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品侵权责任一些看法

2009-05-12 09:47
商情 2009年15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

徐 立 刘 燃

[摘要]产品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是在废除“无合同即无责任”这一传统的民法观念的历程中逐渐建立的,其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本文根据归责基本理论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归责。

[关键词]产品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举证原则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与制造者责任相比,产品责任侧重于对产品欠缺安全性的认定上,即在于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其责任形式上是一种客观责任;而制造者责任是强调制造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其责任形式是一种主观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相比,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全国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内涵不同于产品责任,在外延上,前者大于后者。

产品侵权是特殊侵权,其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事实存在;3.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所致。根据我国法律,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义务有两种,一是生产者,一是销售者。对于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而言,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赔偿者就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再进行责任的追究。那么,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时所适用的是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顾名思义,是指责任的归属,即应由谁承担责任。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找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中采用的一个概念,近年来已被我国学者所吸收。按照普通法学者的解释,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损害负责。它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形成了明显的责任根据和因果关系,就要确立被告的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过错问题。“严格责任表面上不考虑被告造成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责任,实际上在这里采取了一种过错推定的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说,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的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失责任已丧生了惩罚和教育的功能……”。所以严格责任是不能等同于无过失责任的。

三、关于产品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

笔者认为,过错应该是一个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这一原则看来,其实质就是,在被告方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成功的情况下,其具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不过,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应当承担败诉风险。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要件则不要求受害人进行举证,而是在受害人对前面三个要件的举证成功时,先行假定责任成立;此时,行为人想要免除这个责任,则要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若举证成功,则原先假定成立的责任不能成立;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就是行为人了。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举证是“主观过错”要件的否定,只不过比较特殊的是,这一否定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当然,如果行为人能在前面三个要件中任何一个进行否定时,法官也可以认为责任不成立了,此时也就无所谓认为被告方具有过错了。

据此,对于产品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行倒置的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由行为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对于受害人来讲,真正难以举证的是两个方面的要件事实,一者产品存在缺陷;二者,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在这两个方面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谭玲,夏蔚.产品责任法导论.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1990.[3]房晓明,冯继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3,(11).[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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