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官员性侵害幼女案调查

2009-05-27 12:24成等
畅谈 2009年5期
关键词:习水县袁某幼女

陈 强 雷 成等

贵州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激起了公众的怒火。的确,这不只是一场人伦悲剧,更像是一次恶魔的狂欢,而这起“丧尽天良”的性侵害案背后呈现出的秩序的真空更值得我们深思。

贵州习水,这个早就因“四渡赤水”而承载太多历史重任的县城,这一次却因触目惊心的“嫖宿幼女事件”。而在各类媒体的报道、评论裹挟下跳跃在舆论的风口浪尖。

秘密调查揭开案情

去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学六年级女生李瑜母亲报案,称李瑜被某私立中学初一女生王清骗出后遭人强奸。

长年在浙江打工的李瑜母亲说,她丈夫开长途货运车经常不在家,13岁的女儿李瑜由在老家的婆婆照料。有一天,李瑜突然对奶奶说:“天天都有人在学校外面抓人,好可怕啊”,在奶奶的追问下,李瑜才说出自己被男人脱了裤子欺负的事。婆婆立即打电话叫李瑜的母亲赶紧回老家,说孩子“出事了”。

在李瑜母亲回习水的当天下午,她看到王清跑到家里来叫李瑜出去玩。李母听到两个小女孩在房间里嘀咕,觉得不对头,便揪住王清问个究竟。当李母从王清口中得知女儿确实被人奸污之后,就带着女儿李瑜和王清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李母说,报案后,她曾多次到公安部门催问案件情况,但“他们一直没有给我一个说法”。在等待两个月后,由于担心在当地被人报复。她便带着女儿李瑜到外地去了。同年11月初,遵义市公安局马副局长突然打电话给李瑜的母亲,告诉她案件有了重大突破,让她赶紧带女儿回习水来辨认。

李瑜的母亲一直不知道,此案之所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是中共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崔亚东作出批示的结果。10月底,拿到“尚方宝剑”的遵义市公安局专案组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10天后才向习水县领导通报“8·15”案件情况。

幼女被胁迫卖淫

经警方调查,2007年10月,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莉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于习水县城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莉的家中卖淫。袁莉按照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的嫖资全部归刘某、袁某所有。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数未满14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

据现在读初二的受害人王清回忆,初一下学期的一天,她的同班好友康倩带她去见“结拜姐姐”和两个社会男青年,他们把她带到一个小巷子,康倩借口溜掉。王也想走,但两个男的对她又打又骂。“当时我很害怕,被他们逼着进了附近一家旅社的房间,一会儿来了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他锁上了门后就动手脱我的衣服,我吓得直哭……后来那男的知道我是初一的学生后,没敢继续下去,他给了旅社老板娘100元后走了。事后康倩的‘结拜姐姐威胁我,不能把今天的事说出去,否则要叫人打我。”

“第二天,康倩和我们学校食堂师傅的女儿刘某来找我,他们说我因为昨天的事已经怀孕了,刘某可以帮忙带我去一个地方把孩子打掉。”毫无生理知识的王清听信了她们的话,就跟着刘某来到袁莉家中。在这里,王清被一个叫冯支洋的教师夺走了第一次。“我后来才知道他是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的老师。他很变态,不用安全套,还玩了许多花样。”完事后,下身出血的王清躲到厕所里哭泣,刘某过来安慰她。并给了她20元。此后。刘某经常带王清到袁莉家,“如果不去。她男朋友袁某就要打我。”王说。

去年7月的一天。刘某再次找到王清,要她冒充处女和嫖客睡觉,并承诺“这是最后一次让我做这事”。为了摆脱刘的控制,王答应了。于是。刘把王带到一家宾馆,王按刘教的办法,把刚打了耳洞的耳朵弄出血来涂到下身。“当我裹着浴巾上床的时候,被对方发现。他问我到底是不是处女,我只好承认不是。”那男的很生气,丢了100元在床上就走了。案发后,王清才知道这个未遂的嫖客是习水县马临工业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

王清说,刘某不仅逼她卖淫,还让她去寻找其他女学生。“刘某答应我,只要我帮忙找到另一个女生,我就不用再去做那事了。”读小学六年级的13岁女生李瑜是王清找到的“替身”。现在在外地读初一的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虽然她和王清不在一个学校,但家靠得比较近,“有一次,王清骗我去买书包,就和刘某、袁某一起把我带到袁莉家,不准我离开……”有了第一次之后,刘某、袁某就经常到学校门口等李瑜。

袁莉的丈夫胡某告诉记者。袁莉原先在县城开过旅社,也提供过卖淫方面的服务,不过做的都是社会上的卖淫女。刘某的男友袁某由于吸毒需要钱,就和袁莉商量找女学生来卖淫。为了隐秘选择了在家中做这种交易。胡某说,袁莉没有这些女生的联系方式,往往都是袁某和刘某带她们来,然后袁莉再打电话去约嫖客。记者问胡,袁莉怎么有那些前来嫖娼的干部的电话?他说,她开旅社时就认识他们。

“只看到大象的一条腿”

3月27日,记者初到位于川黔渝三省市交界的习水县,展开暗访。不管是问出租车司机,或是向小吃店老板打听,他们都说这里半年前发生过一起“老师组织学生卖淫案”,“抓了一些人,有个煤老板出了20万被放出来了。”但问起受害女生是谁,他们也说不出一个具体的人来。

向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一些人打探消息,他们同样是道听途说。一位正科级干部告诉记者,组织上从来没有传达过,他也是听说的。记者深深感到。这里的绝大多数人都“只是看到大象的一条腿,根本不知道大象到底长什么样”。

一个在当地做生意的朋友告诉记者,他认识的一个包工头经常玩“学生妹”,于是记者就让他把这位包工头请出来吃饭。包工头承认自己之所以喜欢玩“学生妹”,是因为年纪小,“比较干净”。有外地客人来,他也用“学生妹”招待。他说,自从出了那个案件后,现在比较难找人了。但他答应帮忙。当晚,大家一同上歌厅唱歌,歌厅的老板透露说,他手上有“学生妹”,但要提前预约。最好是周六、周日来,她们没上课,比较容易出来。

第二天晚上,包工头果然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有3个读初中的女生可以出来玩。到了约定的某歌厅,包工头正和两个长头发的男青年在一起嘀咕。他们打电话叫来了3个满脸稚气的女孩,记者以她们“年龄太小,不敢玩”为由让她们赶紧回家。

到了习水的第6天,记者觉得有必要“浮出水面”,和当地官员正面接触。当县政法委书记袁云勤得知记者已经“潜伏”一周时说:“你这是对我们不信任嘛!”根据记者的经验,碰到这种事,如果一来

就找当地官员,他们多半会告诉你没有这么回事。

在没有师生涉案的习水县一中,几个女教师告诉记者,只是从社会上听说过有其他学校的老师被抓,但教育局从来没有传达过。记者问该校的女生,知道不知道本县有一些学生被骗出去卖淫的事。她们把眼睛瞪得好大:“怎么可能有这种事?”

事实上,当地官方已经注意到了网络上和民间的种种不实传言。县检察院的任检察长告诉记者,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时候,曾考虑召开新闻发布会。但因故取消。

未公开的一审

4月3日,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嫖宿幼女而被逮捕的丑闻曝光后,这个县闻名全国。当天,习水县委、县政府即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4月6日晚,习水县电视台播放了通报会的实况,这起半年前即开始在民间传播的恶性案件在当地才完全明朗。

4月8日,7名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法律的审判。在此之前,一场道德的审判早已在拷问着他们。由于涉及到来成年人的隐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因要求参与旁听的群众太多,原定于8时30分开始的庭审,不得不推迟了近1个小时。一位坐了40多分钟车从土城镇赶来的农民说,“受害女生的情况是隐私。但被告人长什么样,不能让群众看一看吗?”

9时30分左右,法警们在法院的台阶下拉起了一道警戒线,数百名群众和媒体记者被拦在了法院的院子里。一同被拦在警戒线外的还有受害女生康倩的父亲。一大早,他带着身份证和户口簿来到法院,想申请进入法庭,看一看侮辱了她的女儿的县人大代表,但法院没有理会这位父亲的迫切心情。

康父拿出户口簿,试着解释作为未满15岁的女儿的监护人,自己应该进入法庭参与旁听。但法官推开他的手,说:“你进去,一是影响不好,二是确实违法。判了以后判决书会给你,你可以过几天提起民事诉讼。”另一位法官向康父解释说,本案分两个案件开庭,与康倩相关的被告母明忠今天暂时不审。所以康父无权进入法庭。

而据了解,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转由其他律师代理。“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

一审接受审判的主要是以“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被起诉的38岁妇女袁莉。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袁莉先后联系了至少13人前来嫖娼,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和一位县人大代表。这5名公职人员是:习水县政府移民办公室主任李守明、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马临工业经济区国土管理所所长陈孟然和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冯支洋。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

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师及母亲的陪伴下出庭作证。但是“很紧张”地等候了一上午并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才被一名工作人员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6名身着制服的人。法官问她“有多大”、“有多高”,并问“和李输是不是同班同学?”王清表示否认后,就被带出了办公室,整个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到底是“嫖宿”还是“强奸”?

一审后,习水县的相关官员被媒体问得最多的问题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到底有什么不同?此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但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带来20年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一篇评论也同样指出,“所谓量刑起点更高的‘嫖宿幼女罪很可能是一个道貌岸然的幌子。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在习水‘8·15案中,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学的中小学生,她们在受胁迫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这是‘卖淫幼女吗?”

最先参与侦查的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队长陈杰表示,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讯逮捕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构成“嫖宿”的两个条件为“明知”和“有经济交往”,办案人员认为二者具备,所以定性为“嫖宿”而不是“强奸”。

更可怕的是秩序真空

在案情已然大白,社会舆论聚焦于此的当下,清算劣行自是制度追求的应有结局。然而,这起“丧尽天良”的性侵害案背后,当地司法的失范、正义的沦陷更值得反思。

在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习水性侵害幼女案既然已经由习水县法院一审,显然当地检、法两方都倾向于认为该案无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对引发争论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辩,当地司法机关似乎也已有了某种默契。另一个细节是,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还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这个“顶格处理”的明确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习水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让二审形同虚设。

犯罪的组织者长达数月的铤而走险却安然无恙,不同官员、公职人员的纷至沓来、饿虎扑羊却逍遥法外。在这座县城,长达半年的民间热议始终进不了执法机关“法眼”,这一切如果不是公权机构捕捉社会信息的能力低下,就是严重脱离社会实际的官僚化气息严重。

在社会层面,“习水幼女悲剧”暴露出一个不小的“辍学、逃学群体”,而这些群体的背后莫不是家庭关爱的缺失。于是,在这样一个自生自灭的群体中,逐渐形成一种游离于学校、家庭、政府的“少男少女懵懂江湖”,“懵懂江湖”在一种原始的、古老的丛林法则下结出一个个开始畸变的精神世界。没有关照、没有制约的这种刚刚开始畸变的“懵懂江湖少年”,要么成为潜在的受害者,要么成为悲剧的制造者或帮凶。

“习水官员性侵害幼女悲剧”的背后,若隐若现地呈现出一种“秩序的真空状态”:从权力监督、公共治理到“懵懂江湖的社会关照”,社会治理秩序在结构上出现了立体化的、多层面的薄弱甚至空白,这是比幼女悲剧更令人感到可怕的秩序之忧,这种秩序之忧也绝非仅在习水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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