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非均衡差异及其相关社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009-06-09 07:28
现代法学 2009年3期

曾 鹏

摘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通过构建由地方立法、诉讼、律师和地方法学教育等4方面组成的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实证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与层次聚类分析相结合的综合集成评估方法,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评估与比较,将中国31个省域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分为领先型、挑战型、追赶型和后进型4个集团,并通过采用灰色相关度分析的方法,将4项法律指标分别与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等4项社会指标进行灰色相关分析与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各省域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是极端不均衡的。在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各法律指标的相关社会影响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从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层面和影响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各个因素层面出发,我们应采取缩小我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非均衡差异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主成分;层次聚类;灰色相关度;非均衡差异;社会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 DF02

文献标识码:A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并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的总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1]。省域是对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省级行政区划在地理空间上的简称,而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实证研究则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借鉴竞争力评价的理论方法,通过数理模型分析,定量比较中国某个省域内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程度在与其他省域的比较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别优势和综合素质。

引言: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差异的研究视角

作为一个崭新的课题,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差异的实证研究能够从更为综合和准确的角度探讨和解决中国区域法制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一方面,研究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差异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区域法制现代化理论。目前对区域法制现代化理论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国内外对区域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均以个案研究为主,缺乏系统理论总结,区域法制现代化理论体系尚没有形成,几乎没有定量研究区域法制现代化程度的文献。借鉴竞争力评价的研究方法,将数理模型引入区域法制现代化研究体系,可以扩大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丰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研究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差异有利于各省域制定适应需要的法制现代化战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交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国内法制环境逐渐趋于统一。任何一个开放的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实力强弱,面对的都将是一体化的统一的国际国内法制环境,制订面向国际国内一体化法制环境的法制现代化战略迫在眉睫。而通过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差异的研究,各省域就可清楚知道自己在国内乃至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确定本区域现在和未来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因此,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客观的评估,找出差距,有助于我国各省域树立和培养强烈的紧迫感,为各省域制定法制现代化战略提供正确的政策框架。

选择我国31个省域(港澳台除外)作为对象来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实证比较研究,是因为在我国统一的法律框架下,省域是一个空间概念。从省域这个空间概念上理解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程度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统一。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各个省域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地方立法,从而形成当地的法制特色。另一方面,省域在我国是仅次于国家的区域概念,其范围涉及到了我国国土的全部范围,具有一般性。研究省域的法制现代化程度比研究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在数据的取得、统计口径和可比性更具有优势。其次,省域又是一个行政概念,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研究的结果所反映的各省域内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程度的优劣差异,实际上指的是法制现代化程度在行政区划上的反映。再次,省域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尽管实力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但对各地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程度存在差异化表现这一客观现象的认识实际上具有很高的共识性,这一点从现有国内外相关研究中可见一斑。

中国地大物博,各民族、各区域间在沟通过程、谈判风格、伦理与法制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这是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差异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时,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急速发展的转型期,区域格局也在不断的变化,省域间法制现代化进程也因为这种高速变化而变得缺乏平稳性。通过数理方法实证研究省域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就是需要定量的解释以下问题:为什么有些省域的法制现代化程度高,有些省域的法制现代化程度低;或者,什么样的省域能够保持较高的法制现代化程度,什么样的省域的法制现代化程度会较低。

一、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实证研究的指标体系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很多专家学者做了有益的探讨。公丕祥就有关法制现代化发展中的一系列理论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试图建立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分析系统,包括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夏锦文深入研究了作为法制现代化重要标准的法律效益问题,总结出建构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进而又揭示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模式和特征。谢晖对法制现代化的基点、要素、法律定位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探索[2]。除此之外,刘作翔把法制现代化实现目标分为静态(法律制度)和动态(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认为这两个目标的实现过程,亦即法制现代化的过程[3]。我们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实证研究也是基于这种考虑。

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所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因此实证评价的指标体系也应该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系统。对竞争力内涵的理解在国际上主要分为两种学说,一个是以 WEF(World Economic Forum,世界经济论坛)为代表的“边际”竞争力论,其特点是对竞争力的理解倾向于边际范畴。认为竞争力是一国经济增长提高国民财富的能力,即各国未来的潜力。认为若一国(地区)机制和政府政策有助于促进实现国民财富增长,则该国(地区)的竞争力就强。另一个是以IMD(I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为代表的“存量”竞争力论,其特点是对竞争力的理解倾向于存量概念的范畴。认为竞争力是一个国家目前创造财富的能力,强调各国当前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经济实力,并将其作为竞争力的主要衡量标准。这两种学说虽然是针对国家竞争力而提出来的,但却典型的反映出了当前众多研究中对竞争力内涵本质的分歧。借鉴其方法,在初次选取指标的时候我们按照“存量”竞争力论的思想,遵循科学性、综合性、可比性、典型性、层次性等原则和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目标,选择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经济增长速度;失业率;城市化率;成人文盲率;法制支出占地方支出的比率)、立法机关运行水平(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数;地方立法数;立法提案数)、审判机关运行水平(法官数;审理各类一审案件数;审理各类二审案件数;审理执行案件数)、检察机关运行水平(检察官数;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数;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案件数;办理案件抗诉数;纠正违法数;办理申诉案件数;受理来信来访数)、公安机关运行水平(警官数;处理刑事案件数;处理治安案件数)、司法行政机关运行水平(律师数;律师事务所数;律师代理案件数;公证人员数;办理公证文书数;调解人员数;调解民间纠纷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数;法律援助工作接受案件数)、行政复议机关运行水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数;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数;行政应诉案件数;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数;复议后应诉案件审理数)、法律教育科研水平(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开设法学专业大学数;法学教师人数;法学论文发表数)等8个方面的42项指标来构建我们的评价指标体系。但由于在我国省域的法律统计资料长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统计资料和统计口径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数据的可得性成为了我们研究的障碍。

好在2007年朱景文出版了《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一书,在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指标体系构建的参考和一部分指标的数据。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不同的法律发展处于不同的水平,呈现出极度的非均衡性,在地方立法、诉讼、律师和地方法学教育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别。考虑到我们研究的是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虽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主要还是体现在法律指标上,于是,我们根据该书的研究脉络和提供的数据,按照“边际”竞争力论的思想,建立起了由地方立法、诉讼、律师和地方法学教育等4个方面构成的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实证评价的指标体系(见表1)。

虽然这个指标体系较之理想的指标体系在框架设计和内容上还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在指标数据的取得方面也无法获得同一年的数据。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这样一个指标体系并进行实证研究比纯粹定性的研究更为准确,进行这样的研究是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实证评价的一种有益的尝试,为将来统计资料和统计口径的统一以及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法。

根据表1所构建的指标体系,我们构建出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Y31×4的矩阵(见表2),

数据来源:1949-2005年地方立法数量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www.npc.gov.cn)得出,最近访问时间:2006-04-10。地方法规包括各省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法律规章。2004年各类案件(一审收案)诉讼率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05)和各省的年鉴所提供的数字得出。2004年各类案件(一审收案)诉讼率=2004年各类案件一审收案数量/2004年年底人口数×100 000。2003年每100 000人口律师数量根据《中国律师年鉴2004》得出。统计时总计中包括新疆建设兵团的律师152人;但不包括西藏律师数字,西藏数字为2000年,其他数字为2003年。2005年每100 000人口法律专业毕业生数量(包括本科和大专)根据《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法学教育部分的有关资料得出[4]。

由于上述指标的量纲千差万别,这就要对指标值进行无量纲处理,即对评估指标值的标准化、正规化处理,它是通过一定的数学变换来消除指标量纲影响的方法,即把性质、量纲各异的指标转化为可以进行综合评估的一个相对数——量化值。我们运用极差公式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5]。因为我们在界定这4方面指标时,都是正面性指标,即数值越大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正面影响越大,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无量纲化。得到无量纲化后的Y31×4矩阵(见表2)

X﹊k=Y﹊k-﹎iniY﹊k

﹎axiY﹊k-﹎iniY﹊k×100(1)

二、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成分分析

目前进行指标体系评估的方法有很多。在多指标的综合评估中,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需要解决评估指标的赋权和指标之间相关性的问题。主成分分析法是一种有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多元统计方法。主成分分析法通过求协方差阵或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根的方法,按指定的贡献率从n个原始指标中集中抽取m(m<n)个互不相关的主成分,以再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既解决了多指标综合评估研究中的指标赋权和相关性问题,同时又实现了简化评估(指标降维)的作用[6]。因此,我们选用SPSS for WINDOWS 13.0的主成分分析法对数据进行评估。

首先,将由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4个方面的4项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矩阵Y31×4作为原始数据,计算求出矩阵Y31×4的相关系数矩阵(见表3),然后由相关系数矩阵计算其特征值、(旋转)贡献比例值和累计贡献比例值(见表4)。

由表4可知,变量相关系数矩阵的4个特征值分别为76.962688、16.313919、5.798508、0.924886。而前两个特征值的累计贡献率就达到了93.276606%(我们选择累计百分率达到90%)。可见,只要选择前两个主因子,其所代表的信息量已能比较充分地解释并提供原始数据所能表达的信息。同时,4个指标的因子方差分别是0.998248、0.859474、0.968337、0.905006,数值都比较接近1,说明全体指标能较好地被两个主因子解释,选择两个主因子的信息已能比较充分地反映和代表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高低。

从得到的初始因子载荷矩阵(见表5)中发现,载荷矩阵结构不够简单,各因子的典型代表变量不很突出,在原始变量上的载荷值不太好解释。为此须对因子载荷矩阵实行旋转,达到简化结构的目的,使各变量在某单个因子上有高额载荷,而在其余因子上只有小到中等载荷[7]。我们析取主因子时选用方差极大斜交旋转,从而使其结构简单化和降低维度,最后得到了斜交因子装载矩阵(见表5)。

0.034132 从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可知,旋转后的因子系数已经明显向两级分化,这就大大有利于对公因子进行解释。在上述基础上计算得到了由原始变量指标的线性组合构成的新的综合变量及两个主因子上的单项因子得分F1和F2(见表6)。由于选取的以上两个主因子对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所能解释的变异能力不同,亦即它们对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贡献率各不相同。因此,为了求得一个能够综合反映中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分数,我们以两大主因子的贡献率(见表4)为权数,定义中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综合因子得分为∑F=(76.962688F1+16.313919F2)/100,获得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综合因子得分计算结果及排序(见表6)。

综合因子得分的含义是分值越高,说明法制现代化程度越高;而且,如果分值为正数,意味着其法制现代化进程在我国各省域的平均水平之上;分值为负数,则表明在平均水平以下,说明还需要继续努力发展,才有可能达到我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平均水平。

主成分分析的结果显示:主因子1在诉讼率(0.960701)、律师数(0.952676)、毕业生数(0.933348)等3项指标上具有正高载荷和高度正相关,这些指标反映了法制现代化程度人均量方面的内容,可以看作是法制现代化程度在诉讼、律师、地方法学教育的质量方面的一个概括,可以定义主因子1为法制现代化程度的质量因子,其贡献率达到76.962688%。表7所列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在质量方面很高的省域是北京和上海,得分在1以上;较强的是天津、新疆、浙江、辽宁、山东、宁夏、广东、黑龙江,在我国各省域平均水平0之上。主因子2在立法数(1.000139)指标在上具有正高载荷和高度正相关,反映了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地方立法总量方面的内容的高低,可以将主因子2定义为法制现代化程度的总量因子,其贡献率达到16.313919%。表7所列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在总量方面很高的省域是广东、北京、江苏、浙江;较强的是山东、四川、辽宁、福建、安徽、上海。以上两个因子累计贡献率高达93.276606%,可以比较完整地反映和评估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程度。从综合因子得分来看,北京和上海的法制现代化程度最高(>1),天津、广东、浙江、新疆、山东、辽宁、江苏、福建较高(>0),均高于我国各省域的平均水平。其他的21个省域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均在平均水平以下(<0)其中,黑龙江、宁夏、河北、吉林、四川、内蒙古接近于平均水平;西藏的法制现代化程度相对最低,与北京和上海差距巨大。

三、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层次聚类分析

虽然主成份分析结果比较清晰地反映了中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先后次序,但是未能对其进行确切的类型划分。由于所选择的变量之间不应该高度相关,不加鉴别的使用高度相关的变量相当于给这些变量进行加权。而主成份分析可以用来降低数据的维数,产生新的不相关变量。

在聚类分析方法的采用方面,应用最为广泛的主要有层次聚类法和迭代聚类法两种。从其原理来看,都是根据样品的多种指标的数据,定量地确定它们之间存在的相似性,并连结这些样品,归结为类群,构成分类谱系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层次聚类法的聚类结果受奇异值的影响非常大,且聚类过程是单方向的,一旦某个样本进入某一类,就不可能从该类出来,再归入其他的类;迭代聚类法的聚类结果受奇异值和不合适的聚类变量的影响较小,对于不合适的初始聚类可以进行反复调整,但其缺点是聚类结果对初始聚类非常敏感,而且它也只能得到局部最优解。由于我们在数据处理时,已经去除了奇异值,并将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因此,我们选用SPSS for WINDOWS 13.0的层次聚类法进行聚类分析。

首先,将前面无量纲化后得到的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四个方面的四项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矩阵Y31×4作为原始数据,我们运用SPSS for Windows 13.0软件来实现层次聚类分析分析。

先获得其相关系数(见表1)。然后,再作为可观测因子变量,运用离差平方和法来进行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层次聚类分析,其基本思想是同一类样本的离差平方和应该较小,不同类之间样本的离差平方和应该较大。求解过程是首先将每个样本自成一类,每一步使离差平方和增加最小的两类合并为一类,直到所有的样本都归为一类为止。最后得到了聚类谱系图(见图1)。

图1 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聚类谱系图(离差平方和法)

聚类分析结果树形图显示: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可合并成8类,我们根据前面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综合因子得分取平均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为这8类进行了排序(见表7)。

从图1和表7可以看出,各个类型所包含的省域数不一,从形式上看不如人为分组整齐划一,但恰恰反映了聚类分析的科学性,它避免了人为定性分析分类的主观随意性。

结合中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综合因子得分和对其层次聚类分析的结果(见表7),我们可以把这8类省域划分为领先型集团、挑战型集团、追赶型集团和后进型集团。其中,一、二类省域属于领先型集团,三、四、五类省域属于挑战型集团,六、七类省域属于追赶型集团,八类省域属于后进型集团。

四、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各法律指标相关社会影响因素的灰色相关度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是定量地比较或描述系统之间或系统中各因素之间,在发展过程中随相对与变化的情况,即各序列曲线的几何形状,用它们变化的大小、方向与速度等的接近程度,来衡量它们之间关联性大小。如果两比较序列的变化态势基本一致或相似,其同步变化程度较高,即可以认为两者关联程度较大;反之,两者关联程度较小。这种用于度量系统之间或因素之间关联性大小的尺度,称为关联度。只有弄清系统中的这种关联关系,才能对系统有比较透彻的认识,分清哪些是主导因素,哪些是制约因素;什么是优势,什么是劣势。为进行系统分析、预测、决策、评估、规划以及发展战略研究打好基础[8]。

朱景文教授在《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一书中通过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均GDP、城市化、教育指数、城乡差距等4项社会指标与立法数、诉讼率、律师数、毕业生数等4项法律指标进行相关分析得出了法律指标与社会指标的相关系数,分析了4项社会指标分别与四项法律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沿着这个思路,运用朱景文教授在《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使用的这8个指标的原始数据,运用灰色相关度的分析方法,来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各法律指标影响因素(社会指标)进行探讨,以便分析在同一时间不同省域社会发展对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同影响。

首先,与前面部分的研究一样,我们需要通过公式(1)将各组社会指标的原始数据(见表8)进行无量纲化(见表8)。

数据来源:人均GDP=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数。城市化=(1-第一产业产值/地区生产总值)×人均GDP。教育指数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表1《2003年各省人类发展指数》有关数据作出。城乡差距=农村人均GDP/城镇人均GDP[4]64-65。

其次,以各法律指标的数值选取为参考数列,分别将各省域各法律指标无量纲化后的数据(见表2)与各省域人均GDP、城市化、教育指数、城乡差距无量纲化后的数据(见表8)通过公式(2)分别计算灰色关联系数i(k) [9]。

ζ璱(k)=﹎ini﹎ink |x0(k)-x璱(k)|+δ﹎axi﹎axk |x0(k)-x璱(k)|

|x0(k)-x璱(k)|+δ﹎axi﹎axk |x0(k)-x璱(k)|

(2)

其中,δ为分辨系数,δ∈[0,1],通常取0.5。

在求各组社会指标与法律指标的灰色关联系数时,﹎ini﹎ink |x0(k)-x璱(k)|均为0。立法数组中﹎axi﹎axk |x0(k)-x璱(k)|的计算结果为0.710353,诉讼率组中﹎axi﹎axk |x0(k)-x璱(k)|的计算结果为0.774820,律师数组中﹎axi﹎axk |x0(k)-x璱(k)|的计算结果为0.864151,毕业生数组中﹎axi﹎axk |x0(k)-x璱(k)|的计算结果为0.897574。(见表9)

再次,通过公式(3)计算分别计算出各法律指标与人均GDP、城市化、教育指数、城乡差距等四个社会指标的灰色关联系数[10]和排序(见表10)。

﹔┆璱=1n秐i=1ζ(k),k=1,2,…,m(3)

通过表10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社会指标中人均GDP的灰色关联度最大(0.661230-0.863117),教育指数的灰色关联度最小(0.453051-0.501492)。在立法数指标的社会影响因素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乡差距、城市化、教育指数;在诉讼率指标的社会影响因素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在律师数指标的社会影响因素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城市化、人均GDP、城乡差距、教育指数;在诉讼率指标的社会影响因素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城市化、人均GDP、城乡差距、教育指数。综合来看,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各法律指标影响因素(社会指标)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

五、结论:我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总体水平非均衡发展差异明显,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

通过对中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评估与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六点结论:

第一,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总体水平差距明显,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先进、中西部地区落后的格局,三大地带间的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差距十分显著,这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极为一致。这意味着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对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很大,经济发展水平的初始禀赋效应明显。

第二,在我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4个不同集团类型的分区中,领先型集团是法制现代化进程最高的核心地区,挑战型集团是法制现代化进程较高的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相对低下。在集团分类里法制现代化进程最高的领先型集团与最低的后进型集团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第三,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排名靠前的地区,其各主因子得分也都很强,特别是在法制现代化程度的质量因子方面。这说明了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正更多地来自于全方位和全要素的发展和规划,来自于区域系统经济社会的整体效益。因此,要想加快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要有系统的观点。

第四,对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发生影响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是法制现代化程度的质量因子,方差贡献率达到了76.962688%,由此可以认为,要加快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加快法制现代化程度的质量因子方面的建设是首选。这实际上表明,目前各省域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已经摆脱了依靠规模扩张而推动进程的阶段,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呈现出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的特征。

第五,在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各法律指标影响因素(社会指标)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因此,加快落后省域的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六,我们在继续保持和提升发达地区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前提下,尽快缩小省域之间的差距、提升落后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是目前解决非均衡发展差异的关键。

六、缩小我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非均衡差异的对策

从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层面看,各个集团的法制现代化进程非均衡差异较大,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发展策略。

北京、上海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最快,是我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领先型集团,对全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在大部分指标中都取得绝对的优势,作为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最快的领先型集团必须充分认识其龙头作用,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全方位地主动与国际对接,积极推进区域法制一体化,保持法制现代化进程持续高速的发展态势,在总量指标和质量指标方面,全方位的进一步发挥法制现代化进程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而牵引和推动周边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在挑战型集团中的广东、天津、新疆、浙江、山东、辽宁、江苏、福建等8个省域,其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态势已初见端倪,正逐渐成为带动和辐射周边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策源地”。作为挑战型集团的省域必须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总量指标,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尽快成为牵引和推动周边地区乃至全国法制现代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一极。

追赶型集团的城市群有黑龙江、宁夏、吉林、内蒙古、青海、河北、四川、陕西、湖北、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等13个省域。伴随国家重振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东北和中部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将大幅度提高,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这些省域应该重点提升总量指标和质量指标,通过改进自身的“短板”,缩短差距,消除“木桶效应”,实现与法制现代化进程较快的东部省域的对接。

后进型集团的重庆、河南、甘肃、云南、广西、贵州、海南、西藏等8个省域的法制现代化进程较慢。该类型的省域应以集聚本地区域法制资源并引导其良性发展为重点,不仅要在数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质量上也要所有提高,从而促进法制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高。通过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培育和发展核心区域,提高城市法制在区域法制现代化中的牵引带动能力,在总量指标上实现突破,带动区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跨越式发展。

从影响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各个因素层面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立法机关运行水平、审判机关运行水平、检察机关运行水平、公安机关运行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运行水平、行政复议机关运行水平、法律教育科研水平等8个方面都对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自身的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间不仅经济发展差距大,而且各种经济要素的差别也很大。但是,每个省域都具有各自的发展优势。各省域都要从资源、环境、人口实际情况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坚持从自身实际条件出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发展方向和主导产业,依靠优势、发挥优势,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重点突出、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区域产业结构。

在提升立法机关运行水平方面,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一是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既注意给予行政和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使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又注意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改革发展服务。既注意及时把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实践发展的规定进行修改,为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又注意为继续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三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立法法规定的审次制度,坚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注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主动进行协调。通过多次审议,反复研究推敲,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在提升审判机关运行水平方面,应该积极修正我国现有的审判程序,使其更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应依靠构建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直接指导和参与庭审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当事人举证责任前提下的有一定条件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严格审判监督程序,规范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等方法,通过审判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是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切入点。

在提升检察机关运行水平方面,应该把“服务群众、保障民生”作为着力点,在检察工作中大力推行律师代理民行申诉,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并推行刑事控辩证据双向开示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同时还要积极提供法律援(救)助,让弱势群体感受司法的温暖与公正,强化民行案件执行监督,促进公正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从便民、助民、利民入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力促司法公平与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提升公安机关运行水平方面,要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把科技强警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研发、应用、普及上下功夫,把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技术装备应用到各项警务工作中,普及到每一个执法岗位上,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公安队伍战斗力。

在提升司法行政机关运行水平方面,要继续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特殊功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紧贴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及时预防和化解经济领域中各种不稳定因素,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提升行政复议机关运行水平方面,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行政复议的公开透明度,公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加大协调力度,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在提升法律教育科研水平方面,要以教育思想的转变为先导,以教育体系改革为核心,以学生管理工作为重点,构筑“大学生成才工程”,逐步探索出“规范+特色”二者结合,以形成“知识-能力-素质”(KAQ)三者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创建科学严密的“目标-操作-评估”三环一体的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地区差异在拉大,从而使得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法制现代化协调发展问题凸显出来;所以各省域必须着力解决好影响自身法制现代化进程发展的问题,缩小省域间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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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equilibrium of Provincial Legal Systems Modernization and Its Relevant Social Factors: Assess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etric Law

ZENG Peng

(Party Committee Office of 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 China)

Abstract: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 means a transformation from rule of man to rule of law, an advancing and accelerating process of Chinese legal civilization. In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a comparison of the advancement of legal civilization in one province with other jurisdictions is of logical as well as empirical importance in assessing the development of law in Chinas provinces. Sharp discrepancies of the advancement of legal civilization seem to exist in the East, the Middle and the West areas in China. A study of the disequilibrium of provincial legal systems modernization and its relevant social factors is bound to conduce to the policy-making and to gradually ironing out the differences.

Key Words:provincial legal modernization process; major components; same unit in respective levels; gray degree of association; disequilibrium diversity; social influential factors

本文责任编辑:张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