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考

2009-05-12 02:34韩文娟
科教导刊 2009年32期

韩文娟

摘要破产法的目标是将破产人的财产,遵循一定的原则、以概括的方式平等分配给债权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作了重大变更,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需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破产财产 分配原则 劳动债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1 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物质基础,也是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破产程序的基本价值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平等分配给债权人,所以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的经济基础。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有学者将破产财产归结为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破产管型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根据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

2 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也是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在。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各国破产法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共同点都是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个明确的和可预测的排序分配方法。第一,公平原则。破产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和原则,就是为了公平地、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效力上的优劣之分,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即享有平等的受偿权,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履行债务。

第二,顺序法定原则。即根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各类债权人。由于债权产生原因的多样化及债权人抵御风险能力的差异,尤其是破产法所追求公平受偿的价值取向,必然决定了在分配中不能将不同债权做简单的相同处理,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受偿的先后顺序。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如何分配,这样可以易于理解和操作,并能促进破产清算程序的迅速终结,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第三,比例原则。同一顺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此原则包含表明,在清偿中,破产财产在对前一顺位的清偿完毕后有剩余的,才进行下一顺位的清偿;在同一顺位中,破产财产不能足额清偿的,对该顺位的债权按比例清偿;不论在哪个顺位,破产财产清偿殆尽的,继续破产程序已无意义,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3 劳动债权是否需要优先于担保债权

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作了重大变更,将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包括担保债权。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利益,但却是建立在对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及社会基本原则的伤害基础上的。第一,劳动债权是指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属于请求权范畴。担保债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特性。根据民法理论,担保债权与其他债权相冲突时,担保债权具有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权利,担保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债权人有将担保物处置后优先受偿的权利,且这种优先权及于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造成了法律制度的混乱。第二,担保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交易可以在互信的基础上安全、稳妥地进行,从而促进了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法律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会造成担保的信赖利益落空。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风险最小化,当然会不再信任效益较差、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如要继续生存下去需付出更大的经营成本,有时会丧失许多经营机会。第三,由于劳动债权在破产时优先于担保债权,职工为了保证自已的利益不受侵害,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企业破产前减少企业财产的行为,这样反而可能使矛盾扩大化,滋生新的不安定因素。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解决企业破产后安置职工的难题,在企业破产前可能也会想方设法干扰法院执行企业所欠的其他债务,甚至动用行政手段,最终会形成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而可能导致更多企业利益受损甚至破产的局面。

职工的补偿金是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本应该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但由于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立法者在充分考虑了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后做出无奈的选择。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完全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福利体系的最终建立,对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清偿顺序一定会重新进行思考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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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广兴.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