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兼明
从“两会”期间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报告看,近些年每年查处的腐败分子均数以万计,反腐斗争可谓成绩斐然。但令人困惑的是,在制度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何以这么多品行恶劣的腐败官员还能顺利上位,甚至被“带病”提拔呢?
原因显然不只“官官相护”这么简单。近日媒体披露的河南固始县公选乡长黑幕,就为公众揭开了个中玄机。固始县在2008年全县选拔正科级干部中,最后确定的12名乡长被证实基本都是官员亲属。对此,固始县委组织部长周辉振振有词:“这12名乡长大都是现有官员之后,情况属实。但他们都是符合程序,经过大范围公选后出来的,具备了当选条件,难道官员之后就无权当选了么?”
好一个“符合程序”,原来奥秘出自这里!
只要打了“程序”这张牌,腐败就合理合法,可以衣锦而行,不惧众目睽睽。在现代语境下,公选程序对媒体和,公众具有超乎寻常的说服力:既然是程序选择的,那就没话好说,只能这样了。就像台湾人在2000年、2004年非得要选陈水扁上台一样,你难道还能捏着手不让他选?对上,公选程序可消除人为痕迹,做到事后免责;对下,程序可堵悠悠之口。算得上是官员腐败时最冠冕、最高效的一种手段了。
但是,我们必须得指出来:“符合程序”和“程序公正”之间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只是手续上“符合程序”并不等于没问题。固始县通过程序选拔的官员全部是“官二代”,是无法证明选拔公正的,只能说明程序本身有漏洞。虽然现代政治极其推崇程序公正,但如果设计不周全,程序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很大,貌似公正的程序就不会带来结果公正。即使在反对党虎视眈眈的台湾,陈水扁也能通过“枪击案”等奥步左右选情,更何况是在“一把手”“一言堂”底蕴深厚的中国大陆?
一方面,为保障“党管干部”原则,现行程序对上级或本单位“一把手”意图之实现早作了规则铺垫:个人拉票是非法的,而“组织上”千方百计做工作,保证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当选,则是天经地义的,于是民主选举成了变相的组织任命;另一方面,程序的具体操作者、执行人,其利害得失很大程度被掌握在“一把手”手中。因此,貌似公正的程序像风筝,线头被操纵在掌权者手上,只能随他们的意志而摇摆、起伏。所以人们经常可以听到,有官员子弟不屑于花时间读大学,甚至干脆从大学退学,以便及时到亲属掌权的单位上班,趁亲属还在位时快速完成提拔。
就这样,本意在于杜绝吏治腐败的程序,反而成了腐败的掩体,使掌权者的个人意图可借程序之名堂皇行之,出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一切可归之于程序。由于这些巧妙的程序化“改革”正出于掌权者之手,使人不得不怀疑:这一切是不是有意设计,目的是通过程序化使吏治腐败合法化?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程序公正是实现社会一般公正的重要手段,其方式是通过各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保障秩序均衡。其具体要求包括,公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公开性、分权制、中立性和及时性,公民在公正程序中的平等性、参与性以及最低权利保障性。因此,程序得以公正的关键在于,每一个程序主体都无法单独决定程序的最终结果,他们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制约。正如英国著名学者戴西所说:公正的程序“意味着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绝对优势地位或优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裁量权”。能够被某一方(尤其是掌权者)单独决定其结果的程序,只是“伪程序”。鉴于此,要弥补上述公选程序的漏洞,拆除腐败之掩体,就必须重新构建程序,使之至少能部分摆脱掌权者的控制。具体做法有很多,例如可规定:上级或单位领导可决定候选人,但每个职位必须同时提出一定比例的候选人,完全由民意来最后决定谁当选,对此,领导和“组织上”不得施加任何影响;同时规定,某候选人如果在同一级别职位的公选中连续落选一定数次,就不能再参选同一层级的职位,至少须降级使用。
只有让民众真正拥有一定的主动选择权,而不仅仅是作为某种程序的道具,他们才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衡权力、震慑腐败;公选的程序和结果,才不会完全被某一方所扭曲和操纵。如此,程序才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得不遵行的效力,官员任免也才能在减少腐败的同时,兼顾上级与群众的意志。
由此可见,办法总是有的,即使限定在不改变现行体制的前提下解决当前许多难题,也并非没有出路。但不管哪一种出路,都必须要求既得利益者或掌权者让出部分利益或权力。如果既想解决结构性的难题,又死死把住既得的利益和权力不放,那么结果只能是“双输”。
要求权势者多少让一点出来,这才是构建程序公正的困难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