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刚 尹 洁 徐晓文
【摘 要】 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首先要保证农村选举程序的公正合法,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贿选;其次要化解农村“两委”矛盾,避免互相争夺权利;三要建立强有力的村民自治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关键词】 农村;基层民主;民主建设
农村基层民主指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村务和政务公开,即“四个民主、两个公开”。其本质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整合新时期农村利益结构和权威结构为目标,按民主理念设计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乡村民主制度,[1]是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西安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情况
1、民主监督制度初步确立,极大地缓和了农村矛盾,为全市实行村民自治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西安市民政、组织、纪检、农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西安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采取设公开栏、发明白卡、开汇报会等方式,及时将村内财务问题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截止到2008年,全市3160多个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有95%的村民小组做到了组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达100%,基本形成了乡镇、村、组三级联动公开,村中重大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把知情权、监事权、议事权交给了群众,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的积极性。
2、村委会选举制度日臻完善,农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目前,西安市农村经历了3次大规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践,3161个村普遍实行了村委会民主选举,而且选举制度日益规范,选举质量明显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通过选举实践,学习了法律、熟悉了法律、运用了法律,民主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增强。
3、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各项制度
自2001年开始,全市广大农村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经过层级严格考核,进行了3次表彰,共评选出141个市级村民自治示范村、33个示范乡镇、4个示范区县。2003年9月,西安市部分示范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和区县主管基层政权建设的干部赴山东、河南等地先进村考察,借鉴外地经验,进一步丰富村民自治工作。继未央区被国家民政部表彰后,阎良
区去年9月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区。
二、西安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村民自治相关法律不完备,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
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有《村委会组织法》和省上“两个办法”作为法律依据,但“一法两办法”对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问题,如村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违法认定、基层政府及村级组织违法责任等方面规定的过于宽泛,不易操作。村民自治没有实现与司法体系的有效衔接,缺乏权威性的司法保障,致使业务部门指导乏力,缺乏手段,一些问题久拖不决。
2、农村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依然存在
贿选一般是指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选民,诱导选民采取不公正的行为投票,造成选举不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2]近几年,在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暴力干扰选举、家族操纵选举以及贿选等现象似乎比刚开始时多了起来,农民手中的选票“值钱”了,贿选现象也随之发生。除“自由”的贿选交易外,还有一种假贿选、真强制的恶势力压迫,有的贿选者开出低“价”收买选票,贿金之低只有象征意义,行贿不过是给选民传递一种压力,背后以暴力相威胁,迫使选民给自己投票。[3]
3、村级组织定位不明确,权责不明晰
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关系不顺,已成为目前农村基层的焦点问题。由于两者法律定位不明确,权责划分不清,导致实践中两者关系处理无章可循,呈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党支部、村委会在村中的地位作用往往取决于支书、主任的个人能力、威望或魅力,人为因素极大,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但部分村书记大包大揽,“一元化”领导。而部分村主任则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党支部无权干预。对职权认识的不一致性,导致行动的不一致。[4]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1、保证农村选举程序的公正合法,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贿选
按规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集中唱票,当众公布投票结果,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合法程序的落实。首先修订相关法律,对贿选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条款。其次,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贿选成本,使有贿选想法的候选人望而生畏。再次,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把支配土地资源配置的权力从干部们手中剥离出来,使农村干部的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可以减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也有助于减少贿选现象。[5]
2、化解农村“两委”矛盾,避免夺印之战发生
一是要合理地分权。从科学管理的角度讲,民主政治中权力体制的合理化、科学化,权力分工是第一步,分权是科学管理的前提。农村支部书记过去里里外外一把手的行为模式弊端突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顺应了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确立了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支部书记必须带头维护好这个法,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积极支持村委会委员依法办事。二是实行责权定位。村党支部要掌握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的领导方式。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从根本上界定了党的领导应该是在政策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上实现更高层次上的领导,这正是当前农村党支部有所为之处;而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工作管理,交给村委会,这是党支部有所不为之处。
3、建立强有力的村民自治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实行村民自治,在西安市的农村起步时间不长,农村旧有思想观念、宗族宗派影响,乡村干部的传统思维束缚,诸多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因此,要克服阻力,真正使村民自治成为村级治理的基本方式,就必须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组织领导,在工作中真正形成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具体实施、各涉农部门通力协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例如,位于西安市三桥街道办的后围寨村一年召开两次村务公开汇报大会,将大会实况刻制成光盘,通过本村的有线电视播放到1000多户村民家中让他们观看。将村委会每年的财务收支账务公布于公布栏上,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让村理财小组按时审查村委会的账务,每三年将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明细账清单发放给每户村民,让大家查阅并提出批评意见,这些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奚洁人.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10.
[2] http://www.chinarural.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
[3] 党国英.深化改革是防止贿选的良方.中国农村研究网.
[4] 吴政权.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01(下).
[5] 党国英.治贿选需减少村官权利的含金量.新京报,http://www.sina.com.
【作者简介】
王 刚(1985-),男,陕西铜川人,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
尹 洁(1963-),女,陕西西安人,教授,管理学博士,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徐晓文(1979-),女,陕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