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晗 张小永
内容提要:明末清初之际,社会经济矛盾日益突出,清政府试图通过推行兴屯垦殖政策,以达到“增赋裕饷”和“弭盗安民”的目的。然而由于政策本身的漏洞和执行者自身的问题,使得该项政策实行三年之后便归于失败。本文以中国传统农牧业边缘地带—陕北中部地区为案例,依据清代文献中的相关资料,以政策—人—环境相互作用的全程考察为主线,通过揭示制度、政策因素作用于环境的途径和方式,深化该种驱动力对区域环境影响程度的认识。
关键词:顺治年间;兴屯道、厅;折亩;陕北中部;环境效应
中图分类号:F129.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4-0156-05
政策是国家政权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目标而采取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国家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等诸方面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中存在的某种问题的具体表征。作为土地利用变化的当然组成部分,一项土地利用政策往往牵涉到许多经济领域,并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而对环境变化发生作用。
美籍华人历史学家何炳棣(Ho. Ping-ti)在1959年出版的英文原著中曾对清代黄土高原的折亩现象作了专门论述:“在17世纪50年代,一些陕北中部的官员在登记新垦地亩数时企图不按传统办法打折扣。当地的习惯和百姓的反抗强烈,以至到60年代,不仅对原来耕地按长期实行的宽大比率折算,新垦地也照此办理。在整个陕北地区折算的比率从三四亩至八九亩合一纳税亩不等”[1]。这段文字是对成书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的《中部县志》相关记载的准确把握,其反映了在明清鼎革之际,兴屯道、厅在陕北黄土高原推行中央政府颁布的具有临时性的垦殖政策中所发生的史实。
目前有关清代顺治年间兴屯垦殖政策的研究有郭松义的《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2]、陈桦的《清顺治年间兴屯道兴屯厅的建立和裁撤》[3]、彭雨新的《清顺治年间湖广等省兴屯始末》[4]和万红的《试析清初全国耕地数大幅度下降的原因》[5]等。本文将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自己已有心得,对发生在陕北中部地区的兴屯垦殖政策及其影响加以探究。
本文论及的区域在历史时期处于中国北部农牧分界的边缘地带,唐宋以后成为固定的农业区,是黄土高原重要的产粮区。同时,该区域长年受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的影响,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多雨,农业生产对降水变化敏感,是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
1.历史背景
明末清初之际,自然灾害肆虐,战乱频仍,许多地区“民化青磷,田鞠茂草,盖无处不有荒田,无户不有绝丁也”[6]。人口的减少,土地的荒芜,势必给刚入主中原的清政府带来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一,“地荒民逃,赋税不充”。顺治九年(1652)曾有人统计,直隶和各省钱粮因为土地荒芜而造成的缺额有400余万两,占当时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7]。而实际的财政开支,由于南方的战争继续进行还在急速增长。虽然当时政府的赋税收入还包括盐课、榷关等项目,但最主要的是地丁税,特别是出自土地的田赋,即所谓“人丁、地土乃财赋根本”[8],“无地则无民,无民则无赋,惟正供有亏,根本之伤”[9]。其二,“饥民逃兵,啸聚为乱”。大量民众为避战乱,被迫离开原籍,成为流民。而这些流民迫于生计,又无法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不得不铤而走险,以武力而谋生存。如李自成起义军虽被清军“次第歼灭”,但南北山谷间仍有小股武装力量“不时窃发”,“皆由逃亡所结聚也”[10]。其三,“吏治未兴,垦政难行”。清政府为尽快摆脱社会经济问题的困窘,对招徕流民垦复荒地特别重视。但是当时的垦荒多因战乱未息,吏治尚未步入正轨,因而收效甚微。
顺治元年(1644),清政府便针对招徕流民垦复荒地等问题做了安排,即“定垦荒兴屯之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11]。然而时隔数年,仍无明显的成效。在这种情形下,赋税缺额、军费超支和流民滋扰等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就促使清政府必须采取特殊的措施来应对特定时期迫在眉睫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清政府决定另定一套屯政系统以专责成,这就是兴屯垦殖政策的颁行,与该项政策并行的兴屯道、厅也逐次设立。顺治十年,“覆准:直省设兴屯道、厅等官,专管兴屯事宜,督垦荒田”[12],以图尽快地摆脱日益加深的社会经济危机。
2.兴屯道、厅在陕北地区的设置及其初期施政效果
兴屯垦殖政策集中体现了明清鼎革之际的多种社会和经济矛盾。该项政策在实施之初便会存有争议,且在实施过程中多有弊端,因而该项政策从顺治十年(1653)开始实施到顺治十二年(1655)终止仅有三年的时间。然而,兴屯垦殖政策能够保证军费开支、促进农业生产、保证政府用度,因此,该项政策的施行对于稳定清初社会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兴屯道、厅设置前,清政府就屯田问题展开讨论。顺治九年(1652),礼科给事中刘余谟上书言事,以“国家财赋大半尽用于兵”,财政入不敷出,建议民力屯田。而且他认为“舍屯田而外,别无奇策”[13]。三边总督孟乔芳提出“惟屯田可足食强兵而弭盗安民”的意见[14]。同年十月,内三院大学士范文程、洪承畴等提出在湖广、江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举办屯田以解决“赋亏饷绌”等实际问题[15]。由上述议论可得,清政府设置兴屯道、厅的着眼点有二,其一是“增赋裕饷”,其二是“弭盗安民”。在这双重目的的作用下,兴屯道、厅开始在全国范围设置,而战乱刚弥平的北方诸省则成为垦务重点。
陕北地区自明末清初以来,自然灾害和战乱频繁不断。而且,伴随着清政府在四川战事的深入,战争所需物资多仰赖陕西,从而加重了陕西民众负担,以致“已安之民,旷日费时,师老财匮,此坐而致困之道也”[16]。长年的不稳定因素使得“原野萧条,室庐荒废,自宜君至延绥,南北千里,内有经行数日不见烟火者,惟满目蓬蒿与虎狼而已”[17]。这促使当时统筹川陕军务粮饷的川陕三边总督孟乔芳将垦种荒旷、就地自谋饷粮视作解决问题的关键,甚至提高到关系川陕大局的战略位置上来考虑。因此,当中央政府提出在北方各省设置兴屯道、厅之时,孟乔芳积极配合中央政府的安排,在延安、庆阳、平凉、固原、西安、凤翔等处设置兴屯道、厅[18],并派得力官员白士麟具体负责延安兴屯事宜,高应选负责中部、宜君两县的兴屯事宜[19],以图尽快摆脱“户口消耗,荆棘弥望”的困境。不过,孟乔芳在推行兴屯垦殖政策时,士卒多不愿耕作,只得招徕当地民众为屯田佃户[20]。
陕西兴屯事宜在推行初期,收到一定实效,即得“兵屯粮米二万六千(石)有奇,民屯岁收粮米一万六千(石)有奇”[21]。其原因有二,其一,清政府规定凡田地“无主者,即为官屯。其有主而抛弃者,多方招徕过期不至,乃为官屯”[22]。原来散布在各省的明朝王府庄田凡属“旧荒之田”,也要“奉部文令归兴屯”[23],这样一来,大量荒芜土地吸引民众前往垦种;其二,“凡土著、流户愿来耕者,均给以地粮,助牛种,官分子粒三分之一,三年后为永业,编行保甲,使守望相助”[24]。虽然与“劝垦”诏令相比,农民在耕种土地时要在第二年就缴纳籽粒,但因政府提供耕牛、农具和种子等生产资料,且三年后,农民除所耕土地归自身所有外,还可以回归正常缴纳赋税的体系中,因此,“远近饥民闻风踵至”,这从客观上促进了兴屯道、厅设置初期获取明显成效。
不过,由于孟乔芳在推行中央政令的过程中,用人不当,以至带来地方社会的紊乱。以陕北黄土高原沟壑区为例,顺治十年(1653),兴屯官员白士麟、高应选到任后,为了尽快地完成岁额,“专以清丈为事,及令民间自行开首,即将官尺二百四十步计亩报粮”[25],以至“昔之五、六亩而折一者,各亩其亩矣;五、六亩而辨一亩之赋者,各赋其赋矣”[26]。而这里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山川硗瘠,地寒霜早,独有秋收”[27],在明代“皆以折正起科,或八、九、十亩出一亩之赋,或三、五亩出一亩之赋”[28]。一旦民众被招徕垦种,他们所缴纳的赋税和之前相比,就不是简单的“屯租数倍民粮”了。
注:1、实熟地⑴=原额土地-免荒地+兴屯地(顺治十年-顺治十三年),实熟地⑵=原额土地-免荒地+折亩后兴屯地(康熙七年后);2、折亩后兴屯地(康熙七年后)=兴屯地(顺治十年-顺治十三年)/折亩率。
表1所列鄜州、宜川县和洛川县三地皆为驻兵之地,其中,鄜州、洛川县地处关联关中和陕北的咽喉之地[29],而宜川县地近黄河,被视为“冲地”[30]。三地在地理位置上便于陆驮、水运,可尽快地将军需物资,尤其是粮草转运至战乱吃紧的地方[31]。而且三地在清初统计民田时,因自然灾害和战乱因素而出现的荒地竟分别占到了72.78%、91.60%和81.27%。抛荒率如此之高,数额差距如此悬殊,反映了民众生活的疾苦,同时也对清政府提出了严峻的民生问题,这就需要“非休息生聚,费国家数十年培养之力,必不能复元气而措安全”,而清政府在上述三地推行兴屯垦殖政策,希冀通过政府的强制手段,“增赋裕饷”而“弭盗安民”。但是,白士麟、高应选等兴屯官员为了达到中央政府的考成,违背了清政府推行兴屯垦殖政策的初衷,大兴丈量。这样的田地自然很难招徕民众前来垦种,即使是招徕的流民也往往是当年垦荒,来年就被迫逃亡,造成“耕者复荒”的严重局面[32]。
此外,兴屯官员为谋取尽快升迁,还肆意“捏报虚册”。一方面,他们“以法勒其邻农”,把周围的农民都逼认为屯垦农民,而这些农民无法缴纳赋税,是以“每见开征之期,父子蹙额,夫妻愁难,相率捐亲戚、弃坟墓者,累若丧家之狗、失巢之鸟”[33]。同时,兴屯官员还虚报垦熟的屯地数字。如高应选先是“立屯二年,迄无成功,虚报垦熟田一千六百亩”,随后“迫勒两县(中部、宜君)分任,以实虚报之数,谬以宜君三交、彭村地四千八百亩强入中部”[34],而地方官员因隶属关系而束手无策[35],以致兴屯垦殖政策废除后,多数屯田在未经折亩的情况下强入地方民田。表1所示三地中,少者如鄜州,兴屯地亩数为36 500亩,占未折亩前实熟地的36.96%;多者如宜川,兴屯地亩数为56 042.77亩,占未折亩前实熟地的71.76%,是当时未强入屯田前民地的近四倍。兴屯田亩的强行摊入,“致焭焭孑遗,一亩赔数亩之税,相率弃乡背井,甲断户空,县纲几绝”[36]。有的官员“具疏上告”,却屡屡遭到驳斥;有的官员因“畏考成而严比,民苦,剜肉以医疮”;有的官员为应付考成,不得不“变产捐赔”;甚至上级政府为达到赋税征收目的而“扣各州县官役俸食”[37]。可以说,兴屯道、厅虽在顺治十二年(1655)“以费多无出”将屯田亩数“议归本地起科”,但新规定在陕北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白士麟、高应选等兴屯官员的抵制,因此并未收到预期成效。
3.兴屯道、厅的废除及其原因分析
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施政措施之间有其继承性或发生了社会变革,因此不同时期的人类行为背后,就有各种制度和政策因素在起作用[38]。当制度、政策符合历史发展的需要时,它就会被视为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钥匙。一旦阻碍社会进步,使社会经济陷入困顿,那它也会退出历史舞台。顺治十二年(1655),清政府在上下“皆告苦告弊”的情况下,决定撤销兴屯道、厅。次年(1656),清政府将屯地划入民地,由地方政府管理,“课额租赋,照民地例起科”[39]。这样一来,前后推行了三年的兴屯垦殖政策便退出了历史舞台。
总的来说,兴屯垦殖政策的失败有其自身的原因。该项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达到“增赋裕饷”和“弭盗安民”的目的,但是该项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因缺乏必要的监察体系,因此,政策的实施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暂时保证军事战争的给养,但由于用人不当,它的负面影响也得以凸现。
据民国《宜川县志》载,地方官员为谋求长治久安,多次“具疏上告”,中央政府鉴于当时南方战乱尚未平息,财政收支尚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对地方官员的反映予以驳斥。顺治十六年(1659),陕西左布政使陈爌“具疏入告,部驳以无案可稽”[40]。随后,巡抚延绥都御史张中第将宜川县令范式金所拓印的学宫后碑折亩之说“具题,又以请奏太迟,干部驳”。康熙四年(1665),陕西巡抚贾汉复“复籲请部,仍以与全书数不合驳回”。此后,又经“再三请命”,清政府才“委廉干官逐一丈量”。经踏勘后,造册取结,于康熙七年十一月(1668)上报,“于是未折正者准予折正,未豁除者准豁除,而捏报之害稍苏”[41]。
在地方官员的努力下,弊政得以暂时消弭。从表1可以看到,由于兴屯地亩实行了折亩,各地的纳税亩数大为缩减,其中,鄜州折亩后的兴屯田占到折亩后实熟地的8.27%,洛川县为14.12%,即使是兴屯田数较多的宜川县,也不过占到了38.85%。但是,由于兴屯垦殖政策是在明末清初自然灾害和战乱频繁不断的情况下执行的,因此,用人不当的负面影响颇深,这可以从顺治初年至雍正十三年(1735)前后有关陕北中部各县的纳税人丁数额的相关记载中得窥一斑。如表2所示。
成书于雍正十三年的《陕西通志》详细记载了陕西各府、州、县的“丁数”,其记载远比康熙《陕西通志》详细。该志不仅详记各府、州、县的“原额民丁”、“实在丁”及屯丁数,还新加了“永不加赋丁”一项。这里所载“丁数”虽不能视为人口数,但是将“原额民丁”和“实在丁”进行比较,亦得出自清初以至雍正十三年的九十余年间,纳税丁的数额始终处于低迷状态,更有甚者,有的县份在雍正年间所统计的“实有丁”仅占“原额民丁”的32.71%。这虽然与明末清初的自然灾害、战乱有关,但兴屯垦政策的弊政也促成这种现象进一步的加深。伴随着康熙七年(1668)的重新折亩[42]和雍正五年(1727)减免丁银等施政方针的颁行[43],陕北各县社会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到乾隆中期以后才开始陆续有所起色。
4.兴屯垦殖政策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在人地关系系统中,“人”是最为活跃的、主动性很强、居于能动主导性地位的一方,但“地”(自然资源与环境)也并不总是处于被动地位,而是很大程度上影响、制约乃至“决定”着人类活动的方式及其结果。就土地利用政策而言,政策制定得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中民众的土地利用行为,而民众应对本身不仅能反映土地利用政策得当与否,更多的是体现在对环境的影响上。如前所述,清政府在推行兴屯垦殖政策中,因用人不当,导致该项政策不仅对陕北地区的社会环境造成负面效应,而且对当地自然环境带来深远影响。
陕北黄土高原是我国黄土分布最典型的地区,从早更新世到全新世的第四纪黄土堆积完整,地层发育完全;黄土覆盖面积广,呈连续分布;黄土堆积最厚可达150~200m;黄土塬、梁、峁等地貌发育典型。由于区域内南北景观以及地貌外营力强度的差异,长城沿线以南至北山一带为黄土主要覆盖区域,以流水作用为主,分别形成黄土丘陵沟壑景观与黄土高原沟壑景观。其中,丘陵沟壑区内黄土梁峁广布,沟壑纵横,相互交织,构成起伏的黄土丘陵,如绥德一带地貌条件复杂,“境内皆高山陡坡,水多急流”[44],“其土田、民人在峰崖、溪涧中,忽断忽续不止,犬牙相错已”[45];高原沟壑区内以破碎塬及长梁为主,由于受到洛河、延河及其支流沟谷的切割,形成了塬梁与沟谷相间的高原沟壑景观,如洛川塬“因受连续不断之剥蚀,致沟谷纵横,行旅极感困难,但一登山顶,恍如平地,故陕人称‘原,而不称山。唯在较大河流附近之盆地面,则均比距河流远处为低,故由境内各支流至洛河谷,地势渐渐下降,自西南境沿洛河向北至县城西境,地势复逐渐上升也。地属高阜,随处皆有崾崄、深沟,望之无甚崄巇,履之殊少坦途”[46]。
大多民众“因川地窄少,种稼多在山原”[47],而“山原”地形起伏和缓,一般在7°以内,沟谷边缘与塬面地形转折十分明显。在“山原”的坡面上,降雨时形成较薄的片状水流,进而聚成细小的纹沟侵蚀土层,经过耕犁就立即消失。但当出现强降雨时,坡面水流增大,侵蚀呈大致平行的细沟,横剖面呈宽浅的“V”字形,沟坡与黄土地面有明显的转折。除此之外,伴随着自然条件的演变和人类扰动能力的变化,这里的黄土地貌还会出现切沟、冲沟,甚至陷穴等情况。
兴屯垦殖政策的弊政迫使民众大量逃亡,遂使被勒令垦荒的土著居民“或父子偕奔,或兄弟离散,甚有全家全户扶老携幼弃乡背井者”[48],沦为新流民。这些民众虽有部分远离“近官民田”[49],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更多的民众为了维持生计而出现了分流。有的“啸聚为乱”,成为地方上的不稳定因素;有的躲至洛川县境西侧的黄龙山地进行开荒垦种[50]。
留守在原有土地上的民众远离“近官民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是他们所垦种的土地多属“多在山巅岭畔,土性不宜秧田”,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一味开垦而不惜地力,以致“屡垦屡荒”,从而导致“山经践踏”,则会导致表层土体发生碎裂,形成碎土和岩屑,“每遇淫雨,水不能洩,常多泛涨之虞,兼有崩塌之患”[51]。
进入黄龙山地的民众多利用政府规定的久荒“三年起科”、新荒“次年起科”的漏洞,开始毁林开荒。由于山地广阔,且暂无赋税压力,这就为粗放的广种薄收提供了客观条件。在这种垦种情形下,荒地经三数年的垦种后,便会出现地力渐竭的情形,以致“种者无收,而垦者复荒”,这就导致“招垦则甚易,科粮赋则最难”局面的出现[52]。另一方面,黄龙山地位居高原南缘,常年受大陆性季风气候影响,故年内降水量变率较大。其中,秋季雨量且远较春季为多,降雨时期亦较长,甚至霖雨延绵可达二十余日[53]。此外,黄龙山地多为土石山地,与洛川县相接地区多为黄土梁塬,地形破碎。当民众弃之不耕时,土地表层裸露,常出现坡面流水侵蚀,随着坡面的增长,强降雨所形成的水流挟带的泥沙量随之增多,许多垦地会出现“水崩沙压”、“浊浪冲激,随地成沟壑”的情况,从而带来较为严重的土壤侵蚀。
5.结论
制度、政策与权力的结合对区域以及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具有根本性的驱动作用。在人地关系过程中,制度、政策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远意义。深入到人类行为背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中,去细致考察社会内部各种政策的运行机制,以及如何形成可作用于人的利益驱动规定及其调节手段,也就可以完整而准确地揭示人类行为如何作用于环境的问题。就本文来说,对土地利用政策本身的分析和探讨,则更加有利于探究人类行为对环境施加影响的具体途径和可能达到的程度。
顺治年间所实行的兴屯垦殖政策是在社会经济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出台的,它的实施虽在短期内保证了前方的军事需要,但很难达到促民“休养生息”、“使民以时”、“弭盗安民”的目的。由于该项政策对陕北地区社会经济影响深远,虽然仅实行了三年便被废除,但由于用人不当,致使政策废止后,兴屯地亩未经折亩而“强入地亩”,迫使地方政府官员或“具疏上告”,或“畏考成而严比”,或“变产捐赔,以副考成”。同时,中央政府鉴于当时南方战乱尚未平息,财政收支尚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对地方官员多次“具书上告”多予以驳斥。直至康熙七年前后,社会政治逐步稳定,兴屯垦殖政策才得以最终消弭。由此可知,兴屯垦殖政策在陕北地区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增赋裕饷”的作用,不过从长远角度来看,陕北地区的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始终落后于其他区域,遂为该区域形成“积贫积弱”之势埋下了伏笔。而且在此期间,当地民众或“鬻卖男女”,或“携家远徙”,或“啸聚为乱”。多数民众无所适从,视垦荒为畏途,以致使得垦荒政策的推行和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更有甚者,许多流民迫于生计,充分利用政策本身的漏洞,在黄龙山地等尚未大规模开发的地方从事农业生产,从而引发了土壤侵蚀等自然灾害的愈演愈烈,最终导致陕北地区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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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六《艺文二》之《奏疏》,陈爌《秦地折正宜复旧额疏》,陈爌,孟津人,顺治十五年为陕西左布政使。明年以大计陈五事,其一,言延安土瘠民贫异,时田租四、五亩当内地一亩,自兴屯道白士麟督垦荒地按亩加科,遂五倍于前,为民重,因疏入得减,在任三年,以劳瘁卒官.
[28] 乾隆《延长县志》卷十《艺文志》之《条议》,许瑶《长民疾苦五条》,许瑶,江南常熟人,顺治十七年任分巡河西道,督理延庆屯田,兼管水利,驻扎鄜州.
[29] 嘉庆《洛川县志》卷三之《关梁》.
[30] 乾隆《宜川县志》卷一《方舆》之《里甲》.
[31] 《碑传集》卷四《范文程传》.
[32] 余缙:《大观堂文集》首卷.
[33]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六《艺文二》之《奏疏》,杨素蕴《延属丁徭疏》.
[34] 康熙《中部县志》之《地亩》.
[35] 《钦定八旗通志》卷一百八十九《人物志六十九》之《大臣传五十五》之《汉军镶黄旗一》之《范文程》.
[36] 民国《宜川县志》卷八《地政农业志》,田锡爵《折正地亩记》,田锡爵,康熙初年任宜川县知县,后因“三藩之乱”走匿获免.
[37]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六《艺文二》之《奏疏》,贾汉复《秦地折正宜仍旧额疏》,贾汉复,奉天正蓝旗人,康熙元年廵抚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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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六《艺文二》之《奏疏》,陈 ,《秦地折正宜复旧额疏》.
[41] 民国《宜川县志》卷八《地政农业志》之《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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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三《德音第一》.
[44] 清•卢坤《秦疆治略》之“绥德直隶州”条.
[45] 乾隆《绥德直隶州志》卷一《舆地门》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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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乾隆《延长县志》卷一《方舆志》之《气候》.
[48]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六《艺文二》之《奏疏》,贾汉复《秦地折正宜仍旧额疏》.
[49] 《皇朝经世文编》卷十一《治体五》之《治法上》,魏禧《论治四则》,魏禧,字叔子,宁都人,康熙十七年举博学鸿词,以疾辞.
[50] 嘉庆《洛川县志》卷二十《艺文志》之《拾遗》.
[51] 顺治《安塞县志》之《地理志》之《山川》.
[52] 嘉庆《洛川县志》卷二十《艺文志》之《拾遗》.
[53]民国《洛川县志》卷三《气候志》之《气化》之《雨量》.
[作者简介]王晗(1979—),男,博士后,主要从事环境史、历史自然地理和环境史研究。
[收稿日期]2009-06-27(责编:汪金平;校对: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