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评断

2009-06-08 03:19王岐岭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证据证明

王岐岭

我们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活动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明其是否真实和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评断,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检察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由此而产生的证据就需要有正确的审查评断。

一、自侦案件证据审查评断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一)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评断是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检察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该项活动首先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的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那么审查评断证据则是认识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在证明过程中,充分证据的客观事实只有通过正确的审查评断,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评断目的在于鉴别证据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既包括对各个证据的审查评断,也包括对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评断。

(三)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评断也是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检察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其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评断而完成的。

二、自侦案件证据审查评断的内容

(一)自侦案件证据审查评断的理论前提是证据的可认知性

一是自侦案件的客观真实性。二是要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三是要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四是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二)自侦案件证据审查评断的核心是确实、充分、合法

1.自侦案件证据确实性的审查评断。自侦案件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自侦案件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它反映了用于定案的证据可能处于一种“亦黑亦白”的灰色状态,而不是将其按照“非真即假”的逻辑进行简单处理。审查评断自侦案件证据的确定性需要从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和证据内容的可信来分析。

(1)自侦案件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自侦案件证据来源,是指自侦案件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是由谁提供的。分析自侦案件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就是要分析自侦案件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就是要分析提供自侦案件证据有无影响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因素。检察人员在分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证据提供者的知识与能力。二是证据提供者的身份与动机。

(2)自侦案件证据内容的可信度。自侦案件证据内容,是指该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况。分析自侦案件证据内容的可信度,不仅仅要分析这些事或物本身的情况;而且要分析这些情况与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联系。检察人员在分析自侦案件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证据内容的可能性。二是证据内容的一致性。三是证据内容的合理性。四是证据内容的详细性。

2.自侦案件证据充分性的审查评断。证据的确定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不是唯一要件。作为单个的证据来说,具有确定性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但是,仅靠单个证据的确定性来认定案件事实是远远不够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要求。数量的要求是指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说明;证据之间的矛盾都可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充分性是建立在确定性基础之上的,离开了确实的证据,就无充分性可言。要达到证据充分,至少要符合以下二个方面:(1)证据齐全,具有相当数量齐全。(2)证据的一致性,结论的唯一性。

3.自侦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评断。自侦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检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自侦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评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法律形式是否齐备,手续是否齐全。自侦案件中的有关证据是否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和是否按照一定的程序收集。法定形式和法律手续都是保证自侦案件证据质量的前提,对于固定证据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意义。

(2)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对自侦案件规定的程序与法律手续是一致的,手续可以反映程序的合法,但是手续齐全并非代表合乎程序。对自侦案件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但是一般先从法律文书入手。通过对法律文书的审查,可以发现自侦案件收集证据中的是否有违法情况,同时,也可以从法律文书的内容中发现自侦案件收集证据的问题,从而为进一步审查合法性奠定基础。此外,还可以通过同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审查收集证据的问题,揭露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3)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刑事诉讼规则》都对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了具体的规定。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当出庭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自侦案件证据评断的方法

(一)单独审查评断

单独审查评断是对自侦案件每个证据的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分析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自侦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证明力,有多大的证明力。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经单独评断即可排除其证明力,对自侦案件证据的单独审查评断可以按下面二种顺序进行。

1.按时间顺序单独审查评断即按照自侦案件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评断。这种适用于自侦案件证据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

2.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二)比对审查评断比对审查评断是对自侦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证据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经比对认为相互一致的自侦案件证据往往比较可信,反之,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全部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自侦案件证据也不能盲目相信,因为串供、伪证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自侦案件或差异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证据之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并不影响真实可靠的差异。因此,比对审查评断的关键不仅要找出不同证据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还要分析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评断有以下二种形式。

1.纵向比对审查评断。

2.横向比对审查评断。

(三)技术鉴定

有一些物品或物质痕迹,只凭检察人员的一般知识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如痕检、视听资料、会计鉴定等都需要各种鉴定方法才能判明。因此,技术鉴定就成了审查评断自侦案件某些书证、物证必不可少的手段。同时,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发展,所有手段层出不穷,如心理生理测试仪、中小量分析技术等的出现,为自侦案件的突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综合审查评断

综合审查评断是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评断的关键是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检察人员要善于对各种证据进行交叉的逻辑分析,善于发现不同证据的矛盾,以便对自侦案件中的证据做出整体性评估。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形式逻辑在审查评断自侦案件证据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检察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做到推理前提真实、概念明确、判断恰当、形式正确,必须遵循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等基本规律。应用逻辑思维审查评断证据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归纳和分析。归纳是从个别事实推出一般结论的思维方法。归纳的前提是关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判断,而结论都是关于该类事物现象的普遍性判断。演绎是从一般原理、原则引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演绎法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法。三段论法就是从两个判断得出第三个判断的一种推理方法。归纳法和演绎法两者互为条件、互相渗透。检察人员要在归纳与演绎的交替运用中,思维不断得到升华,不断获取对自侦案件本质的认识。

2.分析和综合。分析是指对象的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要素、阶段,分别予以考究的思维方法。分析的目的是要对事物的各部分、各要素进行比较和研究,据此分析它们在事物整体中处于何种地位,彼此之间的关系,以便从各要素中找出主要素,从偶然中发现必然,从表象中发现本质。综合是指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个方面、要素和阶段有机地结合成整体的思维方法,是按照自侦案件本身各部分之间固有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将其综合为一个统一整体,从而形成对该自侦案件的总体性认识。

3.反证和排除。反证是指通过否定反证事实来肯定与之相反的待证事实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实践中,为了反驳相反的证据以肯定某种证据的真实性时,常采用反证法。使用反证法进行审查评断自侦案件证据应当注意二点:其一是作为判断根据的反证事实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反证事实必须与待证事实构成矛盾,非此即彼,否则,就不能通过反证事实确认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其二是反证法的适用的范围有限,只能用来认定个别证据与自侦案件的事实。

排除就是指把待证判断、待证事实同其他可能提出的各种判断、事实放在一起,通过证明其他各种判断的错误或事实的错误来确认或推论待证判断正确性或待证事实成立的方法。使用排除法进行审查评断自侦案件证据应当注意二点:其一是用以证明其他判断错误的根据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就不能达到确认待证判断真实性的目的;其二是必须穷尽所有可能提出的判断。如果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提出的判断,排除法就没有说服力,就不能产生好的证明效果。□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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