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华平 黄春英
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指中学生参与学校有关事务的计划、讨论和处理。即中学生作为学校的主要成员,通过协商与对话主动参与学校有关管理过程,实现其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学校管理决策的满意程度,实现学生自身的正当权益。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不仅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更将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管理决策效能。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可以从法律、教育、管理等多维视角探析其富有价值的理论支撑。
一、“还权于民”:参与管理是学生应有的权利
若社会对个人权利不予确认,个人利益不能充分体现,则该社会的发展必然迟缓;反之,当社会对个人权利予以充分肯定,个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则必然带来社会的稳定繁荣。学校和社会对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这一权利的认可直接影响着中学生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学校教育和社会的发展。
在西方,学生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参与学校管理早巳成为一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期,有的西方国家(比利时1974年、意大利1974年、法国1975年)第一次通过了旨在确保教育管理民主化和保证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和其他社会各界通过专门性机构广泛参与学校管理的法律文件。到7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都颁布了相应法律。有些国家甚至把这一权利写入宪法,如西班牙。西方学校之所以有这种学生民主参与管理的传统,在思想上与自由主义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洛克的“有限政府论”长期影响着人们对政府、国家等由人组成的联合体的认识,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深深地打上了一个服务与权利的烙印。
而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即使我国的《教育法》第42条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也没有直接赋予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工作(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个缺陷和值得重视的问题。可喜的是,有的学校为了明确学生的权利并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对学生的权利作了规定。例如重庆万州区三峡中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印发了《学生在校权利20条》,其中部分条文体现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如学生有权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种活动;有权知道书费、学费、辅导费、资料费等款项的用途,有权向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各级组织反映情况等。但是,这种对权利的规定并不具有普遍性,也不是一种国家或政府的意志表现,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学生是否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呢?可以从中学生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来分析。
首先,中学生是国家的公民,具有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系列权利,如平等权、受教育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言论自由权、听政权、诉权等。然而,在传统的教育管理思想中,学校与学生之间常常表现为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学生被动地接受着学校的各项管理决策,失去了平等表达自己意愿和建议的自由,失去了参与管理的正当权利。在现代教育管理思想中,中学生作为学校主要的组织成员,同样也是学校管理的主体,学校和学生之间表现为平等的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实现自身价值,中学生有权通过不同组织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过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学生也是未成年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很明显,中学生在国际上被定义为儿童。第12条又规定,“应确保有主见能力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此外,该公约为了保护儿童,规定了儿童四大基本权利: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这四项基本权利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可分割和缺少。通过参与,使儿童的身心发展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得到提高,得到锻炼。没有参与将没有发展,甚至生存和自我保护都成问题。
再次,中学生是在中学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在现代教育管理理念中,中学生作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对象,既是学校管理的客体,也是学校管理的主体。教育教学活动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互动实现的,中学生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管理的各项活动,才能更加有效地获取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学生的正当权益。因此,参与学校管理既是中学生实现全面发展,体现自我价值的渠道和途径,又是中学生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一项正当权利。
二、“以人为本”:参与管理是学生实现价值的途径
在君权主义、父权主义极盛的封建社会,教育成为政治的附庸,成了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和专制的工具,学校成了为统治阶级培养“奴仆”的场所,在这种体制下,从学校的管理思想、管理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到学生评价,无不在统治阶级的严厉控制之下,学生毫无自由发展的空间,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素质的全面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无论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者还是理论界的学者都在不断地进行教育改革,不断地探索有效的学校管理体制,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封闭、集权、专制的管理思想仍然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当代的学校教育,表现在等级森严的管理层次、企业化的经营模式、生硬的管理制度、紧张的师生关系、僵化的评价体系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其中,“应试教育”是一典型产物,众多的中学生成了这一教育制度的牺牲品。这种以应试为主要内容的精英教育制度,牺牲了大多数人的发展,泯灭了人的美好天性,抑制了人的主体性和创新精神。中学生也因此丧失了在学校应有的主体地位,丧失了自身素质自由全面发展的机会。
现代社会对人的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人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较高的智力水平,更加注重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参与意识、独立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和创新意识等。而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与发展仅仅通过书本或老师的直接传授是很难取得良好效果的。要更好地实现这点,需要社会、学校和家长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中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把他们作为教育活动和管理活动的主体,使他们主动地获取各种知识与经验,增强自身素质与能力。在主体性教育思想视野下,中学生不仅是被管理者,同样也是学校的管理主体,只有把他们平等地置于学校的管理主体的地位,使其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过程,管理者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使整个学校管理处于一种积极的、有序的状态。
中学生在主体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中,有权以协商或对话等形式对学校管理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这将极大提升其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或“学校拥有感”,同时在参与管理的实践中提高参与意识、合作意识、权利意识,增强组织协调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等。总的说来,参与学校管理,是中学生实现自
身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无为而治”:参与管理是管理效能的提升器
普朗克特和傅立叶曾认为参与管理是一种哲学,要把参与和责任延伸到最低的层次上去,有利于组织决策。在参与式管理中,组织成员积极主动地融入集体决策中,运用聪明才智,在平等自由的组织气氛中谋求组织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发展。作为民主群体基础的“协商一致”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通过个人意见的相互渗透而产生出新的、活生生的群体意见、“冲突”也可以用来为群体服务。
传统的学校决策多由行政人员或中央权力作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学校全体人员执行。中学生位于学校层级管理金字塔的最下层,被动地接受着各项管理决策,即使许多学校管理决策不符合甚至侵犯中学生的正当利益。他们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决策,并被视为不必要。面对日渐复杂的教育工作及外在环境,学校管理应由学校层面的决策方式转为“分权”或“参与”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管理环境,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效能。其中,创设条件让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一条重要并行之有效的途径。
首先,学校目标是多元的,任务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人的智力、想象力及努力才能完成,学生作为学校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管理活动,代表着他们重要的心智贡献。同时,学生不同的知识、观点、专长和技能为学校更佳的计划和实施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参与发展学校目标,既反映了学校管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又有利于学校制定出更适合于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管理决策。
其次,学校在进行管理决策前,常常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环境分析,从而作出更加理性的管理决策。中学生对有关教育教学,以及与学生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掌握最丰富、最真实,为参与学校管理取得了发言权。创设条件允许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过程,避免了学校管理决策过程中个别领导或决策小组理性决策的局限性,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决策的有效性。
最后,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愈大,则他们对学校管理决策实施的支持、对实施结果责任的承担感、投人感也愈大。根据巴纳德对“权威”的有关解释。权威依赖于主体了解和接受的程度,它并非外在的命令形式,学校有关管理决策的权威性和学校相关主体成员的接受程度直接有关。中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可为学校提供较大机会,克服抗阻,改变无效的惯性。一方面,有助于增强中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促进自身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和接受学校的管理决策,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