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投资法律环境评析

2009-04-29 21:24
理论月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投资评析

李 琳

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投资法律环境现状进行分析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优化促进各成员国发展和顺应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投资法律环境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 投资; 法律环境; 评析

中图分类号:D8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3-0117-03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面积3017万平方公里,占欧亚大陆的3/5,人口15.1亿,占世界人口的1/4。中国与俄、哈、吉、塔有共同边境7500公里(中俄为4300公里,中哈为1700公里,中吉为1100公里,中塔为400公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03年区域内各成员国的GDP总额为10,905.22亿美元,其中出口总计为5907.48亿美元,进口为4997.74亿美元。外资在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其成员国在利用外资的法律机制及其对投资结构优化和导向方面仍存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的今天,进一步营造并优化有利于吸引外资并提高利用外资法律环境,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 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投资法律环境的现状

投资环境是指影响到国际投资的运行和效益,在一定时间空间领域内各种因素和条件的综合系统,从不同的角度投资环境有不同的分类。从影响投资环境的内容上可分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心理环境等;从地域范围上可分为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其中法律环境是国际投资环境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包括规范投资主体、行为方式及活动范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总和。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已就如何优化投资法律环境,清除投资法律障碍进行探讨,并签署了与投资相关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内相互投资的增长。吸引外资是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基本的政策取向,为此各国政府均制定和颁布了各类法律、法规,旨在为外资提供优惠的经济待遇,吸引更多的外资。各成员国投资立法的现状:

(一) 俄罗斯

1. 《俄联邦外国投资法》,主要是为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投资所获收入和利润、企业经营活动条件等方面的根本保障,是俄联邦协调外国对俄投资的基础法。但该法只为在俄实际经济部门进行企业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2. 《俄联邦租赁法》,该法确立了外国法人组建租赁公司的地位;外国法人在俄从事租赁活动的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国际租赁交易参与者之间争议的解决程序及使用的法律等问题。

3. 《俄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是一部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该法极大地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即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

4. 《俄联邦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法》,规定了在俄联邦境内以固定资产投资形式投资活动的法律和经济基本的投资者在内的投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国家对该投资活动的调节形式和范围以及为投资主体提供的权利、利益和财产的保护。

(二) 中亚各国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中亚各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经贸法律法规。如: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法规性文件主要有:《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法》:明确指出国家支持直接投资的目标是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其优惠条件:自签订合同起5年内降低征收法人所得税、土地税和财务税至基本税率100%,而后5年期内降低征收法人所得税、土地税和财务税范围不超过基本税率50%;全部或部分免征投资项目必须的进口设备、原材料的海关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禁止投资外,鼓励外国投资者可以向一切形式的经营业务和项目投资。该法律对海关税做出了如下规定:作为外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企业法定资本投入的设备及设备零件进入哈萨克斯坦时免征海关税;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外国工作人员免征海关税。

2.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对外国投资的保障是除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健康和道德需要外,不会将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收归国有: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及其他紧急情况,国家也不征用外国投资及其收益。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在塔吉克斯坦获得的利润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塔吉克斯坦的法律规定进行再投资。接收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国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也可以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使用等。从事原材料生产的外资企业不包括农业及自然资源采伐业,如果外资份额占到30%以上,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吸收外资额10万到50万美元的企业可免交2年所得税;50万到200万美元的可免交3年所得税;200万到500万美元的可免交4年所得税;500万美元以上的免交5所得税。

3. 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文件有:《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对外投资法》、《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外商租赁投资法》、《吉尔吉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域法》等。《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除与国防、国际安全、人民健康和社会道德有关的活动外,外国投资者可以从事同吉尔吉斯坦共和国的自然法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同的投资。外国投资者有权益贷款、发行有价证券和证券的形式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吸引外资,为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可使用他们的财产和各种形式的产权。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规模、法定资本的组成和机构设置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吉尔吉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域法》规定在自由经济区生产的外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包括10年内免缴共和国预算的利润,降低外国投资者汇往国外的利润的汇出税率,降低土地、电力、水、生产厂房和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费;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进行外汇特殊的关税制度,但经过自由经济区的出口货物的过境运输不享受关税优惠政策。

4. 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几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总统令和政府决议,为扩大对外联系、发展对外经济活动、鼓励出口奠基了法律基础。这些法规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外资出口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重金属、石油,天然气、棉花及短绒外商活动保障法》、《税法》、《海关法》等,包括一系列旨在吸引外商投资、鼓励生产、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和商品、工程、服务进出口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1998年3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颁布了第137号《关于放宽活动限制的补充措施》的决议,该决议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原1871号总统令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可以扩大到各部委、公司、康采恩、协会下属经营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和联合公司利润率优惠外。允许其在境内开设商店和代表处。

第一, 允许出口单位经营出口运输,运输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标准局和授权机关出具商品证书的货物,无需经海关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 免征下列商品进口关税:输出国、原产国同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自由贸易制度;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签署的或政府担保的政府间条约、政府间协定供货:经政府批准由国家财政部拨款进口的商品:在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的总额超5000万美元的外国法人用于自身生产的商品;展品、广告品;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材料。

第三, 现行进口关税适用对象为同乌兹别克斯坦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同乌兹别克斯坦没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加倍。

5.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活动和吸引外资,加快国内经济的振兴,土库曼斯坦独立后不久,于1992年5月,国家议会便通过了《外资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特许权法》、《投资活动法》。土库曼斯坦政府非常注意运用税收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土库曼斯坦的税收体制相对比较直接,在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主要税收及优惠有:

利润税、企业税。税率为避免25%。对于自由经济区域内的外资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头3年不征收利润税;在第二个3年对于外国股份超过30%的企业征收50%利润税,随后的10年减征30%;利润用于再投资或投资与研究、开发、培训、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免征利润税;对于至少70%的产品出口,且利润再投资与出口生产的企业免于征收利润税;合资企业的外方将利润调回本国可免于征利润税。

关税。土库曼斯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任何国家和组织均无优惠关税税率。对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资本的出资而进口的财产,以石油作业中所有物资和设备免征关税。为满足企业及雇员自身需要进口的财产免缴关税。

二、 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投资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然而,我们在看到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对外经贸法律变化、发展的良好态势的同时,也应充分注意到他们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 俄罗斯投资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上述已出台的鼓励外国对俄罗斯投资的法律,对于吸引国外投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填补了长期以来俄罗斯联邦在外国投资方面无法可依的空白,逐步建立起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体系。但从总体上看,俄联邦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

1. 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特别是许多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不具体、不详尽,使国外投资者难以掌握。

2. 立法目的不明确,缺少吸引外资的过渡性鼓励政策,而且对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也缺乏应有的保护,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较多,特别是对在俄罗斯开发自然资源方面的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俄联邦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优惠的种类偏少,对外国中小投资者没有什么优惠而言。就仅税费一项来说,俄罗斯企业的税费负担非常沉重,要缴纳的税费种类繁多,对于外国企业无任何优惠,俄联邦的各种税费远远高于欧美国家。

3. 法律法规的不稳定性。俄联邦与其联邦主体的法律法规常常朝令夕改。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令外国投资者难以适从。

4.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对比较落后,还残存着计划经济的痕迹,与国际惯例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比较,缺乏实效性。

5. 为了鼓励外资流入,俄政府确定了一些优先投资项目,但同时又对投资的规模做了限制性规定。俄《外资法》中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是指被俄联邦政府批准列入优先投资项目清单、外国投资规模不少于10亿卢布(约合41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在外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最低投资额不少于1亿卢布(约合41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目前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呼声极高,在这种大背景下,客观上也要求其法律体系必须适应WTO的要求。因此俄罗斯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尽快建立其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 中亚各国投资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1. 立法理论尚不够成熟,立法指导思想摇摆不定。具体表现是虽然立法技术有所提高,法律概率较为准确、清晰,但法律的试用期较短,多少有点朝令夕改的倾向。存在着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变迁之间的矛盾,如《塔吉克斯坦现行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在1992年3月的基础上进行了三次修改和补充。吉尔吉斯坦现行的《外国投资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再加上各国鼓励外资的各项法律法规框架还不尽完善,也对吸引外资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 虽然中亚国家在对外经贸方面立法热度较高,并都程度不同地进行法律的重立、补充等完善工作。但他们的法律是“宣言式的”和“抽象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为法律的执行带来障碍,特别是涉及到外国工业产权投资时,问题较多。

3. 投资监管环境不够完善。虽然中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又对外资的投资规模、投资行业、优惠程度、投资领域、外汇管制等方面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例如: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初期吸引外资政策比较宽松,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但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1998年乌对此规定进行修订,“从1998年4月1日起,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乌兹别克斯坦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自1996年底实行调汇政策至今,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停业。

4. 法律具有概括性、不定型性和缺乏权威性的特点。如中国与中亚国家间虽然签订了一些经贸协定,但缺乏仲裁审判司法协助等配套法律运作体系,致使合同履行率仅为10%左右;再如哈萨克斯坦目前贸易活动主要靠现汇交易进行,国际通行的信用证制度难以推行。使交易者易于犯罪袭击的目标;同时中亚作为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采取关税壁垒、商品检验、联合抵消等合法限制中国产品冲击市场的种种措施,使中国进入中亚具有外国法的保障。

三、 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

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投资法律环境的现状和问题,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为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应加强各成员国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

1.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相互间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与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很少,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的现象。俄、哈、吉、塔四国都是《关税同盟》的成员,它们之间的投资障碍相对少些;哈、吉、塔、乌正在致力于建立经济共同体,它们之间投资障碍也有望于在中亚经济共同体的范围内得以解决。唯独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投资还处于调整的状态,因此加快制定一个规范上海合作组织所有成员国的多边投资协议已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国间已存在的各种投资障碍,促进区域内投资规模的扩大。

2. 增强各国投资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随着各国外贸、海关及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逐步协调,为扩大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经贸和投资合作建立稳定、公开的法律框架是十分重要的。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中国和吉尔吉斯坦已经是WTO的成员国,因此在政策法规方面的指定方面自主性很大,不受WTO的监管。增强各国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才能使企业更好地掌握有关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3. 建立成员国间多边投资保护和协商机制。目前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签署了一些双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重复征税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因此,在双边协定的基础上加快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区域投资协定的草拟和签订,可以为各国间的投资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支持。

4. 借鉴WTO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经验。迄今已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等200多个区域一体化协定到GATT和WTO。它们的建立和运作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值得学习和借鉴。尤其是对上海合作组织制度化、机制化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总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投资法律环境有利有弊,唯有兴利除弊,从根本上优化投资法律环境才能广泛吸引外资。当前,各成员国都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改善投资法律环境,这是上海合作组织所期待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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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谈世中,王耀媛.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徐亚清.中亚五国转型研究[M].北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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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钢,刘华芹.上海合作组织——加速推进的区域经济合作[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6]汤唯.浅论对中亚开放过程中的新疆法制建设[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版)1998.

责任编辑 仝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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