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涛
废两改元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的一次重大的币制改革。关于废两改元的缘起、准备、成功原因及其意义等问题,学术界已有较多研究成果。然而关于废两改元的实施经过,则多论述简略,语焉不详,似乎废两改元在国民政府一纸命令颁行后即大功告成。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档案史料的爬梳,对废两改元的实施经过加以考察探析,以加深对这次币制改革的全面认识。
废两改元的实施机构
关于废两改元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即有一些工商金融团体倡议废两改元,但当时并不具备实施条件。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废两改元问题即被提上议程,并开始着手准备。
1928年制定的《国币条例草案》规定,“国币之铸发权属于国民政府”,① 这意味着国币银元的铸造权和发行权均属于国民政府。但这两项权利的真正实行和操作,还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因此,当有人提出尽快实行废两改元时,财政部即认为,废两改元“兹事体大,恐非专恃行政手段,所能实施无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而准备之最关重要者,厥有二端”:一是上海造币厂迅速开工,一是中央银行宜迅速营业。② 中央银行和中央造币厂是政府实施币制改革必不可少的两个工具。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上海正式成立,根据此前颁布的《中央银行条例》规定,“铸造及发行国币”是国民政府授予中央银行的四项特权之一。③ 这项规定标志着国民政府将国币的铸造权和发行权转交中央银行执行。而实际上后来真正执行国币铸造权的是中央造币厂,这与《中央银行条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193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中即作了修改,该法规定:“国民政府发行本位币、辅币或厂条及人民请求代铸本位币或厂条,均由中央银行经理之”,④ 即只赋予了中央银行国币发行权。
中央造币厂原为上海造币厂,1920年由上海金融界提议,经北京政府同意筹设,但因经费不足等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统一币制,积极恢复重建上海造币厂,并改名为中央造币厂,“所有各省造币厂渐次通饬停铸,以期统一币政”。⑤1929年4月10日公布的《中央造币厂组织规程》规定,“中央造币厂直隶于财政部,掌理国币之铸造、销毁及生金银之精炼、分析事项”。⑥ 这意味着国民政府通过财政部将国币的铸造权交由中央造币厂执行。1933年3月8日公布实施的《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则明确规定:“银本位币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⑦
因此,在废两改元实施过程中,财政部是改革的直接领导和策划机构,一切重要的法令均由其制定或颁行;中央银行是主要的执行机构,独享国币发行权;中央造币厂则负责铸造银币,具有唯一铸造权。中央银行向造币厂提供造币所需的银类,造币厂将所造新币解送中央银行发行。正如财政部长宋子文所说:“中央银行为发行新币机关,该厂为铸造新币机关”。⑧
第一阶段:上海试行废两改元
为实施废两改元,国民政府曾联络上海金融界,做过许多准备工作,并在1933年初决定利用有利形势,将改革付诸实行。按照国民政府的计划,废两改元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3月至7月在上海试行,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1933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上海先行实施废两改元令》,宣布:“为准备废两,先从上海实施。特规定上海市面通用银两与银本位币一元或旧有银币之合原定重量成色者,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元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并自本年三月十日起施行。”⑨3月7日,财政部委托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组成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自10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兑换率,“管理上海市面原有之银两与通用之银元兑换事宜。”⑩3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对币制改革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在做好各项准备后,1933年3月10日,国民政府开始在上海试行废两改元,规定即日起全市各行各业,一切交易,一律用银元计算,不得再用银两。但在过渡期内,可以银两兑换银元,也可以银元兑换银两,所有公私款项、债权债务、各种税收及一切交易,虽不一定以银元收付,但必须按法定换算率折算为银元计算。国民政府试图通过这种逐步推行的渐进式改革,使人民和商家在思想上和习惯上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体现了“当局者迁就环境之苦心”。
国民政府原计划于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改革,然而,上海的试行情况却超出了当局的预料。按理在废两改元试行期间,商家需用银元剧增,持银两向委员会兑换银元者,理应较多,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其反,以银两兑换银元者,仅占绝对少数。
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自3月10日起,至4月5日结束止,兑出银元2031158.03,兑入银元63449030.99,远远超过兑出之数量,净兑入银元6140万元之谱。“就以上数字观之,兑出银两较之兑入银两,竟多至三十一倍,可见宝银在当时仍为金融界一部分人所居奇,并且当时洋商银行方面,与顾客往来,仍未能按七一五之兑换率计算。长此以往,宝银之流入于市面者,势必更多,殊与设立兑换管理委员会之本旨相背,且将为废两之障碍。”(11)
银行家章乃器当时即指出:“所谓元两并用云云,仍为具文,洋商银行之收款,元两仍不能互相抵解,甚至元两进出仍须照公定标准率升水去水至一二厘之巨,而票据交换所交换尾数之收解,亦复元须解元,两须解两,金融业之准备仍须为元两之二种,似此徒拥元两并用之虚名,未得元两并用之实益”,而且“将来实行之期瞬届,将无以收实行之效,尤为可虑”。(12)银元大量兑入,“废两改元成废洋改两之局”。面对此种形势,国民政府采取了断然措施。
第二阶段:全国实行废两改元
1933年4月5日,财政部正式公布废两改元布告,宣布从4月6日起提前实施全国范围内的废两改元,要求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以资便利”。(13)
虽然此前国民政府为实施废两改元,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由于改革的实施过程超出了国民政府的原定计划,因此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废两改元时,准备工作并未完全到位。
如据日本正金银行4月18日调查所称:“根据这次废两改元的规定,将外商银行所存银两都兑换为银元,那么就需要中国方面保证做到,外商银行所存银两在需要时,随时都可以兑换为银元。就是说,中国方面为了将货币统一为银元,则必须做好所有银两都能兑换为银元的准备工作”,“中国政府在上海虽然已经声明,银元一百元兑换上海两七十一点五的兑换率,由中中交三家银行负责进行将两兑换为银元的工作。但是,实际上其准备尚未就绪”,因此外国银行“采取观望的态度”。(14)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废两改元开始后,各地兑换机关未能迅即成立,如汉口“遵令用元业已六日,惟兑换机关尚未成立,市面银两滞积,窒碍甚多”。(15)天津中中交三行组织的银两兑换银元委员会5月8日才成立。最主要的是中央造币厂开铸初期,造币数量有限,影响了银两兑换银元的速度。
1.中央造币厂与银元的铸造
1933年3月1日中央造币厂开铸后,因“机力、人工,均属生疏”,而且“造币机件系参照美国最新工厂,设备完善,非旧厂工匠所能滥竽,且训练员工非短期所能纯熟,是以每日出品为数仅数万元。”(16)而且3月开铸后,造币厂系用旧模进行铸造。6月10日才将从美国购买的铸币新模定为银本位祖模,开始用新模进行铸造。8月后,造币厂工作略有进步,每日可出至十余万元,“但其出品之多与速尚不及往前南京杭州两厂。盖因该二厂一切铸造手续简单,而今中央造币厂则须处处符合现定章程故也。”(17)
至1933年底时,造币厂“每日平均铸币量,约十八万元,其数量实不为多,据该厂执事言,因该厂铸币机器所烧用之煤气,系厂中自身供给,不甚合用,故出币不能增多”。(18)自置煤气,火力不足,不但熔银多耗时间,并阻碍其他铸务,因而铸币数量仍然有限。铸币数量有限,自然影响兑换工作。1933年10月,上海银炉公会致上海银行公会函中即称,上海“银钱两业现银积存,流通阻滞,实足以影响金融”。(19)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尽快满足兑换的需要,造币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为增加产量,造币厂积极训练员工,熟悉技术,并与自来火公司订立合同,接通煤气,改善条件。“本厂员工自经训练,技术已有增进,复经各技师等将各项机器随时修配,加以改善,收效速而费用省。未半年,每日出品已增至二十余万元”。1934年时,中央造币厂每月铸造银元数量已达七八百万元,“工作成绩列表说明与开铸时逐项比较,均有突飞之进步。”(20)
其次,采取变通办法,加快新币出厂的工作效率。1933年6月之前,造币厂“铸成之币逐日经审查委员会化验合格方得出厂,交由中央银行发行。”(21)《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章程》亦规定,“中央造币厂所铸新币非有审查委员会证明书于箱面粘贴后,不得运送出厂”。(22)1933年6月9日,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造币厂所铸新币“随成随解中央银行暂作寄存性质,俟检查发给证明书后,再行流通市面”。这样,简化了新币出厂的程序,有助于“增进工作速率”。(23)
第三,铸造厂条,以应付大额收解之需要。《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央造币厂得铸造厂条,其成色为千分之九九九,每条重量与银本位币一千元所含之纯银数量相等”。(24) 但造币厂最初并未开铸厂条。废两改元实施后,银元收解频繁,商民行庄如需大宗款项时,成箱银币往来甚感不便。1933年5月25日,中央银行致函造币厂,提出以“厂条充作本行发行准备或代替银币收解,便利良多,拟请贵厂从速开铸厂条,以应需要”。(25) 6月6日,造币厂复函中央银行,表示开铸厂条经过多方试验,业已告成,俟得证明合格后,当即照铸,以应需要。
1933年8月24日,造币厂正式奉令开铸厂条,初因开铸伊始,银钱界尚未普遍委托代铸,经厂方先后向银钱业分头接洽,各银行钱庄送请铸造厂条者,始日形踊跃。(26) 然而,铸造九九九厂条仍受到客观条件制约。“国内现有可供铸造之银类,成色至为复杂。炼铸九九九厂条,费时费工,铸数尚不能充分增多,而市面情形,又需要厂条颇切”。(27) 造币厂缺乏铸造九九九厂条需要之精炼设备,精炼厂一时无法设立。因此,造币厂审查委员会向财政部提议铸造八八零千元厂条,以应社会需要。9月,行政院通过该建议,并将八八零厂条定为乙种厂条,同时将《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第十二条修正为:“中央造币厂得铸厂条,分为甲、乙两种。甲种重二三四九•三四四八公分,成色为千分之九九九。乙种总重二六六九•七一公分,银八八NFCA1),铜一二NFCA1),合银本位币一千元,均于其面标记之。”(28)
1933年11月造币厂开铸乙种厂条,甲乙两种厂条相辅而行。12月23日,财政部长孔祥熙训令中央造币厂:“定于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一月一日为甲、乙两种厂条开始发行日期,以应市面之需要。惟乙种厂条原为便利银钱业同业间收解之用,不适用于私人之收受,以示限制”。(29) 1934年1月1日,两种厂条开始正式发行,“于银本位币之外,复济以两种厂条,金融之周转,益臻灵活”。(30)
自1933年3月开铸起至1935年底止,造币厂铸成一元银本位币解缴中央银行发行者,计147395000枚,除收回改铸者外,计145195000枚,合面值145195000元。同时铸造千元甲乙两种厂条解交中央银行发行者计63611条,除收回改铸者外,计50471条,合面值50471000元,总计解交中央银行发行之银币总数,合国币面值195666000元。(31) 中央造币厂所铸银币重量成色准确划一,严格遵守法定标准,深受中外商民信任,为废两改元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
2.中央银行与银元的兑换
废两改元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承担了主要的兑换任务,而工作重点仍在白银储藏量最多的上海地区,尤其是以白银作为准备金的上海银钱业。
废两改元正式实施后,拥有大量库存白银的中外银钱业,并没有马上将白银交出兑换银元。虽然,废两改元令颁布后,在上海金融市场上,元宝已不能流通,但银钱业仍多以此为库存准备金,“沿习成风,未能即废”。财政部“虽曾一再明令废两,但各方面仍有沿习旧制,未全废除。根本原因在库存现银尚未变更,实与改革币制大有阻碍”。因此,“财政部为彻底废除银两计,非将此项存库宝银,改铸本位银币不可”。(32)
为改变这一局面,推动废两改元进程,1933年10月26日,财政部致函中央银行,并请其转函上海中外银钱业行庄,将所存1933年4月6日以前曾在市面上流通之宝银数目限一个月内报告中央银行,再由中央银行汇齐转报财政部登记,财政部派员查验明确后,准其按七一五折算向中央银行陆续兑取本位银币。(33)
12月14日,中央银行即将上列命令函告上海华商银钱业两公会及洋商银行公会,请其转告在会银行并“自函到后一个月内将所存上项宝银数目函报本行,以便汇转财政部”。(34) 19日,中央银行再次致函银钱业公会,要求将本年4月6日及12月15日所存宝银数目“分别函报本行,以凭汇转”。(35) 当天,财政部亦训令上海银钱两业,“限于一个月内,将所有存库宝银,缴纳中央银行,依照规定换算率,兑取银元”,并明确规定“期满以后,不得再用宝银作准备金之用。中央造币厂已另行鼓铸一种千元银条,每银元一千,换兑一条,可作为各行庄准备金之用”。(36) 财政部这一规定无异于釜底抽薪,由于白银已不能作为准备金,银钱业不得不将白银兑换成银元。随后,银钱业公会即将各自会员库存宝银数量函报中央银行。
据中央银行统计,截至12月15日时,上海各中外行庄库存白银总数约1.46亿两,如下表所示:
统计完毕后,财政部即派员会同中央银行进行查验。与此同时,上海银行公会亦呈函财政部,提出“该项存银在废两之后搁置已久,实为不便,且中央造币厂已铸之新币不少,自应早日流通市面”,请财政部“咨中央银行按七一五法价早日开始兑换银本位币,以应需要而完成废两目的”。财政部答应“一俟查验完竣,即定兑换日期”。(37)
经查验无误后,1934年3月13日,中央银行致函上海中外银钱业公会,宣布“中央造币厂自廿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本年二月廿八日止,先后交来敝行新币,除去委托代铸及以行化银、洋例纹银改铸者外,共计8017160元7角2分,定于十五日起按照各行庄登记数目比例分别照七一五开兑,嗣后以每月十五日起为兑换日期”。由于各行庄库存宝银数量巨大,造币厂铸造新币无法满足一次全部兑换,因此中央银行决定,每月兑换数目拟以中央造币厂一月内铸币总数按登记成数比例分摊,每月兑换一次,并规定兑换行庄应填写《登记宝银按成比例分期兑换银本位币申请书》,“届期将存银依照应得兑换成分数额,填具申请书正副各一纸,连同原码单盖章送交敝行兑换新币”。(38)
经过一番准备后,1934年3月15日,中央银行正式开始第一次兑换上海登记宝银。从1934年3月至1935年10月,中央银行共进行兑换18次。其中,中央造币厂1934年7月间修理机器,停止铸币一个月,8月份相应暂停兑换一次。1935年七八月份合并兑换一次。
兑换工作开始后,各中外行庄最初均能按照中央银行所发布的各月比例分配表,按时兑换。然而,从第五次兑换,即1934年7月份开始,即有一些银行“应兑未兑”或“应兑少兑”了,甚至一些银行声明库存已无现银。如下表所示,在按比例兑换工作并未结束的情况下,以外商银行为主的一些银行实际上已停止兑换,到后期继续参加兑换的几乎全是华商银行。
外商银行之所以停止兑换,与这一时期国际银价上涨,白银大量外流息息相关。1934年6月19日美国实施《白银法案》,8月9日又进一步颁布《白银国有令》,在世界范围内大量收购白银,人为地抬高了世界银价。由于中国国内银价低于世界银价,因而输出白银自然有利可图,国内白银开始大量外流。
1933年以前,中国长期处于白银入超的地位。1933年“一反最近十年之白银入超趋势”,出超14154259元。1934年受美国购银政策影响,“银价乃骤为人为力量所提高,中外白银比价之差额遂愈大,使中国白银之输出一发而不可遏止”,当年出超达259941414元。如下表所示,白银外流“四月起已开其端,六七月以次,势如奔牛,几不可收拾”。(39)
尤其是掌握大量白银的外商银行,几乎倾囊而出,上海外商银行库存白银量急剧下降。如下表所示:
白银外流的趋势正好与1934年7月之后,外商银行纷纷停兑或少兑银元相一致。因此可以说,在废两改元的实施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由外商银行所控制的银两,不是兑换成了银元,而是流出了国外,这不仅使废两改元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而且造成了1935年前后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危机。
总之,在1933年废两改元实施前,国民政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然而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意外,并受客观条件制约而影响了银元的发行速度,最后又受到了世界银价提高和白银外流的冲击。因此,废两改元决非法令一经公布即大功告成那么简单。在改革过程中,国民政府财政部、中央银行和造币厂紧密合作,克服困难,完成了废两改元的任务,实现了废除银两统一国币的目的,推动了中国货币制度的发展。
注释:
①③④⑥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361、530、599、365、385页。
②⑧⑩(13)(15)(21)(22)(23)(25)(27)(28)(29)(30)(3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四),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230、90、235、239、252、94、79、85、87、261、89、90、262、125页。
⑤(16)(20)《中央造币厂工作经过报告书》,1935年,第3、4、4-5页。
⑦(14)(2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99、92页。
(11)(18)“废两改元施行后之概况”,《中央银行月报》第3卷第1号,1934年1月,第3、11页。
(12)《银行学会致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函》1933年3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6。
(17)“中央造币厂近况”,《中央银行月报》第2第10号,1933年10月,第1680页。
(19)《上海银行公会往来函电选:废两改元(二)》,《档案与史学》2002年第4期。
(26)“中央造币厂铸造厂条”,《中央银行月报》,第2卷第11号,1933年11月,第1977页。
(32)“财政部令银钱业现交宝银”,《银行周报》第17卷50号,1933年12月26日。
(33)《财政部公函》沪字第403号,1933年10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7。
(34)《中央银行致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函》业字第6233号,1933年12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7。
(35)《中央银行致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函》业字第6318号,1933年12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7。
(36)“财政部令银钱业现交宝银”,《银行周报》第17卷50号,1933年12月26日。
(37)《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呈财政部文》1934年1月19日,《财政部批》钱字第652号1934年2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7。
(38)《中央银行致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函》业字第1049号1934年3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7。
(39)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全国银行年鉴》1935年,第A43页。
(责任编辑 刘 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