不改变人与生俱来的求“强”的天然心理倾向。在笔者看来,政治中人性的“强”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人对政治权力——即决策、控制、影响、任免和奖惩他人的能力的占有和追求——一种精神上实现自我、成就荣誉的期待。
现实中存在的权力类型多种多样,但其中最具影响力、最具吸引力、最能对客体予以“合法”的控制和支配的,便是政治权力。毋庸置疑,政治参与人最具有接近这种权力的可能性。“官大一级压死人”,在政治领域,衡量一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强弱的标准,是其所处职位的高低和拥有权力的大小。尽管实存的政治生活中大量存在着追逐财富和物质利益的现象,
(注: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不能一概而论。有时,求“强”的人性因素促使政治参与人会凭借物质利益去获取更多的政治收益,比如买官、贿赂等,但通过交易获得权力毕竟不是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故笔者认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多是为了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是政治人人性中“乐”的因素使然。对此将在下文探讨。)但财富的数量并不是衡量一个人政治能力强弱的标准,我们从来不用收入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仕途的成功。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霍布斯早就从权力的概念出发,谈到了公共领域中个人的价值或身价的问题。他认为,个人的价值或身价就是一个人的价格或价钱,指的就是一个人的权力使用能够开什么价,值多少钱的问题。他说:“一个人在公众中的身价,就是国家给他定的价值,人们通常将其称作高位。这种国家给他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通过担任军队、法庭和公共部门的要职来体现;或者是可通过显示不同价值的名称或头衔来体现。”[7]而职位的高低、头衔的大小又与其所拥有的权力之间密切关联,理性的政治参与人在获得一个职位或头衔后,人性的因素决定其必然会产生追求另外一个更大权力的欲望。而且“这一欲望是永恒而无休止的,至死方休。究其原因,……不是他不能满足于适度的权力,而是因为如果他不能获得更多的权力,他就不能放心现在己经获得的权力和手段能否保障他生活得很好。”[7]65由此观之,求“强”的人性基因决定了理性的政治参与人,必然会以对更高的职位以及与之相伴的更大的权力的不懈追求为其政治生涯中的目标指向。政治与权力如影相随,政治的核心要素是权力;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对政治权力的追求体现了政治理性人质的规定性。
(二)人性中的“群”与政治人的政治归属感
在人与自然界的斗争中,群体生活成了人类保存自己走向强大的最佳手段。同时,人只有在群体生活中,才能保存自己、表现自己和发挥自己。事实上,群体生活不仅是人的普遍心理需求,更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每个人都有天然的对群体的依赖心理,每个人也只有在群体中才被感知是人的存在[3]10。笔者认为,在政治生活中,人同样渴望一种群体性的存在;尤为重要的是,在现代政治场域,惟有群体性的存在,获得权力才成为可能。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天下者,党派之天下也;国家者,党派之国家也;欧西各国政治,皆操于政党,……故文明之国,但闻有无国之党,不闻有无党之国”[8]。笔者在此无意考究政党存在的社会基础和产生的历史条件,但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是:作为一种具有相同或相似追求和利益的人的“团结和联合”(“群”的体现),作为一个首先具有工具理性的存在物,政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借助群体的力量,来达到特定的目的(政党纲领多有规定)并获得一定的利益;政党产生的缘由,首先是对群体力量比单个人力量强大的认知。由此看来,是人性的原因把人分为不同的派别,政党的产生同样具有深刻的人性根据。作为单个的政治参与人,他们或基于不同的阶层和身份,或基于不同的利益渴望,或基于不同的信仰和追求,势单力薄的现实和人性中求“群”的基因决定了其必然寻求一种“依凭”和“依托”。“那些野心勃勃、争权夺利的政治领袖,或者那些拥有巨大财富的人,都会使人们产生依附感”[9],于是加入某个政党,寻求一种政治归属和认同,进而获得政党的支持和帮助,便成为现代社会单个人追求政治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当然选择。
不仅如此,在政党内部,甚至在单个的政府职能部门内部,也会产生相对独立的派别和团体,现实政治中常有“跟对人”、“站错队”的说法。一个政治参与人对派别或团体选择的正确与否,常能成为其仕途能否顺畅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因素。其实,“站队”与“跟人”的最终指向,是所属群体对某个政治参与人帮助的可能和程度问题,“站队”和“跟人”行为,也不过是对某一领导人“带领下”的相对独立的群体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的预期,当然这种预期受到个人理性有限的制约,有时也许是一种被动选择的结果(如某些天然身份,如校友、战友等等);但人性中“群”的因素决定了很难有政治参与人游离于派别之外独善其身,这何尝不是政治中人性寻求归属和依凭——“群”的体现?
(三)人性中的“乐”与政治人的享乐追求
不管人的心理欲求何其丰富,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人首先是一个生物,具有“饮食男女”、“食色之欲”等自然属性的特征,政治参与人也不例外。政治人人性中的“乐”,是指政治参与人通过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期望达到舒适、情感、消遣、快乐等生活状态的心理渴望。(注:需要说明的是,对非物质的利益的追求,比如前文论述中所谓求“强”的人性因素造成的对作为精神利益的权力的追求,同样可以让政治参与人产生快乐、愉悦的心理体味,权力的获得也可能会让政治参与人的生活状况改变、生活质量提高,“强”和“乐”似乎没有明确的界限。笔者之所以作这种技术性分类,主要是为了论述的方便。此外,笔者认为,人性中的诸多因素,本身是相互关联、难以拆分的组合,人的各种需要和动机,会相互发生作用,试图对人性要素进行完美无疑、绝对精确的分类,既不可能,也没必要。)这种“乐”固然与其他人对“乐”的追求并无不同,但由于求“乐”的心理倾向会影响甚至改变政治参与人理应具有的目标追求和结果导向,影响甚至改变政治参与人的行为属性和行为方式,其后果可能是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要求、社会的期待相背离,故在此有单独论述的必要。
不管如何通过教化去寻求精神的超越和救赎,人首先是一个肉体的存在。自利是生命存在的动机,也是生命存在的条件,更是人性的重要内容。从荀子到韩非子;从亚当•斯密到布坎南;从柏拉图到洛克、霍布斯;以及威廉•配弟、斯宾诺莎、马基雅维里、马克思等先哲们,都不否认人性中追求自利的属性——就是那些最极端的道德论者,在谈及人性时都不否认人具有追求“自利”的永恒特征——即使他们认为这种自利是一种“有限的自利”。不仅如此,现代经济学以人的自利性为基本预设来构建该学科,其中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其发挥到了极致,并对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产生了广泛影响,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学术增长点”,“经济学帝国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称谓,恰恰反映了这种人性假设的扩张态势和合理之处。对于人性中“自利”、“求乐”的表现,现有文献已有相当精准的论述,笔者不再赘述。
二、从政治人人性看国家干预经济中的政府失灵
一如前文所述,任何制度的制定和运行都不可避免地和人发生关联,任何制度都必须建立在具体的、历史的人性基础之上。“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制度的成功与失败都有着深刻的人性基础。作为一门政治艺术,作为一项权力委托,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理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对市场缺陷的有效克服为依归。然而,现实中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有时却因干预的错位、缺位、越位导致干预的功能失调和效用消减,亦即因所谓的政府失灵而偏离人们的期待。事实上,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有着必然的经济动因,其运行过程更有着必然的效益特征和经济性评判标准。而这种与经济性密切关联的事实,在上述“人性”因素的影响下,导致了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政府失灵。笔者借助上文对政治中人性的揭示,试图分析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现象产生的人性缘由。
(一)政治权力的追求与政府失灵
一如前文所述,求“强”的人性基因意味着,政治参与人以对权力的占有和追求为基本诉求。笔者认为,干预者在求“强”的心理激励下,可能导致干预失败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干预权扩张,引发政治极权主义。首先,对权力的追逐意味着政府的能动和自主——于是尽可能多地扩张国家干预的空间,尽可能多地寻求干预的机会,是这种干预能动性下的当然结果。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和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在所难免,旨在消除、预防、克服市场缺陷的国家适度干预异化为国家权力对市场正常机制的干扰、践踏、扼杀和破坏。其次,对既得经济职权的不舍和难以放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放权困难”。“在政府中,一种不断重复的倾向是保住自己的权力范围,抗拒变革,建立各种独立王国,扩大自己的控制地盘,不管是否需要都要保住项目和计划”,[10]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有近20年的历史,但市场的空间和范围依然较为有限。国家对过度的干预的惯性依然存在,计划和干预的力量依然过于庞大,各种市场要素的发育依然不充分,市场仍然处处受掣肘,政府权力对市场的限制仍然过多。据报道,“目前海南的餐饮业有近20个‘婆婆,其中包括卫生、防疫、劳动、社保、消防、动检、工商、税务、旅游、质监、公安、物价、环保、环卫、文体、城管和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还有自来水、排污、治安联防等等”[11],这充分说明让权力既得者放弃所拥有的权力是何等困难。第二,对权力的追逐意味着政治参与人对自己仕途的过分关注,而“我国官员的选拔和晋升标准由过去的纯政治指标演变成经济指标,尤其是地方GDP的增长,导致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有很强的政治激励性”[12],在这种政绩观的指引下,干预经济过程中的政绩工程、“数字政治”、政府行为短期化等现象禁而不止。当下,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变成形象工程;市场监管中长效监管缺位,“运动式”执法成为执法的常态;宏观调控执行机关对调控决策的不当修正,名义上的“造福一方”变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官意表达”;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更多是电视屏幕、报刊媒体上的一时作秀;等等。“‘数字出官、‘一哄而上、‘工程献礼、‘借贷开发”[13],都是这种心理激励下的行为表现。
(二)政治人的归属感需求与政府失灵
笔者认为,干预规则的制定者和适用者求“群”的心理倾向,可能引发政府失灵的情形主要有:第一,由于众多干预主体以相对独立的“群”的形式存在,由此导致干预权行使中政出多门、争权夺利、机构重复建设等现象难以避免;干预效率低下,内耗严重、干预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内讧和割据、缺乏协调配合是这种情势下的必然结果;干预主体合作治理、合作干预的理想状态无法实现。事实上,当下严重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域封锁、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无不与政府官员“群”的人性基因有关;我国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的政令不畅、各自为政、短期行为造成的全国整体经济形势的失衡和过热,更是与各地政府的“群”心理激励密不可分;我国多层次立法体制下,经济立法中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其实也可从“群”的人性因素中找到原因。第二,经济职权行使者的自主性缺失,引发政治消极主义。众所周知,市场缺陷的偶发性、不连贯性、潜伏性等特点,要求现代经济法应具有回应性、预警性、相机性等特征[14],干预主体应以更加主动、积极、灵活的姿态,以创造性的思维和行动去应对市场机制引发的诸多弊病和问题,但在“群”意识的指导下,干预者为了和所属群体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保持一致——为了“遵循通则”、避免脱离所在群体而孤立存在——他们或出于对“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恐惧,或出于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中庸之道的固守,于是导致经济职权运行中的决策滞后、执行滞后、效用滞后等现象。第三,求“群”心理倾向导致干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群”的最本源含义是“人多势众”,于是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群体的“势力范围”,以追求“人多力量大,人多好办事”的效果,是求“群”的人性基因关照下的必然选择。
(三)政治人的享乐追求与政府失灵
“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多重角色和身份使其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5],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这种冲突最为可能的结果,是政治参与人在政治决策和执行中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在笔者看来,在政治人“乐”的心理激励下,政府干预经济中可能出现的失灵表现,主要包括:第一,干预权创租,干预主体被俘获,干预决策和运行受个人、集团、地区利益的摆布。“创租指的是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16]。有学者总结了我国存在的权力创租的几种形态:无意创租——产生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管制的结果,或者说产生于政府的“良好的主观愿望”。利率和汇率双轨制就是典型的政府无意创租行为;被动创租——政府由于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诱使或迫使,利用其职权,创造和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主动创租——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预期到寻租行为为其带来的收益,从而通过行政干预主动创造租金[16]64。在笔者看来,这些权力创租形态在我国的经济干预权运行中“一个都不少”: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规划、产业调节中的无意创租;授予某些企业市场开发、市场准入、资源倾斜性分配、产品合格监管、上市许可中的主动创租;保护某些企业避免竞争从而长期保有垄断高利润,如专营许可证颁发、垄断经营许可中的被动创租等。第二,干预权行使过程中的其他腐败现象,诸如受贿、索贿、吃回扣、贪污、侵吞公款等等,这一切都是求“乐”的心理渴望下的可能结果。当然,这些腐败类型和其他权力领域中的腐败类型并无不同,相信读者早已耳熟能详,笔者不再展开论述。
三、克服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思考
所有制度都不可能成为自足的运行主体。那种试图构建“基于可预计性原则而脱离人性,成功地在职务事务中排除爱、憎和一切纯粹个人的、从根据上说一切非理性的、不可预计的感觉因素”[17]的最佳干预经济的制度,以便一劳永逸地实现对市场失灵有效矫正的愿望,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笔者的论调并不悲观,其实笔者更愿意认为政治中的人性只是一个客观存在而没有“善”、“恶”的伦理区分——事实上,“强”的心理激励同样可促使政治参与人为实现公共利益实施公共行为,并由此来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和荣誉感”[6]55;求“群”的心理倾向也能达致群策群力的合作治理,并避免“拒绝合作、充斥着不信任情绪以及冷漠盛行”[18]。干预者“既可以将自己置换成为一个屠夫式的操刀手,也可以将自己塑造成一个众人瞩日的道德家”[19]。因此,我们既应抛弃期待和仰赖干预者完美人性的理想和浪漫情怀,也不应失去通过道德和制度弱化干预者人性消极面的信心。“彰善瘅恶”、“有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惩干预者人性之恶,扬干预者人性之善”,在避免出现一个“最坏政府”的基础上寻求“次好政府”以至“最好政府”,才应该是我们“务实中的理想”。在克服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干预者的道德约束、内心自修、干预者选任机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构建等等,毋庸置疑是有效的,而且是必须的。限于文章篇幅,笔者仅仅从道德引导和法律制度构建两方面予以论述。
(一)道德的引导和激励
这是一个并不新鲜的话题,也是一个为法治论者所诟病的话题。但不容争议的是,在人类社会中,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价值规范,它是人类和谐生活的内在依据与外在支撑,它寻求的是人生的幸福和心灵的安顿,它寄意的是真善美的境界,它关注的是人性的提炼与升华。对于着意于“诗意”般地存在的人而言,道德不啻是寻求生活意义的精神家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美德不可缺,伦理道德规范深深嵌入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管是西方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以“美德”为核心的道德体系的构建和追求,还是中国的儒家对“为政以德”、“仁者爱人”、“内圣外王”等伦理精神的推崇和强调,都说明对社会治理者(理所当然包括经济干预者)来说,这种伦理规范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道德倡导人性中的正直、廉洁、仁义,谴责沉湎于物的积累、奢侈浪费,这种与善良、仁爱关联的直觉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它在促导干预者充分展现人性积极面以及干预者行为自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从来不否认教化的功用和价值,否则一切学校等教育机构和监狱等改造机构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对干预者道德的强调可能导致的“道德”与“人治”合流的潜在危险,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因噎废食,把道德当成洪水猛兽。“唯有法治才是治国之真谛。……然而,承担这些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的,当然不会是人以外的神。在这里,德治主义又可以被赋予新的意义,即并不希望产生一位圣明天子,而是对分担三权的‘治者必须有‘德的要求”[21]。在笔者看来,道德和法律等其他正式制度在保证干预权规范、合理行使方面,两者呈互补态势,缺一不可。前者是对人性积极面的诱导;后者是对人性消极面的遏制。正如有学者论述的那样,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互为优缺点。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化的规范;法律更多的是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更多的是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命令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而道德则会主动被遵从;法律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高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而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是无代价的[22]。也许我们的确无法找到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智者和贤人来行使国家干预权,但我们必须通过人来实施这种干预。也许“徒善”的确“不足以为政”,但“徒法”更是“不足以自行”。也许道德有引发“人治”的危险,但在法治基础之上加强干预者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正当性同样是一个不言自明、无需论证的常识。
不仅如此,道德在促使干预者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克服干预者因求“群”而产生的被动和保守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会反映出人的自主性,或者说,道德实践是以人的自主性为前提的”[23]。现代政治企图构建的国家治理和国家干预机制,是一种被动的、机械的、强调过程驱动而不是结果驱动、以控制为导向、注重工具合理性、遵循普遍规则的运用为核心要旨的治理和干预机制,它以严格的规范、严密的组织、精湛的技术为基本特征。然而,一如上文所述,市场失灵的不确定性、偶发性和阶段性,决定了干预行为必须具有回应性、能动性和灵活性等特征,但是这种“高度工具理性化的官僚制政府呈现的是墨守陈规、僵化刻板的景象,使有使命感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伦理困境”[17]1351。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干预中注入道德元素,才能克服干预者在应对市场缺陷时能动性匮乏、回应性不足、自主性缺失的问题,也才能防止国家干预权因僵化而造成的另一种“异化”。
(二)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
笔者认为,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意义,在于通过运用某些预防性或惩罚性措施,来约束和遏制干预者人性中的消极面,避免干预中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
在认清了计划经济时代全能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导致的弊病后,收缩政府权力、实施“有限干预”,应成为当下中国的主导话语。但在国家干预权“大”“小”的问题上,笔者更认同这样一种观点:“现代社会要求现代国家既非全知全能,也不是简单的国退民进,而是国家的改造,是在重新界定和调整国家、市场、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完成的现代国家的构建。”[24]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理性干预,而干预的多少并不是区分“良与不良”的关键。将有效干预制度化,才是我们对国家干预的期待。同时,通过制度的约束,有效克服干预者人性中的消极面,又是干预制度构建的核心和关键之所在。具体的实现路径,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干预者人性中的消极面。法律是所有正式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在对国家干预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的追求中,必须加强对法律的依凭和仰赖。立法是规范干预行为的首要环节,也是法治化运行的前提和起点。因此,制定科学和完备的法律,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努力寻求有关国家干预的法律与市场需要的契合点,应是立法者的一贯追求。笔者认为,当下有关国家干预的立法完善,应从限定干预边界、优化干预措施、提升干预效率、建构干预组织、配置干预权力等方面进行。
第二,强化对干预的程序控制和监督。法定化的程序控制和有效的监督能弥补政府中的制度缺陷和人性弱点,是提高干预的效率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建立对干预权的程序控制制度,应从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制度、目标实施过程中的方式限制、步骤的确认制度以及干预绩效的评价制度等方面进行。同时,监督也是解决干预权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重要措施。当下构建国家干预行为的监督制度,应从监督权行使的主体范围的法律认定、行使方式、行使动力、行使激励以及监督权行使的可近性、可及性、方便性等方面进行。
第三,建立合理的惩罚机制。要加大对干预者人性消极面的震慑和惩罚力度,应完善因干预权的不当行使造成损害的民事救济程序机制、国家赔偿机制、对干预权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相应的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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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scrambling and Controlling of Government Failure in State Intervention in Economy
HU Guang-zhi,JIN Wen-hui
(School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5, China)Abstract:
Pondering and analyzing the cause of “government failure” has been an ever lasting task of the scholars in economic law and the results of the studies has become the pillar in establishing economic law theories. However, it is the characters of qiang, quan and le in humanity that are the real reasons that lead to “government failure”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To interpret “government failure” from the angle of the humanity of the interferers, one can readily build up a dependable epistemological foundation and have correct direction and efficient way to study and solve the issues concerning government failure.
Key Words: state interference; government failure; humanity; control
本文责任编辑:卢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