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思想 美学

2009-04-29 00:44
市场周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博友袁崇焕苏格拉底

陈 更

一位博友在我的一篇思想评论性质的文章后边发表评论,其大意是,将杨佳杀害六名警察与雅典城邦杀害苏格拉底、崇祯皇帝杀害袁崇焕类比;以苏格拉底和袁崇焕的崇高类比六名警察的崇高;以他们二人的悲剧类比六名警察在关于杨佳袭警案中不被同情的悲剧,并对在杨佳案中对审判程序问题、某些实体问题提出不同观点的人表示极大的愤慨。

我回应道:“苏格拉底是智慧和自由思想的代表,袁崇焕是爱国的代表,他们是被强势扼杀的,故是悲剧。六警是强者的代表,却被弱者歼命,故是喜剧。”

那位博友和其它一些博友对我的回答表示吃惊,认为我本是“支持杨佳派”中的比较理智和清醒的人,今日说这话真是无语了,他们谴责我简直不是一个法律人。当时我回应道:

“法治天下,思想中国”。我从“思想”的角度说事的,而非从法律的角度说事。不少法律人往往有种倾向,认识问题相对机械和直接,缺乏思想的延伸。从思想的角度说,这样说(六警是强者的代表,却被弱者歼命,故是喜剧)大致不差,从文学、艺术的角度说,恐怕更是这样。我又说:我们现在进行的是思想探讨,不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我这样说,应当把我轰出去。但在思想论坛上,有人如你一般狭隘地认识问题,是不是也是不受欢迎的呢?

当时我们双方所争论的问题,的确涉及到法律人的思维特点问题,并涉及到对社会事件的法律性解释、思想性解释,甚至审美认识层次的解释问题。

我们说,盗者、抢者、杀人者应当服刑,这是法律层次的认识(将责任归之于罪犯);我们说,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社会疾病的表现,这是思想层次的认识,将责任归之于社会;我们说,武松杀人却不用偿命,挺令人愉快的一一这是审美层次上的认识,所谓只谈感情,不谓责任。如果能够接受以上这三种说法,我想,我当时对那些博友的回答基本没错。杨佳弑警,却被不适当地称为英雄,这的确应从社会疾病的角度看问题:它反映的是,警民关系问题,政群关系问题,社会和谐的程度问题。

再用美学观点认识一下:

鲁迅先生说:悲剧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苏格拉底、袁崇焕事件中,都是“恶”的力量将崇高、正义等人类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所以观者感到悲伤。人们对喜剧的定义是:喜剧是对一个可笑的、有缺点的、有相当长度的行动的摹仿,“借以引起快感与笑来宣泄这些情感”。这个定义指出“笑”是喜剧的基本特征,这一认识被

广泛认可。六警被杀,却没有引起人们的同情,相反把同情寄予杨佳一方。从美学层次上分析,结论是极其可怕的。“‘笑是喜剧的基本特征”,群众在“笑”什么?“笑”所表达的是他们内心的愉悦——他们愉悦什么呢?除蚂蚁搬倒了大象这一点比较地符合喜剧的常识之外,这个喜剧更庞大的基本构成究竟是什么呢?真的值得深思!

其内在“缺点”和“可笑之处”不在他们个人。联系到六位警察冒着生命危险的常年累月的艰苦付出,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是绝对应当报以深切同情的。在这一意义上,他们的被“笑”,却又掩藏着一个深长的悲剧。从这个意义上,我才同意那些博友们关于六警与苏格拉底、袁崇焕一样,同是一出悲剧的观点。也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但问题偏偏是,如此深长的悲剧意义,却被舆论大哗式的在群众中引发的喜剧式效果所掩——对更加本质的问题的探讨,决不是在法庭上所可以完成的。我的关于喜剧的观点,只不过一个小小提醒罢了,博友何必大大的惊诧!

法律人,要作政治家,因而要作思想家,如果要作内涵丰富的思想家,那还得掌握一点美学知识。美国、英国、法国、甚至台湾地区的法律人做到或接近做到了这一点。中国大陆的法律人,在思想论坛上听了悲喜剧的话,却如在法庭辩论中听到了恶性杀人却不该偿命的话,惊诧万分——这表现了我们的思想差距。我们应当急起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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