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制度缺陷与优化策略探究

2009-05-22 06:33郑显理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缺陷优化制度

[摘 要]我国现行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很不完善,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思路限制。优化投融资制度,能够促进有效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政投融资 制度 缺陷 优化 策略

作者简介:郑显理(1973-),男,浙江杭州人,浙江理工大学讲师,教学部主任,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

一、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制度缺陷分析

(一)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与银行的投融资功能分工不清,存在错位。一方面,我国财政投融资尚未退出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使那些原本可以利用市场融资的项目却使用了财政投融资,加剧了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本应使用财政投融资的一些项目却转而依赖银行,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进一步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二)财政投融资粗放型明显,效益不高,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现象比较普遍。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有效起到产业政策导向作用,甚至出现有偿资金无偿使用,资金投放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尤其在一般性的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不进行评估,使财政投融资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三)财政投融资的渠道和主体单一,运行资金匮乏。财政的经济建设性投资呈现出弱化态势,与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相去甚远。对民间资本进入限制过严导致了财政投融资主体单一,使资金匮乏现象持续存在,而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拨款又难以保证。据估计,由于投融资制度缺陷,当前中国至少有16万亿的民间资金被闲置。在电力、铁路、公路、水利、交通、能源、邮政电信和市政设施等行业,不仅民营企业无法进入,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也难以进入。

(四)财政投融资尚未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体系,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尤其是在投融资资金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薄弱,不能很好地体现招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竞争定价”原则,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优化我国财政投融资制度的策略和建议

优化中国投融资制度的策略,从根本上说,是要对财政投融资进入和退出两大关键机制进行再造;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同时解决财政投融资的资金短缺、效益低下和中小企业、高新企业和民营企业三类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进行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和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确定财政投融资领域,厘清财政投融资和银行投融资的界限。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各国经济体制性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但是财政投融资的主要领域却具有一定的共性。各国的财政投融资主要集中在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外溢性的领域,包括经济基础设施投融资、基础产业投融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等诸多方面。使财政投资尽快退出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把财政投融资重点放在主要体现在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的非盈利公益性领域和市场失效或低效的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领域,有利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利于民间投资、结构调整和改善消费条件的领域。

(二)积极扩大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努力创造投融资渠道多样化。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应该具有低成本、集中稳定和长期性三个特点。应该广泛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政府向外国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借款、外国直接投资、民间私人投资和社会资金等。

应该提高地方财政的投融资功能,可以允许部分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发行中央特许、地方财政担保的“公共工程”专项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可以通过把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用可转换债券形式转让,将部分国有资产在市场上变现,所得资金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倡导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部门,最大限度开放行业准入领域。我国对允许民间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限制过多、过广的问题,这是当前有效投资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投融资活动。其实,我国政府投资的领域太宽,许多可以由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还没有交给私人投资,甚至一些已经允许国外资本投资的领域还没有允许国内民间资本介入。对民间投资设限过宽过严,将影响中国经济稳健发展,促进民间投资任重道远。

(四)大力发展政策性银行。20世纪40年代以后,政策金融在各国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起飞阶段,成为政府推行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起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在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韩国等,政策性银行作用很大,日韩两国政策性银行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承担了处理危机的重任。世界上政策性银行的核心是政府信用。

我国政策性银行是以信贷融资为基础,没有明确设立财政融资和信贷融资之间的严格界限,财政融资侵蚀信贷融资,使政策性银行在信贷融资的基础上承担了相当多的财政政策任务,没有按照信贷融资规则运行,造成了一些新的风险。

(五)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财政融项目运营模式。对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国外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主要是: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在我国应研究如何完善BOT项目融资机制,创造BOT融资中国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要允许BOT项目发起人以项目收入和财产作为担保筹集资金,银行直接贷款给项目公司,实行项目本身融资,否则投资者就无法筹集到项目所需的巨额资金;另一方面,投资者是项目风险的第一承担者,他们承担的风险要高于政府,所以要尽量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对每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都要进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研究和改进。

(六)政府做好财政投融资的宏观调控和绩效评估,减少对企业投资项目过多的直接干预。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密切关系根深蒂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太多,方式过于单一,间接干预和政策引导还没有成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在在投融资制度改革中,应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投资融资的直接干预,加强政策引导,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功能。

(七)促进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实行有效的全程监控、审计。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了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而我国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效率低下,应当加强投融资项目管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和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真正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监管之中,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既充分有效地提高了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效率,又保证了市场主体公平、自由、竞争、透明的竞争。

参考文献

[1]胡琨、严玲、黄艳敏,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综述[J]TCCCE研究论丛

[2]于学强,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的几点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1,(90)

[3]夏杰长、王彬生,财政投融资与基础设施建设[J]财贸经济,2002,(3)

[4]郑备军,财政学[M]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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