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志刚
即将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并非是扩大社会投资的应急之举,而是中国金融结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危机压力和提振国内经济的期许下,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有望获得重大突破,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合法的“只贷不存”的放贷人。
中国央行日前表示,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下称“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据了解,条例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
央行新闻处人士证实,有关条例的材料确已上报国务院但尚未走完正式程序,相关实施细则目前不宜公布,具体出台时间也难给出预测。
突破
“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央行新闻处人士称,根据草拟的条例内容,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用动产和不动产作抵押。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表示,此举将改变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状况,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困难。
他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将是对银行多余存款最大限度的增值,是对金融结构调整的有益补充,对于难以符合银行放贷标准的中小企流动资金有很大裨益。
“条例的出台可以视为中国金融改革的政策性宣示。”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表示,个人发放贷款的合法化,其实是承认一个既成事实。
据了解,民间借贷的放贷规模每笔在50万元左右,服务对象规模偏小,这些企业大多资质不佳、信用等级差、业务不稳定、评估较难,对其放贷的风险控制也更加困难。
银行业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最多只能在银行争取一些边缘化的客户,客户群并不冲突,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冲击不大。”
至于如何保障放贷人的利益,避免出现更多的债务纠纷,央行新闻处表示“针对这个问题会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在规模上进行严格控制。”此前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表示,应该充分相信放贷人的智慧,规范化管理是必由之路。
门槛
即将出台的条例被视为央行加快了收编民间资本的步伐。尽管民间借贷希望进入门槛越低越好,但市场人士猜测,民间借贷合法化意味着进入国家金融机构监管序列,准入门槛应该不会太低。
央行新闻处人士表示,放贷人细则是参照去年5月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的,并作了适度放宽的调整。
他强调,条例的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只贷不存”,严禁吸收存款。此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准入门槛的高低已成为自然人放贷的关键。”汤敏表示,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因此准入门槛成了众多放贷人进行阳光操作的关键。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情况来看,它的准入条件是500万元,但因层层加码和激烈竞争,落实到某些地方的准入门槛很多都已上亿。”汤敏称,个人的钱不可能那么多,民间借贷中比例最高的是200万以内的小额借贷。
“我认为民间资本合法化的准入条件不能高于500万元,这样对于更多的民间资本合法化会有利一些。”汤敏认为,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准入标准来看,大多数民间放贷人都不具备进入资格。
“和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相比,条例的规定会比较宽松。”汤敏表示,如果条例设置的准入门槛过高、条款过苛,则不能有效激活民间金融借贷,只会使民间借贷黑市更加活跃和隐蔽。
“实际上‘只贷不存已经是一个隐含的准入门槛,个人很难保证自有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刘煜辉表示,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的是,个人放贷必须只能是自有资金,这个准入门槛还是很高。
“个人放贷业务只能在注册本金内。”他解释说,一般银行等金融机构多余的存款会通过票据和国债回购等形式拆借出去,可以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批发与零售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使得很多民间借贷的自然人无法迈过参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门槛”,他们迫切期待条例尽早出台。
监管
长期以来,中国民间借贷都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推出条例也是为了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范围之内,防范相关风险。
刘煜辉表示,民间借贷如果不采取有效方式监管,会出现高息借贷,非法融资、洗钱犯罪、冲击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价格等风险。
刘煜辉称,在监管层面,国家的政策就是谁审批谁负责,而最终往往形成多头管理比如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就存在工商局查它有没有违法经营,银监局查它有没有超过利率,公安局查它有没有发高利贷,央行查它是否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对放贷人的监管必须打破部门间利益藩篱。”刘煜辉表示,是否会形成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取决于国家法律对放贷人放贷行为的定性以及监管目标。”
汤敏认为,对放贷人的监管实际上是要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松很多只要重点监管放贷人是否严格执行“只贷不存”,不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融资即可。
他解释说,条例明确规定了借贷利率不得超出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意味着“放高利贷”,法律不支持和保护放贷人的利益,这个风险只能由放贷人承担。
央行此前也明确表示,条例细则将设计“有效地杜绝非法集资”的规定,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其放贷资格,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改革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实际上是中国金融结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汤敏否定了出台条例是在中国经济下行趋势下扩大社会投资的应急之举。
他认为,此时央行推出条例,一方面解决了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社会投资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了中国金融改革当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把条例理解为就是配合4万亿元投资是错误认识。”他指出,认为将来中国经济好转后,国家收紧民间借贷的担心是多余。
汤敏表示,民间借贷的最终出路取决于放贷人做得好坏,是否在放贷市场中胜出做得好的自然会生存下去,做得不好必然会被淘汰。
“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序列后会积极参与竞争,在此过程中自然会形成优胜劣汰。”刘煜辉称,优质的民间借贷资本、资源会自然而然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批发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最终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 王何畏 美编 虎妹
个人放贷开闸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