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族社会福利制度的历史转型

2009-04-29 22:04李文祥吴时辉
史学集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鄂伦春族转型

李文祥 吴时辉

摘要:清初,鄂伦春族在传统的氏族型社会福利之外出现了新生的政府型社会福利。历经民国、伪满到新中国建国初期,氏族型社会福利制度在国家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下逐渐终结,政府型社会福利逐渐壮大并最终取而代之。同时,政府型社会福利也从清初的“统治利用型”,经过民国的“平等扶助型”萌芽与伪满时期的被废除,于新中国建国初期转换为“平等扶助型”的社会福利制度。

关键词:鄂伦春族;社会福利制度;转型

中图分类号:K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3-0105-06

鄂伦春其名始见于清代康熙年间,此前与达斡尔、鄂温克统称索伦部。未被纳入中央政权直接管理时,鄂伦春人拥有的是千百年未变的氏族型社会福利。随着始自清代的国家化进程,其社会福利制度到20世纪中叶新中国建国初期发生了双重转型。不仅由氏族型社会福利发展成为政府型社会福利,而且政府型社会福利也呈现出从“统治利用型”到“平等扶助型”的变迁。

一、“氏族型”向“政府型”的演化

“一直到十七世纪中叶,鄂伦春人还停留在家庭公社的发展阶段”。家庭公社是父权制氏族社会的基本单位,鄂伦春人的家庭公社叫“乌力楞”(鄂伦春语意为子孙们),包括几户至十几户由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乌力楞在生产资料上是公有制,在分配上实行“乌恰得楞”(鄂伦春语平均分配之意)。乌力楞由民主选举的首领“塔坦达”(意为一个火堆的首领)主持平均分配,塔坦达亲自分配兽肉和兽皮,他指定各户各拿一份,而不论其是否有所贡献,并留给自己和打到猎物者较差的一份。乌力楞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全体成员的共同消费,如兽头和内脏以及兽肉中的熊肉。这种福利还超出乌力楞而存在于整个鄂伦春社会。鄂伦春人无论是谁,只要是饿了,都可以到任何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家或仓库中去索取食物,而主人照例要很好地招待他,并且双方认为这是饿者应有的权利,主人应尽的义务。两个不同乌力楞的狩猎群体在打猎中相遇,如果其中一方没有打到野兽,那么猎获到野兽的另一方有义务把自己的猎获物送一半给对方,而对方也无需更多客气就可以收下。鄂伦春人的社会福利制度正是由此而来,即如马克思所说,“原始公有制与其说是促成穷困,倒不如说曾经是减轻穷困的唯一的因素。”这种以氏族为提供主体的社会福利制度,可称之为氏族型社会福利制度。

早在入关之前,清政府就开始将大量鄂伦春人编入八旗成为“新满洲”;此后仍有鄂伦春人不断成为八旗兵士,如康熙二十三年(1684)于齐齐哈尔设副都统,“兵二千有四十。满洲、汉军暨索伦、达呼里、巴尔虎充之。”雍正九年(1731),清政府又在嫩江中游地区设布特哈八旗,将南迁至此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部民纳入八旗体制予以直接管理,进行贡貂、屯田、军事征调事宜。被编入布特哈八旗为兵的鄂伦春人,时称摩凌阿鄂伦春,共有六佐领,这部分进入国家直接统治的鄂伦春人由于其官军属性和行政管理状态,迅速超越家庭公社而褪去氏族福利,代之登场的是以清政府为主体的养老、军抚、贡貂赏赐、免赋、教育及救灾等政府型社会福利制度。

养老保障一方面是担任清朝官吏的鄂伦春人的致仕养老及被编入八旗为兵的鄂伦春人的退役养老,另一方面是清政府普遍的针对百岁、七十岁、五世同堂等情况的老人福利制度。军人福利主要是在旗为兵的鄂伦春人享受圈拨田屋、旗仓及八旗米局等优遇政策,在俸饷上远高于绿营,以及清朝政府将流入赏赐给黑龙江地区的鄂伦春族八旗兵为奴。贡貂赏赐针对的是黑龙江西部被编入布特哈八旗充任官兵的摩凌阿鄂伦春。据《黑龙江外记》,“每岁五月,布特哈官兵悉来齐齐哈尔纳貂皮、互市,号楚勒罕,译言盟会也……每岁俸饷,皆选貂后支放。”临时免征贡赋纵贯整个清王朝:康熙二十五年(1686)七月,“免索伦、打虎儿今岁贡赋”。光绪二十年(1894)正月辛丑,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等奏请:“鄂伦春牲丁,荒山游牧,生业维艰,拟请暂行停进貂皮。允之。”教育福利主要是黑龙江地方的官学:康熙三十四年(1695)二月,“礼部议覆: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等疏言,墨尔根地方两翼,应各立学,设教官一员。新满洲诸佐领下,每岁各选幼童一名,教习书义,应如所请。从之”。同时,“满官学生,岁给膏火银二两”。赈济等灾难救济制度也是鄂伦春族常见的福利:康熙五十七年(1718)六月,索伦地区山水突发,冲没人口、牲畜及房屋田地。清朝政府于八月“动支一万两,遣学士、副都统、户部贤能司官各一员,速行前去,将被灾人口牲畜查明,酌其轻重散给。其需用米石,著照该将军等所议行。”

清政府直接管理下仍在游猎的鄂伦春人,仍沿用氏族型社会福利制度,惠及他们的还有政府型的贡貂赏赐制。黑龙江中上游与摩凌阿鄂伦春相对的雅发罕鄂伦春,由被称为“谙达”的布特哈官员每年春季按约定时间地点来征收貂皮,同时赏赐所稀缺的金属器皿及粮食布匹。黑龙江下游及滨海地区的鄂伦春人则同赫哲、费雅喀、库页等族人民一起享受“贡貂赏乌林制”。乌林系满语,意为财布,也作乌绫。清朝政府规定,“岁贡者宴一次,三年一贡者宴三次,皆赐衣冠什器,名曰赏乌绫”。至此,鄂伦春社会福利制度出现了氏族型与政府型的异质共存。

从清初到伪满,氏族型社会福利制度在国家等外在因素影响下开始有所嬗变。以黑龙江中上游的雅发罕鄂伦春为例,民族学调查表明:由于清代将其以氏族为基础分为五路,并由布特哈官员予以五员分治,加之铁质工具、马匹等先进生产力的引入,枪支、马匹等鄂伦春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到十九世纪末叶,这些都已很明确是属于个体家庭私有的”。与此相伴的是在生产方式上出现了个体意志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临时性的狩猎小组“阿那格”。而随之带来的是阿那格内的分配与乌力楞内的平均分配的共存,这种情况在晚清时期已普遍出现:“在1930年以前,根河地区有一个‘乌力楞,每逢狩猎季节,都要组成几个‘阿那格远出狩猎。当时,几个‘阿那格之间在出猎之前照例要商量一下:这次出猎是以一个‘阿那格为范围平均分配?还是全‘乌力楞的‘阿那格合在一起共同进行平均分配?”尽管如此,阿那格内仍然像乌力楞一样奉行平均分配,猎获者也是要分得少一些,寡妇仍能分得与男猎手相同的一份。在乌力楞或阿那格的狩猎群体之外,仍存在着猎获到野兽的一方,送一部分猎获物给未猎获方的传统。因而,氏族型社会福利制度虽有演化,但直到民国、伪满时期仍保留平均分配这一氏族型的本质属性。

政府型社会福利制度却于此间日益萎缩。清末,随着进入八旗的鄂伦春人逐渐融入满族,鄂伦春人的政府型社会福利基本上只有对仍在游猎的鄂伦春人实行的贡貂赏赐制,可这也因清王朝国力日衰而逐渐废止。黑龙江中上游的贡貂赏赐因光绪八年(1882)布特哈总管衙门撤销而终,下游的贡貂赏乌林制到同治年间出现了将赏衣物改为折价赏白银的无奈情况,并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逐渐废止。教育福利制度却有所进步,光绪三十四年(1908),毕拉尔路协领庆山创办毕拉尔路蒙养小学堂,“招收鄂民学生20人,聘有兼通满汉文语言教员一员”。伙食费学生自理,书本文具从该路俸饷费支予。民国时

期,鄂伦春人的政府福利只有扶贫开发和教育。前者以“弃猎归农”为具体内容,“1915年(民国四年)黑龙江省当局曾在逊河、奇克设立集垦局,并且制定了‘生计放垦地章程,拨给土地,贷给耕牛、种籽,盖房定居”。后者体现为公立鄂伦春国民中小学的官费生制度。“1915年,民国四年7月1日,库玛尔路宏户图第一鄂伦春小学开学。有官费生30人,草正房5大间,全年经费大洋3348元。”二十年代后期,鄂伦春地区初、高级小学达到8所,在校生226人。伪满时期,扶贫开发和教育福利也荡然无存。1935年,正蓝旗二佐恳请对土地开垦予以补助,以推进弃猎习农、维持生存;但伪黑河省公署却批复他们努力狩猎、以资生活。“呼玛县某佐领曾要求日本指导官建立学校,日本指导官的回答是打了他几个耳光,并说:‘要是有了学校,鄂伦春人就会变得和汉人一样坏心眼。”

新中国的成立迅速终结了鄂伦春社会的氏族公社状态。1947年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黑河地委在黑河成立了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并同时在呼玛、逊克两县成立了协领公署。1953年9月10日,瑷珲县鄂伦春族成立了新生村,实现定居。以此为标志,加之互助组、合作化的实行,鄂伦春族从路佐制的原始氏族阶段一步跨入现代生活,氏族型的社会福利制度随之淡出历史。

同时,政府型社会福利被体系化构建。从1948年起,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采取供给的方式帮助解决鄂伦春族生活困难。在生产方面:从1948年起,免费供应鄂伦春族狩猎所用弹药。1963年,国家拨11.10万元为新生、新鄂公社分别建起养鹿场,购置梅花鹿。在日常生活方面:1953年6月29日,黑河协领公署下发文件,对鄂伦春族生活给予补助,每月每户补助小米30~60斤、色布9尺。在教育方面:1948年,内蒙古扎兰屯纳文中学开设鄂伦春族青年班,鄂伦春族学生衣、食、住费用全免。同年,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在逊克、黑河、呼玛等城镇学校里成立鄂伦春子弟班;招收鄂伦春族学生,并对学生实行大供给制。1961年,黑河专署民委重新明确鄂伦春族学生的待遇:小学学生免收学费、书费等。中学以上的学生除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外,每两年发给棉衣一套,每年发给单衣一套,并负责学生寒暑假回家往返路费,以及患病医疗费。在医疗保障方面:1952年7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拨给人民币5000万元(旧人民币),责成黑河协领公署给鄂伦春族聚居的地方建立卫生所。随后是落实毛泽东主席“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普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此,从氏族型到政府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转型得以彻底实现。

二、“平等扶助型”对“统治利用型”的超越

就在政府型社会福利取代氏族型社会福利的同时,其自身还发生了从“统治利用型”到“平等扶助型”的转换。

清代的政府福利是典型的“统治利用型”福利制度。清朝前期,鄂伦春与达斡尔、鄂温克、赫哲、库页等族一样,被大量地编入八旗而成为冲锋陷阵的新满洲,清政府自然提供圈拨田屋、优加俸饷及向摩凌阿鄂伦春支给半份钱粮等各种福利,“特加恩惠以养赡之”。而将发配到黑龙江地区的流入赏赐给鄂伦春披甲为奴不仅是激励鄂伦春人冲锋陷阵,还是利用其监督流犯。这一政策的由来,在于任黑龙江将军的萨布素上奏康熙帝,提出“新满洲兵众多,将凶徒分给为奴,势孤力散,恶不能逞”。免征贡赋也为利用鄂伦春人之必要。《新生乡乡志》记载:“康熙二十四年,以为鄂伦春、达斡尔等族在雅克萨战斗中有功,康熙帝上谕:‘索伦、打虎儿,为黑龙江大兵安设驿站,效力可念,可免征贡赋。”

贡貂赏赐制与灾难救助作为安抚鄂伦春人的必要措施自不待言,八旗官学也为保持统治稳定、利用鄂伦春人之必要。1632年正月,镶红旗相公胡贡明上奏皇太极设八旗官学:“皇上谕金、汉之人都要读书,诚大有为之作用也。但金人家不曾读书,把读书极好的事,反看作极苦的事,多有不愿的。若要他自己请师教子,益发不愿了,况不晓得尊礼师长之道理。以臣之见,当于八家各立官学,凡有子弟者,都要入学读书,使无退缩之辞。”这种教育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使大批的当地各族部民成为守纪善战的八旗勇士。面向直接管理之外的鄂伦春人的贡貂赏赐制也是加强清政府统治的必要,这可从同治年间官员对将赏衣物改为折价赏白银的惋惜中获悉:“嗣后若照常行令折价,转饬找领,该贡使不免藉词推诿,诚与收取贡皮、优待外夷赏项有关碍,不得不随案据情声明。”

这种最初的“统治利用型”政府福利,实际上是清政权对鄂伦春等东北少数民族实行“恩赏笼络”政策的必然结果。皇太极在人关之前就曾对范文程等谋士说:“降众未及抚绥,人心未及安辑,城郭未及修缮,而轻于出师,其何以克成大业。”

民国政府对鄂伦春族实行的“弃猎归农”政策,已开始从“统治利用型”趋向“平等扶助型”。因为当时鄂伦春人的游猎生活已日渐困苦,黑龙江将军文绪于1883年的奏文中就指出:鄂伦春人亦颇有因捕猎日艰,讲习农事者。但这仅仅是冰山的一角,因为弃猎归农究其根本是针对俄人进逼而施行的“务农实边”之策。此策始于清咸丰年间对乾隆在1740年到1776年期间所颁东北封禁令的废除,及以放荒、免税和补助来奖励关内移民入东北务农实边。但鄂伦春人的游猎生活却与此格格不入,民国五年(1916)库玛尔路协领向黑河道的呈文中就指出:“本管佐校居甲,而兵丁散户居乙者,甲乙相距或有一千余里、七八百里、四五百里不等,不惟不能遥制,于是呼应不应。”而弃猎归农可将鄂伦春人固成村屯,加之寓兵于农,“既能抵御外患,亦可荡平内乱,法良意美,一举而两得遂之”。也正因为民国政府以加强对鄂伦春人的统治和利用为目的,忽略实况、急于求成,到1939年时,鄂伦春人仍在坚持农业生产者所剩无几,弃猎归农之策铩羽而终。因而,“弃猎归农”政策尽管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扶助”色彩,却仍然是“统治利用型”福利。

教育福利却不仅在形式上淡出了“统治利用”,也在实质上具有了“平等扶助”色彩,因为它不仅在形式上是全国普遍性的国民教育,在教学内容上亦非清代八旗官学的国语骑射。“这些学校的建立,尽管统治阶级是出于笼络和同化的目的,但却使较多的鄂伦春青少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不仅掌握了汉语汉文,还学到算术、历史、地理等知识,对鄂伦春社会的发展从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这一转向及其基础在伪满时期都荡然无存。日本侵略者提出不开化鄂伦春族文化,维持其原始生活,不使鄂伦春族务农,当特殊民族实行隔离,并对鄂伦春族采取一整套利用和消灭的反动政策。规定鄂伦春族的猎品只能由掠夺性的“满洲畜产株式会社”统制,实行苛刻的配给制。“不管交多交少,开始每年配给一点粮食和布匹,后来只配给一点橡子面和更生布”。还诱导鄂伦春人吸食鸦片,“20岁以上、不分男女每日配给1~3分烟土,以达到‘最终消灭的罪恶目的”。“后来虽在小二沟、呼玛兴农村和爱辉九道沟办起了三所学校,目的并非为了发展鄂伦春族人民的文化,而是为了培养少数忠实的奴才,课程大部分使用日文,纯粹是奴化教育,开办的时间也很短”。如果将不管交多交少都配给一点粮

食和布匹甚至鸦片和奴化教育算作“福利”,那就仍然是“统治利用型”的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迅速构建的政府福利体系彻底转向了“平等扶助型”。表面看来,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及生产保障、医疗保障和义务教育的新体系似乎并不平等。因为通过供给的方式帮助解决日常生活及生产困难、教育、医疗问题,尤其是诸如免费供应鄂伦春族狩猎所用弹药、每月每户补助小米与色布、免收学费与书费、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发给棉衣等额外补助,都是汉族等较先进民族所没有的福利。可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重大特色:强调各民族机会平等,但也没有忽视对结果平等即事实上平等的追求,不仅主张为各民族提供平等地获得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机会,而且主张通过各种措施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或者在竞争发展中形成的各民族间的差距,把最终取得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目标。即如列宁所说,革命以后要首先实现各族群在政治权利和法律地位方面的法律上的平等,然后通过优惠政策努力帮助各落后族群发展起来,最后达到族群间事实上的平等。正是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53年7月3日,中共黑河地委对鄂伦春族工作做出决议:‘鄂伦春族是一个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在经济上、政治上扶助他们是我们的根本政策”,平等扶助型的福利制度遂由此而生。

这一新福利体系的平等扶助属性更有具体的组织保障,即民族区域自治以及作为其补充的设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地方的民族乡。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黑龙江新生、新鄂等鄂伦春族乡,就是保障鄂伦春族平等与自主的民族区域组织。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党和政府还进一步提出了“自治机关民族化”政策。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提出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6年7月22日,毛泽东在政治局会议上强调:“县、州、区少数民族干部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中要出书记,委员中民族干部要占大多数。”而早在1948年于内蒙古扎兰屯纳文中学开办的鄂伦春族青年班就是为培养鄂伦春族干部所设。1950年9月,瑷珲县鄂伦春族青年魏金锁第一个参加了人民政府的工作。

逐本溯源,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以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为特征的民族政策是政府福利转向“平等扶助型”的根本。20世纪20、30年代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决定:凡是居住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在汉人占多数的区域,亦须和汉族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加以任何限制与民族歧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此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回首两个多世纪的历史时空,挟清代被纳入中央政权直接管理之契机,倚新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福利体系的建构,鄂伦春人的社会福利制度演绎了从氏族型到政府型、从统治利用型到平等扶助型的双重转换。不仅由氏族型的脆弱发展为政府型的强韧,更由统治利用型的依附升华为平等扶助型的自主。这既是鄂伦春族同胞告别原始落后、走向现代文明的基础与标志,也是其摆脱民族奴役、实现民族自由的历史见证。

责任编辑: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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