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霸权

2009-04-29 12:58王云芳
理论月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霸权合法性合理性

王云芳

摘要:在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之上协调三个或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制度权威。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来源于其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由于国际社会权力的不平等性,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霸权国关系密切,霸权国能对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形成损害,使多边主义表现出制度霸权属性,而且多边主义自身合法性问题也制约了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提升。因此,在国际社会中需要努力使霸权国以多边主义制度的领导者身份出现,减少霸权国与多边主义制度的对立,加强一般参与国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度,增强一般强国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自愿认同,开启制度法律化的途径,提高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行为的制衡力。

关键词:多边主义;制度权威;霸权;合法性;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544(2009)08-0132-04

在全球化背景下,伴随着各类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数目的迅速膨胀,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所举行的各类论坛、首脑会议、外长会议层出不穷。“多边合作或谈判的形式”成为国家、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合作形式。原有的多边主义制度和不断形成的大量的新的多边主义制度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在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之上协调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其本身是否具有一定的制度权威?这种制度权威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什么作用?是否能对国际社会中的霸权行为产生一些制约作用?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所要考察的主题。

一、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特点

一般而言,权威表达的是指挥与服从的关系,它不仅与武力或暴力相关。也与成员的自愿性服从相关。在国内社会中,国家权力是具有影响他国意志和行为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它具有强制性。而国家权威与国家权力相比,更重视权威服从方的意志。其服从效果优于国家权力。学者们一般认为国内社会是存在制度权威的,国内社会中的制度权威来源于各种强制性手段,如法律、军队、警察等,它既包含强制力又包含社会成员对国家制度的自愿服从。其权威服从对象是社会成员。

而国际社会的制度权威与国内社会的制度权威是有区别的,国际社会中的多边主义制度是否具有制度权威,仍是当前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并不存在集中性的权力,在此情形下,国际社会中的制度权威只能来源于分散性的权力。但这些学者认为权力分散和制度权威能够不矛盾地统一在无政府社会中。如温特认为制度权威也可以存在于权力分散的体系中,此时国际社会中的制度权威来源于成员国的普遍认同,是分散权力的权威(Decentralized Autllority),鲁杰称之为“政治权威的国际化”。这些学者的观点表明国际社会中即使权力分散,但国际社会中也仍然存在着制度权威。

此时,国际社会中的制度权威的来源并非是武力或暴力,而是制度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基础就是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排除对武力的使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多边主义制度是各种价值规范的载体,”制度权威的基础是观念和文化。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来源于成员国的认同,这种认同所带来的共有观念是制度权威的基础。

第二,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来源于主动性服从,而不是武力或暴力。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国内集中性权力所形成的权威不同,其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不存在具有集中性权力的世界政府,制度权威的基础是分散性权力,它不存在强制性的惩罚机制。在无政府状态下,多边主义制度是一种多个国家共同的协调性活动,其权威来源于国家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认同,是一种主动性服从。

第三,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具有公共性,需要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类似于国内社会的初级阶段,此时制度权威代表着公共意志,虽有超强国存在,但超强国也没有绝对统治地位,还不能将制度垄断在自己手中。因此,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是一种公共性的、来源于主动服从的权威。只有多边主义制度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维护公共利益,消除不公平、不民主的现象,才可能形成更强大的制度权威。

第四,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可能被制度内的霸权权威超越。国际社会没有明确的法治体系,制度就是某种意义上的法治框架,但这种法治框架内外,霸权随处可见。当霸权国强大到一定程度时,它也可能超越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构成威胁。

要注意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附于强国的。现实主义就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制度只是权力的附属物,制度不具有独立性。如果制度连独立性都没有,那就更不用提制度权威了,因此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存在的前提是多边主义制度的独立性。从现实主义的观点推断,制度来源于霸权,制度是霸权的附属物。而新自由主义强调合作,认为制度并不完全依赖于权力,国际制度的时滞性使霸权后的国际制度仍然存在。因此我们认为,虽然权力在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制度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变量。它能够集合各个国家的集体认同而获得自身的制度权威。当多边主义制度自身获得独立性后,国际社会中的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就能显现出来。事实上,在现实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制度作用不断扩大的事实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多边主义有其自身的制度权威,而且这种制度权威正不断增强。

总之,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来源于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是多边主义制度促进国际社会合作、维护国际社会公平、正义、民主的基础。

二、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的制衡限度

制度权威是多边主义制度能有效运行,并发挥其自身作用的基础。制度权威对霸权也同样发挥作用。当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增强时,再强大的国家也不能漠视多边主义制度的存在,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霸权最终会纳入到制度框架之下,因此,制度权威的加强,对霸权有着制衡作用。然后在现实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制度往往被看做“制度霸权”,反而成了霸权的帮凶,难以对霸权产生制衡作用,其根本原因存在于多个方面。

第一,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受到霸权国家权威的制约。在考察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国家权威关系的前提下,就会发现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国家权威,特别是超强国的国家权威间存在着相应关系。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国家权力大小是不平等的。有的国家权力十分强大,乃至形成霸权,有的国家权力十分弱小,而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权力结构的关系十分紧密。在权力不平等性的影响下,如果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主要来源于超强国对制度的认同。那么通过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来制衡霸权,就很难实现。

基欧汉曾认为,在多边主义制度内存在着三种权威:制度权威、领导权权威、霸权权威。对于多边主义制度中的超强国家而言,其“权力”体现为两种形态,即领导权和霸

权。霸权权威是一种被动的服从,是霸权国的强制性力量作用的结果;领导权权威是一种主动的服从,它更能体现社会成员自愿赞同的意味,因为领导权的存在的确确保了国际制度、国际组织的顺利运行。超强国一般兼具领导国和霸权国双重身份,其权威既有来源于主动性服从的权威,又有来源于被动性服从的权威,有时很难区分哪部分是霸权权威,哪部分是领导权权威,因此,国际社会中超强国的权威往往是主动性服从与被动性服从交织的结果。领导权权威和霸权权威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属于国家权威。

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国家权威是不同的。多边主义制度中的国家权威是合法性权威,它具有权力特性;而制度权威并不能充当领导者,也不会产生有效权力,它只是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保障,它们两者的关系如下。

国家权威可能促进制度权威,也可能消蚀制度权威。制度权威需要超强国的领导来促进自身发展。领导权权威为制度服务时,能加强制度权威(领导国是为制度服务的,领导权权威一般不会超越制度权威),而霸权权威能削弱制度权威,使制度体现为制度霸权。因此,当超强国倾向于成为多边主义制度的领导者时,其行动目的就会以制度目标为目标,国家权威的存在就会加强制度权威;当超强国倾向于成为霸权者时,其行动目的就可能与制度相悖,其独立行动就会损害制度权威。(也可能出现霸权国左右制度目标的情况。此时制度权威荡然无存)。在后一种情况中,霸权权威与制度权威是相对的,如果霸权国权力过大,获得较强的霸权权威,并阻碍制度发展时,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就会丧失,霸权权威就显现出来,多边主义制度就有沦为制度霸权的可能。但制度权威也具有独立性,它是由国家的普遍性认同产生的,如果霸权国受到制度控制,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反能获得体现。

此外,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和国家权威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制度权威可以通过成员国的活动加以体现、维护和增强,在某种意义上,维护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维护成员国的国家权威具有一致性。因此,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能制衡霸权,但这种制衡作用也有一定的限度。

第二,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制度霸权的关系难以厘清。“制度霸权论,认为在制度中占优势的国家权力即为霸权,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力的认同就是对霸权的认同,此时霸权通过制度获得合法性,称为制度霸权。这种观点认为制度天生是具有制度霸权特性的,是不平等的。如霸权稳定论就认为霸权是国际制度的基础,霸权提供了一种“以权力为基础的国际合作观”。基欧汉虽然对霸权稳定论进行了驳斥,但仍然认为“国际机制不过是权力链上的新的一环,其作用是赋予国家权力,而不是束缚它们的手脚。”因此,霸权之后的时代下,制度霸权仍然存在。那么对于多边主义制度而言,它是否属于制度霸权呢?

从理论上看,多边主义制度权威能否成为制度霸权,其关键在于超强国是否在制度中发挥着霸权作用,如果霸权并不为制度服务,而是为自己服务,主导制度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或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阻碍制度向不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而多边主义制度本身又无法制衡这种霸权作用,那么此时多边主义就表现为制度霸权。另外,多边主义制度中存在霸权是国际社会中经常出现的状态。但如果多边主义制度能制衡霸权,那么多边主义制度也不会表现为制度霸权。因此我们认为多边主义制度并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表现为制度霸权。

从多边主义的纵向历史发展来看,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多边主义制度的“制度霸权”特征时有显现。二战结束时,多边主义是关注和平与安全的综合性多边秩序设计的结果,“制度霸权”特征并不明显。时美国为建立多边主义的世界秩序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基本上成为制度的服务者。但随着二战的结束,美国独霸全球的扩张战略使美国改变了原有的多边秩序设计,制定并实施了大西洋联盟政策。过渡到对抗性的多边军事安排。在这一过程中,以美国多边主义理念为指导建立的多边秩序的实质是带有强烈管制色彩的多边主义制度,是美国霸权管理体制的体现。时多边主义制度中的超强国发挥着霸权国作用,多边主义表现为制度霸权,美国左右着多边主义制度的动向为其自身服务。

冷战结束后,在新的多极化格局和时代背景下。多边主义被推向一个新阶段成为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最佳途径,它拥有广泛的支持者,获得了多数国家的认同,其自身的制度权威大大增强。此时由于前苏联解体,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从理论上看,多边主义制度中的“超强国”会更倾向于表现为霸权,多边主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凸现出“制度霸权”的特征。但正是由于多边主义制度本身已不再是冷战时期的“制度霸权”工具。所以霸权国在制度中难以发挥作用。因此,美国开始强调参与多边主义制度的谨慎性和有选择性,试图在制度之外推行霸权。2000年,布什政府开始推行以美国利益为基础的单边主义,这是美国在制度之外的霸权的体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多边主义制度已不再是美国管理世界的工具,不再是“制度霸权”工具,而成为小国和发展中国家追求自身利益,抵制美国单边主义的工具。此时,制度之外施行的美国霸权丧失了制度合法性保护,又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因此美国霸权在制度内外都进退两难。

由此可见,21世纪的多边主义很少表现出制度霸权属性。多边主义更多地成为小国的重要外交舞台,而且多边主义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霸权,霸权国为谋求在多边主义制度中自身权力的合法性,反而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服从”公共意志。但是多边主义的发展仍需要大国的支持,特别是在环境、人权等方面,美国利用自身在制度中的影响力,不履行相应责任,间接体现出霸权在制度中的负面影响力,此时权力的不平等性使多边主义制度需要更加关注超强国和一般强国,这些国家对多边主义制度的影响力要大于一般参与国。如果多边主义制度能获得超强国和一般强国的认同,其制度权威就会大大加强。在相反情况下,如果超强国和一般强国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度降低,其对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损害也比一般参与国所形成的损害更大。

第三,多边主义制度权威自身的合法性难以保障。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来源于多边主义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多边主义制度的合法性来源是制度框架内成员国的承认和赞同,这种对多边主义制度承认和赞同的经济基础是成员国的长远利益或共同利益,为了这种共同利益或自身长远利益,成员国愿意受到制度制约,愿意采取行动并遵守制度规章。然而,这种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多边主义制度在认同问题上的集体行动问题,没有考虑到公共物品提供中“搭便车”的问题,没有考虑到制度内不同利益集团的相容性和排他性问题,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认同变化的问题。

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搭便车”问题。有学者提出,国际社会类似于美国的国内社会,是将美国国内社会的垂直管理体系移植到国际社会的结果,但显然国际社会并不是完全的垂直管理,也不存在类似于世界政府的权威。即使美国希

望成为世界的领导国,也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将多边主义制度完全笼罩在国家权力之下,因此国际社会中公共物品的提供就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多边主义制度中,超强国或一般强国仅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搭便车”行为比比皆是。超强国或一般强国获得权利的同时。不注重履行义务,这就使多边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受到损害。在当前的多边主义制度中,超强国或一般强国不仅能维护国家的当前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也能使自己获取更多的发言权,为以后长期利益和更多可选择权利的获得奠定基础。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权利的行使是有限的,不能毫无顾忌的采取单边行动,否则脱离了多边主义框架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被国际社会边缘化。因此,强国在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搭便车”行为更使多边主义制度合法性受到侵蚀。

多边主义制度中不同利益集团的相容性和排他性问题。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分析了制度内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关系,认为存在两种基本类型的利益集团,即相容性的利益集团和排他性的利益集团。前者的利益主体间是正和博弈关系。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成员希望利益集团的规模越大越好,他们对有共同利益追求的行为体持欢迎态度。而后者的利益主体间是零和博弈关系,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成员希望进入利益集团分取利益的成员越少越好,他们对进入利益集团瓜分利益的成员是排斥的。在国际社会中,这两种利益集团同时存在。在相容性集团中,集体利益的实现是容易的,而在排他性集团中,由于利益总量是一定的,不同主体间就会相互竞争。合作达成是困难的。在多边主义制度的环境、太空等领域中,由于全球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因此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争夺时有发生。随之所导致的多边主义制度框架下的谈判共识也难以达成,使多边主义制度成为一个谈判辩论,而没有实质性结果的场所,严重损害了多边主义的合法性。

发展中国家认同变化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对多边主义制度产生认同,但同时要求改变现有国际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道德提升所提出的对现有制度改革的要求似乎不易实现,一方面在当前国际环境下,不加入现有的多边主义制度意味着边缘化,另一方面,加入或参与现有的多边主义制度又意味着对现有制度的认同,在认同的前提下对制度进行变革就成为一件棘手的事情。这种基于价值考虑的认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影响多边主义有效性的“合法性危机”。

由此可见,尽管21世纪后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有一定的提升,但多边主义制度下国家权威、制度霸权、合法性认同等诸多问题阻碍着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增强。给多边主义制度有效性的提升带来了难题。

三、增强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行为的制衡力

在多边主义制度框架下,由于国际社会权力的不平等性,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与霸权国关系密切,如果霸权国对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形成损害,就会对多边主义制度权威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提高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方式使霸权国不能轻易地损害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事实上就是要提高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行为的制衡力。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来源于成员国的普遍性认同。这种普遍性认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换句话说,多边主义制度权威是动态变化和发展的,它存在权威化的过程。在此权威化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增强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行为的制衡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努力将霸权国纳入多边主义制度范畴中,并将其身份转化为领导角色。霸权国凭借自身实力,并不会轻易将自身行为纳入到多边主义制度框架下,但当多边主义制度大大加强后,就会促使霸权国作出相应的反应。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增强,就会对美国霸权形成制衡。从理论上看,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美国霸权的制衡也有其内在逻辑。对于霸权国而言,如果它倾向于成为制度外霸权,就会形成自身的客观困境,制度外霸权缺乏合法性,以强迫方式产生了最不稳定的结果(以合法性方式获得的结果最稳定)。因此,缺乏合法性的霸权在制度外也难以扩展,最终会被迫在制度框架下行动。当霸权国被纳入制度框架中后,也会出现两种可能。一是霸权国在制度框架中仍然一意孤行。其行为与在制度外没有什么区别,但由于小国和其他强国的认同所形成的制度权威的存在,使霸权国难以任意而为,由多数国家的公意所形成的制度原则、程序、规范会对霸权国有所制约。二是霸权国相对于制度外的为所欲为,其行为有很大的收敛,能够在制度框架下谋求国际问题的解决途径。此时霸权国能够发挥领导国作用,但可能与其它国家意见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是可以调和的。对于第二种情况而言,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间交流的扩大、共识性的增强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大国间的不一致。

第二,加强一般参与国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度,强化多边主义制度对霸权行为的制衡效果。由于国际社会中权力分散的特性,霸权国依靠个体或“同盟国”的力量很难左右制度发展。此时,多数国家的普遍性认同是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不可缺少的,它们是多边主义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当前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形成不仅需要超强国、一般强国,也需要多边主义制度中的一般参与国。这些国家的作用是不能忽略的,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增长很大程度上是多边主义制度中一般参与国努力的结果。他们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所产生的制度权威在很大程度上能对霸权行为进行制约。因此,加强多数国家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度,不仅能增强多边主义制度权威。而且还能对霸权行为进行制衡。

第三,增强一般强国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自愿认同,从而将霸权限制在集体领导权中。国际社会多极化的发展趋势使多边主义制度中霸权国的行为受到制约,这种制约力量不仅来源于多边主义制度中的一般参与国,也来源于一般强国。一般强国常常是多边主义制度的倡导国或发起国,他们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由来已久,往往乐意依附于多边主义制度以获取国家行动的合法性。这些国家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往往属于自愿认同、主动性认同,这些认同也是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重要来源。而霸权国虽然与一般强国是“伙伴国”、“同盟国”,但它们之间的政治、经济斗争仍是尖锐的。因此,在多边主义制度中,依靠一般强国的力量可能对霸权国的霸权行为进行制衡。此时,如果霸权国的霸权行为被一般强国所制约,霸权国就只能与一般强国结成领导集体。在领导集体中,霸权国采取霸权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受到限制。因此,加强一般强国对多边主义制度的认同能维护和增强多边主义制度权威。也能使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行为的制衡力加强。

第四,加强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的制衡力,可以开启制度法律化的途径。制度法律化一般是国内社会增强制度权威的首选策略。在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制度法律化后,霸权国的行为就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就会得到提升,霸权国的霸权行为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制度法律化途径也可以作为增强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策略之一,此途径也可以提升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的制衡力。

要注意的是,在分析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制衡霸权的过程中,虽然霸权国的霸权行为是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对立影响因素,霸权国的霸权行为对多边主义制度权威造成侵害。但事实上,霸权国的作用也不是单一的,在有些时候,霸权国也可能发挥出积极的、促进多边主义制度权威的作用。因此,多边主义制度权威对霸权的制衡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多边主义制度与霸权国相互改造的过程。当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能互相适应,互相促进时,多边主义制度才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其制度权威才真正得以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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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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