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荆州扶梯事故”看电梯事故归责原则及预防措施

2016-06-12 09:24华乐阳
2016年16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华乐阳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电梯由原来的主要在工业和商业领域使用,到现在越来越多地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电梯系统的管理不够到位,立法不够完善,电梯的安全运行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对于电梯事故发生之后的归责问题,我国虽有相关的法规,但是并不完善,导致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地救助。本文以“荆州电梯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同时,结合国外关于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结出适合我国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电梯事故;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一、“荆州扶梯事故”始末

2015年7月26日,10时09分,荆州安良百货商城,向女士带着孩子上了扶梯。电梯快行进到7楼时,扶梯连接处的盖板突然裂开,向女士踩空掉下去。电梯继续运行。几分钟后,商场工作人员把电梯关停。然而,向女士才被找到时早已没有呼吸。

事后调查,监控显示,在向女士乘坐电梯之前,两名工作人员也乘坐了这部电梯,并感受到了盖板的松动,然而并没有立刻关停电梯。为了搞清楚这次事故的责任主体,记者进行了以下采访。

首先是这部电梯的直接管理者,安良百货商城。商场负责人电话无人接听。接着,记者去向荆州市安监局。安监局表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具体监管职责在质监局。按照安监局所说,记者找到质监局,其回应是,荆州市宣传部和新闻科负责接待新闻记者。接下来,记者又去向市委宣传部,宣传部回应,当地已成立事故技术调查组。而该部电梯的制造单位,苏州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三天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总工程师表示,盖板按照图纸生产,盖板没有问题。记者也未能从该部电梯的检验单位,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和维保单位,湖北德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得到有效的采访结果。

最后,根据事故技术调查组的报告:主要原因为申龙公司生产的该类型产品盖板的结构设计不合理。而扶梯维修保护公司的运行体系不够规范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同时,如果维保(德福)认真负责,也许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在本次事故中电梯生产厂家和百货公司应负主要责任,而负责维护的德福负次要责任。①

二、“荆州电梯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责任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从这一法律规则原则来看,在电梯事故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归责。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可以适用电梯归责的主要有:《侵权责任法》第85条,依该条规定,若电梯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此以外,使用管理人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承担过错责任;此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管理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在“荆州电梯事故”中,按照事故技术调查组的报告,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电梯的制造商,申龙公司生产的该类型产品盖板的结构设计不合理,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安良百货公司方面,在已经有工作人员发现电梯存在异常,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此,可以认为百货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其在本次事故中也应负主要责任。

(二)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②在本次电梯事故中,其中任何一方主体在其环节如果能严格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可以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从因果关系上来看,我认为涉事各方都应承担责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本次事故中,电梯生产厂家和百货公司应负主要责任,而负责维护的德福负次要责任。然而,我认为,这次事故报告中并没有显示其责任的检测机构和质监部门也并没有尽到其检查、监督的责任。检测机构没有及时检测出问题也是事故原因之一,而质监部门如果不及时监察,就会造成检测机构等的麻痹心理。

(四)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电梯事故中,因为各个责任主体都比较明确,比较少涉及该原则。

三、给我国电梯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一些具体情况,我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梯方面的管理:

首先,完善关于电梯责任的立法。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明确提到了电梯首负责任,并规定了首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13项责任义务。③该条例明确,在电梯发生事故以后,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和安置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是产权人把电梯委托给物业进行管理的,那就由物业承担首负责任。这项立法引起了各方很大的争议。从我的观点来看,首先,这项立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其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在电梯事故中责任划分不明确,各部门互相推诿的现状。该项规定表面上看,便于受害者直接找管理者要求赔偿,然而在现实中,管理部门往往并没有很大的经济实力可以负担这项责任,实际上实行起来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我国在立法中要做的,应该是更加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和处罚原则,国家相关质检监督部门切实地履行其职能。

其次,要十分重视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把控相关技术人员的从业执照等技术证明。在美国,电梯维修公司和机械师、安全检查员都需要持有专业执照。业主有责任请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械师对电梯和自动扶梯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请独立的第三方安全检查机构定期对电梯和自动扶梯进行检查,公示检查合格记录。④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电梯维保等人员需持证上岗。但是相关调查中可以发现实践中并不严格。此次电梯事故中,如果商场的工作人员能意识到电梯异常的危险性,及时在电梯口立下警示标志,禁止乘梯,或者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按下紧急制动按钮,都可以阻止事故的发生。然而由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相关知识的缺乏,在事故发生时,没能采取任何有效的行为对受害者进行救助。

最后,要加强宣传与教育。在日本,政府不仅注重对生产厂家的监管,更重视在民众中的安全教育。大到专门性的安全普及课堂,小到经常举行的安全活动,使得日本民众有很强的事故发生的应急能力。在“荆州电梯事故”中,电梯生产厂家的产品缺陷和百货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普通民众在电梯事故的避免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国家应加强电梯安全的相关知识和自己措施的科普,同时,提醒人们在乘坐电梯时不要把电梯当做玩乐场所,要握紧扶手,有序乘坐。

四、结语

电梯作为国家的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不仅关系到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相关主体的责任问题,更关系到公众对国家的信任。国家必须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电梯各个环节、各个主体的责任和出现问题时的赔偿机制,以预防为主、赔偿为补充,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切实把电梯安全落实到实处,营造一个安全的电梯环境。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注解:

① 根据《今日说法》2015年08月25日节目“荆州扶梯事故再追问”整理

②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9

③ 辛均庆,任宣.电梯使用管理人将成首负责任人.[N].南方日报.2015年3月26日.第A06版

④ 李大玖.看美国如何处理和预防电梯事故.[N].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7月31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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