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兼明
王莉(化名)是一个非常靓丽阳光的女孩,时常引来许多追逐的目光,当然也引起了男青年胡军(化名)的瞩目。为了把王莉追求到手,胡军想尽了各种办法,然而,两年以来,王莉对其仍没有丝毫好感,他的多次求爱均被王莉婉言谢绝了。2008年6月17日上午,胡军来到王莉的单位,手捧鲜花当众跪在王莉的面前再次向其求爱。见王莉仍不答应,胡军迅速地从身后衣服下掏出一把菜刀,一边高高举起一边叫道:“你不肯嫁给我,我就把手指剁掉,反正留着也没有用,干脆做个真的废人……”胡军就这样一直闹腾,眼见围观者越来越多,在同事的劝说下,为防事态恶化,王莉只好勉强答应。2008年6月20日双方即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尽管两人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两人真正在一起的时间还是很少。2009年4月26日,实在无法忍受的王莉一纸诉状把胡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依法查明上述事实后,遂判决支持了王莉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第11条分别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白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婚姻自愿”的婚姻,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三:一是婚姻系因受胁迫所成;二是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三是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应受时限限制。一般情况下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下(即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本案来看,首先,王莉的起诉符合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限要求。王莉与胡军是在2008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的,至2009年4月26日王莉起诉之日止,双方的婚姻关系只有十个月零六天尚在一年之内,很显然,王莉请求撤销婚姻是符合法律关于撤销婚姻的时限要求的。其次,王莉与胡军的婚姻是否属于受胁迫的婚姻呢?通常认为,“受胁迫婚姻”中的“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之产生恐惧或者因害怕受到损害而结婚,这里的行为人即可能是婚姻的一方,也可能是双方的家人,侵害对象为行为的相对方。那么,意欲促成婚姻的行为人以对自己实施伤害相威胁是否也属于对方的受胁迫之列呢?笔者认为,这得综合当时的环境等因素予以充分考虑。本案中,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王莉是在围观者越来越多,为防事态恶化,在同事的劝说下,才勉强答应与胡军结婚的。这里的“事态恶化”是王莉不愿看到的害怕发生的结果,胡军的当众举刀行为亦使王莉及围观者产生心理恐惧,因为其暗示着一旦丧失理智胡军可能会做出其他过激行为。也就是说,王莉与胡军结婚并非王莉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胡军结婚是在胡军欲举刀自残使其产生心理恐惧的情况下所为。因此,王莉与胡军的婚姻应当认定属于受胁迫的婚姻之列。这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第一个条件。第三,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王莉属于应当认定为受胁迫之人,因此,王莉请求撤销婚姻亦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王莉与胡军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王莉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所有条件,其诉请应当得到支持。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