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陈同海不上诉

2009-05-10 10:31饶智
凤凰周刊 2009年22期
关键词:行贿人

饶智

随着一审判决生效,61岁的前中石化“掌门”将在铁窗内度过余生,这给国有大企业高管以深刻的警示。

7月24日,10天的法定上诉期已满,陈同海仍坚持不上诉。

据新华社报道,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陈最终决定不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没有特殊情况一审判决即生效。历时两年有余的陈同海一案,最终将随着被告的收监服刑画上句号。

贿金之争

陈同海

陈同海的一审判决,在大陆法界内外都引起极大关注,不仅仅因为他“犯事”时的国企高管身份,更在于他的贪腐数额及一审量刑。

一位参与庭审的人士告诉《凤凰周刊》记者,为陈同海辩护的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刘家众律师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而对于当天的判决,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主要是对犯罪金额认定不满,而不是对判决结果不满。”

一审法院认定的陈同海受贿钱款,折合人民币达1.9573亿余元。不过,正是这个巨额数字成为本案关注的焦点。

据大陆官方媒体报道,陈同海的受贿行为几乎涵盖其履职中石化的整个时段: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这1.9573亿元由哪几笔行贿款项组成?行贿单位、行贿人具体是谁?

大陆《财经网》披露,1.9573亿元行贿款是由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构成。而据大陆另一家财经媒体的消息,这笔1.95亿元巨额受贿由5笔行贿构成,其中最大的一笔,单笔行贿额即高达1.6亿元,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元,其余三笔受贿金额2563万元。

本刊记者为此求证陈同海案辩护律师,并希望能获知法院具体判决内容,但对方坚决拒绝:“上面有要求,(判决书)别说给你,连看都不能给你看。”

记者从上述参与庭审的人士处获悉,一审当天,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受贿金额。控方认为陈收取了5人总计1.98亿元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辩方律师坚持认为陈受贿只有2000余万元。

辩方律师在庭审时称,起诉书中只有后3位行贿人与陈之间存在行贿受贿问题,总计数额为2000余万元,而起诉书中的前2位与陈之间没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其主要理由是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此2人谋取利益。而是陈利用第一行贿人垄断中东特种油,为中石化争取了6亿美元的利润,同时利用此人实现了中石化油库战略目标,所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行贿、受贿犯罪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同时,起诉书所列第一行贿入汇到陈账户的1.4亿元是用于中石化公司事务,而不是给陈个人的。第一行贿入汇到陈账号的350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贿赂款。因为汇款人和陈都有借的表示和说法,而且他们之前也有借款还款的类似私人朋友交往。

如果单笔行贿额1.4亿元事实最终成立,那么在大陆“巨贪风云榜”上,陈同海将一跃“赶超”成克杰,登上“首贪”宝座。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金额法院最终认定为4109万元,促成其直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的另一个关注焦点是,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判处死缓,而行贿的5位自然人(有些行贿者具有公司或机构背景)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他们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该案中。

当媒体的聚光灯纷纷指向“轻判”死缓时,这5名行贿者的身份、背景成了“保密”内容,法院也被严令,不得向外泄露任何与本案相关的卷宗。

对于此5人的被免予起诉,辩方认为执法标准不一。开庭时,律师还以行贿人证言矛盾为由要求第一位行贿人等证人出庭作证,但被法庭以第一位行贿人已向控方出过证言为由驳回。

“落马”轨迹

落马前,中石化给了陈同海近10年的辉煌人生。

落马前的陈同海,有着漂亮的履历表,仕途也平步青云。尤其在其“回归”石化行业后,开始了他近10年的辉煌人生。

1998年4月,陈同海出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5年后,被扶正,位列正部级。成为中石化元老院的“少帅”——与他5个已届和将至退休年龄的副手相比,他最年轻。

年纪轻轻,便担任中石化的“掌门”,挥金如土不在话下。坊间流传,陈同海为人霸道,平均每天用公款花天酒地挥霍4万元。对此,陈说:“每月交际一两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200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坊间还流传陈同海与陈良宇案有牵连。中石化出手超过8亿元,成为F1赛事中国站最大赞助商,而这一切仅仅是中石化高层与F1高层接触两天便拍板定下来的。值得注意的是,陈同海的辩护律师之一高子程,也曾担任陈良宇案的辩护律师。

而据星岛环球网披露,陈同海当初之所以落马,是与他非法取得海南省一个包括台资在内的外商独资经营石油项目有关。

该网站此前还曾披露,原最高法院副院长董松有、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涉嫌分赃金额达6亿元的广州中诚广场收购案,远非是转手倒卖获得的4个多亿元价差那样简单,其间包含着复杂的由国企托盘的资金运作,而促成此交易的一干人等,包含陈同海在内,均牵涉分赃。

据悉,中石化公司曾于2006年斥资13亿余元,买下中诚广场北塔近8万平方米写字楼。有业内人士分析,中石化在乱局中斥巨资接手中诚广场,且为其不熟悉的房地产行业,风险实在不小。扮演救世主角色的中石化盈亏不得而知,但陈同海已经先获其利,石化行业资深人士则证实了陈吃回扣的消息。有看法认为是陈同海案牵出了杨贤才与黄松有案,但另一种意见是两桩案件发生了交叉。

事犯“情妇门”

2007年6月22日,陈宣布“辞职”,但是直到当年10月15日,其被“双规”的信息才被官方证实。次年1月25日,陈同海涉嫌受贿被“双开”,依法逮捕,其主要罪状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

对于陈同海的突然“双规”,大陆有媒体曾报道:2007年5月中旬,刚从加拿大考察返京的陈同海,突然被中纪委、中组部找去谈话;6月初,其主动递交了一份“自我交待”。而据《财经》杂志报道,陈同海被“双规”,直接导火索是来自于原山东省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案发后检举。他们曾共有一个情妇——李薇。

1963年9月24日出生的李薇,据称是云南某知名卷烟厂厂长前妻,离异后辗转入京,并结识陈同海,二人由此建立亲密关系。后经陈同海引见,李薇与杜世成相识,关系极为亲密。

此后的多年间,李薇利用与杜世成、陈同海的特殊关系渗入青岛地产项目、炼油项目、奥运帆船赛事基地项目。杜世成案的判决书上显示,李薇通过杜世成帮助获得的最大一个项目,为青岛大炼油项目的1000亩配套生活用地。青岛大炼油项目是由山东省政府、青岛市政府与中国石化合作而建的一个“巨无霸”工程,合作三方的主导者正是陈同海与杜世成。而商家必争的4块工程配套生活用地项目,无一例外地落入李薇口袋。

此项目开发商为青岛华诚石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李薇及直系亲属绝对控股。事实上,由于李薇控制的华诚石化并无足够的资金实力,在项目启动之初,包括中国石化在内的数家国企及政府部门,即向华诚石化预付了巨额工程款。

陈同海涉嫌为李薇谋利的另一事件则是青岛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泰山地产由中国石化的控股公司泰山石油绝对控股。2004年6月14日,泰山石油退出泰山地产,上市公司当时的公告称泰山地产资产总额为34893.47万元,而李薇控制的首创投资有限公司以12335.99万元的转让价接手泰山石油所持的全部75%股权,李薇名下的NC国际有限公司无偿接收另25%的股权。仅一个多月后,首创投资将所持泰山地产75%的股权转让给青岛黄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转让价高达32550万元。一进一退,净赚2亿余元。

工商资料显示,在陈同海被“双规”的两个星期之后,7月4日,首创因未按规定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年检,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据悉,杜世成被抓后,有“高官公共情人之称的李薇也被警方控制,其涉案缘由包括行贿、偷税漏税等,多数内容与陈同海案相关情节吻合。

以儆效尤

作为新中国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受贿案,为何“轻判”死缓?此前,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涉案金额小于陈同海的高官,却被直接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上述参与庭审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一审中,控辩双方都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除了自首、立功、退赃外,辩方律师还提出,陈对国家有贡献,是为公司为国家敢冒个人风险的人,希望法院也能从轻考虑。

最高院负责人在一审判决后答记者问时指出,成克杰等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而与陈同海情况类似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也因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轻判为死缓。

据新华社报道,一审法院认为,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还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因此,酌情从宽处罚。

“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最高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但可以确定的是,陈同海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是其量刑从轻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高铭喧关于此案向记者解释,陈同海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被宣告“死缓”,是因为其既具有自首等法定的从宽情节,也具有退赃、悔罪和检举他人违法违纪问题三个酌定的从宽情节。

但是,“对于一个曾经是中国经济机构的重要人物来说,这样的判决是很重的”。法国《费加罗报》认为,人们看到事情很严重,北京决定以此作为儆戒他人的例子。

《中国日报》也抱有同样的观点:审判尤其给国有大企业领导以深刻的警示。在眼下国有企业从中国4600亿欧元复兴计划中获得大笔款项的时候,这样的警示可能还是有用的。

几乎在陈同海被宣布判刑的同时,网上疯传“1200万元天价吊灯”、“2.4亿元豪华装修”,中石化证实改造预算的确是2.4亿元。而此前中石化集团公布的《2008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透露,该集团去年炼油板块的实际亏损高达1144亿元。网友纷纷质疑,中石化“天天喊亏损”要求政府提油价,为何却投入如此巨资进行装修?

在经济放缓、有关奢侈浪费的报道令公众议论纷纷之际,今年年初以来,中国政府处理了一连串大案、要案,中国领导人不断重申,国家的主要威胁来自腐败。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新推出的反腐规定,要求解除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事件或滥用职权的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观察人士指出,这不失为一种“亡羊补牢”的举措。

编辑 王何畏 美编 虎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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