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的一所民办小学因校舍存在安全隐患而被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教育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学的诉讼请求,维持教育部门吊销原告小学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小学是一所民办学校,2003年9月开办,主要招收在湖州打工的农民工适龄子女。2006年8月,原告小学未经批准而租赁了一家建筑公司的仓库作为校舍。被告吴兴区教育局获悉原告小学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并将仓库用房改为校舍的情况后,向原告小学送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原告小学置之不理。2007年1月,湖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上述房屋出具安全鉴定:该仓储房经学校改建后,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存在一定不足和隐患,目前可作为临时过渡用房,如有合适用房应选择转移。
为此,吴兴区教育局多次要求原告小学搬迁至符合办学条件的校舍,但原告小学仍置之不理。2008年2月的雪灾中,原告小学部分校舍的辅助设施发生倒塌,校舍房屋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但原告小学仍拒不搬迁。还张贴了开学公告。2月16日,吴兴区教育局对原告学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办学许可证。事后,原告小学以吴兴区教育局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吴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因此,原告小学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校舍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建议迁移,遭遇雪灾后部分校舍辅助设施倒塌,在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仍欲继续招生开学,被告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其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报
承包地里农药有残留法律援助获赔偿
2005年南阳农民王某开始承包同村张某的50亩水田地,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每亩130元租金,一次性现金交齐,张某保证土地没有去年残留的农药伤害水稻。当年6月初插秧工作全面完成,但到6月底稻苗明显不长,而且部分秧苗也变黄。王某找到张某说地里有残留农药,苗不长,而张某却说是王某没管理好的原因造成的。王某又找到农场农业部门,述说了水稻遭受了药害。
随后,王某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为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又帮助他到省鉴定中心进行土质鉴定。2005年10月水稻收割时,又请公证处进行公证,每亩产量比邻地少500多斤。
王某将地主张某告上法院,由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和到省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取得了有利的证据,最后王某胜诉,张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中国法律援助网
就餐不慎打碎碟子店主殴打顾客赔千元
2008年5月2日下午5点多,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张君和同事一起到二七区红云路的山西小吃店就餐时,不小心打碎一个碟子,双方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店主姚美芳与两名男店员殴打张君,110接到报警处理了此事。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张君为头外伤,脑震荡,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君为面部轻微伤。为此张君花去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1651元,张君要求姚美芳赔偿其损失共计4300元,但是姚美芳一口拒绝。姚美芳辩称,自己与张君的打架,张君有重大过错,而且要求的赔偿过高。
2008年8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姚美芳对原告张君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姚美芳于10日内赔偿原告张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51元。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