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府推动与促进中医药成果转化能力的思考

2009-06-08 08:51李彩云
管理观察 2009年1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中医药科技

李彩云

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广州510030

内容摘要:目前,全国各省市普遍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与广东基础相当的兄弟省市也相继提出要建设中医药强省,并结合各自的优势,出台积极措施,成为广东的追兵和对手。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否成功建设中医药强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省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因而,立足广东,结合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努力提高广东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得迫切而重要。

主题词:广东中医药转化思考

广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正迎来一个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期。一是国家重视和支持中医药工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发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中共中央关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培育现代中药产业”。国家科学和技术中长期规划(2006-2010)把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发展列为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国家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六部委联合发布《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立了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央和国务院多位领导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这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根本指针。二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工作,多次对建设中医药强省作出重要部署。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召开了建设中医药强省大会,作出了《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这是推进中医药工作的强大动力。三是人们健康观念的变化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随着广东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追求健康的身体,还追求精神的健康和社会的和谐,这与中医的养生保健理念是一致的。随着医学模式从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社会-心理模式转变,这与中医学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以及注重社会环境、心理因素的特性相吻合,中医药的服务需求潜力巨大。四是中医药深受广东人民群众的喜爱,有着较广泛的社会基础。一直以来,广东省人民群众受益于中医药的医疗保健服务,信中医、用中医。五是“创新型广东”的提出,为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中医药理论开阔了思路,为探索中医药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创造了新条件,为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拓展了新空间。特别是信息技术在广东的广泛应用为广东省的中医药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目前,全国各省市普遍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与广东省基础相当的兄弟省市也相继提出要建设中医药强省,并结合各自的优势,出台积极措施,成为广东省的追兵和对手。

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否成功建设中医药强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省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因而,立足广东,结合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努力提高广东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得迫切而重要。

通过问卷调查,广东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中医药企业在希望政府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哪些支持的选择结果见表1、表2。

调查结果显示,中医药科研机构第一选择排列前三位的分别是设立专项资金、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改革成果评价体系。这表明,作为科技成果供方,中医药科研机构最需要政府在成果转化方面做的事情就是加大经费投入,实行专款专用;改革中医药科技相关体制,包括管理体制、成果评价体制、奖励体制等。而作为科技成果受方,中医药企业的第一选择排列前三位的依次是设立专项资金、实行税收优惠和完善公共技术平台。这与中医药科研机构的选择有所同又有所不同,共同点都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需求,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更需要政府能在税收和服务平台上制订有效政策和措施。

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不单纯是一种科技行为和经济行为,它不但涉及到高校、企业,还涉及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需要产、学、研三方和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协调配合、联合运作。政府应减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政府又不能完全退出市场,政府理应充当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供给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一、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发展战略的基本出发点,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由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成为当今世界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广东仍然要进一步强化意识,加大宣传,把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建设中医药强省的重头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主要包含了人才使用制度、融资制度、产权转让制度、市场准入或退出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在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中,政府应充分发挥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科技资源配置、竞争环境的培育、投入产出结构调整等方面实行有效干预,由市场来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价值和科技成果转化双方的供需,并通过市场开拓融资渠道。政府应多做政策性、措施性的调查与分析研究,真正从抓计划、抓项目的微观职能和重复布点、投资分散以及效率低下的状况中解脱出来,着手研究怎样创建一个新的社会机制,建立起有利于成果转化应用及其产业化发展的经济社会制度,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配套政策与措施,让好的制度产生竞争力、让好的制度促进生产力的更大发展。国外一些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建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小企业发展中心管理项目、来自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费投入方式、由各个部委负责实施的管理和监管方法、用国家研发资金带动民间资金的做法、项目招标评估和分阶段实施的科学方法等;日本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制定的“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等制度、各省(部委)都设有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部门或独立行政法人、从政策和资金方面为科技成果走进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实施特别的税赋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等做法;英国的形成政府层面、公共层面和私人公司三个层面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完整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体系的做法;芬兰由政府牵头、大学、科研界和企业界多方合作兴办科技园的经验等等。

(一)以为人本,建立激励的人才效用机制

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人才,当前人才匮乏与广东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求的矛盾仍然突出。对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提出的技术权益分配和奖励政策落实不够,影响了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如何使广东成为中医药人才聚集的“栖息地”和“孵化器”?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制度留人,事业留人,社会环境留人,待遇留人和培育人才的效用机制;建立新的人才发展观和使用观,激励人才创新积极性、重视人才的素质和水平提高;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创造性的软环境,完善聚集人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避免对科技人员使用的行政化趋势,让科研人员在最需要、最合理的岗位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切实提高科技人员尤其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建立一系列机制,为广东出成果、出人才、建基地、带团队,建功立业所服务,确保这些人才进得来、用得好,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竞争出人才,竞争出效益,如果人难尽其才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进来的人才照样会流失。

要运用激励机制调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基层、一线直接从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大力表彰和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省、市(地)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中,对转化成果的先进性、科学性评价的同时,要更多地强调和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业绩,注重转化的规模和效益。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该项目新增留利中连续三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主要从事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直接转让技术的单位,应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15%-25%,奖励直接从事该项技术研究开发和促进该项技术转化的人员。

同时,还要不断对中医药科技人员加强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中医药科技人员的转化意识、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创新意识,积极研发创新型成果,并主动争取把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向市场。

(二)实行税收优惠制度

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是各国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主要有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美国从1962年起,对公司投资的新设备在正式交付使用后给予税收减免,对公司应用新技术设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日本实行 “个人研究奖金免税制度”和“技术出口所得特别减税制度”。

间接优惠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如美国对开发研究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率3年,为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俄罗斯的《税务法典》对科研机构实行税转贷制度,即根据俄罗斯财政部的规定允许科研机构将利润税转为贷款,也可根据俄罗斯各联邦主体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地方税收转为贷款,但是科研机构必须在进行科学研究或者试验设计工作,以及进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活动时才能享受税转贷。

就目前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在制定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时,激励作用的重心应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将政策激励的重心从以前的鼓励引进外资和技术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转移。要改革现行科技财税政策优惠方式,把税收优惠从过去的以直接优惠为主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

(三)逐步建立适应广东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制度

在机制和体制管理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指引企业、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市场,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筹集科技资金,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优惠政策作扶持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政府应建立适合中医药科技研发特点的风险投资机制,改进对中医药科技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和退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使步入成熟期的中医药企业或者中医药成果能尽快上市、融资,确保技术实力强,成果转化效益好,企业上市后回报高的优势得以实现;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中医药科技贷款规模,增加科技经费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部门调整信贷结构,提高对中医药科技项目的贷款比例,强化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机制;建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尽快设立省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开辟专用资金渠道等等。

(四)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提高中医药科技成果质量

具有较高科学性、技术操作性、市场需求性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是实现顺利转化的前提,能否成功转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成果是否成熟。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和广东省技术监督局联合于1999年月11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科技成果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监督管理,该办法的发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成果鉴定的程序与标准制度,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惩罚机制,明确鉴定主体负有的法律责任,鉴定行为失信的法律边界以及失信到何种程度将给予何种形式的惩罚等,尽可能地克服成果鉴定中专家单一且本地化,评审质量不高、标准不严等弊端,清除检测、评估、评审过程中不依法行事,讲人情、收“红包”等不正之风。

二、建设良好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

1996年颁布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法律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和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为有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科技部与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5年底修订的《公司法》对高新技术出资入股做了专门规定。同时,国家通过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承担国家计划项目等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广东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如《广东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实施办法》、《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为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现实中出现的现象越来越复杂,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涵盖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再加上还存在着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而不愿打官司。

因而建议:

(一)立足本省实际,结合中医药特色,加快对有关科技法规的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修改,使法规有力度、有内容,有可操作性,如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怎样依法界定;成果完成人与参加人员的权属、利益分配;成果评估后作价入股怎样兑现收益等等。如果法规的弹性大了,其有效性就会大大降低。

(二)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对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帮助中医药企业提高科技研发能力

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之一在于企业。目前,广东中医药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多,研发能力普遍较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来自外部环境的制约,政府有责任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目前实际情况来讲,政府必须进一步减少对企业内部事务的干扰,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集中精力研究战略和政策问题,制定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措施,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的导向作用。

首先,政府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自主创新体系,这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不可少的基础性措施。政府要逐步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与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加快科研体制改革。建议政府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建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及时孵化出企业所需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机构,要力争达到有研究场地、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和研究成果。广大中小企业要把技术创新工作的重点放在借用外脑上,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创办成果转化基地,增强新成果、新技术吸收转化能力。同时,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中医药院校、科研院所创办中医药技术研发中心,面对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多形式、开放式、市场化的创新服务。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合作,要突出技术咨询与技术难题的解决;与民营企业的合作,要突出技术入股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与实力雄厚大型企业的合作,要突出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与成长型企业的合作,要突出工业化生产和规模化效益。总之,双方要以各自的比较优势为基础,用互惠互利的市场化合作机制,不拘形式地拓宽合作方式。以政府为引导,促进合作,进一步激活企业技术需求,使之逐步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其次,政府在科技计划、服务网络、进入国际市场等多方面扶持企业。政府可制定各种针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这些科技计划的实施,从研究开发、试制、成果的商业化等阶段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全过程予以支持,推动中医药企业特别是中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为珠三角中医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牵线搭桥。

再次,政府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体制、科研开发机制与人才成长机制,加快科研院校的市场化改革,加快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步伐。同时要加大分配制度的改革,通过技术入股等形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

第四,政府要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法规,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体系,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创造更好的环境。

总言之,政府要建立以中医药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合作的中医药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企业应用新技术,包括新的组织形式、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来实现经济新的增长。只有将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后才能占领中医药市场,取得经济效益,才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能不能转化、能不能产业化、能不能取得效益、能不能占领市场,这是检验技术创新成败的唯一标准,所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中医药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部门的积极支持。

四、建立高效的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广东中医药生产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以中小企业居多,在创新过程中,中小企业不像大企业那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专家资源,常常会遇到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一些难题。世界发达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也表明:中小企业创新的成效大小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服务体系对其支持的力度,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对中小企业创新决策能力的影响尤为重要。因此,广东政府应当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包括为解决科研和生产相脱节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市场信息服务、技术与管理咨询、技术和产权评估、技术经纪、风险担保等服务机构;其次要加强中小企业支撑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信息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最迅捷的信息渠道,减少投资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再次要组织协调国内外高校的科研成果在本地区的产业化服务,协调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区的企业界联合,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源泉和技术帮助,共同构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围环境。

建设以政府为引导,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推动和民间中介机构为纽带的上下联动、相互促进的成果转化管理和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评估中心、技术推广中心、技术开发咨询中心、网络平台等中介组织,对加强成果转化供需双方的联系沟通,积极促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把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向生产企业转移,做好信息传播、技术交流、咨询中介和推广转化等技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一)建立完善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咨询和服务体系。像美国建立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金融资本服务机构、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机构、财务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日本的“促进专利转化中心”、“工业所有权综合信息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促进中心”和知识产权中心等机构;英国的如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和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等;芬兰包括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以及科技园区和其他创新支持服务机构等。

(二)加强对中医药中介服务体系的监管。为加速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在培育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强化资格认证,实行机构登记、严格审批和资质审查制度,以明确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使其能独立、依法从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服务活动。政府还要抓紧制定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的组织法规和行为法规,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从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良好环境。

(三)政府应不断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软、硬件设施,建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使之成为沟通国家、部门、省、地(市)中医药科技成果信息流通的渠道,及时发布新开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在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信息源交流收集的同时,及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整理、筛选适合本地转化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向各级基层部门提供新的适用的科技成果。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的建设,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流通提供可靠快捷的硬件基础设施。与此同时,各级部门要创造条件大力普及网络使用技术,逐步形成遍布城乡的技术信息服务网络,做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服务工作。

(四)建议政府成立广东省科技中介协会或者科技咨询协会。目前国家已经成立了“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湖南等省市也成立了科技咨询协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广东省也应尽快成立科技中介协会或科技咨询协会,同时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性的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如中医药技术交易协会等,以便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开展市场开拓活动。

五、整合资源积极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应坚持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的战略方针,不断提高广东中医药的国际知名度,促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培育和拓展中医药国际市场。广东于2005年牵头举办“泛珠三角区域中医药院校合作发展研讨会暨首届联席会”,首次搭建了区域中医药合作的平台。我们要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这个平台,推动省、区之间中医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人才流动、监管联动、标准互认,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组建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中医药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产业合作平台,吸引省外实力雄厚的中医药企业转化本省中医药科技成果,借助外脑,引进外资,减少成本,千方百计把广东有实用价值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拉动广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维军,李庆云.我国科技成果低转化率的原因及对策,科技导报,1999(9),9

2、 李元春.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应该做什么[J].华东科技,1998(3),25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计划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7B070900094,批准文号:粤科计字[2007]130号

猜你喜欢
科技成果中医药科技
中医药在恶性肿瘤防治中的应用
中医药在治疗恶性肿瘤骨转移中的应用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科技助我来看云
从《中医药法》看直销
科技在线
中医药立法:不是“管”而是“促”
科技在线
科技在线
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