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灿
尽管各发达国家政府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数量、方式、侧重点各不相同,但都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大量直接投入。
一、直接投资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的大型灌溉设施都是由联邦政府财政和州政府投资兴建的,中小型灌溉设施由农场主个人或联合投资,农业都给予一定的资助。美国政府还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同时对农业发展实行有力的资金支持。农场主解决资金问题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政府的农产品抵押贷款计划,即如果在作物收获之后价格偏低,农民可以用农产品进行抵押而不偿还贷款:二是政府提供信贷担保。农业贷款期限短则1-5年,长的可达40年,利率都比较低。另外在信息的获得渠道方面,美国的大多数农场主都依靠联邦政府财政为其提供基本市场行情及预测。农业部及各州的市场局每分钟都免费为农场主、批发商、经销商提供农产品的价格、供需情况的最新信息,市场信息系统覆盖着美国农产品主要集散中心及产区。
欧盟为促进成员国农场现代化,规定凡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土地改良、兴修水利等,欧盟提供25%的资金,75%由本国自己解决。英国农业法规定,凡修建农场的道路、堤坎、供电系统,国家承担费用的2/3。法国政府财政对农村基建工程的投资一般占工程费用总额的25%以上。荷兰的水利投资每年约45亿美元,人均为300美元,算得上是世界之最。荷兰的温室农业增值一直呈上升趋势,主要是政府实行了补贴政策一从事温室生产的农户均可获得50%的政府资助。
日本政府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多种资助和补贴项目。1970年、1980年和1985年政府财政对农业的直接补贴达1350亿、4505亿和3450亿日元,补贴总额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为27%,49%,37%。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补贴,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80%直接投入农田基础改造。对于一般的农田改造项目,只要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并达到一定的标准,中央财政都要从农业预算中补贴全部费用的50%左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财政分别补贴25%和15%,剩余的部分由农户自身负担,这一部分资金往往也能得到有关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
二、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法国政府财政对农民购置农机具给予10%的税收回扣,购买农机燃料时免税,减少社会捐助费,减少9%农业土地税,对安置青年农民务农的土地,在5年中减免50%的土地税。
三、支持建立、发展农业合作组织
美国农业合作社种类众多,包括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及各种专业合作社。美国4/5的农场主都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资金,按成本价提供劳务,组织经营,销售农产品,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财政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包括税收及财务和技术的支持等。
法国政府财政规定。创办各种为农业服务的合作社,政府财政给予25%左右的投资补贴,并免除平时应交的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
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需缴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1993年12月日本政府宣布接受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后,农协在1994年4-10月间连续向政府提出新农业预算和有关政策的请求。在日本政府实施的“关连对策”大纲中,基本上包括了农协的要求。
四、农业保险投入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作物保险修正法案,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股金增加两倍多,承保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粮食作物。政府财政对农场主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在50-80%,农场主只需交纳少量保费就可得到全额保险。目前美国农业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洪水、干旱、火山爆发、雹灾、山体滑坡、火灾和农作物病虫害等;保险产量根据农民个人种植作物的历史产量或地区产量来确定。②团体风险保险。保险产量与所在地区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挂钩。当地平均产量因灾害受损低于保险产量时,农民可得到补偿,而不考虑各个农场的实际产量。该险种可按当地预期平均产量的90%投保。③收入保险。该保险是以农场的收入作为承保和赔偿的依据。④冰雹险。在美国农业保险中,大的险种基本都由政府支持。而“冰雹險”是一个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的纯商业险种,并且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
日本的农业保险是强制性的,稻农交纳相当于正常年景10%的保险费,政府财政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80%。从1975-1986年,补贴额高达2055亿日元,对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农业科研推广与人才培训
1862-1917年,美国大体构建了一整套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1887年《海琪法令》通过。各州随之建立农业实验站。1914年通过农业部与各州合作建立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的法案。1917年通过在公立学校开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的方案。美国的农业科研始终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方针。农业科研早期以保护农业生产为主要目标,如防治病虫害等。本世纪30年代后,大约以5-10%的力量用于保持生产力的研究。农业教育除政府财政拨赠土地兴办农学院外,还提供资金在贫困地区兴办中小学,在农村中学开办农业课程,在农学院开办成人教育以及期限不同、内容不一的各种培训班。农业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财政拨款。1950年,美国农业部预算中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和推广等服务项目的投资为4680万美元,1985年上升为10.5亿美元,年递增幅度达到8.3%,政府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占投资总额的45%左右。美国农业研究服务中心(ARS)的项目经费一直呈增长趋势,1998年的研究经费预算高达81Z美元。另外,美国政府每年有10亿美元的农业信息经费支持。占到其农业行政事业经费的1/10以上,有充足的系统运行经费。
日本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比较完善,科研机构由国立和地方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科研机构(主要是企业)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同时,民间科研经费也迅速增长。占全国科研经费的40%左右。大学的科研经费来自政府、民间及其他方面。在整个农林水产领域,国立和公立(都道府县)研究机构使用的研究费比重占42.9%,民间为34.9%。大学22%。日本国立研究机构和普及站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国家全额拨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法国国家农业研究院是独立核算单位,其研究经费纳入政府机关经费预算。近年来,法国国立农业研究院对财务管理的改革,使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更具灵活性,并从1986年起,每年把经费一次性拨给各基层单位,由其负责掌握,使用时以不超过拨款总额为原则。英国农业科研经费主要由政府拨给。根据英国制定的农业研究法,设立农业基础研究基金,每年由农业委员会提出报告,国会通过后拨给。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拨款,70%由农业与食品研究委员会掌握分配。农业与食品研究委员会从教育科学部获得其预算的45%,其余则由农渔食品部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