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如何让利于全体国民

2009-05-30 00:11
新民周刊 2009年27期
关键词:作贡献国有股财产性

叶 檀

只让境内投资者作贡献,而不能像境外投资者一样,通过分红、通过股权转让享受巨额财产收益,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7月3日,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全球智庫峰会上就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表示,“公司部门的利润较高,缘于股权分布结构,广大劳动者只分享到较少的公司利润”,他提出的解决方案之一是,“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步子还应该迈得更大一点,以便能让公众能分享公司部门的高收益”。

周小川先生的建议是让全体国民分享财产性收益的好办法。

国有股的最终所有人是全体国民,国资委是出资人代表而不是出资人,因此,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不存在任何法律与道义上的障碍。国有企业的股权收益属于全体国民的财产性收益,最终要由全体国民共享。如果说在原始积累阶段、在坏账去除阶段,需要全体国民、需要股民再接再厉为国企作贡献,在石化双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纷纷进入全球500强企业、甚至市值全球第一时,只让境内投资者作贡献,让国民为高油价等垄断收益买单,而不能像境外投资者一样,通过分红、通过股权转让享受巨额财产收益,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国民分享国有股收益有三种办法。

一是谢国忠先生等人提出的将国有股分给全体国民,人手数千股。这一办法行不通,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做法社会成本太高,而是因为在法治精神尚不完善的市场,将国有股分发到个人手中,会引发财富急剧集中。俄罗斯国有股分散再集中的过程,就是权贵资本压低价格收拢股票筹码而后抬高筹码、聚集财富的过程,虽然捷克的股权分配过程相对公平,但中国的国有股分配过程将更接近于俄罗斯而不是捷克,因为中国的权贵资本力量决不在俄罗斯之下。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国的股票市场有人为溢价成分,这是流通股比例过低导致的结果,国有股部分由国资委和国企主导,必须掌握控股权以确保企业的主人不会更改,大非与大限向市场释放必须经过企业、证监会、国资委乃至更上层的首肯。这样做的结果是掌握这部分限售股成为市场的主导,可以将市场维持在相对的高位。一旦限售股大部分可以流通,不要说50%可以流通,就是30%解禁流通,中国股市也将跌到谷底。以中石油为例,流通股40亿股,而非流通股为1500亿股,一旦解禁流通500亿股,大盘会被拖累到1600点以下。

如果股权转移到个人投资者手中,A股市场会在一夜之间成为真正的全流通市场,股市一落千丈,有权势有财力者联合收集低价筹码,在股市中博弈的中产阶层一夜之间成为无产阶层。这种基因突变式的市场化,将以损害所有中产阶级的利益为代价,打造出极贫与极富两个阶层,这将是中国社会不可承受之重。

第二种办法是将国有股部分划转社保。只要确保社保基金运作的专业和分配的公平,从长远来看,可以惠及全体国民。股权划拨不会大幅影响股市的折价率与溢价率,从政府角度看,国资委与社保基金之间的股权划拨,是财政从左口袋转移到右口袋,仍然在控制的范围之内。

第三种办法是将垄断型国有企业的收益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全体国民,作为国民收益基金补贴到教育、医疗等领域,而后公之于众,接受国民监督。

中国石油实施2008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方案,即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8302097.7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人民币0.14953元(含税)派发2008年度之末期股息,总共分红273.67亿元。中石油A股股东付出了比H股股东高十几倍的代价,在H股股东之后得到了少得可怜的分红。

类似于中石油的垄断公司,无论是以资源税的形式,是国民基金的形式,从垄断收益中拿出部分回馈国民合情合理,除了保护经济安全之外,这些垄断公司的生存才有更合适的理由。

鉴于目前所处的社会阶段,国有股权不可分配于民,但可分利于民,让全体国民分享国有企业不断增长的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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