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供应链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分配

2009-04-29 20:27
开发研究 2009年4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供应链驱动

陶 菁

内容提要:在全球生产网络中, 基于供应链地位的CSR价值分配模式对于承担了大部分CSR成本的制造企业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文章从出口制造业角度出发,分析了CSR的价值构成,揭示了CSR在供应链中传导效率低下源于现行价值分配模式产生的四种损耗,指明了CSR价值分配模式的发展方向,进而提出提高CSR驱动效率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供应链;效率;驱动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4-0078-04

企业社会责任(下文简称CSR)的定义大都范围广阔,如卡罗尔在1991年提出的CSR金字塔模型[1] 涵盖了企业在经济和非经济领域的所有责任;Frederick提出的 CSR哲学-伦理概念分为4个层次,在最高层次CSR4,对管理问题的认识涉及了宇宙、科学和信仰等方面(1994,1998)[2];根据欧盟(2001)的定义,CSR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整合到企业运营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过程中。与CSR定义不同, CSR危机事件以及CSR标准的边界则狭窄的多:CSR危机事件集中于劳动安全与防护、产品安全、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环境破坏等领域,企业因丧失盈利能力而无法履行经济责任的事件从未被包含在CSR危机事件中;现行CSR标准更是普遍将注意力集中于全球生产网络中的制造厂商在劳工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CSR是商业伦理在企业行为中的实际反映,为了集中研究我国出口企业的CSR实现,本文将CSR的研究边界缩小至制造商企业根据现行CSR标准而履行的具体责任,企业固有的经济责任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畴。

1.CSR价值分配问题的提出

自2O世纪80年代 CSR运动通过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延伸到我国,20多年来,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行业的CSR表现一直是国际贸易争端的重点领域,焦点是廉价劳动力背后的劳工条件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年,纺织业和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16 222元和18 572元,只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5.5%,一些媒体将此归结为该行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深重,然而只要查看金融危机影响中国之前的数据并计算就可以发现,纺织业在2007年的平均工资是当年全国水平的55.6%,在2006年是57%,此前的水平也大体如此。另据媒体报道,2008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通过对江苏、浙江、山东等6个省市的纺织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后发现,纺织行业中2/3的企业平均利润只有0.62%,而剩余1/3企业的利润也只在6%~10%,行业平均利润为3.9%[3]。由此看来,行业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并未给纺织企业带来充沛的利润率。

制造企业实施CSR需要实际的成本投入。2006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状况的行业综合报告,报告披露该行业普遍存在加班现象,在接受调查的10家试点企业中,部分企业员工每天工作13小时,晚上加班4到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数达83-90小时,有些企业的员工在3个月内仅有1天休息,4个月内仅有3天休息[3]。本文作者在2008年下半年,对宁波纺织服装行业的10家中小企业进行深度调研时发现,普遍加班现象并未因《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而改善,调研数据显示,一线职工平均每周工作68小时,且未依法按倍数计算加班费,即使综合淡旺季以及农历年放假因素,周平均工时依然超过60小时。CSR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用工问题,企业如果雇佣新员工则需支付额外的基本工资、劳保、厂房、设备、能源等成本,即便不雇佣新员工,企业仅因依法按倍数支付加班费也将使工资成本提高35%。依照前述行业平均利润,企业面对CSR成本捉襟见肘。

西方跨国公司通过全球业务外包和跨国采购成为供应链的主导者,由于其主体业务脱离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制造,这些公司已经不是劳工与环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在当今供应链治理中,由非责任直接承担者的核心企业作为控制者和规则制定者已经成为主流做法。评价这种分配方法的公正性,分析其是否能驱动供应链成员企业履行CSR,离不开价值分析。

2.供应链价值分配模式概述

在供应链中分配价值可以被视为合作对策,则其中的某一个分配方式是:对n个局中人来说,总是存在一个n维向量的合作收益U=( U1, U2,…Un),设V(n)表示n个局中人联盟的总收益,Vi为第i个局中人不与任何人联盟时的收益,这个分配方式应该满足:条件1,∑Ui=Vmax(n),即,各人分配的收益之和是各种联盟形式总的最大收益;条件2, Ui≥V(i),即,联盟后,各人分配得到的收益不小于联盟前的所得收益。

2.1 基于制造商参与销售的利益分配

潘会平、陈荣秋[4]提出,如果制造商与零售商一道参与销售,那么就能获得更多利益,基于Stackelberg博弈后,制造商与分销商可将利润四六分成。该方法基于现有的供应链利益分配模式,为制造商提高收益提供了一种升级方法,但未能说明分销商是否愿意与他人合作开发市场。

2.2 基于所投入成本与资源重要性的分配模式

魏修建提出,应该根据成员企业在供应链中所处的地位,对其投入该种资源在整个供应链中的重要性设定成本价值权数,对成员企业投入的资源成本价值进行调整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5]。

2.3 基于顾客价值认知的分配模式

孙明贵等提出,无论各种活动如何在不同成员之间转移,其最终目的还是满足顾客需求,传递顾客价值。因此,分析供应链成员的顾客价值驱动结构,应该以顾客价值驱动因素为出发点, 对于每个成员来说,供应链利益的分享也应该以其在顾客价值驱动过程中的贡献为基础[6]。

上述三种利益分配模式尽管解决方案各有不同,但事实上皆出自于一个前提,即现行的分配方案不公,应求得一个符合公理的合作模式,其中,“基于所投入成本与资源重要性的分配模式”立足于成本与回报,是一种较为符合公平原则的分配方法。然而,上述三个方案却都未能正视供应链分配的控制权问题,如果供应链中有一家企业m能够在原有的利益分配中占据优势而得到较多的份额,上述合作分配模式都无法令U≥V(m),即企业m所得到的收益不高于新合作模式之前的收益,则这些新的分配模式都会因企业m的阻碍而无法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需要成本投入且能够带来广泛外部正效应的企业行为,其驱动机制应立足于成本投入,以善果来鼓励企业的善举。

2.4 基于供应链地位的利益驱动及其修正

基于供应链地位的利益分配可用施振荣于1992年提出的微笑曲线来加以解释,该曲线说明,在产业链中,附加值更多体现在设计和销售两端,处于中间环节的制造附加值最低。基于供应链地位的利益分配模式在当今全球生产网络中居于主流地位。本文作者曾以纺织服装企业为研究样本,在2007年上半年对浙江省宁波市各区县的93家纺织服装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发现,74.2%的被调查企业表示采购商的议价能力很强或较强,73%的企业反映,当他们承接与供应商CSR挂钩的国外采购订单时,并没有得到高于一般水平的订货价格。由此可见,在当前的全球供应链中,与产品附加值一样,CSR价值的实际分配也是基于供应链地位而实施的。

基于供应链地位的利益分配,表现在供应链CSR治理中,就是核心企业将责任、价格与利润分割,将验厂与采购分派两个部门控制,验厂部门按照CSR标准进行审核,采购部门以市场一般价格水平为参照进行采购,并尽可能压价,其结果是,在对Vi的分配中,企业m利用自己的供应链地位得以收获Σni=1Vi中的大部分利益,这对于承担了大部分C璉的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从产业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来看,核心企业位于产业链的下游,而OEM企业是其供应商,位于产业链的上游。从价值链的角度看,原料制造企业是价值链的开始,其客户是加工企业;而核心企业位于价值链的末端,其面对的是最终消费者。从企业结构看,核心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较大的规模或众多的市场选择,而制造企业只是整个产业链中影响力相对较小或竞争激烈的一部分,对终端市场控制力较弱,市场选择的空间相对较小,小企业尤甚。从交易关系来看,二者之间存在既是市场契约关系又是一体化控制的双重特征。既然此种分配模式已经在现实中居于主导地位,那么在价值分配设计时,我们需专门针对该模式进行修正,使之向较为公平的成本收益组合的方向移动。

3.CSR的价值

推行商业伦理,最便捷高效的办法就是找到价值的契合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果能够得到经济回报,那么在经济领域内推行伦理观就有了最佳的理由。尽管康德的实践理性主义认为,理性不应被当做谋划和实现幸福的工具来使用,主张“人应当为了尽义务而尽义务”[7],但事实上,功利主义在企业实践中一直居于主流地位。科斯定理说明,通过产权的安排,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就可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同理,对履行CSR的企业给予回报,也可以构成对CSR的直接驱动。

在责任与财务成果之间建立联系,其关键是产生“激励”机制。诚实善良、尊重他人往往能够激发起感受者的信任、忠诚、感激、尊重等感情,如果感受者是企业内部员工,这些感情能够鼓舞士气、提高团队凝聚力、提高干劲,并带来更好的绩效;如果感受者是消费者,那么这些感情就能够转变为对品牌的信任与忠诚,提高品牌的信誉,从而增加产品附加值。由此,CSR创造了价值,

CSR利益是CSR价值的具体表现,以整条供应链向消费者所提供的最终产品为载体,表现为产品中所凝结的信誉、信任、产品和企业形象。对于品牌商而言,CSR利益是:品牌的信誉、用户的信任、产品的附加值、企业的良好形象、市场扩大、销售的持续或增长、降低品牌危机风险等;对于供应商而言:CSR意味着更多的订单、改善竞争环境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利润。

4.CSR利益分配及驱动

利益分配问题是供应链协同研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只有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才能保证协同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市场机会的敏捷响应。

与全球生产有关的CSR准则可分为四类:①国际基本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②政府间或政府组织发起的行动倡议和计划,包括《全球契约》、《跨国企业行动指南》等;③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准则,如《全球报告倡议》、SA8000、CSC9000T等;④各跨国公司制定的供应商生产守则。综合上述准则,我们将制造商应承担的CSR责任分为以下8个项目:童工、被迫劳工、劳动健康与安全、协会自由与集体谈判、歧视、工资、工时、废物排放。由于信誉、信任、市场扩大等CSR价值难以界定,因此我们将CSR价值按照上述责任类别具体化,设定企业在这8方面履行责任具有的价值分别为: c, f, h, n, d, w, t, p,这些价值的实现以供应链最终产品的品牌为依托。

设一条全球供应链共有n家企业,其中企业m为核心企业,将进出口层级网络简化为一家企业m-1, 则我国制造企业为1,…,i, …,m-2,分别从事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等制造环节,通过基于采购-供应关系企业i向企业i-1传达CSR指令。

4.1 CSR价值

品牌的第j项CSR价值:V璲 =ΣiV璳j, (k=1,2,…,n)

4.1.1 V璳j与V璳′j′不能互补,即,V璳j不足,不能通过另一企业的V璳′j′的增加而弥补,这说明,V璳j只能由k企业创造,其他企业无法代劳,CSR价值需要全部供应链成员合作努力才能实现。

4.1.2 某些V璳j的不足或缺失,会导致V的激烈下降甚至崩溃。即,供应链中的某企业如果在童工、被迫劳工、劳动健康与安全、歧视、工资、废物排放方面发生重大事件,整个品牌的社会责任价值就会剧烈下降甚至为0,导致消费者减少或者拒绝购买,甚至相关企业破产。这说明,CSR的各个具体行动在价值创造上具有不同的权重。

4.2CSR成本

4.2.1直接投入C璲。CSR成本投入矩阵与价值矩阵格局类似,此处不赘述,第j项责任的投入为:

C璲=ΣKC璳j , (k=1,2,…,n)

C璲在供应链企业间是不平均分布的,责任集中由企业1,…,i, …,m-2承担;企业m-1,…,n由于脱离制造环节,不是此类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这些企业对i的责任投入可以忽略不计。

C≈ΣijC璱j, (i=1,2,…,m-2 ;j= c, f, h, n, d, w, t, p)

4.2.2 交易成本 E。由于核心企业m(品牌商)通常是CSR利益的最大受益者或CSR危机的最大受损者,因此品牌商尤其是跨国公司,往往是供应链中CSR的驱动者,它们在供应链治理中投入成本用于制定规则、验厂、审核报告等。在复杂供应链中,CSR从核心企业开始层层下达,交易成本也就在各层产生。交易成本不直接构成CSR投入,因此它本身构成损耗,然而,在以利益驱动为基础的供应链CSR传导中,交易成本如果在某一环节i消失,那么该供应链的CSR传导就在i环节中断。因此,交易成本是供应链CSR传导的必要条件。

4.2.3 基于供应链地位的价值分配模式对CSR的驱动效率。执行损耗:因企业规模、资本、管理等客观能力限制而出现的实际执行不足。大量作坊式企业因上述限制难以对CSR进行实际投入,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这类企业不得不放弃直接承接具有CSR条件的订单。执行损耗的出现,可能会刺激供应商转包而形成复杂供应链。

结构损耗:对于某制造企业i, 它对Vij的感知,受到其直接买家i+1对j价值的感知的影响,如果企业i+1本身对CSR的认识存在不足或偏差,则由i+1开始向上游企业传达的CSR指令就出现结构损耗。结构损耗是CSR危机的重要原因,在CSR事件未发生时一切风平浪静,而一旦事发往往已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结构损耗的存在,使供应链一般成员的CSR表现受到主导企业的认知能力及预反应能力的影响,这说明,一条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供应链,从核心企业开始,成员企业须具有较高的预反应能力和较全面的认知。

驱动损耗: 在采购商—供应商利益互动中,i+1企业对i的CSR驱动具有能力上的缺陷,从而构成驱动损耗。如,小采购商难以影响大供应商的内部管理,供应商拒绝为承接小订单而接受CSR审核,或供应商拒绝将其内部管理对外公开,这些都可造成CSR参数难以在供应链中得到有效传导。驱动损耗的出现是由供应链企业的固有采购商—供应商选择模式决定的,因此,该类损耗较难回避。

预期损耗:由于企业i得到Vij的收益预期如果小于C璱j,企业i对来自于采购商CSR要求产生抵制。预期损耗是利益驱动失败的最大动因。

5. 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效率提高方法

执行损耗、结构损耗、驱动损耗、预期损耗集合在一起,可能会促使制造商做出不履行CSR不承接订单的决策,当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全的情况下,还可能做出造假并承接订单的决策。以中文“验厂软件”为关键词在谷歌上搜索,可以找到100万项左右的查询结果,此类软件的功能是快速伪造考勤薪资账目。供应链的CSR驱动效率取决于价值分配方式,对于验厂造假等治理失效现象,制造商与品牌商都应承担责任。基于成本投入的CSR利益分配模式,是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做法,但是由于现有的市场格局难以实施,在基于供应链地位的利益驱动中,可以通过降低提高驱动效率,使利益分配向成本投入方倾斜,从而对现有格局进行改进。

5.1 降低结构损耗

为防止CSR的治理仅集中于舆论所瞩目的某些环节之上,政府、政府间以及非政府组织应努力推动CSR的透明化,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对CSR的广泛的认同,推动核心企业和供应链成员提高预反应能力,我国的相关机构应在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5.2 降低执行损耗

Porter和Kramer将波特模型应用于集群的比较利益的分析,投资于社会事业可能是企业改善比较利益的唯一方式,而企业投资与个人或政府投资相比,所取得的社会价值更大,由此他们认为,集群成员所作的社会投资,能够对该集群的比较优势和委托企业的绩效产生强大的推动力[8]。当企业在对环保设备、员工福利等高投入项目做重大决策时,如能将CSR看做是投资和竞争策略,则有利于降低CSR的执行损耗。

5.3 降低预期损耗

降低预期损耗的主要手段是减少或纠正不公平的供应链利益分配模式,提高承担CSR成本的制造企业的订单价格,如果制造商企业不能获得其社会责任投入而产生的收益,它是不可能真正遵守来自于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要求的,因此,降低预期损耗是提高供应链CSR的最关键的环节。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其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媒体,除了敦促本国企业实行自律以外,还应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发挥积极地舆论作用,要求在纺织服装等CSR重点行业推行公平采购价格,防止跨国公司一方面以强大的供应链地位通过压价而降低了制造商履行责任的成本投入能力,另一方面又扮演着卫道士的美好角色。据Corporate Register数据,2006年全球有2 235家跨国公司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当然反映了CSR运动逐渐深入企业实践的良好势头,但是我们查看以GRI于2006年发布的G3指引,在其第二部分标准披露中的考核业绩指标缺乏来自于供应商的评价信息。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在CSR评价领域中不应永远居于被动地位,人云亦云,而应该发挥能动性,呼吁品牌商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增加公平采购价格和供应商评价项目。

参考文献:

[2]周建初.内忧外患交织看纺企如何过冬[N].金融时报,2008-4-14.

[3]2006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1]Carroll, A. B. (1991). “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s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 Business Horizons(July/August): 39-48.

[2]Frederick , W.From CSR1 to CSR2, Business & Society 33(2), 1994, 150-166.

[3]Frederick, W. C. Moving to CSR4, Business and Society , 37(1), 1998, 40-60.

[4]潘会平,陈荣秋. 供应链合作的利润分配机制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5,(6):87-93.

[5]魏修建.供应链利益分配研究——资源与贡献率的分配思路与框架[J].南开管理评论,2005,8(2),78-83.

[6]孙明贵, 张高生等.供应链/价值链中的顾客价值驱动结构分析[J].软科学,2006,(1):80.

[7] (德)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8] Porter, M. E. and M. R. Kramer (2002).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Corporate Philanthropy.”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80(12): 56-69.

[作者简介]陶菁(1973-),东华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09-04-21(责编:罗哲;校对: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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