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中一些问题亟待注意

2009-05-14 08:02马乐义杨丽君
魅力中国 2009年32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罚金被告人

马乐义 杨丽君

根据高检院、省院、市院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我们开展了这次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经过控申、公诉等部门的努力,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上级要求的检查范围都认真登记、排查、上报,并结合当前起诉案件的判决情况,加强了对“同罪不同刑”问题的研究,成功抗诉了一起案件。

根据市院工作方案中明确的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我院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既总结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又查摆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监督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既要做好内部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检查内容,又要坚持开门检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我院根据我区的工作实际,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我们采取的措施是:

(一)内部检查与开门检查相结合。为提高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效果,我院积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对活动的认同和支持。邀请曾经在公诉部门工作的老检察官指导,提高活动的效果。

(二)坚持逐案审查。对2008年度起诉法院后已经判决的案件,我院已组织业务骨干进行逐案审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三)认真进行归纳、分析。对盗窃的多发性案件的刑罚问题、罚金刑及其执行问题,我们在上级院的指导下,认真进行归纳、分析。

我院是一个小院,自1983年成立以来,多年所起诉的案件数量在20件至70件之间徘徊,最少的1999年,只起诉了16件案件。由于案件少,自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起诉案件办理制度,人民法院也坚持所有刑事案件必须审判委员会研究才能判决的制度,因此,执法相对“少而精”。但我们根据上级院要求,努力在对2008年判决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少,难以比对“同罪不同刑”等问题,做到“向前”、“向后”两个“延伸”,认真排查、比对,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类)案件存在“同罪不同刑”问题。我院2008年案件没有出现“同罪不同刑”问题。经过我们延伸比对,发现2007年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夏团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被告人赵水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对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而2009年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王东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

(二)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轻刑率高。2008年判决的10件10人中,缓刑3件3人,免刑7件7人。

(三)部分案件给被告人、被害人、检察机关送达判决书时间不一,造成被告人上诉期、被害人申请抗诉期、检察机关抗诉期届满时间不一致。

(四)一部分罚金没有执行。2008年全年提起公诉案件56案80人,其中判处罚金案件32案49人,占总案件数的57.1%、占总人数的61.2%。共计判处罚金272862.8 元,已经执行案件 23案32人98382.8 元,占判处罚金案件总数的71.9%、占总人数的65.3%、总罚金额的 36.1 %。

(五)有在判决生效前执行的罚金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而石龙区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前收取罚金,显然属于违法。某些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写上已经缴纳罚金,作为一个情节,十分不妥。

通过这次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我们认识到。这是一次提高监督水平的契机。近期内,我们运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监督,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同罪不同刑”问题,在被告人王东峰交通肇事案件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案中,我们在市院公诉处支持下,以应当适用缓刑提出抗诉。目前,该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缓刑,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对职务犯罪轻刑率高的问题,我们分析认为,一是去年我们所办案件案值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二是由于法院处于在可能的情况下,有保住被告人“饭碗”的人性化执法因素。

(三)针对法院判决书未能及时送达问题,我们多次口头提出纠正。特别是近期,我们根据一名被害人要求抗诉、而法院先给被告人发判决书导致被告人已经释放的情况,我们发出书面纠正违法,现法院已经书面回复。

(四)针对一部分罚金没有执行的问题,我们发出检察建议,敦促法院执行。我们认真对罚金刑没有执行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是外地人作案以及数额较大的罚金难以执行。如2008年对被判处10000元以上罚金的7名被告人,仅1人足额缴纳,占总金额的8.7%。如果扣除这7人的因素,总执行率将达到69.5%。为此,我们建议人民法院,一是在判处罚金时,应当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由执行局执行,或者委托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针对已执行的罚金中,很多是判决生效前执行的问题,我们运用纠正违法的形式,予以纠正。

此外,2008年,我们还口头纠正一起“同罪不同刑”问题的案件。石龙区人民法院对贪污8千余元的被告人桂利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期却对受贿7千余元的被告人王世新判处免刑,经我院提出异议后,石龙区法院通过中级法院,以发回重审方式,改判桂利红免刑。

今后,我院要在上级院的指导下,进一步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展,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检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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