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宏俊
摘要:古代斯巴达的土地占有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了比较平均和公正的格局。究其原因在于,古代斯巴达土地制度中包括了稳定性因素和不稳定性因素。稳定性因素包括限制土地买卖和馈赠,控制家庭规模和继承人数量的婚姻生育制度等,不稳定性因素主要有土地一经授出不再收回、土地的可继承性和继承时的析产继承等。在早期,稳定性因素较好地发挥了特殊的历史作用。但是,稳定性因素本身存在诸多的缺陷,并不能保证土地占有的长期稳定,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自公元前4世纪,斯巴达土地开始迅速向少数人手中集中。
关键词:斯巴达;土地制度;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K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3-0065-08
普鲁塔克在《阿基斯传》中曾经说到:斯巴达的份地数量长期保持不变,家庭数量也长期稳定。希罗多德也告诉我们在希波战争初期,斯巴达的公民约8000人,普鲁塔克说来库古改革时分配了公民份地9000份,这个数据估计是古典时期的斯巴达公民人数,亚里士多德说斯巴达历史上的公民人数曾经达到10000人左右,斯巴达参加普拉提亚战役的公民兵5000人,按照2/3的征兵原则,那么公民人数约为7500人,所以总体看,古代斯巴达人数至少在古典时期是比较稳定的。公民稳定的背后是份地的稳定,因为斯巴达的公民权与公餐税密切相关,而公餐税的基础又是份地,斯巴达公民不参加劳动,全部由在份地上劳动的黑劳士交纳,没有份地就无人纳税,也就不能承担公餐税。修昔底德在研究了斯巴达的历史之后指出,斯巴达的制度长期保持不变,由此我们也可以做出一个推论:斯巴达的份地也长期保持稳定。土地的稳定为斯巴达保持了一支稳定的公民兵,而这成为斯巴达强盛的基础。因此,在斯巴达的强盛中土地制度的稳定至关重要,在古典时代后期,土地开始向少数人集中,斯巴达随之衰落。因此,在斯巴达的强盛中土地制度的稳定至关重要,不过这一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国内外研究者的重视。
一、斯巴达土地制度中的不稳定性因素
研究斯巴达土地占有的稳定首先要关注斯巴达土地制度中的不稳定性因素。这种不稳定性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斯巴达土地一经分配就不再收回重新分配。有学者认为,斯巴达的土地属于公有,持有者死后还要归还国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正如下文我们要详细研究的,斯巴达的土地可以在家族内部世代继承,这种继承实际上使国家对土地失去了控制。其次,柏拉图、伊索克拉底只是说斯巴达曾经进行过土地分配,但没有提到反复分配土地。斯巴达全面分配土地通常出现于征服之后,对于柏拉图、伊索克拉底来说,斯巴达最近的全面分地要追溯到两百年前的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在美塞尼亚战争之前,斯巴达首先在拉科尼亚地区东征西讨,征服了不少土地;但在美塞尼亚战争之后,斯巴达的国力发展到顶点,有限的公民队伍再也无法支持规模越来越大的征服战争。所以,在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之后,基本上停止了对外征服,也没有进行过全面彻底的土地分配,菲古伊拉正确地指出:斯巴达的份地绝大多数都产生于公元前600年之前。正是由于这种授出不收回的份地方法,造成斯巴达的份地分为古老份地和新授土地两种类型。赫拉克利德(Heraclidae)曾经提到斯巴达人的份地分为两种,其中有一种叫“古老的份地”。同一个公民持有的土地既有旧时分配的又有后来分配的,这本身就说明土地分出去之后没有再收回。
其次,斯巴达的土地是可以继承的。最直接的证据来自普鲁塔克,他在《阿基斯传》中说:在家产传承的过程中,莱库古时期规定的家庭数量一直保持不变,父亲将遗产传给儿子。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连续性和平等性抵消了这个国家在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在《莱库古传》中则说:斯巴达的“父亲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抚育后代。孩子生下后,做父亲的得将他送到一个叫做勒斯克的地方去,部族里的长者在那里代表国家检查婴儿。如果孩子匀壮结实,他们就命令父亲抚养他,并将9000份里的一份分给那个婴儿;如果孩子瘦弱畸形,他们就把他丢在所谓的阿波特泰去,即泰格托斯山脚下一个峡谷似的地方”。有学者认为这个材料基本上反映了土地国有、国家控制土地的原则。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这则材料反映了斯巴达的土地是可以继承的。这里的关键是“9000份份地中的一份”。这部分土地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它是公民身份的保证和象征。斯巴达青年直到20岁才可以参加军队。但不能担任公职,即不享有全部公民权,30岁才成为真正的公民,因此,至少在20岁之前也就不可能享有土地。事实上,斯巴达不可能在他刚刚出生时就授予他份地,否则,斯巴达的家庭数量和份地数量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增加,但这与普鲁塔克观察到的历史不符。普鲁塔克曾经说斯巴达的制度500年没变。另外,9000分份地不可能部分闲置,专待新生儿。所以,授予9000份土地中的一份,其实是对其政治生命的承认,并不是当时就真的授地。但是,在普鲁塔克的认识中,斯巴达的份地和家庭数量是不变的,那么这位身体合格的未来公民一旦成年之后,他的土地从何而来呢?那只能来自本家庭的份地。菲古伊拉认为《来库古传》所述的继承方法是政治性继承,表明了国家对土地继承的干预,因为进行婴儿体检的氏族长老代表国家;而阿基斯传的父子继承是其他非土地类财富。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阿基斯传》中讨论的问题很清楚,是土地问题,公民队伍问题,不可能突然去论述一般的财产,即使这是一种比较宽泛的继承制度,那它也包括了土地。
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斯巴达土地制度时说:立法者规定每一个公民所有的土地都不能买卖,但同时他又许可各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赠送或遗赠给任何人。这里的“立法家”和“他”所指何人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卡特利奇、霍德金森等人认为都是指莱库古,麦克唐维尔则认为前者指莱库古,后者指厄庇泰德。厄庇泰德是公元前5世纪末或4世纪初的斯巴达监察官,他制定了著名的《厄庇泰德法》,其主要内容是:允许一个人在世时将房产和土地馈赠给他希望的任何人,或在去世后以遗嘱的形式赠送给任何他希望的人。厄庇泰德的法律开启了自由馈赠和遗赠的土地转移形式,这里就包含了转移土地的可能性。但在厄庇泰德之前,斯巴达就已经存在家族内部的馈赠和遗赠,即继承或遗传。希罗多德记述斯巴达国王有一特权就是主持接纳养子,为什么要接纳养子?如果死后土地归公,那么接纳养子就失去了意义,也无需兴师动众,让国王主持仪式。阿基斯劳斯继承王位后,曾经将其继承的原属阿基斯的一半遗产送给他母亲的亲属,这个事件就发生在厄庇泰德法颁布之前。
再次,斯巴达妇女有权继承土地,且可以将土地带到夫家。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记载,斯巴达不仅男性可以继承祖传土地,女性也有权继承。最早述及女性继承权的是希罗多德,他说:斯巴达国王有权决定一位未婚的女继承人应当嫁给什么人,如果他的父亲没有将她嫁出去的话。这说明女性可以继承遗产。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提到斯巴达女性可以继承土地,他说:“斯巴达女性可以继承家产,同时又盛行厚嫁的习惯,因此全国五分之二的土地都属于妇女。所以,最好是立法制止陪嫁的行为,或把陪嫁数
额限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但事实上,一位公民可以把继承产业的女儿嫁给任何他喜欢的人,如果他去世时没有对女儿的出嫁做出安排,那么他所安排的监护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安排”。这里告诉我们,斯巴达女性可以继承土地,而且可以把这些土地作为嫁妆带走。
斯巴达的继承制度是男女有份的析产继承制度。阿叙尔、大卫等学者认为,斯巴达长期实行的单一继承人继承制度,直到厄庇泰德法颁布,但这一观点遭到霍德金森的反对。事实上,女性可以继承财产,并导致全国土地占有不均已经表明斯巴达的土地是可以析分继承的。亚里士多德曾经批评斯巴达鼓励生育的政策,他认为:鼓励生育的政策不利于财产的均衡,多子的家庭田地区分得更小,许多公民必然因此日益陷于贫困。这句话明确告诉我们,斯巴达实行的是析产继承制度。色诺芬在谈到借妻制度时说:这些同母异父的兄弟就不会分享他的财物了。言外之意,如果是亲兄弟那么就会发生分享财产的事件,亦即斯巴达实际上实行析产继承制度。
土地一经分出就不再收回,这使得斯巴达的土地实际上控制在私人手中,为土地的转移提供了条件。土地世袭和析产继承则会因为子女数量的不同带来土地占有的差异。女性继承土地且把土地作为嫁妆,则直接导致了土地的流动。这三个因素其实又直接受制于子女人数,如果子女数量有限,比如只有一男一女,那么对一个家庭来说,嫁出一个女儿与娶进一个媳妇,对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没有根本的影响,户均占有的土地实际处于动态平衡之中。
二、斯巴达土地制度稳定行因素之一——特殊的婚姻生育制度
斯巴达婚姻制度的主体是一夫一妻制。希罗多德在提到斯巴达国王阿那克桑得里德斯(Anaxan-drides)得到长老会议的特别批准娶了第二个妻子后,评论说:他从此便有了两个妻子、两个家,这样的事在斯巴达是从来没有过的。一夫一妻制使得核心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土地的授予也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因此维持土地占有的稳定就转化为维持核心家庭和核心家庭数量的稳定。为此,斯巴达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人口控制政策。前文所述,斯巴达对新生儿实行体检制度,这实际是对新增人口的控制,国家可以通过掌握健康标准决定婴儿的生死。如果要保持家庭数量稳定,最佳情况是每户生两个孩子,且为一男一女。从现有的记述来看,斯巴达主要控制男性子裔,但如果从维护家庭数量的稳定来看,女性也不能例外。因为家庭数量的稳定必须建立在男女数量大致均等、两性比例稳定的基础上,一旦两性关系不稳定,如果只是控制男性数量而女性数量畸多,那么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制度势必会遭到破坏。但我们不知道斯巴达是如何控制女婴的,古代世界通常有弃婴杀婴的习俗,前述的婴儿体检制度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弃婴制度,所以斯巴达可能也存在某种形式的主要针对女婴的弃婴杀婴制度。通过人口控制,斯巴达的人口出生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弃婴杀婴毕竟是一种不人道的方法,斯巴达社会更多是采取抑制生育的婚姻生育制度,如晚婚晚育制。色诺芬说:斯巴达男子通常在完全成熟后才可以结婚,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生出健康合格的儿童,按照色诺芬的看法,男子18岁才进入青年期,这个年龄不一定就是完全成熟,而按照斯巴达的制度,青年30岁才成为全权公民,才可以当选公职,所以这个完全成熟的年龄标志很可能就是30岁。如果我们取比较稳妥的估计,也应该是在25岁之后。普鲁塔克记述说斯巴达女子生育不是在幼小而不宜结婚的年龄,而是在她们的大好年华、丰满成熟的时候,那么这个年龄可能在16~18岁。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建议男子在30~35岁间结婚,亚里士多德建议男子结婚的年龄在37岁前后,女子在18岁前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推荐结婚年龄当然不是斯巴达的实际情况,但柏拉图对斯巴达比较推崇,而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们这种晚婚观念可能就来自斯巴达。据研究,古代希腊人们的寿命普遍较短,男子约为44岁,女子则为36岁,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建议婚龄也不符合斯巴达乃至古代希腊的现实。但是,从总体上看,斯巴达公民的结婚年龄在希腊世界偏晚。据研究古代地中海世界的男子通常在20岁左右结婚,而女性通常早于男性,在18岁之前基本全部结婚,结婚较早的如克里特男子18岁,女子12岁。如此看来,斯巴达的婚育年龄是希腊世界比较晚的。由于婚龄推迟,其生育年龄也就缩短了,这可以大大制约斯巴达的出生率。
斯巴达制度中新婚夫妇生活方式也不利于生育。色诺芬说,莱库古为了限制夫妻间的过度性生活,规定如果丈夫被人发现进入或离开妻子的房间,那是一件令人羞耻的事件。而据普鲁塔克讲,斯巴达青年采用一种类似抢亲的方法,男子获得配偶后只能短期在一起,此后就要回到公共团队,只有在晚上才能偶尔偷偷溜回去过夜,还要提防娘家人发现。普鲁塔克说斯巴达青年在30岁之后才可到市场上去采购家用物品,也就是说斯巴达青年在30岁之后才能过上真正的家庭夫妻生活。长期分居生活一方面迫使斯巴达青年推迟结婚年龄,另一方面也迫使已婚夫妇推迟生育年龄,从而限制了人口出生。
斯巴达社会还有一种借妻的习俗,这也与限制人口出生有一定关系。色诺芬说:有时一个长者可能婚娶一位年轻的妻子,他(指莱库古——笔者注)注意到,老者可以对少妇给以适当的监护,针对这种情况,他又规定了一个全然不同的制度,要求老夫们接纳那些他敬佩的体格健全、品德高尚的人,让他们为自己生子。另一方面,他又允许那些不想要妻子却又想要孩子的人,选择一位出生高贵、家庭幸福的女子,只要她的丈夫同意,就可以成为他自己孩子的母亲(即与该女子同居生子)。他还制定了相似的规定,因为有些妻子想控制两个家庭,有的丈夫希望为自己的孩子找到更多的兄弟,这些兄弟可以成为这个家庭的成员,分享这个家庭的声望,但却不能分享这个家庭的财产。这种生育政策与希腊其他城邦截然不同。这里色诺芬讲到这种共妻制的根本点,就是防止家产的分裂。普鲁塔克也说:斯巴达年老而妻少的人,如果他看上而且器重一位俊美高贵的青年,老人就可以把他介绍给自己的妻子,把她同那么高贵的父亲生下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后代加以抚育。波利比乌斯则说:如果一个人已经生够了足够的子女,就可以把妻子赠给别人,并且这是一件非常普通而又值得尊敬的事。刘家和先生指出这是原始群婚制的残余,笔者认为这也是限制人口过渡繁衍的一种策略,而其最终目的则是色诺芬所说的可以防止家产的析分。
在这些措施的作用之下,古代斯巴达的出生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户均出生人口可能大多为两人。如前所述,我们从亚里士多德的记述中可以推测,斯巴达的出生人口通常是户均2人。按自然界的生育规律,通常两性都是比较平均的,斯巴达的婴儿体检制度也不会去人为破坏这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婚嫁迎娶,不管是两个家庭合二为一,还是嫁出一个娶进一个,两个新的家庭的土地数量都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且合并的家庭再分开,其家庭数量也不会变化。这样份地数量也相应地维持稳定。
当然,这种稳定只是相对的,在不同的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势必会发生小幅波动。如前所举公民人数并不是完全一致。人口波动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子女的自然增加,有时也会因为各种特殊的个案情
况,出现某些家庭子女较多的情形,有时还会由于战争、疾病等原因发生剧烈的变动,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鼓励生育的政策大概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针对这些情形,斯巴达社会产生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我们不能排除少数家庭子女较多,有的家庭会有3个、4个甚至更多的子女,针对这种情况,斯巴达通常采取共妻制度和族内通婚的方式防止家产的分裂。波利比乌斯说:在斯巴达人中,有一种世代流传的传统,三个或四个男人可以合娶一个妻子,如果他们是兄弟,人数还可以更多,所生孩子为大家所共有。三四个人合娶一个妻子或者反映的是前面所述的借妻,或者是合法婚娶,按波利比乌斯的认识,这种制度可以保证在长期战争、男子长期在外征战的情况下,这个国家的生育率不致严重降低。但是三四个亲兄弟合娶一个妻子,其功能就不可能只是为了保证生育率,同时还有控制生育率,防止弟兄析产的作用。
斯巴达还盛行近亲结婚,尤其是同母异父的兄妹之间的婚姻,这种婚姻制度可以将土地的流动控制在很小的亲属团体内,这样通过血缘关系的作用,可以防止兄弟之间因贫困而失去公民权。罗马时期的作家菲洛(Philo)曾经提到:斯巴达的同母异父的兄妹之间经常缔结婚姻关系。其实,这种婚姻在斯巴达历史上屡见不鲜,阿那克桑得里德斯二世(Anaxandrides)先娶了亲姐妹家的女儿,后来因无子又娶了一位妻子,两位妻子共生了三个儿子,其中第二位妻子生了克利奥墨尼斯,随后原配妻子又生了多利欧斯(Dorieus)、利奥尼达斯(Leonidas)和克利奥布罗托斯(Cleombrotus),利奥尼达斯就娶了克利奥墨尼斯的女儿。又如列乌提其德斯(Leutychides)第一位妻子的儿子早逝,只留下一男孩,叫阿基达马斯,列乌提其德斯又重新娶妻生下一女,于是列乌提其德斯将她嫁给孙子阿基达马斯。
除了子女过多之外,还有一种极端情况,即家中无子。斯巴达对此也有安排,希罗多德说:如果她的父亲没有把女继承人嫁出去,只有国王才有权决定这位未婚的女继承人嫁给什么人。这种情况出现的前提是父亲去世,家中无子或有子年幼,长女的出嫁事关家庭的稳定和份地的完整,于是这样的事件由国王直接干涉。家中无子的窘境也可以通过收养义子解决,这种情况也必须接受国王的干预。显然一旦没有继承人,斯巴达通过国家制度指定继承人的方法来解决家产继承的问题,防止出现家族繁衍中断,份地流动的情形。
由此看来,斯巴达的婚姻生育制度对土地的转让构成了较强的制约性。对于斯巴达公民来说,只有有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之后才能交付公餐税,只有交纳了公餐税才能成为全权公民。为了维护公民身份,斯巴达人不得不采取措施遏制因为子女过多带来的土地规模缩小,那些特殊的婚姻形式也只是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被采用。
三、斯巴达土地制度稳定性因素之二——限制土地买卖和转赠
在公民自发维护土地稳定的同时,斯巴达国家也采取了某些政策来维护土地的稳定,这就是限制土地买卖和转赠。亚里士多德说:在早期的某些城邦中,还有这样的法律绝对禁止出卖古老的份地。这些城邦可能就包括了斯巴达。因为在另一处他有一段特别针对斯巴达的记述:立法者规定公民出卖既有的土地是不光彩的,但他又允许人民凭自己的意愿将财产馈赠或遗传给自己中意的其他人。这里前半句应该指斯巴达社会的一般情况,产生的时间也比较早,“不光彩”表明这只是一种传统习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作家赫拉克利德提到:在斯巴达,出售土地是不光彩的,而对于古老的份地甚至是非法的。如前所述,赫拉克利德有关斯巴达的材料可能来自亚里士多德已经失传的《斯巴达政制》,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也可能认识到斯巴达禁止买卖土地。普鲁塔克提到,外邦人被吸收成为斯巴达公民后,禁止出售其当初分得的财产。土地是公民身份的基础,分得土地应该是获得公民身份的重要标志,所以,“当初分得的财产”中应该包括土地。那么这种禁令就包含了禁止土地买卖的内容。我们推及早期历史,斯巴达政府为了稳定公民队伍,也必然要禁止土地的转让。希罗多德记述斯巴达国王有一种特权,即管理公路,公路既是交通设施,同时也是一种地界,公路的改变意味着土地的改变,所以斯巴达国王的这一特权可能意味着对土地转让的控制。
早期斯巴达可能也禁止馈赠行为。亚里士多德在研究他所生活时期的斯巴达财产分配状况时,赞许斯巴达限制土地的买卖,但对允许馈赠的法律给以批评。如前文我们分析的,这项法律就是《厄庇泰德法》。亚里士多德对厄庇泰德法的评论一方面表明在该法案颁布之前,斯巴达允许家庭内部土地继承,同时也表明斯巴达反对家族外部的土地转让。
从前述引文可见,斯巴达禁止土地买卖和转让采取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形式。古代希腊虽然法制比较发达,但真正成文的法律毕竟比较少,许多法律都是不成文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就特别指出,不成文法和成文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甚至更有权威,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从前面的引文可知,有些土地买卖行为被定性为“不光彩”,这显然是采用了不成文法,依靠的是社会舆论或传统习惯的力量,有些买卖行为被定性为“非法”,或被禁止,这种禁止大概采用了成文法的形式。
从法律发展的一般过程看,通常是先有不成文法后有成文法,古代希腊也不例外。由此我们可以推知,这些禁止土地买卖的法律早期也主要是不成文法,后来才逐步制定了成文法。亚里士多德笼统地称斯巴达的“立法者规定每一个公民所有的土地不得作任何买卖”,而在他之后近两百年的赫拉克利德则把这种禁止分为两种形式:“不光彩的”和“非法的”,更晚的普鲁塔克则说“禁止出卖当初的部分”,其意思与赫拉克利德的“出卖古老份地是非法的”相似。我们不能说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禁止全部是成文法,而在这之后反过来又采用了不成文法。一般来说,禁止某种行为的法律大多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类行为已经存在,且危害到既存秩序时才被制定。所以,笔者认为,用成文法来制止土地买卖馈赠可能出现于古典时期的中后期,当斯巴达公民人数减少,份地被抛荒,货币猛增之时。尽管如此,斯巴达的土地买卖趋势还是阻挡不住,厄庇泰德法正是对这一趋势的妥协。总之,斯巴达在较长的时间内主要依靠不成文法来禁止土地买卖。
四、斯巴达土地稳定机制的缺陷
应该看到,上述的保护性机制也存在许多弊端。首先,如上所述,斯巴达在较长的时间内主要依靠不成文法来禁止土地买卖,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这种制约机制的缺陷在于,对违法行为缺少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当形势发生变化时,人们可以完全抛开这些制约。早期这种制约机制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斯巴达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相对落后。最具说服力的是,斯巴达的货币是比较原始的铁质货币。铁质货币体积庞大,不易流通,而且易生锈不易保存。尽管货币的出现说明了斯巴达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的发展,但铁质货币的流通说明斯巴达的商品经济在希腊世界是比较落后的。另外,斯巴达家庭普遍比较贫困。所有这些使得斯巴达的家庭没有足够的财富添置田产。但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之后,斯巴达打败雅典,掠得了大量的财富,人们滋生了对财富的贪欲,斯巴达土地开始
向少数人集中。因此,正是在极端落后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仅仅靠“不光彩”这样的舆论力量才收到制约效果。
其次,靠婚姻制度维持人口的稳定、家庭的稳定,进而防止土地的转让,这种制约只能为制止土地转让提供脆弱的基础。它的主要支撑点在一夫一妻制、低出生率、性别比例均衡和稳定的婚姻。如果这些原则遭到破坏,那么土地稳定的基础就不复存在。这些制度大都是自发形成的,没有得到国家权力的维护,极易遭到破坏。如,据希罗多德记载,在公元前6世纪末,一夫一妻制就因为王位继承人问题遭到破坏。如果这一原则被破坏,部分家庭就可以通过多娶妻聚集大量的土地。又如,抛开社会因素,维持一夫一妻制的前提是男女比例平衡。一旦性别比例被打破或严重失衡,势必会造成普遍的一夫多妻,或多次再婚,由婚姻带来的土地集中就会变得非常普遍。一是向有条件娶多名妻子的个体集中,二是向有条件多次再婚的个体集中。而且,结婚次数越多的人,越容易获得再次婚姻的机会,因为他(或她)通过两次婚姻聚集了更多的土地,获得了经济上的优势。斯巴达本身的人口出生率较低,抗击意外情况的能力较差,一旦发生疾病、战争或自然灾害,人口大量死亡,就会发生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一夫一妻制家庭遭到破坏。
正是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体现了平均倾向的斯巴达土地制度并没有完全杜绝社会的贫富差别。事实上,反映早期斯巴达贫富不均、土地矛盾的材料时有所见。提尔泰乌斯就提到在美塞尼亚战争前夕,斯巴达人民困于兵燹,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此间的处女之子事件的背后也可能包含了土地危机。据斯特拉波记述,在第一次美塞尼亚战争之后,斯巴达瓜分了美塞尼亚的土地,处女之子的公民权却没有得到尊重,于是,他们与黑劳士一起密谋起义,斯巴达人则建议他们出去殖民,并答应如果不能找到满意的去处,回来后他们将被分给土地。这说明了处女之子事件本身与土地必然存在某种联系。希罗多德的作品中的材料更多,如阿里斯通的第三位妻子就是有钱人家的女儿。希波战争前夕,斯巴达为了回避与波斯的冲突,选出两位“出身高贵而又富有”的斯巴达青年作为使者,准备抵偿为斯巴达杀死的两位波斯使者。色诺芬还提到斯巴达的某些富人可以向公餐团提供特别的小麦面粉面包。
到了古典时期,斯巴达陷入长期大规模的战争,男性公民死亡率大大提高,导致女性在一生中可能会发生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婚姻,这也就导致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斯巴达妇女拥有全国五分之二土地的状况。同时也势必出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鼓励生育的制度,子女的增加暂时解决了兵源危机,但带来了土地制度的危机。因此到了公元前4世纪,斯巴达的土地平均占有的格局遭到彻底的破坏。
总而言之,古代斯巴达土地制度中包括了稳定性因素和不稳定性因素。在早期,稳定性因素较好地发挥了特殊的历史作用,这使得斯巴达土地占有长期保持着比较公平的格局。但是,稳定性因素本身存在诸多的缺陷,平均占有土地的格局一直处于缓慢的变化中,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自公元前4世纪,斯巴达土地开始迅速向少数人手里集中。
责任编辑:张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