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宪法和法律制度框架下,以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为原则,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公诉制度基础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并借鉴长期来的公诉工作实践经验,从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出发,遵循公诉工作的内在规律,用务实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创新公诉工作理念
创新公诉工作理念,就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
一是创新公诉工作价值理念。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价值基础上向全面优化服务大局的效果价值延伸,充分彰显公诉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司法保障和司法促进作用。
二是创新公诉工作质量理念。在准确适用实体法律,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向全面贯彻落实刑事政策,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力度延伸。改变过去眼中只有条文,手中只有卷宗,脑中只有犯罪构成标准的狭窄的、单线条的思维方式,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深化诉讼监督措施在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全面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特别作用。
三是创新公诉工作效果理念。在依法指控犯罪、实施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基础上向依法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延伸,在履行公诉职能的全过程中关注显现的和潜在的各类社会矛盾。及时跟进化解和防范社会矛盾的措施。
四是创新公诉资源理念。在充分发挥公诉部门自有资源的基础上,向充分发掘并借助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资源、刑事诉讼主体资源以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资源延伸,全面整合各类公诉工作资源,以促进新的公诉工作价值理念、质量理念、效果理念落实到公诉工作各环节之中。
二、创新公诉工作方法
(一)开拓个案审查思路
在个案审查中,包括上级院对请示案件的审查,在全面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同时,注意通过认真仔细审查发现是否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还存在隐藏的必须实施法律监督的问题,是否存在必须化解和防范的显现的和隐藏的各类社会矛盾,是否存在需要开展为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检察建议工作。
(二)建立公诉工作信息平台
以检察机关内部网络为主要载体,利用法律文书、内部简报、信息、报告和其他材料的传输,及时汇集、整理、分析、研判与公诉工作相关的信息,为公诉工作宏观决策、微观指导、个案质量把关、开展诉讼监督、实施服务大局的措施提供依据。
(三)拓展法律监督连径
在监督范围上,在针对个案实施法律监督的同时,针对在通过对某一时间段所办理案件的系统剖析或办理某一类、几类案件的系统剖析和通过进行专题调查工作发现的某一类案件的专门问题,某一环节的专门问题或某一区域的共性问题实施专项监督;在落实监督措施上,除常规监督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召开个别交换、会议交流、联合行文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实施整改措施,从而使依法监督将个别问题与普遍问题结合,文来文往与人来人往结合,承办人层面与领导层面结合,乃至点、面、线结合,实现监督的整体性长远性效果。
(四)提高公诉工作的透明度
在检务公开中公开应当公开的公诉工作信息;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察联络员、检察执法监督人员在相应的范围内参与并监督公诉工作的作用:在个案处理相关环节深入探索听证制度,保障各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相关群众的知情权;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和其他有关专项工作以及个案中的矛盾化解工作,深入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公诉工作成果惠及群众。
三、创新公诉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公诉工作的考评机制
考评体系应符合公诉工作规律,锲合时代要求,讲求考评科学性。其中重点要完善质量评价标准,将是否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否化解和防范了社会矛盾,是否实施了有力的法律监督措施,是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党和政府及社会公认的服务大局效果纳入评价内容。以加分和减分的方式体现考评的力度。此外,将推动司法改革、立法完善、司法解释等成果作为特别加分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的办案工作机制
面对刑事案件总量仍然高位运行,公诉力量与工作任务不完全相适应的现状,对案件办理实行轻重有别、繁简分流、合理配制公诉资源。对案件事实简单、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深入探索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扩大简易审理的适用,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果。便于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带区域性的群发、多发的类案。
(三)进一步完善抗诉案件审查运行机制
在原有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各级院案件承办人对裁判文书抗诉审查的责任,建立网络抗诉案件审查平台。承办人对裁判文书进行抗诉审查后,将裁判文书及审查意见登人内网,由上级院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审查。一方面解决监督信息不畅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该抗而未抗导致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不到位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机制
要成立专门办案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这类案件,集中精力,加强办案方式方法的专门研究,促进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切实贯彻执行,同时探索老年人犯罪的办案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协作机制
对外建立检察与律师、检察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沟通机制。对内,建立公诉与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监所检察、侦查监督等内设机构的沟通机制,在配合中实施监督,在交流中实现内部制约。
四、探索改革,深化试点
近几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不断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应借助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公诉环节的主观能动性,探索改革、深化试点。
(一)探索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
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具有提前强化指控证据基础和实施与侦查同步的监督即事中监督等多层功效,是司法改革意见中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一些检察机关也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根据公诉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服务大局的要求。为促使侦查工作依指控要求取证和有效阻却非法证据,应重点抓好三类案件引导侦查工作:(1)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年,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犯罪方式不断变化与翻新,渎职犯罪发生在新领域里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无论在定性定罪的事实情节上还是在量刑处理的事实情节上,给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和要求都带来重大变化。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以法庭采信为标准,根据刑事
审判认证规则引导侦查,共同确保职务案件办理质量,进而加大对职务犯罪惩治力度。(2)倍受社会关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这些犯罪涉及面广。受害人多,法律关系复杂,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公诉部门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有利于严格区分法律界限。全面把握刑事政策。(3)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涉黑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和严重危害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的刑事犯罪。这几类犯罪,党和政府关切、人民群众关心、舆论媒体关注,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审查起诉环节快审快结。工作中要注意创造、总结和积累引导侦查的成功经验,为司法改革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二)探索量刑建议机制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完善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应从有代表性的类案与个案人手,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并且按照纳入审理程序实施量刑庭前的要求,探索该机制的运行,将量刑监督予以前置,深化对刑事审判的监督。
(三)探索建立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制度虽有法律的规定,但其职责、范围、程序不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先在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犯罪和其他明显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上探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程序。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公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存疑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继续深入探索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机制创新和改革探索中,促进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决定因素。不断提升公诉部门整体和每一位公诉人个体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是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
一要强化学习和实践。古人云:“幼而学者如日出之光,老而学者如秉烛夜行,尤贤乎瞑而无见者也”。要适应公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强力创建“学习型”公诉部门,将学习作为全面履行公诉职能职责的基本要求,作为每一名公诉检察官的工作、生活常态,向学习要执法能力,要执法水平。要在书本中学,在办案和工作实践中学,在社会交往中学。学中积累、学中总结、学中思考、学中提升。定期集中学习,分类开展岗位培训,选题进行岗位练兵,组织评选优秀公诉人。结合办案组织开展模拟庭、观摩庭活动,疑难案件研讨点评、网络论坛和辩论赛等活动。还可以以院或以处、科(室)为单位,由业务骨干作专题讲座,撰写法律适用、操作技能、工作经验等公诉实务方面的文章,促进互帮互学、整体提升。
二要强化指导和监督。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的提升上。上级院对下级院。各级院的领导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对公诉干警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要重点抓好七方面的指导和监督。(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准确把握,切实落实这一刑事政策,既要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的执法理念。又要有较高的执法素质,还要有较高的执法艺术。既要善于全面地认识问题,又要善于辨证地分析问题,还要善于协调处理问题。在办案实践中特别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宽严相济与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原则的关系,刑事政策与保障案件质量的关系,宽与严的关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通过指导和监督,一方面坚决纠正长期来根深蒂固的一味从严的思想。全面把握刑法规范和刑事政策,依法把当宽的从宽落实到位。逐步探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扩大非刑罚化、扩大非监禁化”的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思路,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刑事政策执行空间中的权力寻租问题,防止个别执法者,尤其是公诉干警自身以贯彻“宽严相济”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借政策办人情案。以政策谋私甚至腐败犯罪。(2)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虽然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方面之一,但由于产生涉检信访和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风险相对较大,有必要作特别强调。一方面要改变过去不适当地控制不诉率的做法,另一方面必须加强不诉环节的指导、监督。坚决避免因宽失当而导致案件质量下降,要建立不起诉风险评估制度。对一些敏感性较强的案件要采取多途径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预测风险,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定,同时,要作好不起诉答疑工作和增强不起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跟进对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的适当救助措施,跟踪化解潜在矛盾冲突的措施,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3)抗诉职能的全面履行。加强对裁判文书审查的能力,发现捕捉抗点的能力,把握抗诉理由能力的指导,深化对不敢于抗、不善于抗的监督。(4)无罪判决、撤回起诉、裁判改变指控案件的剖析总结。这三类案件事关公诉工作能力和水平的评价,必须进行深度剖析,全面总结。如果确为公诉指控错误,应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认真整改;如系法院错误,应迅速实施诉讼监督;如系检法两家认识不一。则将争议的问题逐级请示。通过高层沟通达成共识后依法作出处理。(5)“民转刑”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中犯罪案件的妥善处理。要从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等方面综合考量,防止执法过错酿成涉检上访、制造新的社会矛盾。(6)死刑适用标准。加强法律政策标准和证据标准的指导监督,严防错杀。(7)创新改革措施的探索完善。重点是防止背离中央和高检院确定的改革原则和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