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09中国死刑变迁史

2009-05-07 11:22孙利荣王骞
凤凰周刊 2009年19期
关键词:行刑犯人罪犯

孙利荣 王骞

白酒和炒菜,摆在方文(化名)面前时,他就知道死到临头了。

这个山西男子,因仇杀同村人,2008年已被判死刑。远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毫无悬念地核准了对他的死刑判决。核准文书一送回山西吕梁市,按照法律规定,他最多还能活上7天。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开会,公安、检察院还有当地政法委领导碰头后,定下枪决他的日期、执行人员、执行规模等。

无人告知他死讯,但一些小变化,总会让他有所预感。看守所悄悄增加了他的伙食量。与他同舍的狱友,每隔两小时对他进行轮班监视。老犯人都知道,有些人知道死讯后,可能会自杀。

执行当天,他吃完炒菜,喝完白酒,法院法官、主管案件的检察官,一同到看守所,最后再问几句。方文报完姓名、年龄,对方问他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对家属还有什么遗言。

回答完毕,他即被五花大绑,连大腿也被绳子绑上,陪同前往行刑的一名警察称,那是怕犯人在行刑前大小便失禁。一个事先写好的牌子,插到了方文的背上,名字已被大大的红×勾掉。

囚车和后面几辆法院车辆组成的车队,一路行驶到薛公岭。两名武警架着方文,使其跪倒在这个偏僻的半山腰,一名法警端起枪对准他的后脑。行刑的命令一发出,两名武警飞快地跑开,一声枪响后,方文的头盖骨飞了起来。那位陪同行刑的警察对这个场面记忆犹新。

数分钟后,法医宣布他死亡,对其伤口拍照登记,检察官、法医、书记员在执行死刑的文书上签了字。枪决方文的全过程,最终会上报最高院,留档保存。

自民国以降,这样的枪决场面在中国的土地上一次次出现,其后大陆历经镇反、“文革”、严打,枪决在这些时期的公审大会上,以一种“公共景观式的酷刑”,冲击着围观者对暴力和血腥的承受力。

这种合法的暴力背后,受刑者的尊严从未得到关注。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变局面,注射死刑和枪决并列成为法定的执行死刑方式。参与修订工作的法学家陈光中,用“人道”这个词来赞美这个改动。

2009年6月,北京可能在年内全面推行注射死刑的消息传出,众多大陆法学界人士,借机呼吁应加快在大陆全面推广注射死刑。

1912—2009年,从枪决到注射,死刑的历史变迁,上演了一场以暴惩暴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争战。

枪决代替绞刑

让死刑犯死于枪下,对民国时代的中国人而言,正是西风东渐的文明象征。

1914年,民国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死刑得用枪毙”。此前,清末开始的司法现代化改革中,死刑只有斩和绞两种。

在民国时期留下的照片里,死刑犯在受刑前,往往先要游街。犯人双手被细绳反绑,背部插着一块白色方尖碑型纸板,上有毛笔书写的一排字。军警用敞篷卡车运着犯人行经街道,两侧挤满百姓。

被枪决的罪犯通常双手被绑在身后,站立、坐着或跪地受刑。在一张老照片中,一名罪犯坐在大石头上,军警以单手紧抓住绑在他眼睛和嘴上的白布条,另一名军警以枪直抵犯人后脑部。

在执行死刑时,将一些未判死刑的罪犯运至刑场观看行刑,亦现于民国时代。据1935年3月16日的《大公报》上《津市首次枪决毒犯平复吸犯三名枪决》一文记载,三人复吸犯人,被“验明正身后,即由吴闻澄宣布罪状,押赴四块玉地方,执行枪决。同时曾将重要毒犯刘玉文等十三名,暨女犯王秀珍一名,男女犯共十四人,陪绑刑场,以儆效尤云”。

其时民国政府对死刑有相较正规的法律程序。因民国法律系统“基本属于大陆法系”,国民党对死刑判决实行三审制度,一审、二审审理犯罪事实,三审审理法律程序,不审事实。

但较之大陆法系,民国政府在死刑的核准程序中特设一机构,即审核死刑执行的部门。死刑案经三审后,还要由这个部门发枪决令,才能执行。这个部门亦隶属于法院系统。

但其作为战乱时的政府,针对内乱,亦有特殊法令。为针对共产党,民国政府曾单独公布《惩治叛乱条例》,按照这个条例,对叛乱实行军事审判制度,施行特定的法律和程序。每次开庭,均要有国民党员参加。“这种非法的审判,审得快杀得也快。”陈光中说。

镇反运动中的死刑

1948年秋之后,中共军队在两年内逐步占领了全国大部分区域。但当时在四川等新解放地区,国民党残留部队与当地匪徒的武装暴乱和暗杀依然威胁着新政权。

1950年在四川担任法官的王石麟,对其时乱相并不陌生,作为公检法人员,他经常要参加集体剿匪。他记得:“在川北区,1950年特务放火把行署办公大楼烧了。”这年初,成都西南龙潭寺地区近万名土匪暴乱,贵州平塘县忠孝乡一次被土匪劫去妇女40名,而清镇县接连两天内被土匪洗劫90余户,被杀70余人。

这种乱相促使毛泽东在1950年10月10日,中国出兵朝鲜的第三天,亲自主持通过新的《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简称“双十”指示),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

彼时,民国时代的法律已被中央勒令废止,而新政权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历史学者杨奎松经过研究称,镇反初期,杀人权被下放到县一级政府,各地错杀滥杀问题严重。

当时各地公检法基本上是合署办公,公安侦查完毕,立即就可以获判。据山西省一位公安人员回忆,当时他接手的死刑案件中,从办案到执行最快仅用一周。

枪决仍然是当时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一位曾负责重庆忠县县志的工作人员称,他曾听同事范远茂讲过他在1950年代初任重庆官坝区区长时的经历。

当时各地公检法基本上是合署办公,公安侦查完毕,立即就可以获判。据山西省一位公安人员回忆,当时他接手的死刑案件中,从办案到执行最快仅用一周。

枪决仍然是当时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一位曾负责重庆忠县县志的工作人员称,他曾听同事范远茂讲过他在1950年代初任重庆官坝区区长时的经历。

1990年,陕西西安,受刑时的杀人犯魏振海。

范远茂曾亲自主持过多次枪毙公审大会,有一次同时要枪毙12个人,照其时惯例,他们拉来一些重刑犯观看,以起“震慑教育”之用。但意外的是,范下令枪毙罪犯后,在清点尸体时,却发现多了一个,原是一名陪绑的犯人遭误毙。范只好事后重新写了一张纸条,将已误杀的人犯,上报区政府补办枪决手续

在当时,公审大会的规模通常越大越好,因此常要将全区罪犯集中到某地召开公审大会。通常还要组织群众围观,枪决时亦不避讳民众。上述从事县志工作的人员说,执行死刑对行刑人亦有特别要求:枪口须直接顶着犯人后脑袋,一枪下去,脑袋要全部开花,四川人俗称“敲沙罐”。当地曾有一名行刑人员,被罪犯家属收买,行刑时只打罪犯的咽喉,给犯人留了全尸,被政府认为革命意志不坚定,后来还遭处分革职。

1951年初,根据各地汇泷来的处罚犯人计划,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会讨论出了一个各地应处决犯人的比例,杨奎松在《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一篇《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论文里提到,中央“决定按照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杀此数一半,看情况再做决定”。

受此鼓舞,各地不断提高杀人比例据杨奎松搜集的资料表明,上海在1951年4月30日这天,一天枪毙284人。各地杀人比例高达千分之一,柳州提出要杀千分之五。为凑杀人数字,有些地区将解放前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都判为死刑。

当年5月,毛泽东发现有地区有滥杀迹象后,主动提出慎杀。1954年,大陆第一部《宪法》出台,此后新中国的司法体系逐渐建立。法学家崔敏称,由于当时还来不及制定诉讼法,于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规定了一系列审判程序,按这一规定,当时实际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死刑核准权。

文革时期

1966年,“文革”的到来,推翻了已建立10余年的司法体系。

“文革”最初开始是学生抢占政权,经过不到一年的非常混乱时期后,军队开始接管,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军管会包揽了原先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的职能。当时已调至山西省检察院工作的王石麟记得,山西的军管会将原检察机构改成第五办公室,法院改称审判办,公安改称刑侦办。

死刑案从审理到判决由军事管制委员会负责,理论上还须报中央批准,王石麟说,此时一切程序较为简化,但仍然要走程序。不过“那个时候,法律的意见与政治需要之间很难说清谁更重要。有些案件可能就是以法律意见为准,有的时候就可能是政治需要,由领导说了算”,山西退休法官老魏表示。

镇反期间流行的大规模公审大会,在“文革”时期成为各地的普遍模式。当时正在《黑龙江日报》工作的李振盛,曾拍摄过当年场面。在一张照片里,8名罪犯脖子上挂着一平方米左右的白色纸板,上书姓名,以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字样。每个人的身后都站着2至3名军人。刑场设在一块开阔的农田里,浩浩荡荡的人群从田地的远方聚集而来,被绳索拦在距离犯人几十米处。

1970年3月,因言获罪的青年遇罗克,在北京工人体育馆被执行死刑时,北京组织了一个万人宣判会。参与宣判会的人员来自北京各单位,当时的一位亲历者在多年后曾撰文回忆,在那场宣判会上,上万名群众手举红彤彤的《毛泽东语录》,喊着打倒反革命等口号,如同参与一场狂欢节。

上海一名公安退休人员记得,“文革”时期虽然公审大会规模庞大,但执行时并非在公审现场进行,一般都是将犯人送往专门的刑场,“在人多的地方执行枪决,怕误伤了人,也不便于枪支保管”。三年严打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混乱之后的中国重新回到法制轨道。当时按着两部法律规定,死刑仍然要交最高院复核。但等到1983年“严打”活动开启后,最高院陆续发出文件,将死刑复核权下发给地方高院。

刚刚经历“文革”的大陆,治安混乱,杀人、抢劫、强奸案高发,1981年中国刑事案件立案高达89万起,成为新中国建立之后的第一个犯罪高峰。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说,当时社会上对治安形势很不满,说公安“手太软”。

1983年7月,邓小平看到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的应对报告后,主动提出:“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3年内组织3次战役。”刘复之按照指示,在8月到年底搞了第一次全国“严打”活动。此后“严打”在1984年、1985年均大规模进行。

1986年,广州火车站广场,举行公审宣判大会。

为提高效率,中央明确要求公检法三家同唱一台戏,不要互相指责。基本上公安捕了检察就批,法院就判,最快的案子只办了一周即进入枪决程序。

在打击罪犯的同时,亦出现了打击过重的问题。公审大会的形式在此时仍存在。但此时的公判大会和以往相比,还多了一个环节:公安人员拿着喇叭,四处播放公审的人员、罪行和地点,让群众去刑场观看枪决全过程。为强化震慑效果,石姓警察曾按上级命令,从太原押送9名犯人,回到案发地所在的寿阳县公开枪决。这次枪决,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也被要求必须参加。

枪决或成历史记忆

看杀人,对生于80年代的方小东来说,已成为童年记忆的一部分。那已是1993年,注射死刑被正式写入法律的3年前,正在福建漳州云霄县上小学五年级的他,因学习成绩优异,在县里组织观看公审大会时,被老师挑选为学校的10余名学生代表之一。

他记得同去的还有县里其他几所小学的学生。公审大会在县体育馆举行,十几名罪犯在操场上一字排开,大喇叭里念了一个多小时的犯罪罪行,方小东还没奔明白怎么回事,孰被带上了一台破旧的小巴车,到县城外的一个山坡上,观看行刑

稀稀落落的枪声响起犯人部被击中心脏倒下。虽然和犯人隔着几十米的距离.但方小东仍能看到犯人身体里溢出鲜血,他身边有同学大哭了起来,一些女同学甚至呕吐出来。

3年后,陈光中终于可以对刑诉法使用“人道”这个字眼的同时,山西省省高院一位魏姓法官正在代表法院督办枪决。这又一次全国性的“严打”,一连3日,老魏连跑了3个地方。

第一天执行时,就遇到了意外。当天,只枪决一个人,但枪手是用五四式手枪,击中犯人脑部后没看第二眼,抢手便匆匆离开,结果犯人没被打死,而在场的公安、法院、检察院人员,均无人带枪。直到一个多小时后,才从当地调来一名公安,补开了一枪,结束犯人生命。第二天大同市执行枪决时,武警以步枪行刑,共枪毙18人。步枪的威力巨大,一枪即能击毁犯人头部。

第二年3月,昆明在全国最早开始实施注射死刑,枪决的场面或许将开始成为人们对于历史的记忆。而中国的这种人道主义进步,亦受到各方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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