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吉丽
城市灯光夜景是城市品味的展示,也是城市魅力的体现。每座城市都有着自己不同的历史文化、发展定位、社会功能和结构特点等,因此城市亮灯工程不是静态的平面设计,而是立体的、持续性的、扩展性的、孕育文化认同感的一种深层次活动。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杭州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自古以来杭州一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散发着璀璨的光芒。因此作为展现杭州城市品位与文明的亮灯工程必然要选择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一、杭州市亮灯工程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杭州市的亮化工程主要分为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这两大工程。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中,杭州市的亮灯工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创立了一个比较畅通的建设与管理体系。城市夜景建设与管理起点高、规模大、科技含量较高。城市亮化工程已从单纯追求“亮度”转变为向追求亮的艺术性、美观性、文化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城市亮化工程建设与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亮灯工程正在成为发展杭州“夜间经济”的“生产性工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工程”和打造世界级旅游产品的“竞争力工程”。以景观照明中的明星工程——“西湖亮灯”为例,自1990年起步,1996年开始以西湖为中心布设杭州的景观灯,到2002年“西湖综合保护工程”进行,景区亮灯设施得以大规模建设,包括雷峰塔、西湖东望城市天际轮廓线、新湖滨地区等9项工程,形成了目前2000余公顷的夜景格局。
虽然杭州市亮灯工程已取得较好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城市亮化工程总体规划滞后
城市亮化工程总体规划滞后,部分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脱节,且规划的法律效能性不足。城市亮化工程要规划先行,规划的成败决定了最终亮化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成败,城市景观照明的总体规划是保证整个城市景观照明总体效果的关键。虽然近些年就杭州市亮化工程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些规划,但这些规划都还未达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和总体性的效果,且部分规划在连贯性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时至今日也没有一部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地方法律效力的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基于城市照明统一规划的缺失和现有规划法律效能性的缺失,不少景观照明建设单位各自为政,没有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城市亮化工程设施建设,部分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该亮的不亮,不该亮的反而很亮,从而出现了整个城市的夜景分散零乱、没有主次和特点、无秩序和无控制、总体照明效果较差的局面。
(二)照明未能与周围环境有效融合,缺乏主次感
目前不少景观照明单位要求照明的照度或亮度越来越高,相互攀比的趋势十分明显,特别是商业单位,其光似洪水般洒在建筑立面上,而且几乎都是从正面投光,所以建筑立面只见一片光亮,建筑物的立体感、墙面的色彩和不少高级装饰材料的质地均难以辨认,照明效果就更无从谈起。并且,因照明设备增多,费资费电,照明眩光、光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
(三)亮化工程多头管理,监管缺位
现存的亮化工程监管模式按投资主体来划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政府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统一强制管理;第二种是谁建设,谁管理;第三种是政府与建设方共同管理。目前杭州市三种监管模式共同存在,亮灯工程的长效监管不易实现。
(四)亮灯工程的招投标的起标点不清晰,且投标主体范围狭窄
亮灯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起标点应该与其他市政设施不同。目前对于亮灯工程要达到多少金额才进入招投标程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由于起标点的不明确、不清晰,极容易造成建设和管理上的漏洞,容易给监管带来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不利于亮灯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而由于招投标信息发布渠道的单一化、简单化,也造成了投标主体范围的狭窄,使得亮灯工程建设在设计理念、工程质量、成本效益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的局限性。
(五)重建设轻养护,重视节日管理忽视日常管理
亮灯工程在建设上投入的资金很多,但在养护上投入的经费却不足,这样造成在建设完工的初期亮灯非常漂亮,可在中后期对于防偷防盗工作的开展,缺亮、断亮灯具的维修,被偷盗亮灯设施的补足等皆因经费的不足而被迫搁浅。另一方面,重视过节或重大政治活动时的夜景照明而忽视了日常管理。
(六)亮化工程忽视白天美观和安全
有些景观照明工程晚上的照明效果不错,但白天一看,不论灯具还是灯具的支架造型、颜色和用料,都粗制滥造,极不美观,有的灯安装高度过低甚至直接裸露在地上,有的灯供电线乱拉,这些都和周围的环境很不协调,并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杭州市亮灯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对策
(一)制定具有严格法律效能的城市照明总体规划
2009年实施的《杭州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应明确主基调,将城市景观照明和城市功能照明整合为一体,邀请在灯光照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经济管理等领域有建树的专家学者参与修编,同时开放有效的渠道广泛征集广大杭州市市民的批评建议,完善总规划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在修编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使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以使得亮灯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杜绝各亮灯建设单位违规建设、重复建设、攀比建设等弊病的发生。
(二)分清主次,将照明有效地融入到周围环境中去
要做到让照明真正融入到周围环境中去,关键在于坚持“以人为本”,让广大老百姓来进行评判,让灯光的建设符合大众的口味,打造出能为杭州市乃至全国人民群众喜爱、能激励人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热情的灯光夜景。也就是说不但要“亮起来”、“美起来”,更要让市民真心喜欢并且内心受到激励,产生深深的认同感和亲切感。要采用高科技、节约型的手法,采用多元化的照明设施,使照明与周围环境相结合,做照明中有环境的韵味,环境中也有照明的身影,两者缺一不可。
(三)明确政府与建设方共同管理的监管模式
按投资主体划分的三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大一统的政府监管采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执行,执行力度是最强的,但所需成本过高不适宜全面推行;第二种谁建设谁管理的模式虽然监管的显现成本不高,但由于缺少政府的监督,其积极性不高。这样就造成懒惰、散漫、因为利益驱动不愿开灯,遇到这种情况政府又不得不跑去通知各家开关灯,既浪费了人力和财力,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增加了监管的隐性成本和机会成本。第三种监管模式将政府和建设方同时调动起来,应该是经济成本最低和效果最好的一种方法,但是也容易出现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因此防止出现政府监管部门与建设方之间的博弈,必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谁可以干什么,谁不可以干什么;谁应该干什么,谁不应该干什么。
(四)合理界定亮灯工程招投标起标点,扩大招标主体的范围
由于亮灯工程的特殊性,亮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起标点可适度降低,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最低金额起标点,以法律规章的形式明确,让更多的亮灯项目进入公开、公正的政府招投标项目中来,同时借助权威的报纸、政府官方网站、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亮灯工程的招投标信息得以有效地发布出去,以扩大招标主体的范围,使更多具有招标资格和实力的建设和养护单位能加入到亮灯工程中来,使亮灯工程的品位和质量能得到进一步地提升。
(五)强化养护管理,加强日常亮灯巡视工作
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增加养护管理的投入,尤其是亮化设施非正常损坏(主要包括亮化灯具被人为损毁和电缆被盗割等)的监管投入。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 须加大对违法贩卖收购各类线缆、灯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断被盗物品的销赃渠道。第二,采用封闭电缆井等技术手段,加强防盗。第三,城市景观亮化的设计安装既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气候等自然环境对灯具的不利影响,也要尽量减少将灯具直接暴露在人们触手可及范围的程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损坏。第四,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已完成的亮化设施纳入自动监控体系,以实现统一维护、自动开关和被盗自动报警。第五,发动公众参与管理无疑是最有效的一条途径,通过各种方式发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对亮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不仅可以节省政府部门的人力和精力,更有利于培养全民关爱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进而使亮化设施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在重视养护管理在基础上,加强亮灯的日常巡视工作,使广大市民不仅在节日而且在平常也能体验到“亮化”和“美化”的品质生活。
(六)重视亮化工程的日间审美效果和安全性
亮化工程不仅是“夜间工程”,它同时也是城市日间景观的一部分。亮化工程不能破坏日间城市环境而应该去增强日间城市环境的美感。因此灯具和灯具支架的选用要综合考虑其自身和周边环境的日间审美效果等因素,对于可能存在破坏整体美感的灯具应想办法不用或是隐藏起来,同时对于电缆线的铺设和灯具的放置也要考虑到其安全性。
(责任编辑:黄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