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倩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一体两翼三层”的结构。“一体”是以城市、省、国家三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主体;“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直接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这两者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要补充;“三层”是担保体系中,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后者再以社区互助担保局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体的担保业和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全国担保机构3366家,其中政府完全出资的688家,参与出资的629家,民间出资的2049家。截至2006年底,全国担保机构共筹集担保资本金总额1230多亿元,其中政府出资357.46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29%。自1998年以来,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为37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总额达到8000余亿元,全行业累计实现收入257.7亿元。
担保机构经营的是担保,销售的是信用,承担的是风险,担保风险随担保机构的存在而存在,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担保风险、了解担保风险、降低和避免风险,从而寻找契机达到减少和化解担保风险,促使担保与风险这一对互相矛盾的双方实现最优化的统一,是关系到担保机构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焦点。
二、信用担保业面临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是指受保企业违约所引起的风险。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弱经营者的素质低,缺乏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固有的弊端,使得其经营风险比较大,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比较大。另外,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仍然不健全,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经济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状况没有得到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信用问题和道德风险呈日益恶化的趋势。信用等级高低是衡量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和整体信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目前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儿,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BBB级以下,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商业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如此差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风险。
2.法律风险 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中介组织,其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尽管我国己颁布实施了《担保法》,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属于专业担保的范畴,对于其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律行为活动,现行《担保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适应专业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而且,其比较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够,致使风险一边倒,不利于担保业的发展。
3.政策风险 由于国内的担保机构大多属于政府出资,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在经营上的政策导向性和项目上的倾向性。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力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可能会发生改变,或者政府减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信用担保机构就有可能入不敷出,无法再生存下去。另外,国家对信用担保业的税收政策变化、利率政策的调整、担保资金的限制等都政策变化都会对担保业造成风险。
4.信息不对称风险 (1)担保企业与受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引发担保与受保企业之间存在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在信用担保市场上,表现为那些具有最大风险的企业往往最积极地寻求信用担保,可能会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的手段来骗取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受保企业的风险类型,只能按平均风险制定相同的担保费和担保比例的合同。低风险受保企业宁愿选择退出信用担保市场,而只有高风险受保企业才愿意进入市场。这样,担保机构只能选择向高风险受保企业提供担保,从而会承担较大风险与损失。 “道德风险”在担保市场上是指受保企业在获得信用担保后其所做出的经营决策及自身行为即便是引起损失,也不必要完全担负责任,还可能得到补偿,这便促使其倾向于做出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的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
(2)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由于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承担100%的风险,如果贷款银行出于转嫁贷款风险的动机而有意放松贷款条件,或放松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势必给信用担保机构留下巨大的潜在风险隐患。同样,如果贷款银行将贷款安全性寄托在信用保证上,不如实履行信用担保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放贷,或者以贷谋私,违规操作,甚至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共同骗取担保,则担保机构同样会遭受巨大风险。
5.操作风险 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是否有能力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提供担保服务的风险。由于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大部分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加之其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影响到信用担保机构的生存发展。狭义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环节中的失误所引起的风险。担保机构由于经营管理水平限制、缺少健全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从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不完善性,都有可能造成操作不当,或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担保条件把握不严,造成担保资金损失。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6.流动性风险 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又有很大区别.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比较精确地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率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信用担保业务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大数原则无法或短期内难以适用。正因为如此.对担保项目应更多地运用个案分析方法,结合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设计担保方案,
将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提出以下控制风险的措施:
1. 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减少违约风险。
深化产权革,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素质。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真正提高其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其违约风险。
2. 完善法律法规。
出台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都有法可依,切实保护信用担保机够的合法权益。
3. 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完善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资信评级制度是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来决策是否对其担保,以及担保的费率等。通过揭示担保风险,可以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让出资者、合作者和监管部门得到关于担保机构的客观公正的信息,有利于理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担保机构吸收社会上的资金。
建立中小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应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由政府出面或牵头,争取初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这样不仅能方便信用担保机构作出担保决策,降低经营成本,又能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使其努力还款,避免主观上的道德风险。
4. 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担保机构要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协调、制约各部门、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科学、实用的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实行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操作的透明度,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业务运作情况,严防由于管理失严和业务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强化自身的经营管理,增强自控能力。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这样才能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能力,降低其操作风险。
5. 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大多数政府仅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筹建之初注入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从长远看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收益和风险极不匹配,难以持续发展。因此需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即由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赔付而造成的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的补偿方式可采用财政资金注入增加资本金、优惠税率、利润返还、项目划拔或政府补偿再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
6. 提高分散风险的能力。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担保对象的选择上,要注意分散在多个行业,以免风险的集中。二是将贷款风险向社会各个层面分散。(1)向担保合作单位分散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货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担保机构要谨防商业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企业贷款审查的现象发生。(2)向贷款企业分散。加大追偿力度,担保机构通过考察,对风险较小的企业,可以直接提供担保,而对有一定风险的企业,在办理担保前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采用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保证等形式。发生代偿后.可以通过处理质押物或抵押物.向借款人及反担保追偿等手段分散风险。(3)与其他担保机构进行联保,共摊风险,或通过其他担保机构及金融机构再担保分担风险。
总之,当前信用担保企业遍地开花,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定要认识到担保业所具有的高风险性,要谨慎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才能使信用担保企业不断成长,信用担保行业不断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