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现状与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思考

2009-04-29 00:44裴凌鹏黄秀兰
亚太传统医药 2009年1期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裴凌鹏 赵 军 黄秀兰

(1.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院,北京 100081;

2.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条司,北京 100083;3.新疆医科大学 中药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お

摘 要:我国维吾尔族传统医药是维吾尔民族传统医学与传统文化交融的知识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对其医药与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直接导致当前该民族医药处于消亡的危险境地。因此,必须运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及加强相关行政导向和管理人才培养,对现有的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深入挖掘其内在价值。

关键词: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R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9)01-0001-04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是形成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以人体生命、健康、疾病、药物为研究对象的医学科学,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丰富的临床经验,是以自然科学为主体,与少数民族人文社会科学相交融的科学体系。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具有独特的文化背景、理论体系及用药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经验,长期以来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防病治病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少数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保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人民千百年来与大自然斗争中智慧与知识的结晶,有着宝贵的人文、医学、历史传承价值。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与传统中医药关系不是“父子”关系,而是“兄弟”关系,因此,近年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背景条件。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共同扶持中医药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发展”,并首次明确了少数民族医药的地位,提出了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的重大战略。下面以我国维吾尔族为例,就其传统医药发展现状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1 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的特点与发展现状

1.1 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的特点

维吾尔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2500多年的历史,集阿拉伯、古希腊医药之所长并受到中医药学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基础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因其具有独特的临床有效性、博大精深的医学理论体系、独到的气候、地缘和人文特点的形成因素,形成了备受国际医学界重视的区域医学。维吾尔族传统医学认为四种物质即火、气、水、土是宇宙之本,而人身则存在于这四种物质的影响之中。四种津液即胆汁、粘液、黑胆质及血液是因四种物质对人体的影响而产生的,而四种津液的失调是人体患病的主要原因。四种津液是形成人体四种气质即干、湿、凉、热性的基础。维吾尔族医学的四大物质学说、四津学说及气质学说解释人体与外界环境的相互关系,从而辨析人体的生理与病理变化,在疾病学、药理学和健康学等方面早已跨越了民间郎中的范围,形成了其完整的理论体系,还创立了一套诊治疾病的治疗学说。其特点主要概述如下:①维吾尔族医除能治好各种常见病之外,还对西医难治的各种疾病特别是对西药过敏的、口服药对内脏有害的、无疗效的、长期服药而产生抗药性的疾病具有良好的效果,维吾尔族医的药品无副作用,除治病以外还能增强营养,提高免疫力;②维吾尔族医的用药方法多样,除口服以外还有外用、热敷、凉敷、放血、止血、上火罐、烟熏、嗅闻、温澡等方法;③在特定的季节、特定的日子、特定的时刻采用特定的药品是维吾尔族医的一个特点;④注重用药和加强营养相结合是维吾尔族医的一个基本特点,维吾尔族医用蜂蜜等食品对药物的涩味进行调和,同时增加药品的营养成份,还配用具有辅助疗效的药品,达到治病补身的目的;⑤维吾尔族医很注意配方,将药材在阴凉处晾干,正确的控制煮药时间和温度,防止烧透,同时注意制药和装药器具,用泥料密封药罐罐口等方法延长药品的保管期限;⑥维吾尔族医配方具有科学性,对某一种配方都采取先试用后推广的方法;⑦维吾尔族医对一种病试用多种配方,采取择优选用的方法,还对同病不同人采取不同的配方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因此,维吾尔医的配方非常丰富,常用配方达几万方,大部分古方至今仍能采用;⑧对症下药,治病除根方面维吾尔族医具有很丰富的经验,同时非常注意诊断的正确性,尽可能做到查清病因,采用效果最好的配方,以便消除病根,很注意用药剂量,不准按估量用药;⑨维吾尔族医的药材资源很丰富广泛,植物花草、动物、内脏、矿石粘土、泉水冰雪、水果食品、燕窝碱盐都可以入药治病,维吾尔族医的这些方面曾有很多很深刻的记载,药材都有维吾尔语的或突厥语的名称,大部分药材和药品的古名和今名相同或相似;⑩维吾尔族医推行水疗法,认为河水、泉水、雨水、雪水和冰水在医疗实践中具有不同的作用[1-5]

1.2 维吾尔族医药学发展现状与阶段性成绩

经过几代人不懈的努力,维吾尔族医药的继承与发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据统计,仅新疆就已建立了40所县级以上维吾尔医疗机构,以维吾尔医药生产为主的制药企业已有6家,维吾尔医学校1所,维吾尔医药科研机构3个,维吾尔医药材达1000多种,常用的800余种,制剂400余种,基本形成了医疗、教育、科研和药物生产协调发展的格局。乌鲁木齐已有2家维吾尔医药厂通过了GMP认证,18家维吾尔医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新疆这些维吾尔医药生产企业完全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厂房,开发了一批维药新药,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多被西医、中医视为疑难杂症的疾病,如白癜风、牛皮癣、糖尿病,采用维吾尔族医的医疗手段能收到奇效。同时,在发掘整理较有影响的维吾尔族医药学古籍文献和民间验方的基础上,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成果相继问世,如《维吾尔医疗手册》、《维吾尔医处方集》、《维吾尔医基础理论》等著作,有关维吾尔族医内科学、治疗学、妇产科学、骨科学等方面的论著已载入《中国医药学百科全书》,并作为维吾尔医专科学校教材,尤其在总结一些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经验的基础上,挖掘整理出有特色的处方并开发为成药,其中81个处方制剂被收入《卫生部药品标准( 维吾尔药分册) 》,有30多个品种已取得生产批准文号[6-7]

1.3 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取得了某些进步与成绩,与西方医药学、传统中医药学相比,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保护和扶持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的特殊性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投入长期不足,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维吾尔族传统医学研究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传统医药理论与技法濒临失传,大部分临床文献仍属经验介绍形式,缺乏系统、科学的观察研究;维吾尔族传统医药文化传承的弱化,社会的普遍理解与认同不够;维吾尔族医疗服务水平、体制、机制远远不能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需求;不同地区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发展极不平衡,维吾尔族传统医药与中医药、现代医学之间差距较大,特色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多数维吾尔族特色药物的有效物质基础、作用机理尚处于空白,维吾尔族药物的应用研究技术含量较低,维吾尔族药物在药效和安全性评价、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制剂技术、临床评价、临床疗效研究等方面严重滞后;珍稀维吾尔族传统医药资源被过度采挖,濒临灭绝;现有几所维吾尔族医药研究机构科研能力单薄,缺少高层次专业人才,缺少对外交流,实验条件差,没有形成系统的、全面的维吾尔族医药研究。此外,我国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尤显突出。

2 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存在问题

2.1 专利

专利制度的优势及其与药物研究的关系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和技术进步具有很好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具有公开和调节作用。专利在药物研究过程中不仅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药物研究开发市场也起着积极的竞争作用,同时还能推动药物研究不断创新。我国《专利法》从1993年开始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这样的措施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的新药专利技术,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药物的自主研制与开发[8-9]

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民族药专利没有给与足够的关注,不注意申请专利;只注重药物本身,不注重药物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当多的民族药专利申请者缺少对专利基本知识的了解;不了解所立项专题的专利背景,盲目研究;大部分申请的技术控制的含金量偏低;职务发明申请比例不足;在国际技术合作中不注意保护我国专利所有者的权利,以致成果外流。

2.2 商标

商标对维吾尔族传统医药保护的作用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在于药品中的商标注册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质量、提高竞争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药品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别质量的优劣,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确有疗效的、习用的维吾尔族传统药名称有着悠久的历史,享有一定的声誉,是制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9-10]

存在的主要问题:民族药被冒用,代以西药或中药名称;药品商标注册量少,民族药商标的独特性不强;商标保护意识淡漠,名牌流失;药品名与商标名关系处理不当;存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商标的区分作用不强,商标的设计缺乏竞争力。

2.3 行政保护

我国维吾尔族传统医药行政保护的依据尚不充足,暂时以中医药相关管理规则为主,其中包括:新药的保护依据是《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的依据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现有的这些行政保护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或者也可以认为是民族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保护所拥有的权利包括相对专用权、实施权、有限制的转让权及其它权利[9,11]

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在行政保护方面的现状:对相关行政法规不甚了解;对新药品法规需进一步地熟悉和适应;需正确处理好行政保护与专利的关系。

2.4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已在很多国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从民族医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9,12]。现今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

3 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解决途径[13-15]

3.1 普及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知识,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的积极作用。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只有让市场主体学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3.2 开展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和理论研究

近年来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的部分专家和科技人员一直呼吁加强本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地看,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也刚刚起步,而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点。因此,当前的一项首要工作是对我国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要摸清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家底”;同时,要借鉴传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开展多学科、多民族、多地区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性研究,探索适合于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3.3 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中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我国1993年修改了专利法,开始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专利法相一致。专利制度目的“在于确认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专有权”,对于药品而言,专利所保护的是药品的核心技术特征。在原有传统知识基础上通过科技创新赋予民族医药新的现代科技内涵,提高现代科技含量,是可以适应现代专利制度要求,从而得到专利制度保护的。对于维吾尔族传统医药而言,应从医药配方、现代剂型、医药新用途、药材栽培、养殖技术等方面进行科技创新,获得专利权。

3.4 商标保护

药品作为维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商品,关系到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药品商标必须强制注册。知名商标往往蕴涵企业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医药品牌是健康的需要,是民族文化的体现,是人类文明的结果,树立品牌意识是开拓市场、抢占市场的关键”。维吾尔族医药企业的商标意识薄弱,平均10家企业才有1个企业注册商标。因此提高维吾尔族医药企业的商标意识,对于法制建设薄弱的民族地区医药企业尤显重要。维吾尔族医药企业在商标名称和图案的选择上应当深深根植于本民族文化底蕴之中,使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较强区别性;另外,还应充分应用各种新技术(数码防伪、印刷工艺防伪、材料防伪等) 保护商标,提高仿冒门槛。商标战略应当前瞻性地考虑到海外市场需要,及时扩大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

3.5 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对医药行政保护主要体现为中药品种保护和新药保护,同样适用于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如1993年我国实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品种保护对象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经列入国家标准的品种,其保护期限为: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1999年5月实行的《新药审批办法》第2条规定:新药系指在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其中按中药、化学药品和重要生物制品分为5类;我国对新药实行分类保护制度,其中,中药被划分为第四类,各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为: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三类新药8年,第四、五类6年,保护期自新药证书颁布之日起算。应当说,药品行政保护的优势在于以较简单的程序迅速地制止侵权行为,或至少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国际效力。对于维吾尔族传统医药而言,行政保护不利之处主要体现在:虽然维吾尔族传统医药利用传统方剂开发出许多药品,但由于不是列入国家标准的品种,而不能获得品种保护,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加快对这些药品的研究和临床实验步伐,尽快纳入国家保护品种体系之中,地方也应当加快制定本民族的医药标准;许多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研发生产周期较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新药保护期限显得较短。

3.6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是针对那些不能够获得专利、发明人不愿公开而不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提供的保护,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5条和《刑法》第219条、第220条。我国许多知名的商标都是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新疆强心口服液等,特别是在现有的专利制度对我国民族医药保护不利条件下,商业秘密保护尤为重要。对于维吾尔族传统医药而言,其对象主要包括医药配方、医药炮制技术等方面。

4 结语

我国维吾尔族传统医药虽然历史悠久,但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是近年才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被认为是“历史”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维吾尔族拥有数量巨大的传统医药,对这些传统医药给予恰当的保护,进行恰当的开发和利用,可以促进我国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我国已经加入WTO,更应当加快对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步伐,应当逐步建立起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行政保护等多种手段并用的综合性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我国的维吾尔族传统医药真正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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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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