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博士语: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發《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祭出重拳猛药,对于深入反腐倡廉有哪些重大意义?请听各位茶客见解。
张玉胜(河南省漯河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无利不起早。行贿人重金围猎官员、收买权利,就是为了揽取工程、晋升仕途、占得先机、牟得利益。行贿与受贿本是一根藤上的两颗“毒瓜”。在贿赂犯罪链条上,行贿往往是利益输送的源头和权钱交易的开端,行贿人的糖衣炮弹具有极强“杀伤力”和较大“辐射面”,查处一个行贿人,往往会带出一连串被围猎和被腐蚀的党员干部。但曾几何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出于案件突破的需要,常常呈现一头软、一头硬的畸形状况,即处理受贿者较多、较重,处理行贿者较少、较轻。若受贿人被判刑入狱,行贿人却能安然无恙,无异于在纵容行贿者,既有失司法公平,也不利于对贪腐犯罪的源头治理。受贿行贿一起查,可以增强反腐的精准性,破除行贿者“无奈”“无罪”“也是受害者”的奇谈怪论,让那些挑战“潜规则”的行贿人尝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苦果,有利于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期待行贿人“黑名单”能产生“腐底抽薪”效应。实践表明,除部分索贿案件外,大多数贿赂案件都发自行贿人对公职人员的主动出击、刻意围猎,如果说贿赂是一股邪火,行贿就是向这股邪火添油加柴。扬汤止沸更要釜底抽薪,薪不尽则火难熄。要遏制贿赂行为,就必须既依法依纪惩处受贿者,也让行贿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实际上,现行法律体系针对行贿者已经做出了一些制约性规定,如:设立了行贿罪, 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因贿赂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限”“一时行贿,时时受限”的效应,展现出对贿赂行为双向发力、双向打击的决心,对行贿者或潜在的行贿者释放出制约、惩戒、震慑、教育、拒止的功能,掐准了行贿者的“七寸”,是监督部门的一件反腐利器。期待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有助于强化全面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腐底抽薪”的作用,为贿赂等腐败行为降温祛火,从根本上减少贿赂行为,压缩贿赂行为的生存空间,改善干部队伍作风,优化公权力运行环境。
张淳艺(河南省漯河市):行贿人“黑名单”亟待全国联网联动。行贿者并非人们想象的“弱者”,而是贪婪的“围猎者”。他们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使得权力由公器沦为私器,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权益。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对于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已对行贿人“黑名单”进行探索,如:海南省对医疗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公示;西安市建成行贿人数据库,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不过,目前在地方和部门之间,行贿人“黑名单”还处于各自为政状态,信息互不联通,容易让行贿人钻空子,一些行贿人受到处罚后,离开相关原地或行业领域,使“黑名单”制度流于形式。有关方面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充分整合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行贿人“黑名单”平台。联网的同时,更要做到联动。有关部门应借鉴失信人“黑名单”的联合惩戒措施,推动行贿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公开查询,加强各行业各领域的协同配合,真正实现“一处行贿,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黄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