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义
摘要:在清代东北地区,乡约成为主体性乡村职役,基本从属于民治体系。作为半公半私的角色,乡约一般以村、庄等自然聚落为基层单位,直接临民,成为中央与地方、上层与民众的中介。他们有着多重而全面的职责,控制着东北广大乡村,但由于后期乡约制度弊病丛生,最终罢废。
关键词:清末;东北地区;乡村社会控制;乡约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5-0107-10
清代东北地区开发较晚,地广人稀,村落星疏、州县官制难以周至,所以东北县以下广大乡村治理相当薄弱甚至出现真空,加之大量流民涌入、土匪横行,乡村更迫切需要治理。于是,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首事的乡约应运而生,弥补了这种薄弱与真空,成为中央与地方、上层与民众的中介。由于其“直接临民”,职责多重而全面,“乡约于一乡办理百般事务,为地方官厅补助之机关也”,对控制东北广大乡村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乡约的设置与结构
由于清代在州县以下不设治,在东北,“地方官远在郡邑,悉皆寄耳目于乡约。”作为地方的准行政的役职,在一个较长时期中乡约在东北乡村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作为“龙兴之地”,东北地区的乡约有着特殊的设置与构成。
(一)民治性建置
众所周知,清政府为加强对“龙兴之地”东北地区的控制,实行旗民分治,旗民别居,乡村相应地分为旗屯、民屯,即“旗人有旗色,民人有甲社”。在每个村屯,“置守堡、乡约等之役员,立于官民之间。当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之任,或传达官府之命令;或帮助征税之事务;或保持各乡之治安等……而就职者,于旗民之村屯,谓之守堡;汉民之村屯,谓之乡约”。例如在奉天承德县(今沈阳),“旗屯设方长,民屯设乡约,以下更有练长、会首、民兵”。所以说,乡约属于民治体系。而东北地区的民治体系是随着大批移民的进入不断增设州县而不断扩大的。州县的增加,地域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地方乡约不断增设,以满足地方基层的管理。所以说,乡约的设置与东北的移民的流入有着直接关系。关于东北地区设立“乡约”的最早时间,早期没有史实记载。我们可以从地方旧志记载找出一些线索,盖平县在“清初分全境为十二社,每社为十甲”,“每社设乡约、保正各若干人”。而自康熙七年(1668)起,盛京颁布民人编审人籍令。是年,承德有27社、辽阳27社、海城22社半、盖平10社、开原15社、铁岭18社、复州24社、宁远23社、广宁18社。再如辽宁绥中县在康熙年间就设立乡保组织,担当了村屯的行政、治安之责。这说明至少在康熙年间或之前就有了乡约,基本是在辽东招垦时期兴起,到乾隆时期东北封禁,民人流人东北减少,乡约制度渐衰,但许多关内流民还是冒禁闯关,东北当地官员派乡约对这些闯关流民进行管理。如道光初年,千余户流民闯入吉林府,被安置在存俭、永智二社甲管界,官府“着派各该乡约各于各界村屯查觅闲房空地,或自盖窝棚,指令流民栖止。俟明年春融,该流民等或愿招佃,或自垦闲荒,或竟他往,各该乡约查明具报。倘有该社甲旗民人等遮匿房间,勒措重租,任意作梗,不容暂住者,各该乡约即速具禀本府查究,重惩不贷”。在热河,“地方辽阔,山沟险僻,远来垦荒就食之民散处其中,复踰边境,与蒙古错处,向例设牌头、乡长、乡约约束”。后来东北开禁,大批人口流入,乡约再度兴盛,“咸同以降,汉民私出关外,旗民杂居,民无拘束,而乡约之制又起”。移民的涌入促进了新垦区的发展,许多地方“开放之初,尚未设有地方官,而民间遇事亦不可略无管束”,因而各地在放荒时普遍“先验放乡约数人、甲长数人,将地方乡、社、牌、甲均列齐整……有事则报经乡、甲”。如在吉林延吉,“社为垦民随地区分,数十家或数百家相合立之,以共理垦地课租事。村有村长,掌地方争讼、盗贼、水火之事。乡约,合数村置之,或置于无村长之一村,大约亦如村长。”为管理新流入的少数民族,东北也设立了一些乡约,例如在农安,“开辟年浅,除汉户外,只有回民,别无他类。率多流寓,聚居城镇者多,其俗皆与汉人不甚相殊。其人近因俄人入境,贸迁获利者多,为匪者鲜矣。立县时,专收入农惠社,设一乡约,以资治理。”
“乡约”属于民治体系,绝大多数属于府、厅、州、县统辖,但到了清末,旗民杂居,吉林、黑龙江地区个别的“乡约”隶属于八旗旗佐。如三姓副督统辖富克锦管下乡约数十人,多为官派。
(二)混生性组织
清代东北地区的乡约多是一人多职,恐难周全,于是相应地设有助役,其组织、运作、管理大多与这些助役协调配合,由于乡约职能较为全面,因而其助役也是多方面的,整个乡约体系是呈混生形态的。
在东北地区,很多乡约下设村长、地方、副乡约,如伯都讷设治之初,“划全境为四十余乡,乡置乡约,每乡二地方,每地方八九牌或十一二牌不等,牌置牌头,辖约十数户。……迨光绪二十年,已增全境为一百零八乡,二百十六地方,二千余牌”。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乡约的任免很多都有会首的参与,因为在东北“所谓会首者,元来因同姓、同宗之相集,当祀其祖先时,为其首长。后世则于村屯中稍通事理者,即为会首”。虽然“守堡、乡约、保正、甲长等稍似官吏,至于会首,全私设,不由地方官之认可”,但会首凭借自己“同姓、同宗”的关系对“乡约”的任免、日常事务等是有一定影响的,“又会首无事之日,与乡约、屯长等协力帮助地方自治之职务”。可以说,村长、地方、会首等是乡约在行政上的辅助与执行者。需要说明的是,里甲作为催征田赋,清查户口的机构,在清代前期尤其受到重视,由于它大多以社为管理单位,在东北地区多称社甲,如康熙年间广宁“每岁每社报总里一名,一社十甲,每甲报什季一名,催粮办公,年终另换”。但社多有“约”治,乡约的职能更为全面和强化,加之“摊丁入亩”政策执行后,“总里”、“什季”等催粮办公的里甲功能逐渐废驰,也逐渐被“乡约”这一全面性职役所取代。
在东北地区,保甲与乡约都有稽查治安的职能,由于乡约职能的强化,东北保甲组织常常附属于乡地制度之下,乡约下多设立保长、甲长、牌头甚至练长、联庄会长等等,乡约组织有领导保甲的职能。据地方志记载,咸丰年间岫岩三十七社,乡约140名,保正280名。凤凰城界乡约58名,保正160名。喀喇沁左旗乡约郝得复下面就有11个乡长,5个保头,30个牌长。长春县从清嘉庆五年设治伊始,行划区分乡之法。将全县分为四乡,日怀惠,日沐德,日抚安,日恒裕。乡设乡约。每乡分若干甲,甲设甲长。每甲分若干牌,牌设牌头。光绪三十年(1904),穆棱河分防知事时,垦民日多,乡约事务繁重,每10家设10家长,每百家设百家长,协助乡约。可以说,保长(正)、甲长、牌头等是乡约在治安上的辅助者与执行者。
此外,乡约在内务上也有其下属来辅助,如外柜、写账等。如宾州乡约“其手下又有地方、甲长、牌头、内外柜等人。”
由于乡约职能全面,“文武双全”。到清朝后期,乡约又有文武乡约之别,“奉省各属地方、有文武乡约之名,为各省所未闻”,以奉天临江地区为例,“临江改文武乡约已年余矣,文称会首,武称巡长。巡
长之事别论之,但记会首,以其性质与乡约同,仍称乡约”。
可见,清代东北地区乡约基本上是上倚州衙房班,中联绅士,下管村长、地方、保长(正)、甲长、牌头等。以乡约为中介与枢纽的整个管理体系,大多兼具里甲、保甲的一些职能,呈混生形态。
(三)地域性管理
乡约以一定的地域为自己的管理对象,地域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乡约一般以社、乡、村、庄、堡、段、坊、厢、街等自然聚落为基层单位(其人户居住分散者,或联合数个自然聚落为基层单位),乡约作为“司地方小区域之行政”,接受地方官的命令,在乡村负责一切事务。乡约的管理地域形态大致有以下几种。其一,乡约大多以乡、社为主要基层单位。“按古今通例,一分为乡,乡分为社。良以地大物博棼然难举,爰使之各定其居,以便稽核,于是乎乡必有长,而社必有约,亦若州郡之守与邑之宰也。”所以一社或一乡约界内设有一名或多名乡约。如伯都讷,“伯都讷设治之初,划全境为四十余乡,乡置乡约。”“社”是东北的民屯主要基层组织,而“社”的头目大多叫“乡约”。咸丰《岫岩志略》记载,岫岩包括37社,乡约198名,按一社十甲计算,两甲大约设一个乡约。其二,以村、屯为基层单位,“汉民村屯之乡约,统办村屯一切事务。大屯五名,小屯有二三名,又有别谓之牌头者,即屯中之会。首由各地方公举,地方官不得干涉。”其三,以段为基层单位,如呼兰厅所属地面“按照开垦区域,分为十二段……段设乡约负责各项事务”。这样就形成了网络体系。据清末日本人守田利远在东北的调查,乡约多数管辖方圆约三十里的区域。但综合各种资料可知,清代东北各界、段、区的单位大小都不统一。东北乡约是以一定界限的地域为管理对象,有就“地”而管“人”的地缘特征,又“其以乡人治其乡之事者,乡约、地方等役。”本着这一原则,东北各地乡约大多是当地人。如珲春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当地的乡保均“系土著之人。”这样就更加重了乡约的地域性色彩。可见乡约的触角伸及东北地区各个乡村。
二、乡约的选任与斥革
乡约、地保是最基层的职役,乡约多是半公半私的,分官派,公举两种,官派为先,少数为官派,大多还是公举。官派乡约多在东北的北部偏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或新开垦的地区。如根据日本人守田利远的调查,延边厅地方、三姓副督统地方、农安蒙地的乡约等多为官派。宁古塔副督统胡家窝棚等地的乡约是由开垦局总理派遣的,并不是当地人公举产生。在春秋二季纳租的时候督促(纳租),交给开垦局。由于这些乡约都是由官方任命的,希望成为乡约的人,要向府衙行贿。如在宾州府“未得乡约之先,必行贿于有司衙门”,所以存在着很多弊端。
东北南部开发较早地区的乡约多为公举,由民间推选一人然后得到官方认同。他们并不是县衙直接任命的,也不受薪,大多乡约没有办公场所,在家里办公。一般来说,公举乡约大多是四乡百姓公选后,在乡中有势力者的推荐与保证下,由地方官许可、任命。如三姓荒务佐领英麟为“拣派乡地”,“随即传谕众佃令其公举”,公举之后,“将乡约谕帖二张由驿颁发,该乡约得遵持守”。再如辽阳水岭原乡约常两臣,“抗传误卯下到,业经斥革除卯”,“该处现无一乡约。”后经过会首王殿兴、张殿生、姜绍宾等人“均愿公举土著民人徐麟阁,为人朴实,办事公正,年力尚壮,并兼家道殷实,堪以接充该界乡约”,并保证“嗣后徐麟阁惝(倘)有藉端苛派、按使钱粮、违误差徭等事,惟身等是问,身等即带同徐麟阁,一并来案。“并恳请”恩准批示,随堂验放徐麟阁,接充入卯,赏发执照,以便应差。”我们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到,乡约多由当地乡绅、会首等推荐、保举,推荐保举人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任乡约之人办事必须公正,办事要沉稳,这是官府所重视的。“各乡约、喀山达以及练长应选本乡稳重可靠之善士充当。”例如钦差大臣达桂曾奏称,吉林乡约“必其平日公正练达,方克胜任……但使地方各官于验放时认真察看,并访查公举各户是否朴诚殷实,以定去取”。我们从前面的材料知道,也正是因为徐麟阁的“为人朴实,办事公正”,才得以担任乡约的。
担任乡约之人大多有一定财力、资历、名望,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这些“优势”发挥自己的权力。这些人大多属于该地有一定势力的家族,“充此役者,大率土豪轮当”。在三姓副都统衙门辖属驿站,由于民人王珠、韩毓秀“人尚明白”,“处事温厚,素为一乡之望”,众户“情愿公举”他们为乡约。从徐麟阁的个人情况中可以看到:“年五十一岁,系案下兴盛社四甲民,住城东分水岭,距城一百四十里,缘身系教读为生”,“为人朴实,办事公正,年力尚壮,并兼家道殷实。”但乡约大多不是本地特大土豪,因为毕竟是一个辛苦的跑差,“其实不过一贱役耳。”具体来说应该是大土豪在地方的“代理人”。我们可以从以上材料看到,乡约多由当地乡绅、会首等推荐、保举。乡约上任后也大多先持谕帖拜大户,绅士,请求关照。从这一点来看,“此辈流品甚杂,率皆素无资望之人,不足以代表地方,不过供官司之奔走而已。”另外,鉴于当地人了解当地情况,乡约大多从本地土著人户中选任。例如,“吉林县所设之乡约、地方,均属该地面之土著民户”。
当地政府经过多方“考察”后颁发了任命“谕帖”:
钦加四品衔,赏,戴花翎,即补抚民府监理事,府署辽阳州正堂加三级记录七次马,为发给执照事。案据分水岭会首王殿兴等联名呈保居民徐麟阁,为人勤谨,办事公正,堪以接充该界乡约,恳请给谕入卯等情。据此,自应准其接充,以资办公,所有该管界内各花户地亩,仍归乡约经理,雇人看守禾苗,不准他人争夺看青,如有匪徒偷窃禾稼,准该乡约等起获脏贼,讼案究办。除呈批示并提堂验放外,合行发给执照,为此照给该乡约收执。凡界内钱粮税契,有关国课者,应随时稽查,不准拖欠偷漏,其户婚田土钱债口角细故,许向两造秉公排解,以息争端。如遇人命盗贼,刀匪赌博,与贩硝磺,拐带人口,以及逃凶逸犯,假充兵各,籍端讹索,挠害地方等事,立即捆送禀明本州,以凭究办,该乡约不得徇私挟嫌、受贿故纵,亦不得籍端滋扰,致于革究,毋违,特谕。
右照给分水岭乡约徐麟阁准此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礼房承
实际上,乡约往往是一个费力不讨好的差使,经常被官府称作“贱役”,“充彼者,供官府奔走使令,为胥吏爪牙之助。”他们常常处于地方、村庄势力与国家之间的夹缝中。例如在征粮征税时,如果村民未能如数交齐,要由乡保垫交,再向欠户催缴。诚信社八甲乡约莒广兴就是处于这样的际遇,被迫向州府控告乡地。“为禀明事、窃因小的等管界花户、无力纳粮者甚多,今值结号之期,小的商之同事乡地田广川、郭荣、李占鳌、庞勒、刘茂林等、怎样措办钱文、代花户结号、纳封粮银伊五人惧推不管,小的又无力代花户纳封粮银,是出无奈。”有的还因当乡约赔了钱,如珲春首信社村民王忠奎“因充乡约数载,所需一切公费皆出自己身,以致赔钱一千余吊。”所以,地方和村庄的领导人物或大的地主、乡绅一般都不愿意担任乡约、地保的职务,尽管理想的情况是由这些人担任,从而国家政权可以通过他们的关系发挥最大的力量。但在后期,由于其私权的膨胀,乡约变成了很“实惠”的役职。
乡约有一定的薪水,有的地方政府专门保留一些乡约公田,公田收人作为乡约的报酬,如珲春含峰社就专辟乡约公田,“计地二十五段,计五十七垧九亩”。但大多乡约是将自己所管辖的乡村各户的一年中某一时段里的摊派课税作为其收入,添充费用。如绥芬佛爷沟有乡约叫陈宝盛,其费用是民户出资的,收纳日期是二八月时。根据屯内的贫富,在二月八月向每户征收三百文乃至七八百文。农安郭家店乡约叫孙汝贵,手下有牌头和保正。牌头叫徐瞎子,保正叫陈以刚。这个乡约也是由官派的,没有一定任期,费用从每户征得,根据其固定收入额和贫富状况而不等,最多达到二三千文。在清末,吉林县每垧地征巡警费1500文,学堂费600文,乡约费300文;敦化县征巡警费1500文,学堂费与乡约费各100文;双阳县征巡警费1000文,学堂费300文,乡约费250文;汪清县征巡警费2000文,乡约400文。
乡约的任期也不一定,被斥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因办公不力,如珲春尚义社乡约熊万春“玩惧公事”,经常旷差而被斥革;或因点卯未到,如辽阳水岭原乡约常两臣,“抗传误卯下到,业经斥革除卯”;或因办事不公,受到官府革退或惩戒。如绥中县张单氏一案的时候,由于乡约王印山“处事不公,报官未速,从宽申饬,以观后效。”有的是自愿请退的,如珲春明新社乡约王魁“因家务纷繁,呈请缴照退差。”可见,乡约的选任基本由“民”而选,薪水也由“民”而出,最初他们还代表民意,维护民众利益,但到清朝后期,乡约发生了很大变化,将在后文述及。
三、乡约的职能及其变化
乡约、地保是一种“贱役”,但是担负较为全面的职责,在比较琐碎的乡村事务中起了很大作用。在东北,乡约立于“官民之间”,当“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之任”。国家对村庄的联系是通过这些乡约进行的,而乡保是国家与士绅间的缓冲器。关于乡约的职责,《奉天边务辑要》曾经有所记载:一、掌办关于词讼之和解、拘捕、押送及传达命令等事;二、掌理调查户口、地亩及报告等事;三、掌理催征关于税捐及地方公费等事;四、掌办供应官差及徭役等事。
具体言之,乡约承担着以下各种职能:
(一)催征田赋、杂税。催征田赋本是里甲组织的主要职能,在吉林宾州府,“向来催收大、小租及学警各捐”均归乡约“经理”。
(二)摊派、征发差徭。清代在实行“摊丁入亩”后,州县财政缺口太大,留支地方开销的费用不敷。地方差役下乡办公经费、学校教育等项所需资金仍由各县向地方摊派,基本由各级乡地负责办理。在清代,乡地组织的官役“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责令催办,所用人夫责令摄管,稍有违误,扑责立加,终岁奔走,少有暇时”。东北的乡约也不例外。乡约每年都要通令百姓出劳役,即“出工”,如修大道、大坝、沟渠、学校等,或出车马送差事(指押解犯人),等等。
(三)处理刑事和治安事件。由于东北地域广阔,如果有民间词讼,首先求得乡约的调停,然后向州县呈诉。清代吉林地区的惯例是,命盗案件通常由乡约、地保等协同禀官。实际上在整个东北都是如此。如道光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长春厅属恒裕乡三甲乡约向该厅理事通判庆符呈称:有身管界靠山屯民人华登山至身家诉称,二十一日夜间伊子华三在邻居郑九桂小店内睡觉作伴,不知被何人拔门进屋将华三、郑九桂殴伤致死,查拿凶犯并无踪迹,等因呈报到案。我们还可从农安县监狱未决人犯统计表中可以看出:43人犯几乎全部都是被乡约押送入官的,其中农略社乡约张振声办事最为有力,仅他一人就送去六名人犯。稽查治安对于东北乡约来说是日常工作。乾隆五年(1740)舒赫德上奏建议封禁东北:“稽查保甲宜严。查奉天地方,虽有领催、乡约、牌头,稽查难以周至……应饬令无论旗民,一体清查……该地方乡约若隐匿不首,严究治罪。”有的乡约本身就兼任本地的团练会长,负责一方治安之责。如盛京海龙府杨枝哨一处团练会会长就是当地的王姓乡约,在小老营十里河有团练会“猛牛会”,其会长就是乡约姜福星。
(四)承担各种民事责任。为保障乡村约规、宗法伦理的实施和乡村治理有效的实施,乡约还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最通常的情况是在土地交易、协议分家时担任见证人和担保人。清末,英国人Alex-ander Hosie游历东北时见到:“土地买卖中他(乡约)必须在场,他的图章盖在一张契约上就是对文书订立的合法化的担保。”以一地契为例:
卖契
立杜绝卖契人苗培、荣,父命同叔父如彭、彰同胞兄元、弟顺,系南金社四甲民籍,有分到祖遗房地壹分,同合族共议,并无套重复典卖等情。复央说舍人王培基等说允,情愿卖与两金社七甲刘秉焕名下耕种为永远主,为同众言明地价、房价共纹银百五十两整。笔下收讫,不欠分毫,至于钱粮随地过拨完兑自卖之后六至以内,金石土木各色树株、泥坑、石青以及堐满丝格寸荒之地毫无除留。原系土木相迭,其余井碾、牛道出路、畼场俱系通行伙用。嗣后,无论产主远枝近族旁出争差,有卖主一任承管,不与买主相干。即或年远日延,水冲沙压,河滚堙颓及于车行人走,新开别路俱不足为凭。以原四至为准,有古邻可问,每年上兑册米一斗玖升册银壹钱四分,欲后有证,立杜绝卖契存照。
乡约:李永堂
中说人:杨秉钦、王培基、王位
中见人:许钟奇+李文焕+刘明远+
借字人:沙鹤
道光拾年八月初八日
立杜绝卖契人苗培+
荣+承父命如秀+
叔父如彭+
彰+胞兄元+
弟顺+
(五)道德教化和调解民事纠纷。乡约作为官府在乡村的代言人,其职能主要是政策宣传,教化道德,调解民事纠纷。如在奉天省的宽甸县内,张王氏和白玉山两儿女亲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白家的女儿长住娘家不归,与张王氏同住一村的乡约刘福有进行了调解,最后两家矛盾得以缓和,白家女儿也回到了张家。
(六)调查统计户口、土地等。“法库边门外达尔汉王旗界村屯(屯名略),以上九屯,向有民人贸易,及佃种蒙古地亩,于乾隆五十年,……其铺内贸易民人姓字籍贯,造立清册,派设乡约稽查,属开原管辖……”农安县推广乡村林政时“分谕各区乡约将各管界内所有荒地面积明晰调查,列表报县”。在宣统元年,长春清查户口,都是户口调查所的调查人员协同巡警与地方乡约、甲长,按户钉门牌,按人注册簿。
(七)其他职能。其他职能还包括祁雨、酬神演戏、祭祀、治水、赈济、捐赠等公共事务。如光绪三十二年,黑龙江青冈县创办学堂,而“绌于经济,事将中寝”。北牌乡约张广志捐银一千两,知县海令昌赞叹不已,“遂各照章请给同知衔,以资激劝”,而青冈之学校实肇基于兹。
清光绪十六年,吉林府孙札饬劝募积谷。当时的办法是:所有钱粮大租地亩,每地一垧积谷二升,计全境地分十社七十三甲,每甲有乡约一名,即由乡约经理存积事宜。
乡约制度体现了乡村自治,乡约是“选举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中介者,他必须把他管辖范围之内或选民之中发生的重要事情报告给上级”。“在他各种各样的职责中,要和很多地方官员发生联系,甚至包括仵作,如对于每个暴亡的事故或谋杀疑案,他必须及时上报。”
总之,东北地区的乡约不仅仅局限于教化功能,更有其他非教化的“实际”职能,这是中国关内其他
地区所不能比的。在东北广大乡村,这些事情基本都由乡约在社或村内自行解决。如果遇到稍微重大的事件,要呈报知县,由其裁决。
正是由于乡约职能全面。在缺乏“监督”的条件下,到了清末,其权力日益膨胀以至于异化。以伯都讷为例,“乡约责任最重者,即征收兵车费,清代兵车由民户负担,嗣后征现款及包催大租至于过往官吏,地方琐事,亦由乡约招待处理之。”到光绪二十年,“斯时乡约威权已逐渐扩大,籍端勒索,鱼肉乡民,便不一而足。”时人感慨道:“今之乡约,所谓地保也,皆官应治之事,因无官治,官不愿或不能治,而乡约乃分东省数百年政治之席,直接临民,置地方官于间接地位,为乡约之傀儡”,以致乡约“武断乡曲,私刑擅捕,把持地方,违抗功令,捏报亩分,藉端敛钱,私征苛派,浮开不报,依势讬名,滥支勒索”,“与官分治”。在这种情况下,光绪末年宣统初期,在东北进行改制,废除了乡约。其废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于自身而言,乡约整个群体自身素质下降,逐渐失去地方与民众的中介作用。
与清朝前期的乡约相比,清朝末期,乡约整个群体自身素质下降,“现有所谓社总、乡约、牌头等名目流品既杂,人格亦低。”“乡约里正等类,咸以地方无赖之徒滥竽充数,不特不能责以重事,且适足以济其奸而长其恶,弊将不可胜言。”而且很多是通过贿赂获取的,“凡充当乡约,久为乡党自好者所不屑,况得之出自儹营,求之无非贿赂,迨至获充斯役。”
本来伯都讷“幅员辽阔,人民对纳粮租赋,来往深感不便,遂有乡约包收、汇总、转解,法同有便于民”。到了清末,“但逢旱涝歉收之岁,官府虽有令减免租赋,乡约每秘而不传,依然征收,以饱私囊,人民虽受痛苦,然下情不得上达,亦无可如何也?”这种情况在东北其他地区也相当普遍,由于乡约的“秘而不传”,导致官民之间“上情不能下传,下情也不能上达”,其“宣上德而达下情”的中介作用已失去。昕以,一些力图在东北实行新政的边疆大吏要求废除乡约,“不痛加改革而欲整顿吏治举办自治,恐仍涂塞耳目之计”。乡约废除,为官为民所愿,势在必行。
其二,于下层社会民众而言,乡约权力的滥用,侵害了的自身的“利益”。
杜赞奇通过对1900—1942年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证实了“土豪劣绅”在充当国家政权同农民之间的互动中介后,保护作用逐渐消失,而盘剥农民成为他们把持农村公职的主要目的。杜赞奇把前者称为保护型经纪人,把后者称为赢利型经纪人。在传统社会试图转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经纪型体制的出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东北地区乡约制度也不例外。到了清朝末期,乡约出现了虚报、勒索,还有贪污受贿等一些弊病,成为“赢利型经纪人”。在绥中县文史资料中,就列举了“乡约之勒索种种”:(甲)乡保借名要钱,设法敛财。(乙)要葛刺钱。(丙)要修道钱。(丁)乡保扯国课票子。(戊)乡保要搭尸棚钱,埋路倒钱。(己)乡约对命案、盗案、民事案,皆能舞弊。(庚)乡保送影、戏、曲艺和卖货。(辛)乡保对纷争事,两面得钱。(壬)乡保向中农或富农借款。(癸)乡保设局分利。
他们营私舞弊,贪征暴敛,每年催捐,或以办理公益事业为名,按地亩向百姓摊派钱款,俗称“泼牌”。“有告示、谕帖、点卯、换照等费……不外取诸于民而已,故本厅乡约,于每年春秋两季,泼牌两次,少则抽钱四五百文,多则一吊有余。此就从所知者而言,其他项勒索,尚不在此数。”“禁绝陋规,年可为民间省摊派费十万吊。”他们“遇乡间擅作威福”。有的还闹出人命。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初,在岫岩,“通判德兴会同署城守尉佐领沙布东阿差派兵役六名,往乡屯采买烧窑柴薪。该兵役等于三月初五日至娘娘庙地方,同乡约孙会一、守堡苏尔太、牌头刘发兴等采买秫秸,是晚即在该处住宿,所有兵役饭食、马匹、草料共费用钱一千三百文。该村旗民共四十五家,该乡约等派每家出钱三十文。又,通判衙门差役多索盘费钱六百六十文,派民人十五家公出,每家出钱四十四文,二共钱七十四文。村民李明未给,三月十一日刘发兴向李明索取,争角殴伤李明身死。”
在清代,村里的乡老、乡约、团董、村正等都是“村里人集体选出的经县知事认可或默认来办理乡村的公共事务,仲裁事务和县衙门委派的其它事务”。但是到了清末,随着他们权力的膨胀,“视人民如同路人,结果只顾及自己的私利,而无暇顾及公益事业,地方人们不能依靠官府的力量,而只能自已处理乡村的公共事务。”鉴于乡约制度弊病丛生,最后不得不裁撤,于是民众积极拥护新政,参与自治。
其三,于上级官府而言,乡约私权的膨胀,威胁其“官权”统治。
乡约在地方管理上的不作为与横征暴敛,加重了人民负担,也间接引发地方官民之间的矛盾。“乃观夫要道山无磴级,水无桥梁,披荆涉冰莫名艰险,纯任自然毫不整理。此治乡治国最切要之事,而犹若是。他如学堂、社会救贫、育婴、医药、卫生、公共建筑、水利组合等地方团体应办之公共事业一无所有”,而乡约“孜孜于当差敛钱、蹂躏乡里”,“无怪抗税、闹捐日见黎民之扰乱无状也。”
乡约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加大了乡约与官府的矛盾,“边塞穷荒,从前一乡约、地保之役,往往权倾县令。”他们“武断乡曲、私刑擅捕、把持地方、违抗功令、私征苛派、浮开不报、倚势托名、滥支勒索”。甚至达到“置地方官于间接地位,为乡约之傀儡”,“把持地面,与官分治”的地步,官府对此自然不能容忍。
鉴于此,从光绪三十一年起,在东北地区实行新政,乡约被裁撤,为乡正、巡警所取代,这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县以下的乡村管理机构。如奉天各属“已将乡约革除改为乡正乡副”。由于乡约组织形态上的混生性,有的还被归入警察体系,临江的乡约就被“尽行裁撤,归入巡警”。实际上是将乡约原兼具有里甲、保甲的一些权力职能分划给了乡正副和巡警。“将从前各社乡约一律裁去,由各区巡警汇通各该耆民,认真公举素无嗜好,并稍有财产者,每区各选正副收入役各一名,专司催追钱粮,田房税契,巡学晌捐,其余命盗各案统归各区巡警经理查报,不与该役相干。”
大多数地方还把乡正、乡副改为收入役,有固定的“工资”,防止出现以前乡约的“泼牌”陋规,以恤民艰。如吉林磐石“将乡约改为乡正,地方改为乡副,由民间公举公正人充当,另给薪资,不准再向民间需索”。宾州府按月发给乡正、乡副薪水,“不准相沿从前故习,私行按地苛派,以除积弊,以苏民困。规定正收入役,每名月给薪水钱七十吊,列收入役。”还规定:如有从前充过乡约之人,或改换姓名,联络乡民,希图选举收入役者,一经查出,即加等治罪,并责罚所举之乡民。
自此之后,东北自治在整个东北地区开始扩展,乡约相继被裁撤。
有清一代,乡约作为东北的主体性“准行政”组织,基本属于民治体系,是随着东北移民不断增加而不断增设的。作为地域性职役,乡约一般以村、屯、段、界等乡村自然聚落为基层管理单位,立于官与民之间,使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乡约职能全面,其管理职能明显强化,组织结构呈混生型,体现了了乡村管理上的实用主义特征,便于有效地进行乡村治理。到了清朝末期,由于乡约私权的膨胀与异化,不能维护官民利益,终被裁撤,退出历史舞台。
责任编辑: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